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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驳斥荆贵生对其抄袭行为的种种辩解
2001年8月,荆贵生出版了一本《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简称《论文集》),其中收入了三篇为荆贵生抄袭行为辩解的文章。三篇之中,荆贵生自己写的两篇,题目分别是《是书评还是侮辱诽谤?——驳吕友仁、王永安<是“超过”还是“抄过”?>》、《又一篇侮辱诽谤性的书评——驳吕友仁、王永安<略谈荆贵生主编《古代汉语》的抄袭方式与无知妄改>》(总称“荆文”)。另外一篇的作者是刘瑞明(据“作者简介”,刘是甘肃庆阳师专中文系教授),题目是《简评荆贵生主编<古代汉语>——兼评吕友仁、王永安二篇评荆文章》(简称“刘文”)。据《论文集》上的荆注,知道刘文原来发表于《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和荆贵生多次打交道的经验使我们对于收入《论文集》中的刘文不放心,就找来该期《商丘师范学院学报》,将两个版本的刘文加以对照。一对照不打紧,发现问题了:二者的内容怎么不尽相同呢?例如,《论文集》中的刘文有这么一段:
限于篇幅,这篇文选中的注释,仅举以上数处来谈谈。仅就上面数处来说,荆书的注释,有的是王力、郭锡良书中所无,有的比王力、郭锡良书后出转精。对于有这样佳注的文选,怎么能说该篇是抄袭王力、郭锡良书呢?
而学报上的刘文,我们反复核对了几遍,都没有这一段。可以肯定是荆贵生自己加上去的。诸如此类的大大小小的增减改动还有很多,此不备举。要说是刘瑞明授权荆贵生修改自己的论文吧,既没有看到刘的声明,也没有看到荆注中有这样的交代呀。因此,我们初步断定,荆贵生将刘文收进其《论文集》时,做了手脚,塞进了自己的私货。荆贵生的造假伎俩,竟然连自己的拥戴者也不放过,叫人不知怎样说才好。有鉴于此,本文凡涉及对刘文的驳斥,概以学报上的刘文为准。
我们细读荆文与刘文,发现二者虽然观点一致,都是在为荆书的抄袭辩解,但在文字表述上刘文比较直来直去,而荆文则有点闪烁其词。这点不同,读者会在下面看到。
1、驳斥所谓“为了求得教材的正确和简明,所以抄袭有理”的说法
荆文说:“教材编写,唯正确是求。也就是说,编写教材,怎样有利于向学生传授正确的知识就怎样编。如果前人讲过的正确东西后人就不能编进教材,前人使用过的恰当例句后人就不能再在教材中使用,一把讲过的正确东西编进教材,一把前人用过的恰当例句再在教材中使用,就给人家扣上‘抄袭’的帽子,加上‘剽窃’的罪名,那么,教材发展下去,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呢?要么是没有什么东西可写,要么就写些不够正确的东西。这又如何去向学生传正确的道、授正确的业、用正确的道理来解其惑呢?”(《论文集》303页)
刘文说:“吕、王在第二篇评荆文章中所言抄袭方式及例子,与前一篇文章相同。我以为是没有意义的。理由很简单:教材是对本学科基本知识的论述,简明和正确是关键,间接引用前有的例子、内容,一般说无必要一一言明所自。”
我们认为,教材编写,唯正确是求,本来无可厚非,但不要忘记,这个“唯正确是求”必需有个前提,即绝对不能剽窃抄袭。如果是剽窃抄袭来的东西,所谓“正确”,就无从谈起。本来不是你的东西,你说成是你的东西,何“正确”之有?试问荆教授,难道在编写教材时把创造“正确的知识”的前人名字抹掉了就“有利于向学生传授正确的知识”了吗?为什么那么忌讳写上前人的名字呢?元元本本,实事求是,岂不更“有利于向学生传授正确的知识”吗?如果做老师的本身有剽窃抄袭行为,还侈谈什么传道、授业、解惑?我们从来不反对把前人讲过的正确的东西编进教材,相反,前人讲过的正确的东西,你吸收得越多越好。我们反对的只是把前人讲过的正确的东西编进教材时却偏偏抹掉前人的姓名。不管是谁,只要他这样做,我们就毫不客气地给他“扣上抄袭的帽子,加上剽窃的罪名”。我们压根儿不信这个邪:如果采用了前人正确的东西,再同时写上前人的姓名,教材就编不下去了,以至于“要么是没有什么东西可写,要么就写些不够正确的东西”。举例来说,朱熹编写的《四书章句集注》,这是元明清时期的权威教材,但朱熹对于他所引用的前人研究成果,都一一注明姓氏。还有,宋代学者卫湜编了一部《礼记集说》,采用前人成说144家,也都一一注明其姓氏。其《后序》说:“他人著书,惟恐不出于己;予之此编,惟恐不出于人。”《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赞说:“非惟其书可贵,其用心之厚,亦非诸家所及矣。”还有,今人杨树达的《词诠》,其《序例》中说:“因仿《经传释词》之体,辑为是书。上采刘(淇)、王(引之),下及孙经世、马建忠、童斐之书。”也都一一注明前人姓氏。朱自清先生的《经典常谈》,不仅每篇后详记参考书的作者及书名,而且在《序》里还特意点明:“还得谢谢雷海宗先生允许引用他还没有正式印行的《中国通史选读》讲义,陈梦家先生允许引用他的《中国文字学》稿本”。他们在编写时,都一一注明了前人姓名,难道影响了其书的“正确”吗?难道就不“利于向学生传授正确的知识”了吗?这样的例子多得很,下面还会谈到,姑且打住。至于说到“简明”,更叫人不可理解:你动辄采用人家几百字甚至上千字的东西,惟独不提人家的姓名,这就“简明”了吗?人家的姓名也不过三五个字吧。由此看来,所谓求“正确”,求“简明”,借口罢了。说也奇怪,历史上那些越是敢于一一注明前人姓氏的教材,越是能够传之久远,被人们念念不忘。而那些不敢一一注明前人姓氏的教材,很可能是覆瓿之作,转眼就被人置之脑后。当然,这番话很可能被制造假冒伪劣者嗤之以鼻:我们要的就是生前利,哪个希罕什么身后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说: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荆贵生的上述论调,显然与《著作权法》此条大相径庭,更何况荆书的编写还够不上国家教育规划呢。
