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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语言学会因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剽窃者沈履伟告上法庭,并且竟然败诉,被法庭判处公开向剽窃者道歉、为剽窃者恢复名誉,赔偿名誉损失,这一事件和判决在天津市乃至全国的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恶劣之处就在于:1、在全国的教育界、学术界响应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号召,维护学术规范,加强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潮流中掀起了一股逆流,剽窃者趾高气扬、有恃无恐,打假者遭受失败、蒙受耻辱。是非颠倒,公理受到践踏。2、作为一个学术团体,天津市语言学会跟剽窃者沈履伟之间毫无历史恩怨、揭露剽窃行为毫无私利可图,为了维护公义,竟要受法律制裁!3、这件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它无异是在警告一切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不要管“闲事”!
但我们不禁要问:维护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真的是“闲事”吗?发现了剽窃行为,我们真的可以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吗?因为受到了挫折,暂时失败,我们就应该知难而退吗?一切负责任的学术团体、一切有良知的学术工作者,都会这样回答:“不!不!不!”
学术者天下之公器,历来被知识分子视为神圣。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文章”从来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道德是学者为文的根本。儒家一贯主张:“毋剿说,毋雷同”(见《礼记·曲礼》),“修辞立其诚”(见《周易》) 被看作为文的最高准则。中国知识界所崇尚的学术道德、学术良知,强调的是道德自律,每一个人都靠道德来约束自己。同时也强调舆论的监督,一个弄虚作假的人,就像《儒林外史》里的假牛布衣,一旦败露,就会为士林所不齿,被世人所唾弃。封建社会也有制裁抄袭剽窃的法律,历代科举中因为作弊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史不绝书。
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防止精神产品被侵权、被盗窃,制定了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学术界侵权剽窃等现象加以定性,制定了限制、惩罚的条款。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就可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也并不等于说,维护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就不再是学者和学术团体的责任。有相当一些人认为,法律调节的仅仅是利益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者没有权力去干涉。剽窃者又没有剽窃你的作品,你有什么权利去指责他呢?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其实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有这样的看法,所以有不少的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想管也不敢管。那些抄袭剽窃者也因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你说我抄袭吗?我们是“合作”!你敢说我剽窃吗?我就告你侵权!沈履伟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这件事,充分说明我们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斗争还非常艰巨,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还任重而道远。
我们认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是每个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在剖析沈履伟事件之后,我们觉得更有必要强调这一点。
第一,沈履伟剽窃他人作品而出版的《求是集》,根本没有敢在天津公开发行,因此,在被揭露以前,被侵权者吴云教授和成其圣先生根本没有可能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剽窃的事实,如果没有天津市许多有志于维护学术尊严的中青年学者和大学图书馆的老馆员利用业余时间查阅了上百种刊物,这件事是没有可能被揭露出来的。他们同样跟沈履伟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他们不辞辛劳、默默无闻地进行这项工作,完全是出于正义感,出于维护学术规范的责任感,出于学术工作者的良知。假如我们片面强调必须由利益当事人出来维权,客观上就是纵容剽窃者逍遥法外、逃脱责任。
第二,沈履伟剽窃他人作品,时间跨度很大,最早的是19年以前的东西,最晚的也是7年以前的东西,为了不被发现,他剽窃的许多文章不是发表在比较容易查找的期刊上的,在网上也是搜索不到的,因此,要揭露他的剽窃行为,必须有同行学者的积极参与。事实上,沈履伟剽窃他人的部分作品,就是由熟悉本学科、本论题的学者在看到之后回忆、辨认出来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学术工作者的积极参与,一些被剽窃的作品就有可能鉴别不出来,使剽窃者暗中窃喜。
第三、沈履伟剽窃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中国剽窃史上创造了一个新方法,那就是剽窃者和被剽窃者联手作弊,共同骗取职称、荣誉和其他利益。沈履伟剽窃他人作品而出版的《求是集》中有七篇文章原作者是董志广,董在1993年申报副教授职称的申报表上都填写为“独立完成”。事隔十多年,沈履伟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把董的这七篇文章收进他单独署名的《求是集》,已经构成剽窃,事实非常清楚。可是董竟出具了一份证言,说这7篇文章是沈和他合作完成的,还荒谬地说,之所以当时在副教授职称申报书上写 “独立完成”,是因为沈履伟“对署名没有要求”。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确是合作作品,那么为什么董、沈二人先后都单独署自己的名字发表,而没有只字片言的说明?退一万步说,假如沈真的参与了论文的合作,董在发表时剥夺了他的署名权,那么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他在两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署名权,超过两年,在法律上沈的这种权利就不再存在了。事情过去了10多年,在这7篇文章上沈根本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权利了。董也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权利可以把自己文章的署名权拱手相让。因为学术是天下的公器,不像一双袜子或一条裤子那样可以私相授受的。事实真相只能是这样的:两人联手作弊,欺骗组织,欺骗学术界,欺骗法庭,董向法庭做的是伪证,导致天津市语言学会在一审中败诉。董、沈二人就是这样联手向天津市语言学界以至整个学界宣了战。我们一切正直善良的学者,在作伪者、剽窃者的宣战面前能默不作声、无动于衷吗?我们对这种危害极大的联手作弊行为能听之任之、任其毒化学术研究氛围吗?如果我们认可这种做法,学术还有任何信誉吗?学术论著还有任何价值吗?学术研究还有任何秩序吗?学者还有任何人格可言吗?
我们呼吁:一切正直的、有良知的学术工作者,为维护学术尊严,积极行动起来!全国的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团结一致,维护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石锋,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院长、教授;施向东,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这是作者提交给2005年7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的交流论文。感谢石锋教授和施向东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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