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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赛场上,台湾代表队为什么叫中国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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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8:5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节选: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补充资料:

1.“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官方网站”

2.「中华台北」会籍名称使用事略 (来自国民党智库“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篇幅所限,只是节选。

「中华台北」会籍名称使用事略

教育文化组副召集人 赵丽云

November 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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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4 08:58:25 | 只看该作者
「奥委会模式」背景说明
一、 国际体坛的「中国问题」
1922年4月3日,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上海成立,旋向国际奥委会联系,申请承认会籍。同年,国际奥委会第21届巴黎年会承认我会籍,登记会名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吴文忠,1967 &1981;陈金盈1993;陈耀宏1994)。1949年我奥委会随政府播迁来台,旋于1951年由时任奥委会主席的郝更生博士函请国际奥委会更改我会址为台湾新竹,并公告于国际奥委会1951年7月份公报上(中华奥委会1981)。1952年第十五届AOYUNHUI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我获邀请参赛,这是我政府迁台后,首次应邀派队参加AOYUNHUI活动,因而倍受政府重视,并积极组训田径及篮球代表队拟前往参赛。当时**也拟组团参赛,但当时**奥委会尚未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故而未接获邀函,遂在苏联协助下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径向国际田径总会及国际篮球总会缴交会费,企图替代我国参加奥运。而当时国际奥委会主席J.Sigfrid Edtsrom受制于苏联的压力,遂来电通知我国:「你不可以参加赫尔辛基AOYUNHUI」(You may not participate in Helsinki Games)。我奥委会主席郝更生博士为维护我国会籍及参加奥运权益,遂于当年7月2日先赴美会晤当时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布伦达治,请求申张正义,随后并飞抵赫尔辛基单刀赴会,交涉抗议争取权益。在出示邀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国际田总及国际篮总最后终于同意我国缴交会费参赛,但在篮球比赛抽签时只允许我国以「台湾」名义参加,而不能用「中国」名义(因为**已抢先以此名称报名参赛),为此我持续抗议,于是7月17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第47届大会遂首次将此一「中国问题」提出讨论。当时与会的57位委员在吵闹呐喊声中表决,结果以33票对20票决议通过,两岸体育运动队伍。可以同时参加该届AOYUNHUI,但我代表团受政府指令,本「汉贼不两立」的原则退出比赛,自此,两个中国奥委会的问题遂在国际体坛上展开长期且激烈的争执(中华奥委会,1986;汤铭新,1996)。
1954年国际奥委会第49届年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会中以23票比21票通过承认两个中国奥委会,是年9月出刊的奥林匹克公报曾出现两个中国会籍的记载,分别是我国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lique Chinoise」(中华奥委会,1986;中华奥委会,1987;陈金盈,1993;徐文庆,1993;刘进枰,1994&1995)。
1956年第16届AOYUNHUI在澳大利亚墨尔钵举行,两个中国奥委会均派代表参加,但**因向筹备单位施压,希以五星旗替代我队持用的青天白日国旗未成,大陆代表队遂愤而退出比赛。1958年,**复因反对国际奥委会承认我国奥委会会籍,片面宣布退出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举重、角力及亚洲桌总等八个国际运动组织,以致遭到国际体坛除名的命运。国际奥委会于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号函通告所有单位:「**奥委会退出奥林匹克活动,国际奥委会不再承认中国奥委会」,我国暂时摆脱了**在国际奥委会杯葛我会籍问题的纠缠(吴文忠1967;行政院体委会,1999)。

二、 两岸奥委会的会籍争执
**虽于1958年退出国际奥委会及七个国际体育运动组织,但实际上仍不断从中作梗,意图排除我运动会籍,并与苏联勾结,对国际奥委会持续施压。1959年5月28日在慕尼黑召开的第55届国际奥委会年会中,对「中国问题」曾作下一个带有浓厚政治性的决议:「国籍奥委会秘书长,通知会址设在台湾台北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该会未能控制全中国的体育运动故不能以『中国奥委会』名称继续接受承认。其原来的名称,将从国际奥委会承认之国家奥委会名单中剔除。但倘若该奥委会愿以另一名称申请承认,国际奥委会将另予考虑。」(中华奥委会,1986)。
我奥委会为因应此一情势,遂于同年6月8日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将会名改为「+++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用「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国际奥委会重新申请承认,但在**刻意杯葛下,并未获得国籍奥委会同意。1960年7月,中华奥委会再以前述名义重新申请承认,案经同年8月12日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58届罗马年会审议,虽同意恢复承认我会籍,但认为我奥委会有效控制地区仅及于台、澎、金、马等地区,故建议我方必须使用「台湾」或「福尔摩沙」的名义参加比赛活动。是项建议并未获得我方采用,我国会籍名称问题暨运动员参与国际竞赛权益问题遂悬而未决。
1963年10月国际奥委会第60届年会在德国巴登巴登举行,会中再次讨论我国会籍名称问题,在我体坛人士努力奔走经营之下,当时出席的国际奥委员50位当中,以34票对15票,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我国在1964年茵斯布鲁克第九届冬运会,以及第18届东京AOYUNHUI中,可以配戴「R.O.C.的标志」,但在大会公报或文件上,为免与中国大陆混淆不清,会籍名称仍列「台湾」。其后,国际奥委会在1965年马德里、1966年罗马、1967年德黑兰及1968年格伦诺贝尔举行四次会议,会中虽一再谈论到所谓的「中国问题」,但未再做出任何改革性决定。1968年10月国际奥委会墨西哥年会,再度对我奥委会名称问题提出讨论,结果以32票对10票获得同意以「+++国」名义参赛,同年11月1日起国际体坛概称我奥委会为R.O.C.Olympic Committee简称China R.O.,我奥委会名称获得暂时解决(中华奥委会,1981;刘进枰,1995)。

