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委会模式」背景说明
一、 国际体坛的「中国问题」
1922年4月3日,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上海成立,旋向国际奥委会联系,申请承认会籍。同年,国际奥委会第21届巴黎年会承认我会籍,登记会名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吴文忠,1967 &1981;陈金盈1993;陈耀宏1994)。1949年我奥委会随政府播迁来台,旋于1951年由时任奥委会主席的郝更生博士函请国际奥委会更改我会址为台湾新竹,并公告于国际奥委会1951年7月份公报上(中华奥委会1981)。1952年第十五届AOYUNHUI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我获邀请参赛,这是我政府迁台后,首次应邀派队参加AOYUNHUI活动,因而倍受政府重视,并积极组训田径及篮球代表队拟前往参赛。当时**也拟组团参赛,但当时**奥委会尚未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故而未接获邀函,遂在苏联协助下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径向国际田径总会及国际篮球总会缴交会费,企图替代我国参加奥运。而当时国际奥委会主席J.Sigfrid Edtsrom受制于苏联的压力,遂来电通知我国:「你不可以参加赫尔辛基AOYUNHUI」(You may not participate in Helsinki Games)。我奥委会主席郝更生博士为维护我国会籍及参加奥运权益,遂于当年7月2日先赴美会晤当时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布伦达治,请求申张正义,随后并飞抵赫尔辛基单刀赴会,交涉抗议争取权益。在出示邀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国际田总及国际篮总最后终于同意我国缴交会费参赛,但在篮球比赛抽签时只允许我国以「台湾」名义参加,而不能用「中国」名义(因为**已抢先以此名称报名参赛),为此我持续抗议,于是7月17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第47届大会遂首次将此一「中国问题」提出讨论。当时与会的57位委员在吵闹呐喊声中表决,结果以33票对20票决议通过,两岸体育运动队伍。可以同时参加该届AOYUNHUI,但我代表团受政府指令,本「汉贼不两立」的原则退出比赛,自此,两个中国奥委会的问题遂在国际体坛上展开长期且激烈的争执(中华奥委会,1986;汤铭新,1996)。
1954年国际奥委会第49届年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会中以23票比21票通过承认两个中国奥委会,是年9月出刊的奥林匹克公报曾出现两个中国会籍的记载,分别是我国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lique Chinoise」(中华奥委会,1986;中华奥委会,1987;陈金盈,1993;徐文庆,1993;刘进枰,1994&1995)。
1956年第16届AOYUNHUI在澳大利亚墨尔钵举行,两个中国奥委会均派代表参加,但**因向筹备单位施压,希以五星旗替代我队持用的青天白日国旗未成,大陆代表队遂愤而退出比赛。1958年,**复因反对国际奥委会承认我国奥委会会籍,片面宣布退出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举重、角力及亚洲桌总等八个国际运动组织,以致遭到国际体坛除名的命运。国际奥委会于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号函通告所有单位:「**奥委会退出奥林匹克活动,国际奥委会不再承认中国奥委会」,我国暂时摆脱了**在国际奥委会杯葛我会籍问题的纠缠(吴文忠1967;行政院体委会,1999)。
二、 两岸奥委会的会籍争执
**虽于1958年退出国际奥委会及七个国际体育运动组织,但实际上仍不断从中作梗,意图排除我运动会籍,并与苏联勾结,对国际奥委会持续施压。1959年5月28日在慕尼黑召开的第55届国际奥委会年会中,对「中国问题」曾作下一个带有浓厚政治性的决议:「国籍奥委会秘书长,通知会址设在台湾台北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该会未能控制全中国的体育运动故不能以『中国奥委会』名称继续接受承认。其原来的名称,将从国际奥委会承认之国家奥委会名单中剔除。但倘若该奥委会愿以另一名称申请承认,国际奥委会将另予考虑。」(中华奥委会,1986)。
我奥委会为因应此一情势,遂于同年6月8日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将会名改为「+++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用「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国际奥委会重新申请承认,但在**刻意杯葛下,并未获得国籍奥委会同意。1960年7月,中华奥委会再以前述名义重新申请承认,案经同年8月12日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58届罗马年会审议,虽同意恢复承认我会籍,但认为我奥委会有效控制地区仅及于台、澎、金、马等地区,故建议我方必须使用「台湾」或「福尔摩沙」的名义参加比赛活动。是项建议并未获得我方采用,我国会籍名称问题暨运动员参与国际竞赛权益问题遂悬而未决。
1963年10月国际奥委会第60届年会在德国巴登巴登举行,会中再次讨论我国会籍名称问题,在我体坛人士努力奔走经营之下,当时出席的国际奥委员50位当中,以34票对15票,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我国在1964年茵斯布鲁克第九届冬运会,以及第18届东京AOYUNHUI中,可以配戴「R.O.C.的标志」,但在大会公报或文件上,为免与中国大陆混淆不清,会籍名称仍列「台湾」。其后,国际奥委会在1965年马德里、1966年罗马、1967年德黑兰及1968年格伦诺贝尔举行四次会议,会中虽一再谈论到所谓的「中国问题」,但未再做出任何改革性决定。1968年10月国际奥委会墨西哥年会,再度对我奥委会名称问题提出讨论,结果以32票对10票获得同意以「+++国」名义参赛,同年11月1日起国际体坛概称我奥委会为R.O.C.Olympic Committee简称China R.O.,我奥委会名称获得暂时解决(中华奥委会,1981;刘进枰,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