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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尚涛
文章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6年11期
实证主义作为西方哲学的重要思潮和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国际关系研究)最为重要的方法论之一,从其提出伊始,就遭到了很多批评。这种批评影响到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关系研究的态度,导致一些学者在深入了解实证主义之前,就直接忙于倡导“后现代”了。这种现象在国内国际关系学界引起争论。主张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批评说:在科学方法尚未起步的情况下,部分人主张超越实证主义,走向后实证、后现代,完全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其实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更需要提倡科学方法。[1]这些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起步较晚,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有较大差距,所以科学研究方法的意义尤其重大。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帮助纠正国内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还有助于中国国际关系的学术批判,促进学术进步。[2]
那么作为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应该怎样看待这种争论呢? 实证主义研究与非实证主义研究究竟是零和游戏还是各得其所、共生共荣呢?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是否应该和如何能够将实证主义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证主义的含义及其遇到的主要挑战进行分析,对上述问题做出初步的回答。
一 什么是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传统上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其哲学(认识论)含义,二是其研究准则(方法论)含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实证主义“通常是指关于人类知识的一种特定的哲学态度。它不是去预先假设人类是如何得到知识的,也不提供关于知识的心理学或历史学的基础”,而是“在批判形而上学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人类认识活动的一套规则或评价标准:它告诉我们关于世界陈述中的哪些内容是属于知识的范围,并为我们提供可以用来区分能够与不能够合理地提出问题的准则”。[3] 例如,奥古斯丁·孔德(Auguste Comte)明确指出,“除了观察到的以事实为依据的知识以外,没有任何真实的知识;我们只能获得关于现象的相对知识,不能获得关于现象背后的实体或第一因的绝对知识”。“实证哲学的基本性质,就是把一切现象看成服从一些不变的自然规律;精确地发现这些规律,并把它们的数目压缩到最低限度,乃是我们一切努力的目标。”孔德将“实证(positive) ”一词解释为四个方面的意思,即指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有用的而不是无用的、肯定的而不是犹疑不定的、精确的而不是模糊的知识。在孔德看来,“实证主义只研究真实、有用、肯定和精确的知识,即关于完全可由经验加以实证的现象的知识。只要人类精神并不钻进那些根本无法解决的形而上学问题之中,而只在完全实证的现象范围内进行研究,人们仍然可以为自己找到取之不尽和用之不竭的知识源泉”。[4]
詹姆斯·密尔( JamesMill)从“知识只能源于经验”的宗旨出发,提出了从经验材料获取知识的“归纳五法”,[5]解决了科学发现的归纳逻辑。恩斯特·马赫(ErnstMach)进一步提出,“科学的任务不是别的,仅是对事实做概要的陈述”。[6]FaGuo著名的科学哲学家朱尔斯·H. 彭加勒( Jules Henri Poincare)在马赫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约定主义”,一方面把实验和经验之类的“约定事实”作为真理检验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又注重自由创造、大胆假设,[7]从而与马赫共同启发了新实证主义即逻辑实证主义在维也纳学派的形成和发展。逻辑实证主义主张以经验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工具,得出对研究对象的理论结论,最后再用概率论对结论进行修正。他们认为,科学的方法是研究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法,从经验角度看,外部客观世界是可以被认识和量化的。
后来,在卡尔·亨普尔(Carl Hampael)和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等科学哲学家的努力下,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实证主义的整体框架更加完整和成熟,“关于科学理论的客观实证与演绎逻辑原则统一的逻辑主义观点、只有经验可以证实或证伪或定义为真的命题才是科学命题的实证原则、观察的相对客观性即可以独立于理论的认识论假定以及建立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并试图发现可观察现象之间超越时间界限关系的因果理论等科学哲学和认识论学说都成为实证主义的基本假定”。[8]
在上述实证主义认识论假定的基础上,人们逐渐整理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具体的、可用于指导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国际关系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实证主义主要是指根据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假定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研究程序。这个研究程序包含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提出研究问题、确立理论框架、收集系统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根据秦亚青的系统总结,我们把这四个步骤分述如下:
