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沈木珠、张仲春诉学术批评网杨玉圣诉讼请求
1、本案原告(沈木珠、张仲春,下同)的第一诉讼请求,除为本身诉请外,还代表另外18家期刊单位主张诉权,这种做法显然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而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诉讼中,原告属于当事人,与代理人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原告既非18家期刊单位的管理人也非其代理人。因此,原告的此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2、本案原告的第二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更是无法可依,甚至荒唐!
诉讼请求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请求。在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的本案中,此诉讼请求应认定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证据问题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一,原告所提供“公证书”申请人系“南京财经大学”,而非原告本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此“公证书”仅能证明文章已刊发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证据二,六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能证明文章存在而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证据三,原告所提供对沈木珠高度社会评价的文章,此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
证据四,原告损害前后获奖项目比较,此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在涉案文章刊发前,原告的获奖项目也不是连年皆有,更加说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无法实现;
证据五,原告给被告侵权通知的特快专递,此证据明显缺乏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
证据六,学术批评网2007年11月重发的文章,该证据仍然显得单薄、孤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更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
证据七,学术批评网的一系列文章,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证据八,学术批评网刊发的起诉状,此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综上,原告的证据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且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请求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对其名誉权构成损害。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为文章存在捏造事实,对原告使用了侮辱性语言的事实,原告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时至今日,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仅证明涉案文章的存在,属于举证不能,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关于本案事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学术批评网刊发涉案文章的行为合法,且刊发文章内容基本属实,客观上,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应当停止传输。本案中,学术批评网刊发的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语言平和,客观,基本没有言辞激烈之处,也没有“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相反,文章的绝大部分篇幅都是列举事实,并引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相关条文对论点加以阐述,而且文中末尾用的是疑问语气,这表明文章作者旨在提出问题,并没有贬损原告的故意。整体上,该篇文章纯属学术批评、学术争鸣范畴,旨在捍卫学术尊严,反对学术不端,这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
2、我方搜集了涉案论文并整理成册,在重复和抄袭部分做了标记,详见已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及涉案论文。此组证据不仅证明了涉案文章内容基本属实,且能够证明学术批评网杨玉圣教授对所刊发文章已尽充分注意义务,客观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侵权,相信法庭在查阅证据后,以上问题便不言自明,故不再赘述。
(二)学术批评网刊发的涉案文章并未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所称名誉损害事实不存在。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提到涉案文章保留“近2年”,“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但事实并非如此,直到现在,只要打开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首先强烈地进入读者视觉的重要版面和重大新闻都是关于沈木珠院长的,如赫然有沈院长身份证照片的沈院长以“中国十大中青年杰出法学家”身份出版的大著——《WTO规制下中国商贸法制的走向》的书影,如“学院科研”栏目的10条信息中至少有六条是专门报道沈院长的,其中包括《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10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文丛(沈木珠卷)”》《沈木珠教授一文观点被<新华文摘>摘编》《沈木珠教授一课题获省法学会立项资助》《沈木珠教授主持的省软科重大学项目中期论证会召开》《【著作简介】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获“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成果二等奖的报道、关于乔生(沈院长夫君的笔名)《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获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的报道。在“学院教学”专栏中,有关于《沈木珠教授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大红标题报道,有关于《[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获2005年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奖》的报道,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等的《外向型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创新实践》申报江苏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报道(其中还提及,“创造性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而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四年来该改革实施,已使法学院法学专业从一个弱小学科成长为一个拥有突出成果……”)。南京财经大学是原告工作和生活的场所,与其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然而我们借财大网站一角不难看出,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涉案文章的刊登而有所降低。
