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2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6年法律硕士宪法学几种职权总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5-12-16 17:3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质询案: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
(2)常委会1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和“两高”质询
县以上:
(1)10以上代表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及“两院”质询
(2)省、自治、直辖区的人大常委5人以上,县人大常委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检质询
乡:代表10人以上对本级的人民政府部门质询。
二、罢免权
全国:
(1)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副主)席、国务院人员、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提出罢免案
(2)常委会无此项的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高”院长罢免案
乡:主席团、1/5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
三、提议案权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查可以提议案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10名代表以上联名(无“两院”提议案权)
乡: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议案
另注意:中央、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乡人大设主席,主席、副主席不任行政机关职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14 13:04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