1. 研究问题。波普尔认为,任何科学研究都应该始于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对现有理论的分析或批判性梳理,或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观察;问题的提出可以导致确立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的解答可以受到可观察数据的检验。系统数据包括量化数据和非量化数据。量化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经过统计方法处理过的数据。非量化数据包括定性分析使用的系统数据,如历史数据。有些研究文章虽然提出了问题,但是如果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够导致具有因果关系的假设,则不归为研究问题。
2. 理论假设。理论假设是对研究问题提出的可能答案。理论假设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明确的理论假设,即研究问题的可能答案;假设含有明确的变量和对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陈述;假设可以被观察数据所证伪,即任何假设应含至少一个零假设和一个备择假设。
3. 系统数据。理论假设必须得到系统数据的严格检验,所以在实验和观察的基础上收集系统数据成为实证研究的重要一步。系统数据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开、可重复(包括历史数据和统计数据) ;数据产生过程或. 和数据来源。
4. 验证。验证是使用系统数据对理论假设进行的证实和证伪,理论的成立与否取决于最后的验证,所以,验证成为理论判决的关键环节。实证研究方法的关键标志也归于最后的验证,前三项标准是为验证做准备的,因为所谓实证主义方法的核心意义就在于实证检验,也就是验证。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用系统数据对理论假设表述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并报告检验过程,即如何使用数据进行检验;报告验证结果,即接受零假设还是备择假设。[9]
根据上述步骤和原则,我们可以进行比较严格的实证研究,写出较为严谨的实证研究论文。所以,上述方法论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是作为方法论的实证主义与作为哲学思想的实证主义的主要区别。
具体到国际关系,实证主义意味着“一种方法论观点,这一观点将自然主义(或者在强势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上而言,或者在弱势的方法论意义上而言)和对于规律性的信念结合在一起。它基于本身由理论和证据之间关系的客观性所保证的严格的经验主义认识论”。[10]可见,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而言,实证主义主要是作为一种方法论来使用的。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决定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国际关系,那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接受了实证主义的认识论(经验主义)观点,我们只需按照其方法论规定的原则和步骤展开研究就可以了。然而,在实证主义的批评者那里,正是实证主义的哲学基底出了问题,他们对实证主义的认识论——经验主义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质疑。
二 对实证主义的批评与回应之一:
价值中立的可能性问题
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自然主义( natu2ralism) ”,即认为所有的现象都可以被解释为自然的起因和法则。如果认为实证主义可以用于研究国际关系之类的社会现象,那么就意味着认为社会现象也具有自然性。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难题:第一,“社会行为是有意义的,它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如何保证这种行为的客观性(即社会事实的自然性问题)呢? 第二,“研究者拥有自己的价值和理解力”, [11]如何保证研究者进行研究时的价值中立(即认识和观察的客观性问题)呢? 这是实证主义遭遇的第一类严重质疑和挑战。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如何保证社会行为的客观性问题,韦伯通过假设行为体都能够“本能地”严格实践具有“内在客观性”的技术理性而予以解决,认为“手段- 目的的理性在本质上是客观的,在价值上是中立的,没有什么规范或者实质内容”。这种思维方式将人的行动简化为目标的理性行动,不涉及“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因而是客观的。[12]这一解决方法尽管被很多学者批评为仅仅是一种“方法论原则”,但这一原则的确对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关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西方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中,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 的新现实主义、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的新自由制度主义都基本上按照这一原则对他们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客观化”处理。例如,新现实主义假定国家行为体是理性的,理性的国家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下具有既定的利益——生存与安全,为了实现这一利益,它们必然追求权力。[13]这样一种假定和推理,基本上保证了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14]新自由制度主义也假定国家是理性的,但是,它们认为,国家的利益不仅是生存和安全,在国家的生存和安全基本得以保障的情况下,国家还要追求发展利益,所以,它们必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施进行合作,以最大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很显然,这种假定和推理也是可以观察的,具有客观性。此外,为了保证“制度”这一现象的客观性,基欧汉还专门对其概念进行了“非价值化”处理。[15] 通过这种处理,也可以基本保证其研究对象的客观性。
