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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高强的医改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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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4:0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字[中国的医改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公共卫生(包括预防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些可以由政府买单,也可让医生作义务,(但公益的药品由政府购买),如果让医生作了这些义务那么在医疗上就要免除一切税费,因为这就体现了医疗的公益性。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就无所谓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别,因为大家都为健和卫生作了贡献。
二:平民就医问题,所谓的平民就是低收入者,就是农民和城市里的普通工人或下岗工人,他们可以小病进药店或个体诊所,大病由政府减免费用的办法。
三:用就医人数来激励医生的积极性,用大处方来严惩医生的不良行为,为何要用这个方法,这个方法很好呀,其一是医术,因为一个医生,如果在他那儿就医的人数多说明这个医生有医术,如果他没有医术,谁愿意找他看病呢?那么他那儿的就医人数就少,当然他就不该多得利。其二是优价,如果是同一个病,这个医生用的药品又质优又价廉,配方很好,那么谁不想少花钱而又看好了病呢?其三是医德,以前医生是以大处方提成来进行分配利润的,这是最坏的做法!!!比如有一种解热止痛药3分钱一片,而改一个商品名后就5角一片了,哪个医生愿意开出与自己没利润的低价药呢?本来有的病用一般的消炎药就行了,可医生偏要开出高价的药品,以前,一支头孢曲松钠药店卖18元,医院卖176元,为了利润医生当然开出这些不知该不该用的药,只要有利润就行吧。这样就行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越贵的药医生就越爱开出来用,那么看病贵、看病难就是自然的了,还用说吗?
四:公私同等,这里的公是指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私是指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和村医,以前国家只重视公立医院,而歧视和约束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发展,以前,职称只认定公立医院的医生,而不认定民营医院和个体的医生。这是人权歧视!这是劳动就业权的剥夺!比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的卫生人员。显然,个体医生没资格晋升。这是对个体医生的人权歧视和生存权的剥夺。这是个体医生的悲痛,也是中国法制的悲哀!不知是制定条例的人头脑简单还是个体医生入错了行?治病救人的行业又错在哪里?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错误之一。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连职称都被剥夺,怎么可能有执业资格的认定?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错误之二,所以合法行医几十年的医生,一夜之间就没了行医资格,成为了非法行医人员,这是对他们劳动权、生存权的剥夺!他们的内心在流血,这是没有人性的戮杀!民营和个体的医生用简、便、效、廉的方法在最基层为老百姓治病,他们治的是最普通最常见的疾病,为什么要他们外语达到4级?为什么要他们达到心脏病专科、脑血管专科的水平?这是不切实际的。当然他们是全能的天才更好,但事实上可能是吗?这不是实事求是的作法!他们年龄都在40——60多岁了,行医几十年了,却不认定他们的医师执业证书(而只认定公立医院的医生执业证书)这是明显错误的作法,谁来挽救?

五:中西医并重。取长补短,相互为用,缩短疗程,疗效更重。简、便、效、廉,人人可用。中华匮宝,世界之峰,民族遗产,继承则荣,遗难杂症,一用效洪,为除病痛,中医必用!
处理好上述问题,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何难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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