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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何看待对抗制的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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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10-5 18:0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今我国的重视书面证据的纠问式制度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对抗制的庭审制度中能否维持?对抗制能在中国得到适应吗?(前不久看了贺卫方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觉得这个问题的确很值得思考)
<br>
<br>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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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该用户已被删除
2#
发表于 2005-10-7 13:29: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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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10-8 00:34:59 | 只看该作者
<p>大家可以来看看这篇文章《赵燕被殴案:控方输在哪儿&mdash;&mdash;&mdash;从双方律师辩论技巧比较两大法系律师质证模式》</p><p>文章的结尾指出:&ldquo;英美法系实行交叉询问,法官一般不能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更不能直接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他对双方的质询只起裁定作用。从质证效果上看,法官干预质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当事人质证。英美法系律师技术性强,很多时候律师的辩论技巧会遮蔽案件事实的真相。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则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rdquo;</p><p>文章的观点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可以为我们开拓思路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2478</p>
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2 21:24:48 | 只看该作者
[quote=alibaba,2005-10-08 00:34]
<br>大家可以来看看这篇文章《赵燕被殴案:控方输在哪儿———从双方律师辩论技巧比较两大法系律师质证模式》\r<br>
<br>文章的结尾指出:“英美法系实行交叉询问,法官一般不能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更不能直接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他对双方的质询只起裁定作用。从质证效果上看,法官干预质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当事人质证。英美法系律师技术性强,很多时候律师的辩论技巧会遮蔽案件事实的真相。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则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r<br>
<br>文章的观点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可以为我们开拓思路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2478
<br>[/quote]
<br>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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