不过,韦伯的这种解决办法可能过于强调行为体对技术理性的坚持。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埃米尔·迪尔凯姆( Emile Durkheim) 、亚历山大·温特等人对于社会事实客观性的论证也许更具启发性。他们论证的基本逻辑是,社会事实的客观性体现在其“主体间性”。所谓“主体间性”,是指某物的这样一种特性,它的“存在既非独立于人类心灵(纯客观的) ,也非取决于单个心灵或主体(纯主观的) ,而是有赖于不同心灵的共同特征”,“主体间的东西主要与纯粹主体性的东西相对照,它意味着某种源自不同心灵之共同特征而非对象自身本质的客观性”。[16] 存在于主体间的社会现象,尽管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但在一定意义上仍是“客观的”。所有的社会性实践活动都不是作为个人意志的结果独立表现出来的,它是所有参与互动的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作用而形成的合成意志的结果,这说明所有实践活动都是一种“主体间”活动,具有“主体间性”。这意味着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具有相对于观察者个人意识而言的外在性,是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使得从第三者的角度(研究者的角度)将其作为“物”来观察是可能的。[17] 这意味着,即使在缺少韦伯所谓的“技术理性”的情况下,行为体的行为只要表现为具有“主体间性”的社会事实,其客观性仍然是可以得到保证的。[18]温特正是借助这种主体间性所保证的客观性,确定了其提出的观念结构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从而将流于激进的建构主义理论拉上了科学研究的轨道,创立了以科学实在论为基本认识论的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被国际关系学界奉为主流,成为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并列的三大主流理论之一。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保证研究者进行研究时的价值中立问题,韦伯的解决办法是,将研究者的研究活动分为两个过程:一是通过科学方法确定科学概念和知识观点的真实性的过程,亦即用科学方法对社会事实和意义结构进行观察、分析和描述的过程,不涉及价值判断;二是对这些概念和知识进行意义认知和评判的过程。对于前一个过程,“能够而且应该完全适用于技术理性逻辑,因此,这一过程的客观性将会得到保证”。所以,这一过程也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区域。[19]对于这一过程的客观性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从人的认知方式上予以说明。
人类对外在事物(外在于经验的事物)的观察和认识,是通过外在事物的一定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人的特定生理反应机制以及人的特有理解方式与推理能力共同实现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改变都可能导致认识结论的变化。由于人的生理反应机制是基本稳定的,而人们在理解方式、分析方法和情绪反应等方面上的差异只影响人们对事物不同意义的理解,即只影响韦伯所谓的研究活动的第二个阶段,所以,只要外在事物的存在方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人们还是可以通过共同的生理反应机制对同一个事物形成一个大致稳定和一致的观察性认识的(这一过程基本可以避免价值判断等“先入之见”的污染) ,这就是所谓的“共识的事实”,或曰“约定的事实”。例如,不同的人从同一个角度观察同一个鹅卵石,其形状、样式、质地等大体是一样的,关于鹅卵石的“共识的事实”或“约定的事实”是存在的。至于有人认为它像一个鸡蛋,有人认为它像一个鸭蛋,或者有人感觉它可爱、有人感觉它可憎,那是由人们理解方式的差异所导致的,这种理解方式的差异已经属于研究活动的第二个阶段了,所以与我们前面界定的科学研究阶段无关。[2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韦伯划分的第一阶段研究活动中,只要不涉及意义区分,人类特有的认知方式基本可以保证人们对研究对象进行“客观的”观察性认识。
实际上,坚持对国际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三大主流理论——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都不自觉地坚持了这样一种研究阶段的区别和划分,从而将自己的研究过程限定在研究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新现实主义精心刻画了一个以国家的实力分配为基本特征的、可以观察(间接观察)的国际体系结构,并设想和观察这一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从而明智地避开了对国际体系进行价值判断和意义诠释,保证了自己研究活动的客观性。[21]新自由制度主义也基本避免了对行为体根据功利主义逻辑通过制度设施进行合作这一客观过程进行任何价值评判和意义诠释的可能。同样,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也将自己的研究活动限制在对观念结构、对观念结构建构行为体身份等社会事实的观察、描述和论证上,没有进行所谓的价值判断和意义诠释,这就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其研究活动的科学性。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事实可以是客观事实,二是研究者可以对研究对象进行客观的观察和认识,确保自己的中立性,从而为国际关系等社会现象的实证研究创造前提。
三 对实证主义的批评与回应之二:
经验主义的局限性问题
经验主义相信,科学能够以“纯观察”(即关于直接的经验事实的陈述)为基础,通过这一基础,利用归纳法,可以建立起整个科学的体系。[22] 但是,这一经验主义认识论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例如: (1)可以直接观察的经验事实是很少的; ( 2)严格意义上的经验主义是不可以讨论原因的,因为原因往往是不可观察的;(3)不存在完全原样的、未被修饰的、“客观的”观察结果,因为任何观察都可能受特定的先入之见的污染。[23]这些局限都使经验主义认识论面临巨大困难。
对于质疑的第三点,我们已经用上述的韦伯、迪尔凯姆、温特等人的方法和对人类特有认知方式的分析予以解决。而对于前两点,理性主义给出了解决办法:理性主义通过引入人类思维中的“推理”(根据韦伯的规定,这个推理必须是对客观理性的再现,因而是客观的) ,可以建立起可观察事物之间的关系,并推导出作用于其中的因果机制。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基于直觉公理之上的归纳推理可能不止一个,如对同一社会事实(比如冷战的起源) ,我们可以“做出”多个“合理的”推理性解释;二是对于社会世界而言,是否存在一个“单一的真实世界”等待我们说明,还值得探讨。[24] 这两个问题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受到了反经验主义论者的强烈质疑。这种对经验主义认识论的质疑导致了激进建构主义、诠释学派( hermeneutics) 、批判理论( critical theory) 、女性主义、规范理论等非实证主义理论对实证主义的抛弃,并各自发展出自己的非实证主义方法论。
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不可用了呢? 如果不是,如何解决上面出现的问题呢?
