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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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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9:4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最大亮点是它的合作理论。现实主义范式认为合作是困难的,新自由
制度主义范式认为合作是普遍的。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跟新现实主义一样,也认为权力分配
是体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还同时强调国际制度是体系结构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它“塑造”国家间互动的特性。正是国际制度的存在使合作成为可能。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存在三种形式的合作:巧合性合作(和谐),即合作由理性国家的
独立行为形成,不管其他国家是否与之合作;强制性合作,即强国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并
迫使其他国家与之合作;相互调节(或协调性)的合作,即行为者必须合作以避免次优结果
的出现,这种次优结果是由行为者个体理性行为和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相交织的情况导致的
(如猎鹿寓言和囚徒困境中的合作方案)。

新自由制度主义不寻求解释巧合性合作,因为和谐不需要解释,新自由制度主义也不寻
求解释强制性合作,因为现实主义理论对此具有解释力。新自由制度主义谋求解释的问题只
是相互调节/协调性合作。这是一种解决“政治市场失灵”问题的合作,也是新自由制度主
义研究的主要焦点和两新激烈争论的核心。

对新自由制度主义而言,需要解决的最主要的合作问题是如何从次优结果转变为帕累托
最优;对新现实主义而言,还有一个问题困扰合作,即沿帕累托曲线的相对收益的分配问题。
假设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影响合作的主要问题是欺骗而不是收益的相对分
配,那么,在无政府状态中互动的国家如何才能克服欺骗问题呢?新自由制度主义解决欺骗
之担忧与现实的战略是:重复、联系和附带报偿。这些解决欺骗的“方案”可以在缺乏国际
制度的情况下发生,但是如果没有国际制度,那么合作接着会被两种类型的成本破坏:交易
成本和信息成本。由于制度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而且制度还能够促进问题间的联
系,因而国际制度可以改变国家的成本-收益计算、塑造国家的行为、增加合作的可能性。
对此,新现实主义不以为然。它认为合作产生于共同利益而不是制度。国家可以利用制
度来提高它们的利益,但是如果利益发生变化时,国家不受制度的制约。两新之所以对国际
制度的绩效问题存在分歧,一个原因在于新现实主义认为制度是强权国家创造的,强国建立
制度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而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于克服无政府状态下次优结果
(政治市场失灵)的功能性需要。

然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制度促进合作和制度产生的解释是用一种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进
行论证的。既然建立制度本身是一种集体行动,因而它本身就被欺骗问题所困扰,那么国家
何以能够克服这些初始的欺骗问题,以便建立要克服其他欺骗问题的制度呢?这是新自由制

度主义合作理论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了克服之,一些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尝试着做如下补充:(1)如果各方预期的收益超过
建立和维持制度的交易和信息成本,而且这些收益或者是排他性的(即国家只有合作才能增
加收益),或者不会被变节行为严重破坏,那么制度就可以被建立。(2)霸主作为一个领导者
可以承担建立制度的绝大多数成本。(3)有合作利益和兴趣的特权集团愿意出力解决搭便车
问题。(4)更大的制度可以建立在以往存在的制度之上,最初的制度是为解决更小、较不复
杂、更易处理的问题设计的,因而比较容易。

尽管不能否认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些补充论证的说服力和解释力,但是,它没有能够触及
和解决新自由制度主义合作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即对国内政治强调不足。跟新现实主义一
样,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理论的“盲点”也在于国内政治。“双层博弈”理论在主张兼
顾国内、国际因素及其互动方面或许可以帮助排除这个理论“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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