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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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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2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题记:
      此次南京之行,除了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诉外,还在南大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中文系以及南师大法学院分别做了一场学术讲座,并见缝插针,与老友新朋聚会。14日自宁抵沪,开始沪上游学之旅。与此有关,本来应在两天前写出的关于12月11日下午庭审的实录,只得延迟至今。鉴于一直有朋友从北京、广东、湖北、吉林、山东、福建、江苏等地来信或电话,询问庭审究竟,我终于意识到这已不是“一个人的战斗”。于是,匆匆忙忙,起个大早,也就有了本篇答客问。
                                           2007年12月15日 凌晨 于沪上


问:12月11日下午的案子,老兄是第一被告吧?
答:正是。

问:原来不是学术批评网是第一被告吗?
答:正是。

问:那为什么又改了呢?
答:唉!这对可乐的南财法学院院长夫妇一直搞不清楚学术批评网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愣是把学术批评网给推上了被告席,还在南京的媒体一再宣扬和渲染。可怜的这一对活宝教授夫妇,到最后才总算开了窍,到法院要求变更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

问:不但可乐、可怜,而且也可恨。这不是在辱没自己的智商的同时,也把我们的人民法院认真地给羞辱了一把吗?鼓楼区人民法院可是南京市首善之区的法院啊?
答:也许,如此。

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于沈木珠教授夫妇这种连被告都没有弄明白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才对呀!为什么就接着开庭审理了呢?
答:不知道。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还带了一批南财法学院的学生去旁听吗?
答:是的。至少有30人。

问:这两口子可真逗!是不是他们是在搞实践教学呀?
答:可能吧。

问:他们不怕在自己的学生面前丢丑吗?
答:不知道。

问:不以为耻,也就罢了,但反以为荣,就让人难以理喻了。这叫什么人呢?
答:不知道。

问:还是说说庭审的情况吧。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变更了诉讼请求?
答:从法官的问话中得知,他们把原来的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中的向“[被]诬蔑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去掉了。法官也明确告知原告: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

问:法官的解释是专业的,也是对的。这对法学教授 “狗拿耗子”、越俎代苞,连基本的民法常识也没有,居然还是南财法学院的院长和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怎么了?
答:不了解其内幕。

问:那你们收到原告变更被告和诉求的起诉状了吗?
答:没有。截至目前(12月15日凌晨),始终没有拿到这份新的诉状。

问:是不是法院也被这对糊涂教授夫妇忽悠糊涂了?
答:不知道。

问: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一再要求你公开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的真实信息。这有道理吗?

答:没有任何道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的解释,计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情形。因此,要求公开作者信息,于法无据。而且,作者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何况,我也不知道这些作者或网友究竟是何方高人。

问:沈院长夫妇为什么这么纠缠不休、不依不饶、要知道批评作者的信息呢?究竟是为了打击报复、秋后算账还是……?
答:不知道。

问:下午的庭审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下午的庭审从2:30开始到6点,主要是就金许成的两篇文章、史豪鼓的一篇文章、兰诗的一篇文章,进行法庭调查。

问:听说老兄向法庭提供了两大本的证据?
答:为一目了然计,我们事先在北京印制了上、下两大卷的书证资料,还拖了两大箱子原发报刊以备核查。

问:听说张仲春教授反复说金许成的文章“用心非常恶毒”、“恶毒的地方很多”、“诽谤性非常明显”。这个南财国贸学院的法学教授的阶级斗争这根弦是不是绷得太紧了?
答:绝对是。

问:张教授说他和沈院长是夫妻,经常做合作研究,为什么就不能相互分享彼此的研究成果呢?
答:这是傻子才会提的傻瓜问题。张仲春教授是沈木珠教授的丈夫,沈木珠教授是张仲春教授的妻子。对此,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律关系上,都没有任何问题。无论是法庭还是作为被告的我们,均没有任何异议。作为夫妻,他们可以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做任何事情,比如过日子、买房子、生孩子、共同研究等等,当然也可以联名发表文章。但是,沈教授独立署名的文章发表以后,即使张教授是沈教授的丈夫,他也不能再署上自己的本名或笔名重复发表了。

问:张仲春教授说这不叫“克隆”,他说“克隆就是完全一样”,他们的文章是有修改的。
答:重复发表的文章,按沈木珠教授夫妇说,确实是做过一些修改,比如把“我国”改成“中国”。但是,这不叫“克隆”,还能叫什么呢?

问:沈教授认为金许成说她重复发表的文章有10篇是不对的,因为她自己说只有4篇是属于重复发表。
答:在这个问题上,沈教授想在数目字上做文章,机关算尽,但未必聪明。因为即使退一步,姑且按照她自己的说法,不也还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吗?金许成难道批评错了吗?

问:听说沈木珠院长举证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因此就不该算重复发表?
答:这完全是信口雌黄。《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的特刊,用的是该学报的正式刊号。我恰好有一个好友在该编辑部工作,从这位朋友事后提供的样刊看,《金陵法律评论》的刊号是ISSN 1001-4608 CN32-1030/C。

问:如此说来,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不是在法庭上涉嫌提供伪证了吗?
答:不是不可能。

问:张仲春教授认为金许成先生说他“每年发表几十篇论文”是“诽谤”他?
答:未必如此。“几十篇”之说,可能是羡慕,也可能是妒嫉,还有可能使纳闷,但这通通与诽谤无关。最大的可能是:做过深圳大学宣传部部长(后被开除公职)的张教授,神经太过敏感了。

问:沈木珠教授说她关于海事法的文章是根据新形势、为了完善其观点而写的,因此金许成说她是抄袭,即是恶意诽谤。该怎么理解?
答: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学家,如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见解,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为何又从6年前自己已出版的书中搬用了六千字呢?如果这不叫“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又该叫什么?

问:沈木珠教授认为金许成以此为例批评她抄袭就是诽谤。是吗?
答:我一直非常纳闷:为什么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张教授非要把“抄袭”的帽子往自己的头上戴呢?金许成先生明明使用的“抄自”字样,为什么非要改成“抄袭”呢?难道文抄公也会有十大中青年法学家那样魅力吗?

问:从心理学解释,可能是过度敏感使然。有一个成语叫“做贼心虚”,讲得就是这个道理。
答:八九不离十。

问:沈木珠院长说她的一篇文章发表后,又以她和孙岚联名的方式发表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上,是为了帮助年轻教师完成工作量。这不是在“学雷锋”吗?
答:谁见过这样“学雷锋”的?即使如沈院长所说,第一,这并不具有证明力,因为这只是她信口而言,得需要当事人出庭作证。第二,即使事实确乎如此,但也违背了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该《学术规范》明确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问:庭审的结果呢?
答:尚未完毕。因为当天下午7点,我将在南大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作一场“社区自治与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学术讲座,6:30必须离庭。两位代理人,一是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因为乘下午5:40的飞机返京,已在下午3:30提前退庭,另一位代理人李毅律师得乘夜间8:20的飞机回京,故必须在6:30前往机场赶。故我向法官提出请求,希望能在下午6:30之前休庭。

问:法官的态度呢?
答:法官表示理解和同意。

问:原告呢?
答:精神抖擞、斗争昂扬的张仲春教授表示异议,他愿意继续审下去,哪怕熬夜,也在所不辞。

问:法官怎么说?
答:法官说,法官和书记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啊!

问:你怎么说?
答:我说没有关系,下次开庭,随时恭候。

问:就这么完了?
答:没完,但也没有什么戏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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