科学实在论( scientific realism)可以说是在批判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同时又坚持实证主义科学精神的一次有益尝试。科学实在论主张谈论“外在于经验的世界”,致力于揭示“使科学成为可能的世界的结构和事物”。它将世界分为“实际存在的世界( the real) ”,指构成世界的实体及其联系机制;“以事实为基础的世界( the actual) ”,指事件( events) ;“经验的世界( theemp irical) ”,是指我们经历到的东西。不同的世界与我们的不同知识层次相对应,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经验主义之所以存在局限并备受质疑,原因就在于它是用经验世界的现象去代替其他两种世界的现象,从而将本体论问题轻率地转变为认识论问题,即将世界“是什么”的问题与我们“知道什么”的问题混为一谈。[25]这正是经验主义的核心症结所在。
科学实在论通过对三种世界的划分,不仅从理论上回答了人们对经验主义认识论所产生的质疑,而且使实证主义重新找到了一个存在于人的认识和经验之外的“真实世界”。正因为如此,温特才宣称要维护科学实在论的观点, [26]才坚持将科学实在论作为他进行建构主义理论研究的基本认识论。那么对于科学实在论所谓的“真实世界”,我们是否真的可以认知到呢?一些反实证主义的学者质疑人的认识能力,认为人类不可能认识所谓的“客观世界”。[27] 他们认为,人类只有赋予外在世界以不同意义的能力,人们可以不断地对同一事物进行不同的解释,各种解释互相作用,使得人们的理解不断深化。
对这一观点进行反驳,需要借助人类认识事物的特定方式。如前所述,人类认识事物的方式表明,只要外在事物的存在方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人们就可以通过共同的生理反应机制对其形成一个大致稳定和一致的认识,观察到“共识的事实”,或曰“约定的事实”。外在事物存在方式的这种相对稳定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其存在的自在性,即其存在不以某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是其存在的历时性,即其存在的一定性质和状态不会在瞬间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会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稳定地保持在某一性态上(这一方面的含义对我们的研究相当重要,因为如果我们无法证明事物的性态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其存在是客观的,我们对其的观察也将不可能进行,也就是说,实证研究将不可能进行) 。其第一种含义,根据列宁的经典定义,被称做“客观性”。第二种含义,用博弈论的术语,可以称之为“均衡性”。显然,自然界中的事物基本上都以这样一种相对稳定的方式存在着,尽管人们对这一存在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方式,从而不断地赋予其不同的意义,但其本身相对稳定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完全可以被我们以特定的方式所观察和认识。
那么社会世界的事物(包括国际关系)是否也以“这种”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存在着,从而使我们可以利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呢? 关于其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的第一个方面,即其存在的客观性,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过,社会事实的客观性主要是通过其“主体间性”、有时也通过韦伯的客观理性得以实现,这一点已基本可以保证。至于第二个方面,即社会存在的均衡性,我们仍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对于非行为性社会事实(如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而言,由于这些事实(主体间事实)往往都是“合成事实”,这种“合成事实”是很难以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可以保证其相对历时性和非瞬间即变性,因而其存在的稳定性和均衡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另一方面,对于变化之中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等社会事实而言,很多情况我们都可以运用博弈论中的均衡概念加以说明。博弈论的研究告诉我们,在很多情况下,社会行为都存在着稳定的占优战略均衡或相互最优战略均衡即纳什均衡。[28] 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行为的选择都有相对稳定的倾向性和可观察性。这说明,某种稳定存在的均衡性也存在于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之中。社会事实的这种存在方式的均衡性,不仅使我们能够对其进行认识,而且使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实证研究。这是因为,“只有均衡的行为,才成为‘行为模式’。均衡,对社会科学家意味着‘可观察’。⋯⋯于是,我们就可以把它当做‘科学’来研究。如果不均衡,永远不均衡,那我们就回到了赫拉克利特的‘永恒的流变’,永远无法观察到‘模式’,永远无法研究社会现象”。[29] 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实证方法研究国际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四 实证主义的适用领域
