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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围绕如何定义国际组织,本文从这一概念的研究现状入手,综合运用名称分析、历史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比较分析和个案分析方法,力图从各个侧面对其进行分析概括,提出一个比较适切的国际组织概念,激发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相关分析,进而彰显国际关系学概念定义的一般模式。
[关键词] 国际组织;概念分析;定义
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简写为IOs)以其不断扩展的数量规模、日益强大的行为能力和逐步完善的组织体系,引起众多国际问题专家和外交实务人员地高度关注。于是在国际关系学界形成了一门崭新的实践学科——国际组织学。伴随着国际组织的蓬勃发展,国际组织学也迎来了学术蜜月,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论文、专著和理论层出不穷,其中每一部都不得不——除非作者是有意回避或者将其视为常识而不加解释——从国际组织的概念入手。然而,国际组织到底是什么?对此中外学者各抒己见,莫衷一是,这一最基本的学理概念得不到很好地阐释。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尝试性分析,以期理顺这一学术概念的混乱,激发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相关分析,进而彰显国际关系学概念定义的一般模式。
一、研究现状回顾
关于国际组织的概念,国内外国际关系学者以及相关学派多有论述。在西方,对国际组织的研究如过江之鲫,众说纷纭。对此,笔者主要从两条线索进行总结和评述,即现象主义定义和本质主义定义[1]。按照《国际关系政治词典》的解释,国际组织是“超越国家边界的正式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建立起制度化的机构,促进了成员间在安全、经济、社会或相关领域的合作。”[2]而根据《外交与国际法辞典》的定义,国际组织被“简化”地概括为,“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款的规定,意思是‘一种政府间组织’”[3]。这两本权威词典可以说是代表了西方国际组织定义的主流模式。这两种定义实际上是一种现象主义定义,因其仅仅涉及到对国际组织外在结构、组织实体与模式过程的描述。此外,对这两种不同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也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存在着狭义与广义定义之分,其区分的重要标准即是否包括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对于西方各理论学派的国际组织观的阐述侧重于本质主义的内描述,即对于“什么是国际组织的本质”这一问题的回答。下面将分别论说——以哈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学派(Idealism)“国际关系学者的注意力主要局限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等方向上”[4]。
基于一种规范研究的路径,理想主义学派认为国际组织就是一种超国家的机构和组织,它以“理性”和“道德”为基石,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巩固国际秩序,保障世界永久和平。把世界和平寄望于国际联盟组织是理想主义学派理论在实践上的折射。显然,理想主义把国际组织或者说国际联盟组织定义为类似“世界政府”的机构,而在实践中,国联的破产则告示了理想主义国际组织观的乌托邦色彩。理论上的反思促使了现实主义学派(Realism)的兴起。卡尔(E. H. Carr) 依据国联的实践指出权力的重要性,在其理论框架中,权力是分析的逻辑起点,同时又不排斥道德的因素,认为“既有权力,又有道德准则,才是健全的政治理论赖以存在的基础”[5]。经典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把国际组织看作是维持势力均衡的由盟约约定的联盟,其实就是将国际组织架构为一种“保持权力、增加权力和显示权力”的手段,同时,权力也是国际组织的目的。
显然,以摩根索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把国际组织的本质定义为一种权力工具。而且,现实主义关注的是人类的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事务,因而非政府组织(NGOs)先天的不在现实主义的考察范围之内。以功能主义学派(Functionalism)、新功能主义学派(Neo-functionalism)和沟通学派(Communications Theory)为代表的一体化理论学派(Integration Theory)对欧洲一体化为主的区域一体化实践进行理论总结,是对国际组织的形成过程、作用及其变化发展规律的总结与抽象。因此,国际组织、国际安全共同体是一体化理论的主要考察对象。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结构功能以及信息与沟通与交流层面进行分析,一体化理论得出国际组织是“一体化主体聚合的过程与结果”。通过结构功能分析的路径来阐明一体化的变化与发展,这一理论并没有深入考察国际组织的本质,但依据其分析过程和理论实质,一体化理论主观上把国际组织看作一体化进程的载体或形式。在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看来,国际组织是“许多不同的层次之间联系的网络、规则和机构”[6]。
