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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亵渎公正的“法内施恩”是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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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2:1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有关传媒报道,日前在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有人故弄玄虚地提出:对外来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犯罪的量刑可给以宽容,其理由是因“生计”犯的罪。这种观点除了鲜明的哗众取宠色彩,更重要的是这种亵渎公正性的“法内施恩”是在蔑视和践踏法律。因为犯罪者的某种特定身份就重罪轻判、大罪小判乃至不判而使之成为司法意义上的既得利益者,那么对因罪犯造成的受害者和不犯罪的守法者而言,都是极不公正的。这种不良的“示范”效应将引发更多的犯罪。法律倘不能坚守“公正”的核心价值,就失去了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最后屏障,其调节和规范功能亦荡然无存。势必严重干扰和冲击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与司法实践,导致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个别随意鼓吹“身份特殊”论的人,头脑里仍根深蒂固的积淀着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因为身份不同就惠以“法内施恩”的论调十分荒谬,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今天的变种,只是将其变为“刑不上庶人”而已。两者在本质都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本质。法律实践上的不平等是最大的不平等,必将对法治建设进程和谐社会造成强力冲击,引发严重的社会恶果。
  其一,明显地纵容和助长犯罪。罪罚相当是司法实践的基本价值判断之一。显而易见,轻罚或不罚都将诱发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并且拒绝汲取前车之鉴。更重要的是,这一享有法律“豁免”特权的现象,在客观上具有“示范和表率”作用,会使更多的人有恃无恐地去犯罪。古往今来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都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宗旨。如果反而引导和促使人去犯罪,那就不是法律而是“犯罪宝典”了。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来向犯罪者讨好献媚,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实践的最大破坏。
  其二,任何东西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因为生计所迫就可以蔑视和罔顾法律,就去践踏法律,这是多么荒诞的说辞!它无疑在铨释和意味着:只要你没饭吃了便可以去偷去抢去劫。这将把人和社会引向哪里?简直是惟恐天下不乱!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让某些人的犯罪“合法化”。否则人民群众和社会还有宁日吗?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旨在规范和秩序,而不是放纵和引起混乱。
  其三,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法律之所以能够有效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冲突和障碍,其核心要素就是尽最大可能去追求公正,以求得相关各方主观心理及客观现实上的协调与平衡,由此来体现和淬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倘若对一部分人可以“法内开恩”免于处罚,而对另一部分人则依法判决和制裁,这样将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损害社会公正与稳定和谐。凡具公信力的法律,都不能有意去实施对于公民司法实践上的不平等。因此,对犯罪农民工“不判或轻判”的鼓吹,从根本上背离了“公正”这一法律的基本精髓。
  其四,所谓的弱势群体决不仅仅只有农民工。城市居民中同样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如低保、待业、下岗、打零工等家庭。那么这些人也应该享有违法犯罪时不受处罚的“豁免权”,得到法内施恩的“优惠”。如果这一部分人违法也优惠,那一部分人犯罪也豁免,必将使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岂不要被犯罪分子捣乱成一锅粥了?在一个犯罪横行的国度里,又何谈人民群众的安定和谐?
  其五,张扬“强盗逻辑”致使暴力犯罪剧增。若是“没饭吃”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用犯罪手段去“搞饭”,而且还不受法律制裁,这本身就是强盗逻辑的一种表现。所谓的“弱势”人都这样干起来,必将是打、砸、抢等暴力犯罪猖獗横行,民无安时国无宁日。按个别人的谬论,如果为了“吃饭”而犯罪可以免于法律的惩处,各种犯罪分子势必如逢大赦般疯狂抢掠作恶频频。其实古往今来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并非仅仅是为了“吃饭”,而是有着更大的贪欲和多重目的。可是又如何能准确地辨别,哪些人是为了“吃饭”而犯罪,那些人又不是呢?

  其六,谁是“弱势人群”难以界定。为了自我炒作而只在口头上说说“弱势人群”的确很容易,但在实践意义上就很难区分了。毫无疑问,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是“弱势”,而且弱势人中也有程度上的不同。究竟达到什么状态的“弱势”才可以不受法律制约,具备什么程度的“强势”又不能享有法律“优惠”?难道还要再制定一个关于《农民工犯罪后享受法律“豁免”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之文件或法律?,以便在实施对特殊人物的“法内开恩”时有所依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从总体上来划分是否“弱势”都很困难,譬如什么状态下的人算是“弱势”?在相对意义上讲,除了少数掌握较大权力、身居特殊职位、占有较多财富的人以外,余下的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法律显然不可能对如此庞大的人群实行豁免和优惠,否则将付出惊人的法律代价和社会成本!而且同为弱势者也有很弱、较弱、弱、不很弱等区别,如何使之得到的“豁免”能够分别地对应与契合,而不致出现新的不公。诸如此类,决不是一句轻飘飘的草率随意的“法内开恩”就可以解决的。
  “弱势”决不是搞法内施恩的理由。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或公民,理应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具备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心。可是有人为了自己的风头作秀而不惜以践踏法律来哗众取宠,悍然以损害法律和良性价值观的高昂代价来博取个人“知名度”,用悖于法治和社会良知的歪理邪说迎合取媚于犯罪。“护罪媚劣”现已成为某些领域里的时髦之举,尤其是新闻界、法律界仿效者日众,他们恣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刻意为犯罪行径喝彩助威,向恶劣行为邀宠献媚。其指鹿为马的强词夺理、扬恶抑善的妖言惑众,形成强烈而又鲜明的舆论误导及负面价值指向,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副作用。“护罪媚劣”现象的泛化和风行,严重扭曲着社会的基本价值标准,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成为助长和加剧犯罪、鼓吹与煽动不良,破坏社会和谐安定的一个重要乱源。值得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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