上述分析表明,在既定的研究领域(韦伯所谓的人类认识活动的第一阶段) ,用实证主义研究国际关系及其他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是基本合理和可行的。那么非实证主义者的主张是否出了问题呢? 显然不是,非实证主义者的主张也有自己的道理。那么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呢? 其实,解决的方法很简单:两者具有特定的区别和分野,分属于不同的研究过程,具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对于这一点,我们仍然需要借用韦伯对研究活动的两个过程的区分加以说明。
我们前面说过,为了解决研究者进行研究时的价值中立问题,韦伯将研究者的研究活动分为两个过程,一是通过科学方法确定科学概念和知识观点的真实性的过程,亦即用科学方法对社会事实和意义结构进行观察、分析和描述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而且应该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意义诠释,属于实证主义的适用领域。二是对这些经过认真描述和考察过的概念和知识进行意义解释和评判的过程,亦即用诠释和价值赋予的方法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理解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而且应该不重点涉及观察和验证,不属于实证主义方法的适用领域。
显然,第一个过程的研究活动使用的是观察和描述的研究方式,而第二个过程的研究活动则使用了理解和判断的研究方式。在第一个研究过程,人们只能回答“是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或者只能说明“能做什么——和在某些情况下——想要做什么”,而“无法向任何人说明应该做什么”。第二个研究过程则恰恰相反,人们只能回答意义是什么,怎样更好,或“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30]
这两个研究过程分别使用不同的研究方式,对不同类别的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和研究,两种不同的研究过程和研究方式交替进行,使得我们对研究对象和社会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日益深入。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替进行的研究过程图示如下:
表1 人们的研究和认识活动逐渐深化并日益丰富
1. 第一阶段的观察和描述过程2. 第二阶段的赋意和评价过程3. 通过赋意逐渐形成新的稳定的意义结构4. 开始新的观察和描述过程5. 开始新的赋意和评价过程
第一个方框表示研究活动的第一阶段,即观察和描述阶段,它对应的是相对稳定存在的社会事实。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而且能够通过对这些事实进行观察、描述和分析,形成大致一致的认识,而做到基本不涉及价值判断。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活动基本上属于这一研究过程,它们运用了观察和描述的研究方式。例如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对国际体系结构进行了精心的刻画和描述,对国际体系结构约束国家行为的客观过程进行了认真的描述性推理和分析。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理论只是描述了国际体系中“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体系结构,这一结构对国家的行为产生了影响,而没有对这一现象的是非优劣做出任何评价和判断。[31]新现实主义理论研究表现出来的高度科学性使其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里程碑,这已是国际关系学界公认的事实。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也可以称为观察和描述性研究,它在总体上也遵循了实证主义的研究程序,没有超出其基本的适用领域。
第二个方框表示研究活动的第二阶段,即赋意和评价阶段,它对应着可能存在不同观察视角和意义附加空间的、我们已经观察到的稳定存在的社会事实。这些可能的观察视角的差异以及不同的意义附加的余地,为不同的观察者提供了赋予不同含义和进行不同评价的空间。研究者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感受和理解能力对它们进行诠释和理解。阿什利(Ashley)对华尔兹国际体系结构的激烈批评,比较典型地代表了研究活动第二阶段的研究方式。阿什利认为,华尔兹的理论“强化了”国家的中心和优势地位,没有“照顾”到其他国际行为体尤其是个人的“存在价值”,华尔兹的国际体系结构忽略了国际体系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32]阿什利认为,进行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有效方式,不是企图观察到事实是什么样子,而是通过对既有文本的多重阅读,反复对以前的理解和认识进行分析和解构,发现被原来的文本解释掩盖了的内容和意义,在此基础上对研究对象进行意义重构。国际关系的规范理论则坚持进行价值判断的研究取向,从一定的甚至是先验的价值标准出发,分辨什么是国际关系中应该有的和应该做的,而不太考察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33] 这些研究都比较典型地代表了国际关系研究第二阶段的研究方式。