(三)学术批评网刊发金许成一文的动机和目的是通过反对学术界“重复发表”的不正之风,从而呼吁学者提高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在主观上没有诋毁原告的名誉。
学术批评网是一个以“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为宗旨而创办的网站,如今已经辉煌地走过了近七个年头,批评的范围涉及领域广、人数多,为了捍卫学术尊严的严肃、严谨、认真态度,不仅取得了学术界的认同,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公信度。学术批评网刊发的文章从来不是针对特定人进行批判甚至诋毁,作为一个有学术良知的学者,杨玉圣教授总是期待通过文章让某些学者警醒,让学术在一个正确的方向上大步向前。原告在庭审中多次声称:学术批评网不是正当的网站,然而,恰恰在本案的一篇涉案论文《论中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中,原告还引用学术批评网曾批评过的两位学者的文章部分内容作为其论文的点睛之笔,批判其他学者的抄袭行为,呼吁纯净学术环境。可见原告在学术批评未涉及自身利益之时也曾对学术批评网的作为有所敬仰,而并非其在法庭上口口声声所说之不正当网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坚信:对原告的学术批评文章是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对原告所进行的学术批评行为是客观的、真实的,不存在主观上对原告的名誉诋毁。
四、关于本案审理的意义
一篇普通的学术批评文章引发了一起震惊学术界的诉讼,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这起诉讼将创造历史”。毋庸讳言,这起案件的审理终将对学术批评的何去何从产生重大影响:
1、学术批评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梁慧星教授在《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 》一文中写道:“他批评你的作品抄袭或者胡编滥造,你完全有权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的作品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运用学术批评以澄清真相,并且你也同样有权批评对方及其他任何人的作品抄袭或胡编滥造。因为,学术批评的权利是对等的、平等的。这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系着重保护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不受贬损。”“学术批评中指某人的作品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权利、有机会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摆在那里,读者和学术界迟早会作出公正的评价。因此,学术批评,即使指对方为‘学术骗子’,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基于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自由的目的,得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理规则,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这类案件的法理根据。”
本案中,学术批评网刊发金许成一文是纯粹的“学术行为”,而金许成一文的内容是纯粹的“学术批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正当的学术批评文章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今天,正是这样一个正常的学术行为,一篇正常的学术批评文章却引发了一场教授与教授的诉讼,原告将学术批评升级到了名誉侵权,然后在一群学生单纯而崇拜的目光中大动干戈,那么中国的司法如何面对这一学术界的笔墨官司?学术批评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司法将给出什么样的答案?我们拭目以待。
2、学术批评是“笔墨官司笔墨打”还是司法解决?
杨立新教授曾在《应当区分学术批评中诽谤与尖刻评论之间的界限》一文中写道:“学术批评是学术界的事情,是出于高尚的目的进行学术上的争论,因此应当局限在学术界,不应当将其引申到法律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构成侵权,应当通过学术争论解决。”“在批评中,无论是批评者还是被批评者,都要出于引导学术进步、促进国家、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的基本立场,容忍对方的批评,哪怕是尖刻的批评。如果都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的纠纷就不会那么多,即使是出现了纠纷,也并不难解决。”
学术体现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没有学术的进步和发展,国家、民族就没有进步和发展。百家争鸣方能百花齐放,而学术批评作为学术进步的催化剂却横遭诉讼,本案的原告即颠覆了“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学术传统,将严肃的学术问题草率地架到了司法面前。试想:如果学者们动辄因言得咎,诉诸法庭,学术自由何在?学术进步的希望何在?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何在?
参加这样一场因为学术批评引发的学者间的“名誉权”纠纷,是令人沉重的。当然,我们至今仍然愿意相信,审理本案的法官将会承载起推动学术批评进步的历史重任,努力创造历史!我们还坚信,无论本案的结局如何,我们在本案中始终坚持的理念,终将为中国社会和学术界所接受,并吹响推动中国学术批评自由的号角;
综上所述,原告未能证明其名誉受到涉案文章的实际损害,未能证明被告的刊发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且被告已经证明了涉案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使用对原告的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起诉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说明:这是作者为沈木珠张仲春诉学术批评网[杨玉圣]案而为被告所写的代理词。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3月9日;;载本书编辑委员会编《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学术批评网,2009年]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9年4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