2、驳斥所谓“注释吸收前人见解而未一一注明,不能视为抄袭,而是文选注释的通行办法”的说法,兼驳所谓“教材特殊”论。
刘文说:“荆书的注释与前人多有相同,或者说,多是吸收前人见解而未一一注明。笔者以为这不能视为抄袭,而是文选注释的通行办法。教材讲述一般常识,注释内容具体琐小,最主要的质量,一是正确,二是简明。”
荆文说:“本人主编的《古代汉语》是编,不是著。”(《论文集》300页)
我们的看法与刘文正相反,我们认为,对于注释,只要你是采用了前人的成说,必需一一注明。这才是为学术界认可的通行做法,这样做才合乎学术道德,合乎学术规范。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十三在谈到清代朴学时,说“正统派之学风,其特色可指者”有十项,其中一项就是:“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剿说认为大不德。”说得多么剀切明白!可以想象,那是何等良好的学术氛围,令人叹杀羡杀。乾嘉学者钱大昕在其《廿二史考异序》中说:“间与前人暗合者,削而去之;或得于同学启示,亦必标其姓名,郭象、何法盛之事,盖深耻之也。”(见《潜研堂集》卷二十四)这又是何等磊落的胸襟。清代学者陈澧有《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所谓“引书法”,也就是“引书规范”。这个“引书法”一共十条,都非常对症,很有现实教育意义,但限于篇幅,本文只能摘录其中的第一条,即:
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曲礼》所谓“必则古昔”,又所谓“毋剿说”也。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
按:引文见《东塾未刊遗文》,此转引自张舜徽先生《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413页)窃不自揣,我们借此机会向全国的高校教师发出倡议,陈澧既然将此“引书法”示给他的学生,我们何不也把它示给我们的大学生、研究生,以期形成良好的引书规范。当然,要求学生做到,教师应当首先做到。
以上是从原则上说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例子。例如,许慎的《说文解字》,这是古代汉语教师的案头必备书,其《自序》云:“博采通人。”据王筠《说文句读》统计,许慎博采的通人,不算孔子,共二十七家,除了对他的老师贾逵尊称贾侍中外,其余二十六家,皆一一注明姓名。再如,何晏的《论语集解》是《十三经注》之一,其《论语序》云:“今集诸家之善说,记其姓名。”再如,清代学者孙诒让的《周礼正义》,这是经学训诂名著,章太炎誉为“古今言《周礼》者,莫能先也”(见《章氏丛书·太炎文录卷二·孙诒让传》)。孙诒让在其书的《略例》中说:“凡录旧说,唐以前皆备举书名。宋元以后,迄于近代,时代未远,篇帙现存,则唯著某云。”已故的南京大学教授洪诚先生对孙诒让的这种做法非常赞赏,他在《读<周礼正义>》一文中说孙氏此书有六大优点,其中一点就是:“依据详明,不攘人之善。攘善为学者之病,不独于己为失德,且贻误后人。文献积累,日益增多,才士亦不能遍观,即遍观亦不能尽记。攘人之说以为己有,将使后人获失考之愆,失德何甚!唐疏多乾没旧义,重累后人考核之劳;清人重修,亦或类此。先生之书,不独于贾疏明楬其义,凡前人之说,皆著其名。”(《孙诒让研究》24页)以上数例,都是小学、经学上的训诂名著。下面再说一部史学训诂名著,即唐代学者颜师古的《汉书注》。颜师古一共采用了23家前人旧注,他对其所采用的每一条前人旧注,都是不厌其烦地“一一注明”前人的姓名。他不但实际上这样作了,而且觉得仅仅注明前人姓名还不够,又特地在《叙例》最后对这23位前人分别加以简单介绍。颜师古这种宅心仁厚的作法,不但没有降低颜注的学术价值,反而大得学者称许,欧阳修《新唐书》就说:“时人谓颜秘书为班孟坚忠臣。”上面说的是古人的例子,下面说几个今人的例子。范文澜先生的《文心雕龙注》,其《例言》第四条说:“凡有征引,必详记著书人姓氏及书名卷数。”第九条说:“愚陋之质,幸为师友不弃,教诱殷勤,注中所称黄先生,即蕲春季刚师;陈先生,即象山伯弢师。其余友人,则称某君,前辈则称某先生,著其姓字,以志不忘。”。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述例》云:“《周易》旧解可采者采之,录其原文,则著其人名或书名;若窃取其意而加补充者,则著曰‘此采某说’。”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凡例》云:“注释尽量采取前人及今人研究成果。前人解说,论证可信而文字不繁者,则引用原文。若于原文有所删削,便注明‘详’某人某书;若于原文略有增改,则注明‘见’某人某书;若因前人之说启我之心,论证多自己出,则注明‘本’某人某书;若于原说并不全用,则注明‘参’某人某书。至融合前人之说,其论证为前人所常见,或为著者之心得,概不注明。注明者,示非剽窃;不注明者,示学术为公器。”这样的例子很多,限于篇幅,不能备举。我们认为,这才是合乎学术规范的引书法,也是值得我们效法的引书法。当然,十个指头不是一般齐,古人当中也有少数不自爱者,像郭象、何法盛之流;今人当中也有不自爱者,像新闻媒体曝光的若干事例那样。但那是为正直的学者所不齿的,我们怎能向他们看齐呢?
