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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秋武:莫名其妙的“转让” 荒唐透顶的判决——评沈履伟案中凸显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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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0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教师沈履伟2004年申报正高职称的科研成果《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明目张胆地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现已查明篇名、刊号、期号及全文13篇)。但莫名其妙的是,作为被剽窃者之一的天津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董志广,居然为沈履伟荒唐地出具了所谓“合作”的“证明”,倒打一耙,混淆视听。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未搞清楚事实、未能认识到沈履伟学术欺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情况下,匆忙采信董志广的所谓“证据”,下达了一纸荒唐的判决书(西民二初字第2352号)。在教育部积极加强学风建设、严格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的大背景下,这一背道而驰的事件客观上怂恿了学术不端行为,在整个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诚信是学术的立命之本

学术研究是一项极其严肃、极其艰苦的特殊劳动。学术研究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就在于这种劳动本身具有神圣性和原创性。独有的署名权便是其表现形式之一。任何一个严肃的学者,在发表自己的思想或观点时,都不能漠视以往的研究成果,这不仅仅是出于对学术成果的原创者的尊重,也是出于学术发展的需要。不难想像,假如同一项成果,今天署我的名,后天署他的名,这不仅失去了学术的严肃性,而且使学术本身也会荡然无存。正因为如此,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第九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这里,规定了不能以任何方式抄袭他人成果,同时也规定了署名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天津师范大学的董志广,把他1993年之前评副教授使用过的、在各种正式场合明确无误地称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拱手“奉送”给天津外国语学院的沈履伟,将其变成沈的署名“成果”。这里暂且不管他们之间究竟有哪些私下交易,仅从一般学术规范的角度看,就可以判断:这是一起严重的戏弄学术规范、戏弄职称评审、戏弄学术界的荒唐行为。因此,本案不仅是《求是集》的署名者沈履伟有学术欺诈行为,而且董志广也存在严重的学术失信问题。今天评职称,董志广这样署了名;明天,董志广职称评完了,论文没用了,便可以改名换姓地“转让”给沈履伟评职称继续用。应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新学术腐败现象,必须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董志广一会儿称论文是“独立完成”,一会儿称是与沈履伟的“合作”之作。很显然,这种出尔反尔的行径,已经丧失了信誉,他所出具的“证明”又有何信誉保证和法律效力可言呢?在教育部制定的《学术规范》中,还特别规定了一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十六条)而我们看到,《求是集》出版时,没有一句向他的“合作者”表示感谢的话,作为他自己的“独著”,只是在学术界揭露了其抄袭行为后,才提出所谓“合作”的理由,其欺骗学术界的企图是昭然若揭的。荒唐的是,法院就是根据这样一个没有任何信誉保证人的“证词”,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同样莫名其妙的是,江苏警官学院的封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词,称其署名论文可以允许沈履伟使用,但并没有允许沈将其署名发表的论文易名,变为沈的论文。法院竟然也将此“证明”作为沈可以把别人的学术成果不加说明地收录在自己“独著”的论文集中的证据。

学术成果如果是戏剧中的变脸术,变来变去,还有什么学术可言?一个人的学术成果可以为别人使用,但不管怎么使用,原作者的成果仍然是原作者的成果,该成果无论被收录在哪一本论文集中,都应该明确地表示出成果的原作者。这是最基本的学术规范,违反了这一规范,只能视为抄袭行为,是地地道道的学术不端行为,没有任何借口可以狡辩。天津市语言学会揭露这样一个学术骗子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错误,而且是维护学术道义的正当行为。可是,法院一审判决却是要向原告道歉赔款,请问:如此糊涂法院的荒唐判决,还有天理吗?