第三个方框表示一个完整的研究活动(包括观察和赋意两个阶段)结束之后、另一个更为深入的完整认识活动开始之前的过渡阶段,即通过一段时间对研究对象的赋意和评价过程之后,会逐渐形成新的比较稳定的意义结构和社会事实。而这种新的更为深入或新鲜的意义结构和社会事实一旦形成,就为另一个研究活动的观察、描述和分析提供了对象。于是,实证主义的客观研究又将成为可能。这就过渡到了第四个方框中新的观察和描述研究阶段,它预示着又一个完整的、更为深入的研究活动已经开始。
第四个方框表示的研究过程结束后,第五个方框表示重新开始的研究活动的第二阶段:赋意和评价研究又会开始。如此循环往复,两种研究过程交替进行,两种研究方式轮番使用,互相补充,各得其所。实际上,人类知识的进步也基本体现了这样一种发展规律。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尽管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和非实证主义研究方式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零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坚持一种而否定另一种,也不能厚此薄彼。因为观察和描述研究与诠释和理解研究分别主要适用于不同的研究过程和认识领域,两者是互相补充和互为基础的。
例如,阿什利所谓的对文本的“双重阅读”就必须以一个最初的基本文本为前提,这个文本来自哪里? 来自观察和描述研究的既有结果,或者来自对这一观察结果的加工,无论如何,没有一个基本的观察性认识作基础,文本将是无本之木,文本阅读更是无从谈起。阿什利批评华尔兹的国际体系结构缺乏社会历史的意义基础,但这种批评必须建立在我们“观察到”这么一个结构的基础之上,否则,其批评和解构又从何下手呢? [34]所以,两种研究方式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适用领域,它们需要互相补充,才会相得益彰。
五 结 论
在实际的研究活动中,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两种研究方式以及它们对应的两个研究过程都是实际存在的,它们是应该、也是能够区分开来的,只不过在大多数研究者那里,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致使这两个不同的研究过程及其各自对应的不同研究类别和适用领域没有得到认真的区分,两类不同的研究混杂在一起,产生了误解和争论,甚至彼此攻讦。幸运的是,韦伯的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这一点,指导我们的研究从混沌走向自觉。
当然,对两种研究方式的这种分工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在研究活动的第一阶段,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少量的理解和诠释成分,但这是可以尽量克服(尽管不能完全克服)和相对忽略的。同样,在研究活动的第二阶段,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少量的观察和描述成分,例如,人们在意义变动中进行诠释和理解的时候,总免不了进行少量的新的观察,但这同样也是可以相对忽略的。这种相对的区分对研究活动开展而言总是具有很大意义的。
总之,我们从实证主义的含义及其遭受的质疑出发,深入阐述了用实证主义研究国际关系和其他社会事实的可能性,并借助韦伯对研究活动的两个过程和阶段的区分,指出了实证主义研究和非实证主义研究所对应的不同研究过程和各自可能的研究对象,解释了两类研究方式的非零和关系,初步解决了当前国际关系研究中存在的关于方法论的认识问题,即用实证主义研究国际关系既是可能的、必需的,也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就是必须将其限于特定的适用领域——研究活动的第一阶段。同样,一些非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也同样是必需的、有限度的,它们也有自己的特定适用领域——研究活动的第二阶段。这两种研究方式共生共荣,相互补充。对人类的学术研究而言,两种研究方式都不可或缺:没有了实证研究,会使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停留在神话和蒙昧阶段而难以进步;而缺少了诠释和理解研究,则会使我们的认识和知识过于刻板,缺少意义和人文关怀。
注释:
1. 张睿壮:《与发达国家对比中看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差距》,载《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4年第1期,第22~23页。
2. 参见阎学通:《国际关系研究中使用科学方法的意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4 年第1 期,第16~17页。
3. Leszek Kolakowski, The A lienation of Reason: A History of Positivist Thought,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 1968, pp. 2 - 3.