刘瑞明先生会说:“你们说的是著作,和我说的教材对不上号。”荆贵生就辩称:“本人主编的《古代汉语》是编,不是著。”(《论文集》300页) 言外之意,著作在采用前人成果时,应该一一注明;而教材在采用前人成果时,可以不一一注明。这是一种“教材特殊”论。
我们认为,此言差矣。首先,我们认为,引书规范应该是适用于包括教材在内的所有著述,概莫能外,教材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搞特殊。这里不能使用双重标准。“著作”是个大概念,“教材”包括在其中。国家制订了一部《著作权法》,不可能再单独制订一部《教材权法》。
其次,请不要误会,我们上面所举的多种训诂名著,其中很多不但是著作,而且也是教材,甚至首先就是教材。王国维《汉魏博士考》云:“小学诸书者(《尔雅》之类),汉小学之科目;《论语》、《孝经》者,汉中学之科目;而六艺则大学之科目也。”由此可见,各种经书的注释,各种小学书的注释,在汉代首先就是作为教材使用的。实际上,不但汉代如此,汉代以后的各个朝代也是如此。例如,唐代孔颖达等人撰写的《五经正义》既是经学史上的名著,也是唐宋时期官方批准的经学教材。所以皮锡瑞《经学历史》说:“永徽四年,颁孔颖达《五经正义》于天下,每年明经依此考试。自唐至宋,皆遵此本。”《宋史·神宗纪》记载,熙宁八年六月,“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官。”也就是把王安石对《诗经》、《尚书》、《周礼》的新的注解作为教材颁发给教育部门的官员。至于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权威教材,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到了清末维新变法之后,儒家经典仍在教材中占有一席之地。据《清史稿·选举二》:“大学本科分科八。曰经学科,分十一门:《周易》、《尚书》、《毛诗》、《春秋左传》、《春秋三传》、《周礼》、《仪礼》、《礼记》、《论语》、《孟子》。”而许慎的《说文解字》,从汉代以来,一直是文字学的权威教材,就是在今天的很多高等学校也是如此。至于像《史记》、《汉书》这样的史学名著,早在唐代,就列入了学生的考试科目,见《新唐书·选举志上》。在今天的高等学校,把《史记》、《汉书》作为选修课或专修课的,更是累见不鲜。至于“教材特殊”论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上引《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作出明确回答。
至于说“注释内容具体琐小”,那也构不成不应一一注明的理由。上举诸例,哪一个不是“注释内容具体琐小”?人家都能做到一一注明,为什么荆书就不能?再说,前人的注释无论多么“琐小”,都是前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前人。东西虽小,也物有其主。六十年代流行一首儿歌:“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小到一分钱,不是自己的,也不能要。一条注释和一分钱的性质一样,都是财产,只不过是无形财产罢了。抄多抄少都是抄,偷多偷少都是偷。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行政执法手册》中《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回复》说: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海天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208页)
由此看来,“教材特殊”论可以休矣。
3、驳斥“前人或权威著作中讲述的常识,一字不差地照抄,并无错误,不能视为抄袭”的说法。
刘文说:“(荆书)古诗的名词对仗14类与王力《古代汉语》完全相同。我以为对此要争执是否抄袭,并无实际意义。王力先生《汉语诗律学》大著本是权威之论,照抄这个分类,一字不差,并无错误。也无必要另作分类,或变动文字。自然,如果点明是王先生所分,事简而功全。但只要不说是荆某人所分,就谈不上抄袭的性质。”
荆文说:“有些普通常识,是前人总结出来的,其表述是很严密科学的。换换字句,就可能不那么严密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些相同的句子或段落,是完全可能的。”(《论文集》302页)
我们认为,所谓“常识”,既然你承认是“前人总结出来的”,而且总结得“很严密科学”,连一个字都无法更动,那么,何不就在采用前人原文的同时并注明前人姓名呢?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前人,不予注明;坐享其成的后人,倒要注明(荆书《前言》将某一篇是谁编写的,都一一注明),这合乎情理吗?你没有注明前人的姓名,读者怎么会知道这是前人的东西呢?前人或权威著作中的内容你可以动辄抄上数百字,甚至上千字,怎么就舍不得用上几个字把前人的姓名提一下呢?再说,权威著作中的常识如果都可以这样地随便地“一字不差地照抄”,那将造成什么样的局面呢?势必造成千人一面、似曾相识的滑稽景观。《中国教育报》2001年8月9日第五版载《让圣殿坚守纯洁》一文,其中谈到,学术腐败的第一种表现就是“出版物低水平重复。这以高校教材、教参最为显著”,而究其原因,首先就是“长期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我们完全赞同这个分析。宋代学者吕大临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勦取他人之说以为己有,私也。”(见卫湜《礼记集说》卷四)这个论述第一次将剽窃他人作品与偷窃他人财物联系起来。吕氏的这个论述,有可能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表述。荆贵生们的认识,远远落后于这位十一世纪的学者。孔乙己有一句“名言”:“偷书不算偷。”这位仁兄所说的“偷书”,只是指书店所卖的书,还不是别人作品中的文字。时至今日,我们的大学教授竟然公开提出“前人或权威著作中讲述的常识,一字不差地照抄,并无错误,不能视为抄袭”,这是不是比孔乙己走得更远了呢?