三、 「奥委会模式」形成背景
1971年,**进入联合国,我奥委会会籍问题随之局面逆转。在此期间,**除不断利用各种手段压缩我运动员参加国际活动空间,企图在国际间孤立我国之外,同时联合其友邦向国际奥委会施压,企图逼使国际奥委会比照「联合国代表权」方式,由对岸运动组织取代我奥委会会籍。另外在国际各种运动总会里,也运用其政治外交的优势,要求各会员国政府影响各该国运动协会,在国际各项运动总会中排除我国会籍。
1975年,**再次申请加入国际奥委会,惟其申请案附带排除我国会籍之条件,因而未被国际奥委会所接受,予以驳回。**乃改采「斧底抽薪」策略,在各种各类国际竞赛中,利用其外交、政治影响力,或促使各项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邀请我代表队参加;或指使各项活动的主办国政府拒发我队入境签证;或于比赛中不同意我持旗入场等等手法进行杯葛。这些技俩终非明门正道,虽一时得逞,但也造成主办单位及国际总会诸多的困扰,使得国际奥委会不得不正式面对,以解决此一困扰问题(苏振国1996;行政院体育委员会1999)。
1978年国际奥委会在雅典召开年会,**在会中发动中东、非洲、亚洲及东欧等35国,提出排除我国会籍议案,并以此要挟体育强权,也是当届奥运东道国苏俄,宣称如不排除我国会籍,彼等即不参加1980年莫斯科AOYUNHUI。国际奥委会受到**及苏俄多方的压力,于是酝酿提出对我不利的会籍处理方案。
1979年国际奥委会在乌拉圭、蒙地维迪欧(Montevideo)举行第81届执委会,会中除恢复中国大陆奥委会会籍外,并通过将继续承认在台北的奥委会,唯其会籍名称及所用之旗、歌仍待研究更改。由于此一建议案片面对我设限,当时我国籍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先生及体坛人士遂多方联系、协调,发动对我友善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联署提出修正案,并经大会以三十六票比二十八票通过以下修正内容:
(一) 承认在北平的奥委会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Peking;
(二) 承认在台北的奥委会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Taipei;
(三) 双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并须取得国际奥委会的同意。
**虽极力争取再度进入国际奥委会,但对于上项修正决议却表示不能接受,这是两个中国奥委会问题,最后一次在国际奥委会年会中公开讨论。嗣后,国际奥委会即将卸任的主席基兰宁,为了在其任内完成拉拢**入会的历史功业,遂不顾蒙地维迪欧决议及国际奥委会宪章,于1979年6月及10月分别透过波多黎各、圣胡安及日本、名古屋执委会决议,采用通讯投票方式,以62票对17票,违法将蒙地维迪欧决议案变更为:(一)承认北平之奥委会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与「国歌」;(二)+++国奥委会将在中华台北奥委会(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称下继续参加AOYUNHUI,但须提出不同于以往使用的旗、歌,并由执委会批准。在此情况下,**顺利重返国际奥委会,我奥委会则认定此一通讯投票之决定为「政治歧视」,明显违反国际奥委会宪章,不能接受,尤其不愿提出不同于当时使用之名称及国旗、国歌,因此被暂停参与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有关活动(中华奥委会,1986)。
1979年11月,我奥委会于克尽一切努力仍难挽回前述歧视决议案之余,乃向瑞士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由于国际奥委会宪章规定,各国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间之关系乃「承认」而非相互隶属之会员,因而在法律上所具控诉资格并非明确。在此情形下,我国籍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爰加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当时渠等所提控告之目的,在维护奥林匹克宪章之尊严与完整,并说明国际奥委会所为名古屋决议系一项政治性之决定,与奥林匹克宪章标榜之公平精神实相抵触(中华奥委会,1986)。
由于1980年的冬运会将于翌年2月在美国纽约静湖举行,逼于时限,我奥运代表队乃在法律程序方面提出「假处分」之申请,请求停止名古屋决议之效力,俾争取我代表队在平等权利情形下参加该届冬运会。嗣因瑞士洛桑法院认为我奥委会所组代表团虽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但不具会员资格,没有身分控告,基于此一理由,将我方所提之「假处分」申请驳回,我冬运代表团遂因而退出比赛(中华奥委会,1981)。至于在1979年12月6日我方控告国际奥委会违宪部分,我方则获得胜诉,国际奥委会自知理亏,为求补救,遂在律师建议下于1980年2月在美国静湖召开的年会中修改其宪章条文,其要义如下:
(一) 修改前国际奥委会宪章意义:
1. 奥林匹克宪章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视,而名古屋会议之决议单独对+++国奥委会之权利加以限制,实为一种政治性歧视。
2. 宪章第64、65、66条规定参加AOYUNHUI之国家奥委会于开幕、颁奖及闭幕典礼中必须使用国旗、国歌,但国际奥委会名古屋决议案却不准+++国奥委会使用国旗、国歌,其违背上项规定自甚明显。
(二) 修改后国际奥委会宪章意义:
1. 各国的国家奥委会使用「国家名称」及「国旗」、「国歌」参加AOYUNHUI之规定改为使用「代表团」之名称及旗、歌参加AOYUNHUI。
2. 国家奥委会以其本身名义参加AOYUNHUI,而非以其国家名义参加比赛。
3. 国家奥委会在AOYUNHUI期间所使用之代表团旗帜及标志应先送请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核准。