4. 以上参见[法]A. 孔德:《实证哲学教程》,载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 年版,第20 ~35页。
5. 指一致法( the method of agreement) 、差异法( the method ofdifference) 、同异并用法( 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 、共变法( the 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和剩余法( the method of besides) 。
6. [奥]恩斯特·马赫著,洪谦等译:《感觉的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年版,第IV - V页。
7. 《实证主义及其发展》, http: / /philo. ruc. edu. cn /dep t /westphilo /german /200310 /490. html。
8. 秦亚青:《实证主义与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载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75~276页。
9. 我们之所以采用秦亚青的总结,是因为这一总结是作者目前所见的国内最系统、最清晰的实证研究方法的介绍和总结。参见秦亚青:《实证主义与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第277~281页。
10. Steve Smith, et al. , eds. ,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7.
11. 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著,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58页。
12. 罗伯特·基欧汉:《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第258页。
13. 值得指出的是,现实主义把权力界定为物质力量以确保其客观性。但实际上,根据社会学标准界定的权力,同样具有客观性,但其客观性是通过其主体间性得以保证的。新现实主义并没有通过主体间性解决这一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其权力概念的客观性。
14. 实证主义研究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其研究命题合逻辑、可观察,这两点也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参见[美]艾尔·巴比著,邱泽奇译:《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5年版,第35页。
15. 基欧汉强调,以功利主义的视角将制度中的规范概念界定为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准则,对其分析十分重要。因为只有这样,他才可以使其论述不超出理性主义的假定而坚持所谓的“推理逻辑( logic of consequence) ”,以不至于遭遇“适当性逻辑”这样的超出其理性主义假定的难题。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57~65页。
16. 引自[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58页。
17.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第23~26页。
18. 当然,这同时也意味着,如果行为体的行为仅仅表现为单纯的个人活动,那么其客观性是无法保证的。
19. 参见罗伯特·基欧汉:《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第260页。
20.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的认识过程中,这两个阶段的认识活动虽然是先后发生的,但由于时间间隔往往太短,所以感觉上常常是几乎同时发生的。但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这两个阶段必须而且能够进行认真的区别和划分。
21. 这也是阿什利等非实证主义学者激烈批判华尔兹的地方之一。参见罗伯特·基欧汉:《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第233~269页。
22. Steve Smith, et al. , eds. ,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pp. 18 - 24.
23. Steve Smith, et al. , eds. ,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pp. 18 - 24.
24. Steve Smith, et al. , eds. ,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pp. 18 - 24. 实际上,“理性”本身也受到很大的质疑,因为显然人类并不是绝对理性的,“非理性”也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学者的研究中,人们一般是把理性作为一种认知法和研究方法加以使用的,在这个意义上,加之研究人员的高度警惕和自觉,理性是可以基本保证的。所以,本文不对理性问题再做解释。
25. Steve Smith, et al. , eds. ,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p. 25.
26.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272页。
27. 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与反思主义理论的争论,可以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译者前言”,第16页。
28. [美]罗杰·A. 麦凯恩著,原毅军等译:《博弈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年版,第33页。
29. 汪丁丁:《数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的关系》, 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5期,第23页。
30. [德]马克斯·韦伯著,韩水法、莫茜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年版,第6页。
31. 当然,也正是这一点成为了一些后现代主义者如阿什利等人批评的焦点。但从研究阶段和适用领域的划分来看,华尔兹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至于华尔兹之后的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那是另一回事,是别的研究阶段和研究方法解决的问题。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
32. 参见罗伯特·基欧汉:《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 第233 ~269页。
33. Chris Brow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New Normative Approaches, Hemel Hemp stead: HarvesterWheatsheaf, 1992.
34. 这也正是为什么属于分析的语言哲学系统分支的诠释学流派主张诠释“与事实相符合”的原因。这一派诠释学理论认为,任何真正的“科学真理”都只是对于被客观地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的“描述”和“说明”,任何诠释都不能脱离“真理”的范围及其标准。这也正是德国哲学家阿佩尔(Karl - OttApel)将其发展阶段一度归为“统一的科学说明的新实证主义逻辑学”的原因。事实上,这一学派是在坚持实证观察的基础上,利用实证观察的成果,进一步对这些观察结果进行诠释和说明,是对实证方法与诠释方法的综合。无论是否综合,诠释不能完全离开实证观察的成果,否则,诠释将变成纯粹的“神话”,这应是毋庸置疑的。参见高宣扬:《后现代论》,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395~39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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