国家之间共同利益的增多导致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正式国际组织和跨民族的非政府组织被确认为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载体。[7]这里国际组织成为一种解释模式,国际制度是自变量,国际体系的变化、国际合作是因变量,国际组织是包括在制度范畴中。因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将国际组织视为制度的构成或载体。而在新现实主义大师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眼中,只有国际体系、结构和大国的权力,国际组织基本上被他从其分析框架的“筛网”中过滤出去。在新现实主义的经典著作《国际政治理论》中,几乎没有什么笔墨对国际组织加以讨论。方兴未艾的西方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派(Constructivism)采取观念本体论,强调规范、价值对国家行为的塑造作用,对国家身份的建构作用。受社会学影响,建构主义采取一种文化研究路径,通过质疑先前国际关系理论的缺陷,把国际组织视为价值、规范的载体,赋予了国际组织所承载的文化规范的独立本体论地位。综上,不同的理论学派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路径,对于国际组织的本质理解也是不一样的(表1)。(表1略)
IOs的本质:不同理论学派的解释理论流派理想主义现实主义一体化理论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研究路径规范路径权力路径功能路径权力路径制度路径文化路径IOs的本质世界政府权力的工具一体化载体结构的构成制度的构成规范的载体 此外,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合力论也对我们研究国际组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8]该理论认为个体意志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斗争、妥协,结果导致了国际组织的形成,形成后的国际组织也在有利地推动着成员之间的合作。这对于我们解决国际组织内部的因素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在当代中国,对国际组织的研究才刚刚开始。早期的定义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同意的国际条约而成立的常设性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国际斗争的重要场所。”[9]“国际组织是跨越国界的一种多国机构,一般说,凡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10]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研究认为“国际组织是基于成员国的协议而建立的组织,其作用在于协调成员国的某些活动。”[11]“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政府、政党、团体和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机构。”[12]“国际组织是跨越国界的一种多国机构,是国家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同意的国际条约而成立的常设性组织。”[13]
从上述定义来看,我国学界对国际组织的定义基本上都属于现象主义的描述,这些描述基本可以化约为国际组织的目的、机构、过程和模式等方面,而对于国际组织的本质问题却很少涉及。因此,国内研究大多是一种经验层面上的现象描述,而没有从现象中抽取出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即对概念所要求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做得还是很不够。
二、国际组织概念分析
作为思维细胞的概念,“是客观事物共同的(本质)特征在人脑中的反映。”[14]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而概念本身又是由语言、言语来标志的。概念反映着思维的基本内容,而思维的内容又是客观的,所以从根本上说,是客观决定着主观。“然而由观念所构造的对世界的认知却总是在起着转换器的作用,决定着由作为动力的利益(客观)所引导的行为朝着什么方向发展。”[15]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反映客观思维内容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无限接近过程。同理,要把概念用语言和言语表达出来的过程,也会存在着偏差。而且,概念本身的内在辩证矛盾“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灵活性与确定性的统一,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也给我们为概念下定义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两种逻辑路径法来明确一个概念,即外延定义(或称现象主义定义)与本质定义(或称本质主义定义)。外延定义(或称现象主义定义)就是通过对事物外部特征的观察和辨认来确认哪些事物是属于该定义对象的种类,哪些不是。“(本质)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16]。因此,由事物的现象出发,深入剖析其本质,揭示其内涵是概念定义的一般逻辑过程。所以定义某一概念,要从对现象、结构模式的描述和分析出发,逐步揭示其本质,最后所形成的成熟定义应该是该概念现象和本质的综合、概括与提炼,即现象描述与本质抽象的适度综合。[17]国际组织的概念定义 可见,对概念的界定既是一种科学的逻辑抽象,也是一种艺术的再造加工。
所以,接下来在对国际组织的概念进行分析时,笔者将按照循序渐进的认识过程,由现象到本质,从外延到内涵,由结构到功能,先对其进行名称分析,继而进行历史分析,然后进行结构和功能分析,逐步揭示出国际组织的真正内涵。最终通过对该概念现象和本质的有机综合、概括与提炼,得出一个比较适切的一般性定义。为了使如何定义国际组织概念的逻辑过程更为具体、简明,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图示如下(图1):(图略)
综合图1:国际组织概念定义逻辑过程