4、驳斥荆贵生对我们总结的荆书“七种抄袭手法”的责难
荆文说:抄袭和剽窃是同义词。剽窃、抄袭是犯法行为。是不是抄袭,最终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根据情节来判定。至于“抄袭手法”,从来没有见人探讨过其种类。因为“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自然是把别人的文章偷偷地抄下来署上自己的名字去发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抄袭种类问题,当然也就没有人去探讨其种类了。吕、王文从侮辱诽谤我们的需要出发,研究总结出了荆编《古代汉语》教材的七种抄袭手法(加上“原文照抄”),可谓是个“创举”。不知吕、王文总结出来的七种抄袭手法,有没有普遍意义。即能不能拿它去套别的教材。如果能套的话,可以断言,古今中外所有教材,
都有“严重抄袭行为”,就连一个学科的首部教材也不例外。……这样以来,所有的教材编写者,就都成了剽窃、抄袭者,就都犯了法;这样以来,吕、王的“创举”,岂但只是对荆贵生及其《古代汉语》教材参编者的侮辱诽谤,简直是对古今中外所有学科所有教材编写者的侮辱诽谤!(《论文集》303—304页)
刘文的“摘要”说:“批评者所谓的六种‘抄袭’方法,是不合实际的。”
我们没有想到,区区“七种抄袭手法”,竟惹得荆贵生如此大动肝火。我们认为,对于荆书的抄袭,我们确实总结出七种抄袭方式(《评荆》文同),但把这种做法说成是我们的“创举”,那是过分抬举我们了,实在不敢当,因为事实并非如此。想必大家都还记得,从1993年到1997年,有一场轰动语言学界、出版界的著作权纠纷的官司,即商务印书馆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状告王同亿辞书抄袭侵权案,案件经过两审,被告王同亿败诉(消息见《光明日报》1997年7月26日第二版)。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有这样的话:
被告的抄袭手段主要有:(1)整个词条的注释、例句一字不动地照抄;(2)照抄注释,加例句或改动例句;(3)照抄例句,注释略有改动;(4)注、例照抄,仅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5)多义词条,注、例照抄,仅另加一个义项或改动一个义项。(见费安玲编著《著作权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22—229页)
可以看出,此案原告也总结出了抄袭者的五种“抄袭手段”(《光明日报》在报导时称作“五种抄袭手法”),而他们的总结远远早于我们。实际上,在上海词书出版社1993年状告王同亿抄袭侵权案的起诉状中,也有对被告抄袭方式的总结,同样是远远早于我们。为节省篇幅,兹不具论。由此可见,荆贵生把“创举”的桂冠扣到我们头上,是扣错了。
对抄袭者抄袭方式的总结,不仅来自身受其害的被侵权者,而且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在回答某市版权局如何认定抄袭的覆函中说: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有人称为低级抄袭,后者有人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见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行政执法手册》,海天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207页——208页)
不难看出,国家版权局首先把抄袭形式分为两大类,即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而低级抄袭,又可以分为两小类,即原封不动的抄袭和基本原封不动的抄袭。而高级抄袭,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可以细分为多少类,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我们在对荆书的抄袭手法进行归纳时,尚未看到国家版权局的这个覆函,但我们总结的“抄袭手法”竟与国家版权局的分类大体吻合。
此外,韦之先生的《著作权法原理》说:“剽窃抄袭的手法多种多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46页)这是《著作权法》专家讲的。杨守建《中国学术腐败批判》(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中专门设了一节“抄袭方法分析”,这是批判学术腐败的专著讲的。
综上所述,对“抄袭手法”的总结,据我们所知,在我们之前,有商务印书馆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有上海词书出版社;在我们之后,有国家版权局。此外,还有《著作权法》专家,还有批判学术腐败的专著。在这些事实面前,荆贵生所说的“至于‘抄袭手法’,从来没有见人探讨过其种类……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抄袭种类问题”的说法,显得多么武断,甚至是无知!“抄袭手法”,也可以叫做“剽窃手法”(我们注意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已经不再使用“抄袭”一词,只使用“剽窃”一词)。窃取无形财物是剽窃,窃取有形财物是偷窃。犯罪心理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无论是剽窃者还是偷窃者,当他们在实施其剽窃、偷窃行为时,不可能不考虑手法,此所谓“盗亦有道”也,何足怪哉!