此项宪章条文修改于1980年2月的美国静湖年会中通过立即生效(中华奥委会,1981;陈金盈,1993)。我国奥委会当时因未厘清国际奥委会混杂的函电,竟错失机会,未于国际奥委会新宪章规定期限内如期将会旗、会歌、会名等送请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核定,遂再度遭受暂停会籍之处分,原属微弱的一线契机,顿时消失,也削弱了后续谈判的筹码(行政院体育委员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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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4 08:58:46 | 只看该作者
四、 「奥委会模式」型塑定案
1980年7月,莫斯科AOYUNHUI期间,国际奥委会召开年会改选主席,结果由西班牙籍奥委会委员萨马兰奇接任。萨氏原任西班牙驻苏联大使,原政治中人,对国际关系折冲既有兴致也有经验、能力。就任后随即向我国籍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先生表示,愿意就「中国问题」与两岸协商,并解决我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间之诉讼案。在当时国际体坛耆老,足球总会会长哈维兰奇(Havelange)穿梭之下,各方终于达成初步协议,内容如下:
(一) 协议基础(共同了解部分)
1. 82届静湖年会所修定之宪章,包括所有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之规则、章程及指示,均列为本协议书之附件。
2. 奥委会宪章第3条规定如下:「奥林匹克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该运动会集合所有国家之奥林匹克选手,参加公正与公平之竞赛。国际奥委会应为AOYUNHUI获取最广大之群众,不能为种族、宗教及政治之原因,对任何国家或个人加以歧视。」
3. 奥委会宪章第44条规定如下:「各国家奥委会,在AOYUNHUI中所使用之旗、徽,应送请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核准。」
4. 奥委会宪章第30条规定如下:「惟有经过国际奥委会承认之国家奥委会,始可选派选手参加奥运,未设有国家奥委会之国家在参加AOYUNHUI前,应组成此项委员会并事先获取国际奥委会之承认。」
(二) 实质条款(双方协议部分)
1. 我国家奥委会名称变更为「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此项名称已经国际奥委会核可。
2. 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提送之旗帜及标志(梅花内含五环标志)业经国际奥委会核可。
3. 国际奥委会确保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今后参加AOYUNHUI及其它国际奥委会所举办之活动,享有与所有国家奥委会完全相同之权利与地位。
4. 国际奥委会协助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申请加入或恢复所有国际奥委会相关之国际运动总会之会籍。(中华奥委会,1981;中华奥委会,1987;陈金盈,1993)
参、 「中华台北」会籍模式的确立与使用
1981年3月23日,我奥委会主席沈家铭与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就前述「实质条款」内容假洛桑签署协议书,同年3月24日双方所签协议书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通过,萨氏并专函徐亨委员叙明此一协议内容。从此我奥委会名称确定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我国代表得以在国际奥委会书面保证,享有与其它任何会员单位同等权益地位情况下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活动;另为避免两岸代表队同时接邻进入会场,被混淆为「一个中国」起见,经我方提出异议,复经协商,由国际奥委会明文规定我队入场序为”T”(Taiwan)群,中国代表队则列”C”(China)群,以资识别。其后我国即准此模式组代表团参加1984年第23届美国洛杉矶AOYUNHUI、1988年第24届韩国汉城AOYUNHUI、1992年第25届西班牙巴塞隆纳AOYUNHUI、1996年第26届美国亚特兰大AOYUNHUI,及2000年第27届澳洲雪梨AOYUNHUI。
从此,两岸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会籍争议未再正式端上台面,而两岸的体育运动团队人员也纷纷并肩参加国际体坛活动,彼此间之接触交流关系也在第三国举行之国际赛会中逐渐拉起序幕。
1989年,我国首次组国家代表队前往北平参加亚洲青年体操锦标赛,是为两岸体育直接交流伊始,但当时双方对抗意识仍在,对所谓「奥委会模式」之翻译中文亦无共识,常生龃龉(行政院陆委会1997;云大植1989;詹德基1997;苏振国1996)。为期能使我运动团队顺利前往大陆地区参加1990年第11届 北京亚运会,当时奥委会主席张丰绪遂授权当时的奥委会秘书长李庆华前往香港,与大陆奥委会高层人士会谈、协商。几经折冲之后双方取得共识,于当年4月6日签署协议,由当时中华奥委会秘书长李庆华与当时大陆奥委会主席何振梁二人签署,协议内容如下:「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赴大陆参加比赛、会议或活动,将按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办理,大会(即主办单位)所编印之文件、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广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称台湾地区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行政院体委会1999),自此我代表团(队)在大陆地区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问题即准此模式办理。