1.名称分析——语言和言语层次的国际组织名称从语言和言语的层次来反映概念,所以本文的分析从国际组织的名称开始。按照台湾学者朱建民的认识,国际组织是一种制度(institution),也是一个过程(process)。就其名称而言,可分为组织和国际两部分。组织,构成之义,许多分子结合在一起,保持一定秩序而联为一体者。组织必为团体,能持续表达独立意志,以别与其组成分子的意志。组织含有持久性与独立意志两个特性。国际是介于国家之间(between the states or among the states),不是国家之上(above the states),有别于世界政府等超国家组织。国际组织原则上以国家为组成分子,因此中文“国际”较恰当,英文“international”应为“inter-state/inter-government”。国家参加或以政府为国家代表而参加的,根据政府间协定而成立的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非依政府间协定而成立的组织乃非政府间组织(NGOs)。但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沿用已久,已为人们所接受,这里指出并无改变之意。[18]
2.历史分析——宏观历史层次的定性分析方FaGuo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以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作为其发展的起点,从民间交往到政府间交往,从国际会议到国际组织,从专门性国际组织到普遍性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发展史历经三个阶段。十六世纪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世界经济体系逐步形成,各国经济贸易和国际事务的日益发展与国际争端和战争的频繁发生形成了国际组织的两个历史性前提。以威斯特伐利亚会议、维也纳会议等为标志的多边国际会议的出现,标志国际组织的萌芽,但是必须明确多边国际会议并非国际组织本身。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一战后出现的国际联盟标志着现代国际组织的形成。二战后,以全球性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的建立为契机,国际组织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种类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数量急剧猛增,影响和作用也不断加强。国际组织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存在只是历史发展某一阶段的产物,既有质的内在规定性,也有量的区别。国际组织概念研究的要领就是要找到质的规定性,同时也要兼顾量的区别,抽象历史中一切国际组织的共性。
如果把历史看成一个纵向的坐标,我们必须区分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区别,国际组织与世界政府的区别,力图从比较分析中把握国际组织的历史特征。首先,国际会议不同于国际组织,它为国际组织的产生奠定了直接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准备,但并非国际组织本身,因为国际会议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可见,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常设的组织机构。其次,国际组织并非世界政府,摩根索认为国际政府是在共同的权威和共同的正义观念支配下为履行共同义务而结成的统一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构成要素是主权国家。[19]为了实现和平,摩根索主张通过转变以求和平,就是把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转变成世界政府或者是世界国家。显然这种世界政府是一种超国家、居于国家之上的机构,而国际组织却仅仅是国家间的组织,并不是超国家的组织,这是国际组织的又一基本特征。
3.结构分析——微观层次的内描述方法在对国际组织的历史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将对其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对此拟从两个方面着手,即静态外延分析和动态运行机制分析。有的学者把国际组织的概念,分为广义的、狭义的以及法律上的。依据这样的分类,国际组织的外延依次缩减。但是这种分类显然是历史沿革的产物,是一种思想上的滞留现象,不能代表现实。因而本文所要界定的国际组织是最一般的所谓“广义的”国际组织。但是这种国际组织并不等同于某些学者所说的“跨国组织”,因为跨国组织内在的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只是其下的一个种概念。关于国际组织的外延,一般的主要根据主体构成的不同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IGO)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GO)。《国际组织年鉴》(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对国际组织的定义为:“两个以上国家政府通过签署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组成的国家联盟(Union of States)或国家联合体(Association of States),具有常设体系和组织机构,其宗旨是通过成员国合作实现共同目标。”[20]这一定义从五个方面概述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即主体构成、形成形式、组织机构和宗旨性质。这些特征我们均可从联合国、欧盟和东盟等全球性和地区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看到。但是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年鉴》也对其特征做了描述:宗旨目标具有国际性;主体构成是国际性的;成员均有投票权的个人或集团;具有正式机制以便保持连续性;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经费来自三个以上国家,不为成员谋利;必须独立存在,具备当前正在进行活动的证据等[21]。
