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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城管被崔英杰所杀案应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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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3:1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者称城管被崔英杰所杀案应慎用死刑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37岁,北京市人)和城管队员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查抄崔英杰(23岁,河北保定人,退伍后到京做过保安,后来辞职为无证小贩)经营烤香肠的三轮车时发生争执。争执中的崔英杰将刀刺进李志强的脖子,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16日,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辩护律师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他们表示,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崔英杰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也强调,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因为对犯罪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的综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残忍的手段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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