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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红:对“求是”的莫大讥讽——剖析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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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5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行径被曝光后,又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权”一案引起天津市,乃至全国学界的极大关注。天津各所高校主持正义的广大学者,无不坚决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正义之举。今年一月,当天津学者得知剽窃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相关费用”(《天津日报》2005年1月10日报道)的新闻报道后,认为沈氏深陷迷途却不知返,《求是集》剽窃事实铁定,剽窃者却要和揭露者对簿公堂,这岂不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然而,到了六月初,我们却听到了河西区法院判定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的惊人消息,在堂堂正正的人民法院,面对昭然若揭的事实,邪恶竟然暂时压倒了正义,学者们都感到震惊,迷惑,甚至啼笑皆非!不久,我们读到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义正词严的文章《人民法院岂能为学术不端行为张目》,听到“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在北京召开的消息、看到在学术批评网、《社会科学论坛》《中华读书报》等媒体发表的击浊扬清的文字、看到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的有力证言、看到全国各地学者声援天津市语言学会的签名信,人们互相转告,倍感欣慰。这就是“得道多助”的典型体现。

维护学术规范、批评学术不端,难道只是领导部门的使命吗?每一个有学术良知、有学术责任心的学者,面对赤裸裸的只字不改的全文剽窃,决不会袖手旁观,等闲视之!笔者认真阅读了学术批评网上刊载的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十多篇文章。这些文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对剽窃行径的揭露、对荒唐判决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切中肯綮,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极富讽刺意味的是,标明“沈履伟著”的《求是集》,从策划、诞生之日起,作者内心深处就充溢着行将被揭露的惶恐,直至最后孤注一掷告状诉讼,两年多来,作者采用了与“实事求是”原则相背离的作法,而一错再错,越陷越深。将别人14篇文章(暂且按目前查出的事实论)只字未改地署上自己之名,统统收入自己单独署名的文集,这难道是“实事求是”?收入别人十多年前在档案上已明确填写为“独立完成”的多篇论文,在剽窃行径被揭穿后又自欺欺人地解释为“合作”,这难道是“实事求是”?原作者周宝珠、吴云等与沈履伟素不相识,沈却胆敢将周、吴的文章复印进自己的文集,将他人的劳动成果窃为已有,这难道是“实事求是”?南京封野发表论文在先,沈封二人相识、出版《求是集》在后,时差达5年,河西法院却判定是“合作”,这难道是“实事求是”?退一万步说,以上剽窃行径姑且都算作“合作”,但《求是集》出版时所有论文不标明出处,前言、后记、序言皆无,全书连一句向合作者致谢的话都没有,这难道是“实事求是”?可见《求是集》的命名,既玷污了“求是”这神圣的字眼儿,又引来学界鄙夷的目光和不尽的非议,其错误的缘起就是三个字——“不求是”!


我们维护学术规范,提倡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以利于学术发展与深化,任何时候都应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挥舞着“求是”的大旗,却干着剽窃、欺骗、造假的行径,那就是对学术的践踏,对“实事求是”精神的亵渎,也是作者对自身的绝妙讽刺。

令人遗憾的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而背离了实事求是原则,偏听偏信,结果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北京师范大学黄安年教授所言:涉及学术著作权、名誉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裁判,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公正的学术鉴定,并由专门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来裁决。

至今尚未尘埃落定的一场诉讼,给人四点启示:

第一,必须坚定正义和真理必胜的信念,因为天津市语言学会的这场学术打假斗争是实事求是、无私无畏的。

第二,希望上级法院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改错纠偏,以扶正祛邪。

第三,天津市语言学会以令人钦敬的正义之举,对我们这些年轻学者补上了一堂生动的学术规范教育课——教育我们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遵守和维护学术规范。

第四,名实相舛的《求是集》之类剽窃之作,只能在中国当代学术规范史上留下一个典型的“不求是”的恶名。
                                    
2005.7.26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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