美国学者贝涅特将所有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归纳为五点:具有永久性机构,能够承担一系列功能;成员自愿加入;有一套阐述目标、结构和行动方法的基本章程;有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协商机构;有一个常设的秘书处从事连续性的管理的研究和处理信息的工作。[22]而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则认为除了一般的国际民间团体和个人组织以外,非政府间组织还包括国际政党组织,国际宗教组织和国际性政治运动。因此,国际组织这一属概念必须从它的种类中提取本质和共相。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国际组织的运行机制来考察。如果我们把国际组织视为一个大系统,那么这个系统必须有其存在的宗旨目标和行动纲领。在其宗旨目标的指导下建立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形成一个包含反映能力、决策能力和实施能力的行为能力体系,通过参与成员资格的限制以及经费来源的界定来进行运转。从国际组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我们看到国际组织在思想上表现为一定的宗旨和原则,而这种宗旨和原则却是以一定的协议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上表现为国际组织的客观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我们应从这两方面来把握国际组织的定义。谈到国际组织是以一定协议形式建立,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协议形式是否合法。这就涉及到当前学术界较敏感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是否属于国际组织的问题。
所谓恐怖主义,一般认为是指某些个人或集团,在某种背景和狂热追求的目标驱使下针对特定的公共机构设施,交通工具或公民,采用暴力袭击或暴力威胁或在无辜民众中制造恐怖气氛以至滥开杀戒,酿成惨局的行为。[23]时殷弘教授从行为者、手段、对象以及目的等层面来界定恐怖主义。[24]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比较著名的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组织、哈马斯运动、红色旅、真主党和爱尔兰共和军等。这些组织均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非赢利的政治章程,由多国成员构成,具有极强的行为能力等。因此,国际恐怖组织具备国际组织的一般特征,那么国际恐怖组织到底是否应归为国际组织旗下?笔者认为国际组织从字面上讲是一个中性概念,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国际组织总是与正义和法律、协调与合作相联系,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国际组织的外延不宜太宽,更不能太窄,从而失去一个类概念存在的价值。因而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也是国际组织。当然我们虽然不能以正义或合法性来界定国际组织,却可以此来划分国际组织为合法的或非法的。然而这种操作在实践上是困难的,合法是符合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合法是指其宗旨原则合法,还是指其行动守法?如果理论宣传上守法而实际行动中违法又该如何界定?
此外,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仅指具有国际权利义务承担能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这显然只是国际组织的一部分,不能用其来概述原貌。
4.功能分析——角色判定的外描述方法通过对国际组织结构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内描述”,可以看到国际组织作为系统存在一个根本矛盾: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换句话说,是成员利益和组织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反映在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上,也就是目的和手段或者说欲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即一方面,建立在超越个体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国际组织能够起到单个国家无法发挥的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其权力来自于成员的授予,没有保障政策执行的直接物质手段,缺乏行之有效的强制机关,只能依靠成员的协商一致,采取间接手段,行为能力不足。这种矛盾现象也在影响着我们对其角色的判定,即对国际组织功能的“外描述”。在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是被当作成员处理对外关系的工具,还是成员*会、多边活动的舞台,抑或国际关系的独立参与者?美国学者查尔斯·彭兰特(Charles Pentland)认为,三种角色不是互斥,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加强的,两种或三种角色同时存在,交互影响。[25]事实上,成员实力相差悬殊的地区性组织,容易被某个实力强大的成员操纵成为工具;而那些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更多的时候则是为其成员提供聚集合作的舞台。这种多重角色的认同和判定,在国际法、国际安全、国际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等领域表现为:国际规则制订者;集体安全的维护者;一体化进程的推动者;多元利益的协调者。[26]