二、联手造假,是一种需要引起警惕的学术不端行为

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教师沈履伟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全文剽窃天津师范大学董志广曾公开单独署名和多次声称独立完成的论文。在事情败露后,董志广为沈履伟出具证明说其1993年之前完成的、曾用来申报副教授的、一再在各种文件和场合中明确表示的为自己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是与沈履伟的“合作”之作。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天津市语言学会不把此事揭露出来,估计包括天津外国语学院的领导在内的人们,都会以为《求是集》中的所有论文均为沈履伟的“独立完成”之作,沈履伟甚至有可能被视为天津外国语学院乃至天津市科研成果丰硕的“著名学者”,各种嘉奖、提升也自然不再话下。


即使退一步说,就算《求是集》中这13篇论文真的是董志广与沈履伟的“合作”之作,其署名情况也是有极大问题的,是非常恶劣的学术造假行为。天津市语言学会把这一问题揭露出来,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更何况董志广在许多场合已经多次表明这些论文为他的“独立完成”之作。这里,联手作假的行为是很明显的。在事件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便做出判决。这一判决所损害的,绝不仅仅是天津市语言学会的声誉,而且也助长了学术造假者的歪风邪气。打假者反被造假者DADAO,这样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这不仅是对学术研究严肃性的讽刺,而且也是对整个中国学术界的嘲弄。如此一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不是在整个学术界和全社会为自己树立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反面角色和恶劣形象吗?

单独造假,剽窃人家的学术成果,是很容易被发现和揭穿的。联手造假,可以蒙混过关,可以欺世盗名,可以在披着表面看上去“合理”的外衣的情况下,公开演绎偷鸡摸狗的勾当。联手学术作假,不仅可以较容易地让学术作假者蒙混过关,骗取职称晋升等好处,而且会搞乱了我国的学术秩序,使一些不具有学术水平的人获得学术头衔,其结果是使学术研究的基本法则荡然无存。可见,这种学术作假的不端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必须引起学术界和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三、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是学术组织机构的行为准则

天津市语言学会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向学术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斗争,这本来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但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在没有对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匆忙做出判决。这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践踏了社会良知,而且有悖于教育部颁行的学术规范基本精神,也势必进一步助长学术造假行为。

沈履伟如果在其署名独著的论文集中明确说明所收录的文章不是他的作品,或者表明他仅仅是该论文集的主编而已,天津市语言学会决不会将此事揭出来。所以,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是沈履伟本人。天津市语言学会在沈履伟学术造假行为问题上的立场,是难能可贵的。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天津市语言学会如果不揭露此事,那么想必沈履伟的职称问题就已经解决了,天津市或者说天津外国语学院必然又多了一位表面上“学术成果丰硕”而实际上无非是集抄袭剽窃和造假于一身的所谓“教授”。在这一点上,天津市语言学会为净化我们的学术界做出了特殊贡献。一个由一批学有专长的学者组织成立的民间学术团体,以学术发展为己任,恪守学术准则,追求学术真谛,捍卫学术尊严,这是令人肃然起敬的。

近年来,学术造假与学术不端行为有甚嚣尘上之势,不少正直的学者忍无可忍。国家教育部审时度势,适时地颁布了上述《学术规范》。北大等著名学府对一些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处理,捍卫了学术的严肃性,维护了高等院校的声誉,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拥护。但应认识到,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斗争,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天津市语言学会积极响应教育部的《学术规范》精神,与学术造假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一斗争理应得到包括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界有识之士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据我所知,天津外国语学院领导同志一直致力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声誉。那么面对这样的教师,该校即应做出正确的决断,尤其不应该为学术造假者开脱罪责,不然的话,只能助长歪风邪气,最终损害学校的声誉,损害学校的长远发展。天津外国语学院应该向北大学习,向学术造假者宣战;应该向天津市语言学会学习,勇于面对学术造假者的挑衅,坚决斗争。如果我们国家各级机关组织、各个大专院校,对学术造假不包庇、不纵容,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向学术上的恶劣行为和恶劣势力进行斗争,那么我们中国的学术环境就会有很大的改善,学术水平就会不断提高。

面对目前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全社会尤其是学术界、高教界和新闻界应该联合起来,行动起来,为净化学术空气、维护学术尊严而共同努力。至于立法和执法方面,更应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把学术规范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正直学者、惩治学术败类的利器。

(本文系提交给将于2005年7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的交流论文;感谢马秋武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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