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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人是贵院受理的“沈木珠、张仲春诉(学术批评网)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2007)鼓民三初字第540号]的被告。该案已于2007年12月11日下午,由贵院依法按照简易程序,由沈菁法官审理。可是,本被告却于日前收到贵院2008年4月3日《告知审判庭组成ren员通知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谓“本院受理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决定由沈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明、丁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我们认为:该《通知书》明显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不能接受。
本案经历为:2007年11月13日由贵院立案受理,12月11日下午采取简易审理案件方式庭审,在经历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等环节后,沈菁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有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鉴于本案立案的日期是2007年11月14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最后审理期限应为2008年2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若贵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其时限须在2008年2月12日之前。可是,贵院迟至2008年4月3日才发出上述《通知书》,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一月有余,完全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
鉴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同意贵院的上述决定;并请求贵院秉公裁判,尽早审结本案。
又,鉴于本人将于2008年5月5日-6月9日因公出差(……),故不能出席贵院原定5月7日的庭审。请求延期审理。特此敬启。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杨玉圣
2008年4月13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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