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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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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1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题记:对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近来成为朋友们见面时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朋友们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令人感动。于是,借答友人问之机会,就有关问题再作一些补充性说明。

问:学术批评网发布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已经两年了。为什么沈木珠教授夫妇现在才想起来起诉呢?
答:从时间上掐算,确实是不短了。沈院长夫妇为何拖到现在才告,具体原因不详。不过,此前他们就已经通过其同事来过信了。

问:我注意到储敏、徐升权先生曾于2005年11月23日“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教授的授权委托下”写信给学术批评网,其中说:署名为“金许成”的题目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的文章,“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将这些带有大量虚假信息的、目的旨在诽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的文章以‘金许成’的笔名投递于您的‘学术批评网’,想借助您主办的影响力非凡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破坏法学院发展。”那么,您当初是怎么回应的呢?
答:兄说得很准确。储敏、徐升权先生确实在2005-11-23 16:45:12通过如下信箱( shengquan77@163.com)发来上述函件。我于2005年11月24日9:11回复说:“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是评论当事人的一稿多发问题,这属于学术问题,可以自由讨论,既可以批评,也可以进行反批评。至于贵院内部的人事矛盾,与本网无关。本网只是关心学术问题。”针对他们提出欲来京接洽的要求,我在回复中明确表示:“再次重申:请勿来访。阁下若有反批评文章,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但若来人,本人不予接待。其他与金先生文无关的事宜,与本网无关。”

问:储敏、徐升权先生后来又写过信给您吗?
答:不但写过,而且印象中还不止一封,一会儿说是代表南京财大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一会儿又说是私人信件,还反复说“此信请务发表于网站”云云。


问:再后来呢?
答: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朱益林律师于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张仲春的委托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金许成先生文,“郑重通知贵网站: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中所捏造诽谤的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该律师还“郑重申明: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问:结果呢?
答:该律师函的结论明确,为了公正起见,即时上网,然后金许成先生又具文反驳。这说明,双方对于沈院长夫妇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这也就是学术意义上的批评与反批评,很有意义,也很有意思。

问:我注意到有的记者在报道案子时,说到金许成先生时括注“查无此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答:“查无此人”说,大概是受到沈木株院长夫妇的说法的误导所致。沈教授夫妇一直想查出金先生是何许人也,因为在他们看来,“‘金许成’的行为十分恶劣,我们已经着手准备向法院诉讼来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南京财大法学院”名义、通过shengquan77@163.com信箱在2005-11-24 07:53:23发给学术批评网的来信)。“查无此人”的结论,下得太武断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您怎么看?
答:如此诉讼请求,不仅比较滑稽,而且也比较荒诞。

问:我看到网上发布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对“金许成”言行的批驳》一文。
答:学术批评网一向是提倡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据理力争的反批评的。古人云“君子以文会友”,有来有往,真相就有可能大白于天下,这也就是“真理愈辩愈明”的道理之所在。

问:沈教授夫妇在诉状中还要求您向《法学评论》等“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怎么回事儿?
答:莫名其妙。可能是因为金许成先生在评论文章中提到了沈教授夫妇经常发表文章的刊物,所以就横叉出这样一个所谓的诉讼请求。

问:我倒有些好奇:这些刊物究竟有哪些?
答:我查了一下,涉及的刊物至少包括《法学评论》《深圳大学学报》《行政与法》《学术季刊》《法律适用》《政法学刊》《财经研究》《现代经济探讨》《江海学刊》《法学杂志》《法商研究》《法律科学》《金陵法律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南京经济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山东社会科学》《现代法学》《南京社会科学》《国际经贸探索》《江西财经大学学报》《财经问题研究》《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知识产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江淮论坛》《政法论坛》,一共是29家刊物。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只是实事求是地罗列出沈木珠院长夫妇在这些刊物重复发表文章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表明:上述刊物也是受害者,但施害者既不是金许成先生,也不是学术批评网,而恰恰是在这些刊物重复发表文章的沈木珠教授夫妇。

问:是不是因为金许成先生说沈木珠教授夫妇与“18家刊物”的“共谋关系”呢?
答:这个问题问得好。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最后一段是这么评论的:“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这些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恰到好处。

问: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委派的律师所说的“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有道理吗?
答:否。刊物的问题,是一方面;作者的问题,是另一方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方面。作者不重复投稿,刊物如何能重复发表。至于说“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那是相当不负责任的结论。一篇重复发表,可以怪刊物,三篇两篇也可以怪刊物,但几十篇都是重复发表,用一句“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轻描淡写地用“皆是”两个字,就把作者的责任一笔勾销了。这是不是太不厚道了?

问:听说你不打算到南京应诉,这是真的吗?
答:最初确实不想跑这一趟,兴师动众,太麻烦,费钱,还费时间。后来,在朋友们的劝说下,还是决定跑一趟南京。一来可以在法庭上和著名的法学家教授夫妇过招儿,估计比较刺激,二来可以顺便拜访老友新朋,三来还可以在南京的高校做做讲座,一举而三得,不也是很有意思的吗?

问:是单刀赴会吗?
答:不是,我和三个朋友同往。11日将开两次庭:上午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诉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我既是该案的第三被告,也是李教授的第二代理人(第一代理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新强博士);下午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孙晓莉律师和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的李毅律师将作为代理人出庭,我本人届时也将有机会出庭。想想看:一天之内,即与南京财大法学院的一对法学教授夫妇过招儿两回,是不是相当刺激、相当好玩的事儿?

问:请问能再介绍一下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案的情况吗?
答:老兄真是“得寸进尺”。李教授已经就沈院长夫妇诉他的事件写了三篇回应文章,都已挂在学术批评网上。你先看看,我们以后找个机会,再聊罢。

                                           2007年12月5日2:09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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