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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腐败是近年来中国学术界最为关注、讨论得最多的一个共同话题,甚至在这几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它也成为来自学界的委员们议论得较多的一个议题。但究竟什么是学术腐败,迄今为止,人们主要停留在对学术腐败现象的简单罗列和一些具体的学术腐败个案的揭露和批判上,而没有对它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根据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重大学术腐败事件和学人们在讨论中罗列的学术腐败现象的种种"症状"或表现形式,在这里我试图给"学术腐败"以如下定义:所谓学术腐败,是指学术体制运作和学术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不公正、不公平、不规范和不诚实的学术行为及学术现象的统称。
从这一定义出发,我认为产生学术腐败的源头有三。
一是现行的学术体制,如职称评定制度、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学术评价体制)、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学位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点和导师遴选制度、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制度、"项目"或"课题"制,等等。从这个源头产生的学术腐败,一般都有权力的因素在起作用。对于权力与现行的学术体制相结合并利用现行的学术体制大量地制造出学术腐败这样一种现象,学人们有不同的说法,如"学术被权力污染"、"学术的官场化"、"权力的腐败污染了学术界","权力对学术的冲击"等,揆其实质则一,即权力与现行学术体制的结合和互动。其结果,就是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以"权学交易"、"钱学交易"为特征,在某种"正当"、"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学术行为及其现象。如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主持和参与职称评定、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的审定等工作的评审权,搞门户之见、亲疏之分的评审,或坦然收受他人的贿赂;利用主持"项目"、"课题"或"工程"、计划、经费等的大权,轻易地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做其"正当"的、"合法"的"空头主持人";利用对申请博士、硕士或博士后点的建点单位的评估权,四出"讲学",心安理得地享受对方所提供的"超乎寻常的接待",或接受对方登门而来的馈送;利用招生权和学位授予权,大搞权权、权钱和权学三结合的交易,为那些企图谋取博士学位以便给自己脸上贴金的政府官员、"款爷"、"大腕"获取学位大开绿灯,甚至聘其为博导。媒体揭露出来的具体事例则有"长江《读书》奖"评奖事件、杨子慧"人口史"事件、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事件,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学术职称评定过程中的极端不公正现象,等等。诸如此类的学术腐败现象,无不与某种权力在现行学术体制中的严重滥用有关。
学术体制源头中产生的学术腐败,或者可以看作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的腐败现象在学术领域的自然延伸。因为,正如许多学人所观察到的,中国现行的学术体制完全是以官本位为特征的体制。这种官本位或官场化了的学术体制,遵循的完全是官场中的以权力为资源、以利益为鹄的权力游戏规则。谁掌握着某种权力资源,谁就可以为个人的晋升和发展,或为小集团的利益创造实现其某种现实利益的机会,也就可以无视甚至剥夺他人的利益和机会。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使权势与学术脱离,同时让金钱等现实的物质利益与学术相脱离。例如,在关于"长江《读书》奖"评奖事件的讨论中,有学者就公开呼吁劳民伤财的、对学术的健康发展不仅不起促进作用反而起促退作用的"各种公私奖项可以休矣";有的科研机构已经开始试行的职称评定与人才聘用彻底脱钩的职称评定和用人制度,或如有学人建议的"职称评审'专利化',聘用市场化"。
二是学术产品的生产。学术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学术腐败现象,有的与学术体制的运作有关,如前述"空头主持人"现象。但这里想要说的主要是以不规范、不诚实为特征,以假冒伪劣、抄袭剽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学术行为及其现象。在国外,对于此类学术腐败,或称为"不诚实的学术行为"(美国),或称为"科研中的错误行为"(德国),或称为"不正当学术行为"(英国)。在美国,1992年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专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ORI),负责调查和处理那些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罚决定。在英国,对于不正当学术行为,主要由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自行调查并作内部处理,有时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的处罚。(周大亚:《外国反学术腐败的主要做法》,《人民日报》2002年12月24日)学术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在近年来关于学术腐败的批判中,是人们揭露得最多的一种学术腐败。如青年学人杨玉圣教授所列举的七种学术腐败现象,其中前面的四种现象,即:以高校教材、教参最为显著的"出版物低水平重复"、"制造学术泡沫"、"搞假冒伪劣"、"抄袭剽窃",其实都可以归为学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学术腐败事件,如王同亿事件、张汝伦事件、胡黎明事件、陈国生事件、王铭铭事件、《竹木春秋》剽窃案、《魂归峭壁》剽窃案……也主要是这种性质的学术行为。