从上引荆文可以看出,荆贵生认为我们总结出的七种“荆书抄袭手法”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成立的话,就会导致“古今中外所有教材,都有严重抄袭行为”。无独有偶,这个观点,我们在王同亿的答辩状中也能看到:“原告所谓的‘五种抄袭手法’,是所有辞书编撰的一般方法,也是原告自己采用的方法,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侵权。”(见费安玲书225页)言外之意,如果“五种抄袭手法”成立,结果必然是你抄我抄他也抄,洪洞县内无好人,谁也干净不了。我们认为,这是危言耸听,有意把水搅浑。拿我们总结出的七种“荆书抄袭手法”来说,它是从荆书的抄袭事实中归纳出来的,自然完全适用于荆书。至于其他的书,如果该书有抄袭行为,那么,对照我们的七条,也可能对上一两条,或两三条,很难说定。因为抄袭者总是要因书制宜。如果该书没有抄袭行为,那就半条也对不上。这就好比照妖镜,它能叫妖魔现出原形,却对好人一点不起作用。
5、是“参考借鉴”,还是“剽窃抄袭”?
荆文说:“本人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是编,不是著。其讲授对象,是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学生。教材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其性质,决定其内容要系统、平稳,而不能像论著那样只写个人的见解。任何教材,都需要参考借鉴前人有定论的研究成果。如果某个人的研究成果被某家教材采用了,那么,对于研究者来说,他的研究成果就得到了承认,就有了社会价值;对于该教材来说,就被称为采用了最新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还要参考借鉴同类教材的编写内容和方法。这些,都是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论文集》300页)
荆文又说:“《著作权法》颁行以来,有告专著剽窃的,无诉教材抄袭的。吕、王把教材混同专著,将正常说成非法;以参考为剽窃,视借鉴成抄袭。”(《论文集》338页)
我们认为,“需要参考借鉴前人有定论的研究成果”的,并非只有教材,论著也不例外,教材不能因此而获得“剽窃抄袭”的豁免权。问题的关键在于,你的所作所为,究竟是“参考借鉴”,还是“剽窃抄袭”?如果是“参考借鉴”,谁也无权说三道四;如果是“剽窃抄袭”,怎么辩解也无济于事。请问荆先生,大作764—765页从“单句相对”四字开始,到“是所望于群公”止,共563字,与郭锡良《古代汉语》845—846页的内容一字不差,合若符契。请问,这是“参考借鉴”,还是“剽窃抄袭”?再如,大作931页从“(1)天文(日月风云等)”开始,到“(14)人伦(父子兄弟等)”止,共112字,与王力《古代汉语》1528页的内容一字不差,合若符契。请问,这是“参考借鉴”,还是“剽窃抄袭”?就算是“参考借鉴”,你也该言语一声呀。
在这个问题上,荆贵生就没有刘瑞明坦白,刘文直截了当地说:“(荆书)古诗的名词对仗14类与王力《古代汉语》完全相同。我以为对此要争执是否抄袭,并无实际意义。王力先生《汉语诗律学》大著本是权威之论,照抄这个分类,一字不差,并无错误。也无必要另作分类,或变动文字。自然,如果点明是王先生所分,事简而功全。但只要不说是荆某人所分,就谈不上抄袭的性质。”
你看,刘文虽然是要为荆书的剽窃抄袭辩解,但并不掩盖事实,老老实实地承认“照抄这个分类,一字不差”。我们认为,既然是“照抄这个分类,一字不差”,又没有注明作者姓名,这不是“剽窃抄袭”是什么!综观抄袭者的答辩,几乎无不乞灵于“参考借鉴”这一“法宝”,企图借助于混淆概念来脱身,他们忘了,知识分子本来就是一个咬文嚼字的群体,怎么能指望在概念上打马虎眼溜掉呢!
6、驳斥所谓“郭锡良《古代汉语》抄袭了王力《古代汉语》”的说法
荆文说:吕、王在一篇被某刊物退了稿的评荆文中说:“据我们所知,王力《古代汉语》和郭锡良《古代汉语》即令在科学性上有这种不足或那种欠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着重号是荆文所加,下同),大节无亏,断无抄袭他人之弊。至少在这一点上荆书就无法与之相比。”
真是这样吗?就说郭书,在对唐王勃《滕王阁序》的注释中,和王书完全相同的有五十多处;在对司马迁《报任安书》的注释中,和王书完全相同的有一百五十多处;在对“骈体文的构成”的讲述中,和王书字句、段落完全相同的有五十多处。吕、王的“肯定”、“断无”,能骗得了谁呢?(《论文集》317页)
首先必须指出,荆贵生所谓“吕、王在一篇被某刊物退了稿的评荆文中说”的说法不合乎事实。事实是《汉字文化》未经我们允许就将我们批评荆书抄袭的稿件寄给荆贵生,事情本末请参看上文“伪造版本,层出不穷”一节。试问,如果是“退稿”,怎么会退到你荆先生手里?