结束语
我国奥委会自1949年迁台迄今,虽不断遭受**在国际体坛的打压、阻扰并一再以会籍名称、旗、歌等问题制造争端,企图阻绝我国代表队参与国际活动之空间,但我方始终未曾有过退让,反更坚定信心参与国际体育竞赛、会议并推展奥林匹克活动,使奥林匹克意义及体育运动更全民化、普及化,成为全民知晓、参与的活动,随后政府致力推动「务实外交」,体育运动更肩负起「体育外交」的重要使命。总结而言,我国自1922年奥委会成立迄今已近80岁月,坚此百忍,从来未曾离开过国际奥委会及体坛大家庭。虽然在**加入联合国之后,我参与国际体育活动空间的确曾遭受严重的政治问题困扰,所幸在政府及民间通力合作之下,都一一解决,并迫使国际奥委会修改宪章,建立所谓之「奥委会模式」,让我国的会籍及平等参加活动的权益地位更趋于稳固。
此一所谓的「奥委会模式」,虽诚如当时批准此案的 经国先生之言,系为「存在就是希望」,不轻言退出国际体坛,保留青年选手继续参与国际活动机会考虑下的忍痛妥协,但究实而言,在达成此一协议的两项前提:「一、国际组织之会章、规则须先检讨修订,确定未对各别会员单位有任何歧视;二、为维护两岸人民共同利益,同时参与此一组织活动,我方同意使用『中华台北』会籍名称以明确识别于『中国』,但国际组织亦需书面保证我方享有与其它任何会员单位完全平等之权益地位。」的保障之下,我方仍保有身为会员体的基本尊严与地位。
中华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协议书」之后,我政府与民间团体(包括非体育运动组织在内),于参加国际活动与中国大陆会员体发生会籍名称、旗帜等争执时,各该国际组织也纷纷援引国际奥委会解决两岸奥委会会籍问题之案例以为解决,所谓的「奥委会模式」于焉成型,并广受国际社会所采用。但**在「一个中国」之涉外事务指导原则下,对此模式自然是未尽满意,遂时时不忘以「变调的奥委会模式」~要求我方变更会籍名称为「中华台北」,但绝口不提我方享有与其它任一会员体平等权益地位等节,甚而在有意无意间将「中华台北」误称为「中国台北」等技俩相图谋。为此,在前政府时代,各部会官员出席国际活动时莫不以临渊履薄心情步步为营,审慎肆应**的各种「小动作」,俾免损及国格尊严;相较于此次我出席上海APEC会议,出席代表毫不「计较」会员基本权益地位即甘称「中华台北」代表;于会议中被蓄意误称「中国台北」时,也不作澄清、更正等情况实大相径庭,不可同日而语。为免积非成是,爰就所谓「奥委会模式」之原案背景回溯叙明,至祈当权执事人员善加体会、参详,有以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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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07:13:41 |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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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09:12:5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马甲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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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20:4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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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13:19:13 | 只看该作者
是这样 国际法上 每个字都需要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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