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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出版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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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5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术出版的任务是向社会公布学者的研究成果,哪些公布,哪些不公布,哪些一般性公布,哪些重点公布,无疑对学术研究起着重大的导向作用。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虽然出版了不少学术精品,但次品、赝品也不断出现,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更使我们的科研事业蒙受巨大损失。对这一不良倾向,我们应当下功夫找找原因,加以纠正。

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学术出版从流程上讲,大致可分为审稿(包括组稿)、编校、印制等环节。一旦出了问题,多从出版部门尤其是编辑身上找原因,因为编辑是出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确责任重大。[1]但实际上,在编校方面,编辑可以负责也应当负责;在印制方面,编辑负不了责也不应负责;而在审稿方面,编辑只能负一部分责任。也就是说,编辑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稿件内容的质量即在审稿环节上把关,一是稿件形式的质量即在编校环节上把关。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稿件形式的质量,相对来说好办一些。无非是格式的规范、注释引文的规范、文字差错率等编校质量方面的把关。这些方面一般都有较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比如新闻出版署颁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将图书编校质量按差错率分为若干级别[2],其后还附有如何计算图书字数,以及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差错和格式差错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3],以便执行者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都能够有可操作的依据。既然有比较客观的标准,也就容易分清责任所在。根据这些规定,编校质量出了问题,编辑应当负全部的责任。即使原稿文字上有问题,编辑也有义务改正过来。因为按照有关要求,编辑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出了差错自然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不然您也就别做编辑而请另谋高就。[4]总之,在编校质量方面,我们是“有法可依”的。我们所要解决的仅仅是或主要是“执法不严”的问题。

稿件内容的质量,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所谓稿件内容的质量,主要是内容要有创新,即我们常说的有“新意”。对这方面的要求,一般说来我们还只有抽象的原则,没有或很难有什么具体而微的规定,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比如现行《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学术理论类期刊”的业务标准规定为:“能反映国内学术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并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学术价值。”[5]但什么是“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学术价值”,该《标准》并未说明。很显然,哪些论文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而这“具体分析”,对于责任编辑来说,有着相当的难度,因为编辑毕竟不是学者。

针对以上缺憾,有人提出“编辑学者化”的口号,即编辑要成为其所负责学科中某一个、最好是某几个领域的专家,以提高编辑对稿件的鉴别能力乃至其他。这一提法作为努力方向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我们的编辑大都能达到专家水平,自然是学术出版的一大幸事。但实际上,对大多数编辑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编辑的编校工作占去他们相当多的时间,除了少数大才大智者外,一般编辑很难修炼到专家水平;即使达到专家水平,由于编辑工作往往为人们所轻视,编辑的社会地位比研究者要低许多,又有几位还会再继续干下去呢?(如果有关部门采取有力的倾斜措施,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多数编辑顶多是对该学科研究状况有一个基本把握,写过有关文章而已,这怎么能算是专家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坚持编辑必须严把稿件内容的质量关,就有点强人所难,赶着鸭子上架了。当然,我并不是说编辑不应把关或把不了关。编辑所把的关,上面已经说过,主要是文字的编校关,这方面出了问题要由编辑负全部责任,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在内容方面,编辑只能是起一个稿件初选作用,定稿还得依靠该学科该领域的专家,舎此岂有他途!

专家审稿可以对稿件内容质量有一个基本保证,其优点毋庸赘言。近年推行甚力的“匿名审稿制”,就是专家审稿之一种。据说有期刊推行匿名审稿制后,不仅大大提高了稿件质量,而且还使编辑摆脱了人情稿的困惑。当然,什么事都不是绝对的,专家审稿也有百密一疏,看走了眼的时候。专家并非万能,尤其是一些新的领域,以及一些比较偏门的问题,专家有时也难做到心中有数。但无论如何,专家介入定稿总比不介入要好,专家审稿制无疑是我们学术出版的改革方向。

不过,该项制度真正实行难度非常大。专家审稿在很大程度上要剥夺编辑们的发稿权,这是编辑尤其那些靠发稿权拉关系的编辑非常不愿意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而有关管理部门真的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实行了匿名审稿制,在中国目前人际关系学空前发达的大环境下,能不能真的做到匿名审稿,也很值得怀疑。这个问题说来话长,需要另文讨论,暂且不表。

真的实行了匿名审稿制,是不是就可以完全或基本杜绝赝品?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情况就是,在当前急功近利的大潮中,粗制滥造尤其有意作伪者越来越多。前些年,我们提到学风问题,还主要是从提倡实事求是、提倡和谐争鸣、反对学阀学霸作风、反对门户之见等方面进行,抄袭之事不过偶有所闻。近些年来,学风问题已经日益与学术腐败联系在一起。相当一批学者,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冲破学人应有的道德底线,有意作伪,将剽窃来的他人成果伪装成自己的创新性研究蒙混出版,对学术界乃至全社会进行欺诈。对于这种处心积虑的内行阴谋,出版单位简直是防不胜防。审稿人不可能是火眼金睛,对有关情况都了解的那么清楚。而火眼金睛的孙行者,不也有被妖精们蒙骗的时候吗?专家审稿无疑可以防止一部分作伪,但对于没有防止住的那些,除了审稿人应根据情况负一定责任(这要具体分析)外,我们更应当追究作伪者的责任。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罚作伪者。既然我们不能严密防范在先,那么事后的惩罚也就必不可少了。但遗憾的是,对于渎职的公务员,对于物质财物的贪污犯、盗窃犯,可以绳之以法;对于体育比赛的犯规者,可以黄牌罚下,严重者还要禁赛诸干年。而对于学术界的“渎职者”、“贪污犯”、“盗窃犯”和“犯规者”,我们往往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理,甚至根本就没有处理。虽然有时也有那么一点点处罚,但力度实在是太小,是象征性的,根本不足以煞住这股歪风。我们学界尽管把反对学术作伪,提倡良好学风作为当务之急,实际上却时不时地对作伪者大开绿灯,骗局被揭露出来,有关部门及领导也往往视而不见,当然更不会予以相应的处罚。这到底是在反对作伪还是在鼓励作伪?据说是对学者要提倡自律,但所谓自律,所谓道德批判,对于没有廉耻的人又有什么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制定针对学术作伪的惩处规则,就像鼓励举报贪官、举报假货那样鼓励人们揭发检举学术作伪者。只要情况属实,就不仅要公之于众,而且要进行公开处理。尤其是哪些在社会上造成相当恶劣影响的伪学术明星,该处分的处分,该除名的除名,该法办的法办。只有作伪者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学风才有希望好转。而要做到这些,恐怕就不是编辑和有关专家所能够胜任的了。

注释:
[1] 新闻出版署1997年6月26日发布施行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规定: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
[2] 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3] 详见新闻出版署1997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出图〔1997〕79号)及所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4] 具体到责任编辑个人,尽管起点有所不同,但只要有一定文字能力,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一般都可以胜任。除非他心不在焉,不好好练,甚至干脆就偷工减料不负责任。
[5] 见新闻出版署1995年6月6日发布施行的《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新出期〔1995〕696号)第六条。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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