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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法:从久拖不决的沈木珠夫妇案谈民事法律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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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4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一直关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李世洞的名誉纠纷权案。对于全国知名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此系列案一些做法,本人既可以理解,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此处所谓“可以理解”,是指可能基于一些复杂人际关系的干扰,会导致目前一些简单的案件成为棘手案件——也许沈木珠夫妇案即属于此类;所谓“不可思议”,是指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再申明的此案瑕疵,却一直不做回应——中国的法官水平怎么可能如此低下呢?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难道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吗?有些地方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件,最终是由当地政法委将其列为“十大久拖不决案件”并上榜后才解决的。这类做法虽能奏效,但显然与法治还有些距离。民事案件久拖不决,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害,比如年逾七旬的李世洞教授不断将该案的过程进行评判和归纳,说明这位作为民事被告人的老教授在煎受着该案久拖不决带来的精神负担,老教授在借机研习法律的同时,显然会影响到自身专业的关注和研究。难道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监督此案的处理了吗?由此笔者想到了检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些法律规定说明检察监督应当是解决民事诉讼久拖不决的法制途径之一。但基于目前的法律规范的缺陷,检察机关对久拖不决的民事案件缺乏具体可行的介入依据: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还仅限于与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为此,笔者也想借此呼吁立法者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某些久拖不决的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

至于此案目前的处理方法,笔者建议被告人可依法行使如下诉讼权利:

第一,针对2008年5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案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可以直接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裁决,重审该案;或者请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理由,一是因该案审判程序存在瑕疵,故裁定本身不能依法成立;二是从该案重新起诉的情况看,原告明显是在滥用诉讼权利,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针对目前案件久拖不决,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监督此案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包括就被告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裁定或开庭审理等。

2009年3月9日

(感谢李明法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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