学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学术腐败,多是个人行为,且公诸于众的只不过是冰山之一角。因此,有学者认为它构不成整个行业的"腐败"。其实不然。虽然它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正如论者所说,作为一种学术行为,实际上它"早已相当猖獗"。这就是说,这样一种学术行为事实上早已超出了"个人"的范围,早已蔓延到了整个的学术界,而成为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学术现象,有人形象地喻之为学术界的"蝗祸"。正如青年学人杨玉圣教授观察到的,抄袭剽窃行为,"从地域上看,全国任何重点大学,任何重要的研究机构都不可免俗;从内容上看,除高校教材、辞书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外,学术论文、专著、博士学位论文都有份;从抄袭者的情况看,不仅一般中青年人抄,老年人抄,不仅无名之辈抄,业已成名的人也抄,不仅有学生抄老师的,也有老师抄学生的。最不可解的是被众多专家学者指认、并写文公布的抄袭者,除个别倒霉蛋外,大都官照当,职称照提,教授照做,博导照当"(沙林:《谁玷污了象牙塔》,《中国青年报》2002年7月18日)。因此,不规范、不诚实学术行为在整个学术界实际上是无处不在,无科(学科)不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学术行为不仅大面积存在而成为一种最突出的学术腐败现象,而且它往往与现行某种学术体制和权力相结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孵化出五花八门的其他种类的学术腐败现象。如:"被人称为用权力写作"的原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利用职权大肆进行学术剽窃活动的事例,就是一种典型;在武汉某高校、上海某高校发现的利用伪着评教授、获奖事件,则是另一类典型。
人们之所以首先大力攻击此类学术腐败现象,原因不难理解。其一,学术体制的变革非朝夕可就之事,而且现行学术体制因其与官僚体制相结合甚至其本身就是官僚体制之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学术体制的变革甚至是学者不能为之事,而有赖于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即使有朝一日中国的学术体制摆脱了权力的腐蚀,实现了学术民主和独立,也只是为遏制学术腐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已,学术腐败现象能否因此而根绝,则根本的还是依靠学者自身的素质和自律性。其二,中国缺乏一个专门处理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各科研机构长期以来又缺乏自行调查不诚实学术行为并进行内部处理的机制和传统,因此一些具有正义感的学人起而揭露桩桩此种学术行为及现象,不仅可以引起学界警惕,而且可以促使人们去反思现行学术体制的种种弊端,并推动有关科研机构制定内部准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从内部对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事实证明,正是随着对不规范、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批判的不断深入,学人们才把关注的重点由学者个人的学术行为转向整个学术体制,开始反思各种学术体制既存的弊端,甚至进一步把视角转向"权力"在现行学术体制中的运作,从而认识到学术腐败的外部根源在于不完善、不公平、不公正的学术体制,在于权力对学术的侵蚀,特别是在于权力与现行学术体制的结合与互动,从而扼杀了学术的民主和独立,也窒息了学者"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发挥。去年个别高校和科研机构制定有关的教师或科研道德准则,同样可以说正是那些"铁肩担道义"的学人们不遗余力地揭露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不规范、不诚实、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不断大声疾呼的结果。
要消除学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学术腐败,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如对于情节严重的不诚实学术行为,除将当事人及其行为公诸于众,使其在学术界声誉大跌甚至令其学术生涯就此完结外,还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主要依靠学者自律。如果每一个学者都养成了自觉的著作权意识,都树立起科学的学术观,即把学术事业看作是一项不朽的、神圣的名山事业,而不只是一种"稻粮谋"的利器,都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不畏权势,面对权势的威逼能做到"仰天大笑出东门",不为金钱所利诱,不为五斗米而折腰,不因时尚而动摇其心志,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事学术,那么各种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自然就失去的产生的土壤。