我们认为,荆贵生的上述辩解,实在苍白无力。不仅苍白无力,而且简直是笑话。荆贵生的本意是要为他自己的抄袭进行辩解:你们不是说荆书中有很多内容与王力《古代汉语》完全相同吗,与郭锡良《古代汉语》完全相同吗,与其他人的《古代汉语》完全相同吗,因而认定荆书是抄袭。既然如此,好吧,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荆贵生也举出一个抄袭的例子叫你们看看,这就是郭锡良《古代汉语》抄袭了王力《古代汉语》很多东西,因为郭书的很多内容也与王书完全相同。荆贵生的如意算盘是,你们要是根据内容完全相同就说荆书是抄袭,那么郭书就也是抄袭,但是,谅你们谁也不敢说郭书是抄袭;反过来说,你们要是认为郭书不是抄袭,那么荆书当然也不是抄袭。想得确是很美,不过,荆贵生应该知道,具有可比性的东西才能相比,不具有可比性的东西不能拿来相比,古人叫做“儗人必于其伦”。试问,郭书与王书是什么关系?而荆书与王书、与郭书又是什么关系?其关系一样吗?众所周知,郭锡良是王力《古代汉语》的编写人之一,是王书通论部分的主要执笔者,这些,王力先生在《序》中都有明确交代。而郭锡良《古代汉语》,王力先生不仅是郭书的校订者,而且还撰写了部分章节,这些,在郭书的《序》中也有明确交代。总而言之,在王书中有郭锡良的作品,在郭书中不但有王力的作品,还有王力对郭书全部内容的校订。在这种情况下,郭书中出现与王书完全相同的地方,不是很正常的吗?不是很容易理解的吗?试问,荆书与王书有这种关系吗?荆书与郭书有这种关系吗?荆书与其他古代汉语教材有这种关系吗?如果有,说荆书抄袭自是“侮辱诽谤”;如果没有,说荆书抄袭便是名副其实。荆贵生自称“本人教古代汉语课,已有二十多个年头了”(《论文集》274页),难道连郭书与王书的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也不知道,以至于举出这样一个荒唐可笑的例子来为自己辩护,不能不让人吃惊。
7、且看声称“荆书比王力、郭锡良书精当”的几个例子究竟是何等货色?
刘文说:“在谈文选抄袭时,吕、王以《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为例,说这一篇是‘抄袭’王力、郭锡良的。那么,我们就拿这篇为例,来具体讨论讨论。在这篇文选中,荆书的注释,有些内容是和王力、郭锡良大体相同的,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有不少内容,也是王力、郭锡良书中所没有的。王力、郭锡良书中即使有,也是荆书比王力、郭锡良书精当的。”接着就举了四个例子。
荆贵生在将刘文收入其《论文集》时,又大言不惭地私自加上这样的话:“对于有这样佳注的文选,怎么能说该篇是‘抄袭’王力、郭锡良的书呢?”(《论文集342页》)
好吧,我们完全接受你们的挑战条件,我们不挑不拣,就以你们认为“精当”的四个例子为例。根据我们的核查,这四个所谓“精当”的例子,一个有两处知识性错误,两个有剽窃抄袭嫌疑,一个有用词不当和技术性错误,总而言之,不客气地说,简直就是荆书假冒伪劣的自供状。空口无凭,请往下看:
例一:
荆注“都城”云:“是‘大都之鄙之城’的省略。周代,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食邑)都可以称为‘都’。浑言之,‘都’是采地的领土区域范围;析言之,王子弟的采地为大都,公卿的采地为小都,大夫的采地为家邑。”刘文赞美说:“这一注释,对王力书而言,是新增;对郭锡良书而言,大为不同,具体而确切……是最需要的因难而注,从而把钢用在了刀刃上,增加了学生的常识,有助于克服不求甚解。”
我们认为,荆书此条注释确实与王书、郭书不同,但遗憾的是有两处知识性错误。第一,所谓“周代,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食邑)都可以称为‘都’”,这话有误。误就误在,大夫的采地只能称“家”,不能称“都”。请看证据:《周礼·秋官·方士》:“方士掌都家。”郑玄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 ”又,郑玄注《春官·叙官·都宗人》云:“都,谓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贾公彦疏云:“案《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畺地’,则大夫采地不得称都。”说得多么明白。正因为“都”与“家”的概念不同,所以《周礼》在设官分职时,既有“都宗人”、“都司马”,又有“家宗人”、“家司马”。第二,所谓“析言之,王子弟的采地为大都,公卿的采地为小都”,大误。究其原因,盖未真正读懂《周礼》也。按《地官·载师》郑玄注:“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可知,大都是指“公之采地”,小都是指“卿之采地”。那么“王子弟所食邑也”一句是什么意思呢?孙诒让《周礼正义》云:“云‘王子弟所食邑也’者,此关三等采地而言。”所谓“三等采地”,谓大都、小都和家邑。那么王子弟与三等采地有何关系呢?孙诒让引贾公彦疏云:“王子弟者,据《春秋》之义,凡言弟者,皆王之同母弟。则母弟与王之庶子与公同,食百里,地在畺(案:王畿千里,畺地距王城五百里);稍疏者与卿同,食五十里,地在县(案:县地距王城四百里);又疏者与大夫同,食二十五里,地在稍(案:稍地距王城三百里)。故在下别言‘王子弟所食邑’。”这就是说,王子弟的食邑,根据其与天子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三等:第一等,食邑百里,与公同;第二等,食邑五十里,与卿同;第三等,食邑二十五里,与大夫同。由此可知,只有第一等王子弟的食邑才能叫大都,至于第二等与第三等的王子弟的食邑,就只能分别叫做小都与家邑。一条注释当中出现两处错误,竟然被赞誉为“有根有据而正确无误”,真不知从何说起!
