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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岂能以罚款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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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4:2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6年2月以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将罚款数额作为干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规定把罚款的10%作为奖金返还给个人,20%返还给执行罚款的基层单位;将罚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挂钩,实行末位淘汰。 (据《人民日报》)
  公主岭市公安局的做法,把“罚款”和“绩效”连在一起,让人感到既别扭又荒唐。罚款,本是一种执法手段。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以罚款,目的是为了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某些人眼里,罚款这种执法手段,不仅可以用来创收,也可用来管理警察队伍。


  对于交通违规的罚款,各地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一是要按章处罚,不能随心所欲;二是开罚款凭据和收罚款要分离。

  据交警讲,他们“每次领取1000元罚款凭证单据,只交900元钱就可以了,另外100元作为奖金就直接归自己了”。 公主岭市公安局一线交警50多名,去年人均拿罚款奖金2万多元。

  罚款多,一方面绩效考核成绩高;另一方面,自己还能多“捞”,这又何乐而不为呢?反正,是否违规违法、罚多罚少都是由交警自己说了算。为了多“捞”点,甚至没有违规违法的照样可以罚款。于是乎,交警个人是拼命上街“罚款”,公安局是财源滚滚,“执法”则慢慢演变成了“违法”。

  考核警察的绩效必须严格科学,才能检验出真正的绩效。奉劝某些部门再也不能以罚款论“英雄”了。因为公主岭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这起事件影响极坏,它败坏的是人民警察的名声,玷污的是国家执法机关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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