三是学术产品的流通。学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学术腐败,既与现行的学术产品的出版、发表体制密切相关,更与学术评定体制中的各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制定的五花八门的量化法和出版社、期刊等级制有关。就学术和文化产品出版机构(出版社、期刊社、报社)来说,一方面实行的是审批制而非注册登记制,在管理上实行的是等级行政管理体制,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自主。由于不能随时注册成立一家出版社或期刊社,造成学术产品的出版权、发表权垄断在少数经行政部门审批而成立并归其主管的出版单位。同时,由于行政管理上的等级制,尽管国家新闻出版署曾多次声明这种管理上的行政级别并不代表出版单位学术上的级别,但在官本位的中国,人们总是把这种出版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同于学术水平的高低,而分为所谓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就意味着学术水平高,地方级就意味着学术水平低。这种计划体制年代形成的等级意识,与新时期出笼的量化法、"核心期刊"制相结合,自然就产生出了学术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例如,无论是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博士后流动站做研究的博士后人员,还是在职的各个级别的职称人员,无论是获得学位、评定职称,还是申报"项目"、"课题",参加科研成果评奖,都要求在所在单位规定的一定年限内在规定的一定级别的出版社、刊物出版若干部学术专著、发表若干篇学术论文(或一定级别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一定级别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才有资格参加评奖),由此学术产品便纷纷流向高级别的出版社和学术刊物。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出版社机构实行的是专职编辑人员审稿制,除极个别的学术刊物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匿名审稿制外,即便是近年来声称开始实行匿名审稿制的期刊也大都有名无实,因此学术产品的出版、发表实际上便完全取决于在整个学术界只占微乎其微的专职编辑人员之手。这就意味着权力的双重集中:一是集中于出版机构,二是集中于出版机构里的专职编辑人员。量化法、"核心期刊"制、等级体制、出版权力的高度集中,加之学术道德伦理的沦丧,于是乎各种"泡沫学术"和新形式的"权学交易"、"钱学交易"便应运而生。出版社只要有出版赞助,能保证其一定的利润,就可以不断推出换皮不换心的高校教材、教参;学术刊物编辑人员则大肆利用其职权,大量刊发低水平的关系稿、人情稿,而宁肯"枪毙"掉陌生面孔的高质量的稿件;为了升教授,当博导,可以伪称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甚至可以把别人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据为己有;为了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以大肆行贿,甚至可以从送千里之遥登门馈送;由于专职编辑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特别是知识结构的局限,不仅通篇无注和参考资料的所谓论文能见诸学术刊物,而且带有伪注的论文也能出现在被认为是一流的、学人们"高山仰止"的学术刊物上,并被编辑人员当作是重头文章。
学术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学术腐败现象的遏制,除了彻底改革外部相关的学术体制特别是学术评价体制外,就其内部而言,出路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权力的高度集中。首先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出版法》,使出版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实行注册登记制,任何符合一定条件、具备一定资格的法人(公民个人、单位、学术机构或团体等)通过申请注册并登记,都可以享有出版学术著作、报刊的权利,从而打破学人们已经进行严厉批评的出版垄断体制。与此同时,相应地调整政府出版管理部门的职能。第三,实行严格的、真正意义上的同行匿名审稿制,取消现行的专职编辑岗位责任制。
学术腐败现象的产生不外乎上述三条渠道。但任何一种学术腐败现象,其之所以产生,都不是某一条渠道在单独起作用,而是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现行学术体制与权力的结合贯穿于三条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看作是产生学术腐败现象的核心要素,但充其量它也只是学术腐败现象得以形成并越演越烈的外部根源。学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学术工作者个人学术观的扭曲,学术道德伦理和自律性的丧失。法律制裁手段和学术体制制约功能的健全固然非常必要,但当务之急在我看来应该是提高学术工作者个人的素养,重新树立起正确的、科学的学术观,坚守住学术道德伦理的底线,严格自律。如此,至少学术工作者中想要成为"学者"和已经成为"学者"的这部分人,可以做到问心无愧:无愧于"学者"的称号,无愧于人们所寄予的"社会之良心"的厚望。
(写于2003年02月12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3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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