例二:
荆注“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云:“这里的‘中’‘小’,不是从上文的‘大都’类推下来的,而是和‘大都’比较而言的。和‘大都’相比,‘小都’就是‘中’,‘家邑’就是‘小’。”刘文对此赞美道:“‘中’与‘小’之注,完全是注者精细思辨之所得,尤为难能可贵。”
我们认为,赞歌应该唱给清代学者孙诒让,他才是此注的创言人。孙氏在《周礼正义·天官·大宰》中说:“《左》隐元年传有大都、中都、小都。彼中都即此小都,而小都则即此家邑也。”拿孙诒让的说法与荆注作一对比,可知荆注即脱胎于孙诒让之说(试比较:孙说“彼中都即此小都,而小都则即此家邑”,荆注则说“‘小都’就是‘中’,‘家邑’就是‘小’”。只是略微改变说法而已)。但孙说在前,荆说在后。如果荆注是有意暗袭孙说,那便是学风问题;如果荆注是与孙说巧合,那也说明荆贵生与刘瑞明失察,竟然不知道前人早有此说,自己是在炒冷饭。不管属于这两种情况的哪一种,对于一个有责任心的学者来说,自责自惭恐怕还来不及呢,哪里还有什么勇气自吹或为他人唱赞歌呢。
例三:
荆注“欲与大叔,臣请事之”云:“请:这里作‘请求您允许我……’解。”又注“若弗与,则请除之”云:“请:这里作‘请求您’解。” 刘文对此赞美说:“两个不同用法的‘请’字,前者在现代汉语中不用,后者则相同。注者机敏地注意到这一典型而方便的对比,设注指明用法不同,可谓‘金针度人’,且有匠心。”
我们认为,“金针度人,且有匠心”的赞歌应该唱给王力《古代汉语》。因为明确指出“请”字的这两种不同用法,并非自荆书始,而是始于王力《古代汉语》。王书解释“请”字说:
注意:“请”字后面带动词时,有两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请你做某事。左传隐公元年:“则请除之。”第二种是请你允许我做某事,“请”后动词表示我的行为。左传隐公元年:“臣请事之。”在上古汉语里,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修订本44—45页)
按:不难看出,荆注是抄袭了王力《古代汉语》的说法。为了引起读者注意,王书还特地加上“注意”二字,请问刘先生,究竟是谁“机敏地注意到这一典型而方便的对比”?。我们认为,对于荆书此条注释的抄袭,刘瑞明作为“主要从事敦煌文学及中国古代汉语研究”(见“作者简介”)的教授,应该完全有能力看得出来,遗憾的是竟然毫无察觉,以至于为之做肉麻吹捧。而荆贵生自称“本人教古代汉语课,已有二十多个年头了”,作为资深教师,难道不知道王力先生的书早有此说,竟然对刘文的肉麻吹捧坦然受之,毫无愧怍,真叫人不可思议!令人捧腹的是,你们举出这个例子,究竟是在为荆书的抄袭做辩护,还是在为荆书的抄袭举例证?这不成了不打自招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信哉!
例四:
荆注云:“武姜:武公的妻子姜氏。‘武’是其丈夫的谥号,‘姜’是其娘家的姓。按:‘武公’和下文的‘庄公’、‘共叔段’,都是本人死后才有的名字。这是史学家用后来的名字来追称历史人物。”刘文赞美说:“‘按’之后的内容,在王力、郭锡良书中也有间接的信息,但荆书直接而鲜明,画龙点睛。这一类,也可以说是比前贤改进增色的地方。”
我们认为,“按”字之前的文字,基本上是照着郭书拓下来的,对此应做何种认识,姑且不论。就拿“按”字以后的文字来说,至少有两个毛病。第一,“名字”一词,在这里应是用词不当。这是显而易见的,无须多说。如改用“称呼”一词,还差不多。第二,这个按语放错了位置。这个按语是讲谥号的,按照注释的原则,应该在第一次出现谥号的地方加按语,所以应该置于上文的“郑武公”的注文后面才对。
所谓“荆书比王力、郭锡良书精当”,真相原来如此!荆、刘两位先生是不是也太小看天下读书人了,竟然敢于拿出这样的四个例子来代表自己的水平,来与王力《古代汉语》、郭锡良《古代汉语》较量。按道理,既然敢于拿出这四个例子,想必是经过深思熟虑,认真挑选的,岂料它们如此不争气。在此,我们向荆、刘二先生郑重提议,这一次的例子可以不算数,权当是一场“热身赛”,请你们再精选一次,选出几个真正是“荆书比王力、郭锡良书精当的”例子,好让我们领教,如何?
