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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直关注余秋雨文坛现象的《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一不留心被其研究的对象送上了法庭。当萧夏林获悉余秋雨正式起诉他时,他的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因为“导火线”是他早在3年前写的一篇文章。而对原告余秋雨来说,这是继他2002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状告中国文联出版社、学者古远清后,再一次与人对簿公堂。
据4月3日《南方周末》报道,这场笔墨官司源自萧夏林一篇数千字文章里的一句话。萧夏林曾在《书屋》杂志2000年第2期上发表了《文化中的文化》一文,后该文被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余秋雨现象再批判》一书收录。萧夏林在文中认为,余秋雨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吹捧,于是写下这样一句话:“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余秋雨正是以“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这15个字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萧夏林告上法庭。
近几年,文坛官司一直层出不穷,引发争端的缘由也各式各样。以法律手段解决类似纷争未尝不是一种有效途径,但让人困惑的是,与当下时兴“法庭相见”的做法相比,按理不应在此类纷争中缺席的学术批评反而显得微不足道。
打个比方,如果消费者在商店买到假货,我想他首先会找商店理论,要求退货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同样道理,在文学领域,倘若某篇文章因亮出与事实不符的观点或在遣词方面(当然不是刻意人身攻击)对另一方构成伤害,我想“憋屈”方完全可以按常规学术争鸣的方式与之论理,澄清对方错误观点,亦能起到以正视听的功效。可令人遗憾的是,游戏规则中相对温情的学术批评,如今大有被冰冷的法律武器替代之势。
在萧夏林与余秋雨的文事纷争中,不同的人秉持的观点各异,正如鲁迅评价《红楼梦》所说“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萧夏林的看法是,“去掉这15个字,一点儿也不影响文章内容。我批评他本人,并不是批评他的‘别墅’。”律师的观点则是,“我们关注的是文章提及的事实已经侵犯了余秋雨的名誉权,而没有必要去研究他那篇文章的总体精神。”作为学者的余秋雨又看见了什么呢,很显然,他也把这看成了一场官司,不当其是一种正常的学术批评。
在我看来,过度倚赖法律手段解决文事争端,对活跃文艺批评绝非幸事。且不说打官司耗时费力,关键是此种游戏规则容易冷却批评者对文化现象关注的热情,毕竟没人乐意承担这种文字风险。尽管学术批评不能超越它的底线,但在萧余之争中,我们也倾听到了另一种理性声音,比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就认为:“学术批评的前提就是学术自由,即使批评者在某些地方有不正确的言辞。原告余秋雨本身也是学者,可以利用反批评来澄清事实,这样才有利于学者间自由地探讨。批评者有不适之词,与故意捏造事实、侵害别人的隐私有所不同。”
动辄把批评者推向被告席,我以为并非多事文坛的福音。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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