8、荆贵生的抄袭生涯由来已久
荆贵生的抄袭生涯并非始于1995年由他主编的《古代汉语》,而是更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对于荆贵生的这段并不光彩的历史,我们本来是想为尊者讳的,遗憾的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荆贵生在其《论文集》中,一而再地把我们揭露其抄袭行为的书评说成是“侮辱诽谤”,“必将受到道义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处”(奇怪的是,荆贵生对于我们揭露他制造假版本的行径却一直保持沉默,不和我们算帐)。荆贵生既然如此不依不饶,我们别无他法,只好将这段历史和盘托出。一个伟人曾经说过:看一个人的过去,就可知道他的现在。我们现在就来看一看荆的过去。
1992年荆贵生主编了一套《古代汉语》,上中下三册,由河南师范大学印刷厂印刷。关于这套书的内在质量,荆贵生在给系领导的信中曾说:“此书错误过多,署主编,不是荣耀,而是耻辱。”荆贵生自己既然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在这方面不予深究,下面就只谈其抄袭问题。
据查,在这套《古代汉语》中,荆贵生自己编写的今人注文选共计45篇,其中有大面积抄袭行为者为38篇。抄袭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四强。38篇中,有7篇是抄袭王力《古代汉语》,6篇是抄袭朱星《古代汉语》,23篇是抄袭郭锡良《古代汉语》,2篇是抄袭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抄袭的方式,也很大胆,基本上是原封不动,一字不差。为节省篇幅,仅举一例,以窥全豹。
1992年荆书《叶公好龙》的注释(13-14页)是如何抄袭朱星书《叶公好龙》注释(16-17页)的:
荆书:
[1]子张:春秋末期陈国人,姓颛(zhuān)孙,名师,孔丘的学生。鲁哀公:鲁国的国君,姓姬,名蒋。
[2]不礼:不以礼相待。“礼”在这里用作动词。
[3]托:委托,指委托仆夫把话转达给鲁哀公。仆夫:掌传命的官。去:离开。
[4]臣:子张自称。君:指鲁哀公。好(hào):喜欢。士:指有才德的读书人。
[5]远:意动用法,以……为远。
[6]犯:冒。
[7]尘垢(gòu):指路途上的尘土。
[8]舍(shè):古代计算里程的单位,三十里为一舍。重趼(jiǎn):指脚上因长途跋涉而磨起层层厚茧。趼,同“茧”。以:连词,表示行为的目的。
[9]有似:好象。叶公子高:封于叶(旧读shè,今河南叶县),所以称叶公。
[10]钩:钩刀,木工雕刻用的工具。
[11]凿:凿子。
[12]雕文:雕刻图案。文,花纹。
[13]下之:下到叶公住的地方。之,这里的用法同“焉”。
[14]窥头于牖(yǒu):把头伸到窗里探视。窥,暗地里看。牖,窗。
[15]施(yì):延伸。堂:厅堂。
[16]还(xuàn)走:转身就跑。
[17]五色:指喜、怒、哀、乐、怨在面部的表现。无主:失去控制。
[18]是:此,这样,这里有“由此看来”的意思。
[19]夫(fú)指示代词,那。
按:荆书的这十九条注释,与朱星书相比,一条不多,一条不少,一字不差,合若符契。谓予不信,可覆按也。请问荆贵生先生,这就是您所谓的“参考借鉴”吗?
六、一点希望
行文至此,不禁感慨万端。一个大学教师,靠着制造和出售假冒伪劣,十年之中,竟然吉星高照,一路顺风,不仅捞到了教授职称,而且先富了起来。我们的社会竟然表现得如此宽容大度。按照常理,这种行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实际上又恰恰相反,有关部门还要予以奖励,不少专家教授(其中甚至包括个别“失主”)还要为之喝彩(荆氏《修订本序》和《论文集》里都不乏此类喝彩之作,可以参看)。如果这是舞台上的荒诞剧倒也罢了,可这偏偏是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如果仅仅是一个荆贵生倒也罢了,可这偏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试想,当真善美与假丑恶被颠倒到让人无所适从之时,拨乱反正不是理应成为当务之急吗?看来,要纠正这股歪风,光靠自觉是不行的,光有“清议”也是不够的。尽管批判学术腐败是正义的事业,正义的事业必然取胜,但从目前双方“参战”的兵力来说,优势尚在学术腐败分子一方。譬如说,对于学术腐败分子的侵权,被侵权者或者是尚未察觉,或者是虽察觉而不屑理睬,或者是虽察觉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还有,学术腐败分子往往是以“互助组”的形式出现,彼此之间有“一荣皆荣,一枯皆枯”的利害关系,所以容易形成无形的同盟;而被侵权者则往往是单兵作战。还有,学术腐败分子由于惨淡经营,往往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被侵权者往往是囊中羞涩的淡泊自守者。在这种形势下,为了端正学风,为了建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我们热切希望在这方面加强党的领导,我们热切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所作为。我们也希望人们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要把剽窃抄袭视为疥癣之疾而掉以轻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经不再使用“抄袭”一词,而代之以“剽窃”一词,这个修改很好。“剽窃”与“偷窃”,一字之差,实质上是一样的。用“剽窃”一词,不但能够收到较强的震慑效应,也有助于提醒和加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本文作者简介:吕友仁,1939年生,汉族,男。河南荥阳市人。196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外语系,任中学教师。1981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获硕士学位。1982年,到河南师范大学任教。1992年晋升中文系教授。1999年退休。退休后返聘为历史系教授、历史文献学硕士生导师。通讯地址:河南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老干部处。邮编:453002。
王永安,1936年生,汉族,男,河南省原阳县人。1958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中文系。曾任教于师专和中学。1985年调入河南师范大学中文系任教,1986年被评为副教授。1996年退休。通讯地址:河南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老干部处。邮编:453002。
A Typical Case of Extremely Sueprising Plagiarism and Imitations —On the Revised Edition of Ancient Chinese Chiefly Edited by Pro. Jing guisheng and His Defence of His Plagiarism and mitations
by Lu Youren Wang Yongan
Abstract: Comparing with the plagiarism and imitations in the first edition, Pro. Jing guisheng not only doesn’t pull in his horns but also becomes aggravated. In the revised edition of Ancient Chinese chiefly edited by him. And he goes so far as to be plagiarizing and imitating by fair means of foul. Firstly, this paper is to expose all his dirty trick and strongly condemn him. In August,2001,Jing guisheng published his work named Jing’s Linguistics and Philology Theses,in which he wrote 3 articles to defend his plagiarism and imitations besides continuing blowing his own trumpet. Secondly, the paper thinks that Jing guisheng’s defence means that there is a group of people in the intellectual circles who know nothing about the academic morals, the academic standards,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means of presenting the facts and reasoning things out, the paper refutes Jing guisheng’s defence point by point from two aspects—the academic standards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 Pro. Jing guisheng;Forge prints; plagiarism; imitations;mistakes in common knowledge ;academic standard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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