三、结论
以上对国际组织进行了各种分析,得到了关于国际组织各个方面的重要特征,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对国际组织各种特征的有机综合来逐步概括和提炼出国际组织的定义。在综合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坚持两条最基本的标准:属加种差的求异原则和适度性原则。在形式逻辑概念定义中遵循的属加种差方法是现代汉语中最常用的概念定义方法,就是用要定义事物所隶属的一个更一般的属类、同时加上该事物区别与其他同属类事物的特质或属性来进行定义的方法。[27]这里的属加种差原则主要强调求异。因此,我们对国际组织进行定义时力求简洁,做到揭示国际组织与其他相关种属概念的区分,而不在于强调其方方面面的特征、外延与模式过程等,即求异不求和。所谓适度性原则是指在把对概念的“现象描述”和“本质抽象”结合为一个适切的定义时,应该适度,即不多不少,不对现象做全景式的素描,也不对其本质做具有过度价值倾向的界定。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具有多样的现象特征,那么究竟哪一个应该被包含在概念定义中呢?我们可以根据属加种差的求异原则来考察这些特征的区分度效用,由此来决定一到两个(根据适度性原则)具有最佳区分度的外部特征。仅从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外部特征来看,“国际组织”与一般组织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其“国际性”,但是“国际性”在中文中仍然比较模糊,我们可以把其具体化为两个方面:由多国成员构成、活跃于国际舞台。由多国成员组成,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团体和个人等构成,这就表明国际组织主体构成的多层次性和跨国性;活跃于国际舞台,说明其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团体和个人等,也具有多层次性和跨国性。但是仅仅“国际性”仍然不能很好的区分国际组织,因为“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一样也具有国际性。所以还必须用国际组织的另一个特征——非赢利性来描述其概念。把“国际性”和“非赢利性”结合起来,就可以既简洁又有效的描述国际组织的外部特性。这也暗合了概念定义的“适度性原则”。
同样,从上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同的学派和视角对国际组织的本质持有十分不同甚至迥然相异的观点。那么国际组织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是国际道义机构,还是国际权力机构?是一体化的过程和结果,还是国际合力机构?是成员的工具和舞台,还是国际关系的独立参与者?是规范的载体,抑或是权力的工具?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认识水平上,以上几种认识各有侧重,都从不同的层面揭示了国际组织的本质,但是它们都无法单独反映国际组织的全部本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出现以上差异的根源在于各位学者及其学派具有不同的视角和分析路径等,更一般地说就是价值观(价值倾向)的不同。事实上,或多或少、或东或西的价值偏向决定了国际组织所显示的各种所谓本质。那么出路在何方?除了坚持上述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之外,笔者认为,还必须从价值中立的角度尽力寻找一个更广泛、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由此出发,国际组织最具价值中立特征的类本质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本体地位的国家间组织实体。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它不同于国际会议,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体系结构、共同利益和职能作用、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和行为能力;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实体的国际组织,它不同于世界政府,它是国家间机构,不是超国家机构,因为它是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建立于主权制度上的非等级制机构;而且,作为一个组织实体的国际组织,它在当代世界体系中越来越具有独立的本体地位,很难化约为国家单位层次,实践中,它是国际关系的独立参与者,是多边外交的主要支点,理论上,它又是独立的逻辑分析起点,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学界的关键分析变量。
把上述有关现象和本质结合起来,国际组织的概念就可以这样界定:由多国成员构成、活跃于国际舞台、具有独立本体地位的非赢利性国家间组织实体。这样的定义既坚持了对国际组织现象描述和本质抽象的结合与提炼,也体现了现代科学思维方式中分析与综合、具体与抽象的统一;既比较符合属加种差的求异原则和适度性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价值偏向,体现了价值中立。因而,以这样的概念作为国际关系学领域关于国际组织的一般基础性定义应该有助于学界概念的统一和进一步学理辩论的展开。
注释: [1] 概念从哲学层面可以定义为:一种抽象的和归纳性的概括,它有助于我们为理解研究的目的而组织知识。见Theodre A. Couloumbis, James H. Wolf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ower and Justice, Second edition, New-Jersey: Prentice-Hall, Inc., 1982, p. 4. 我们根据形式逻辑原理,认为定义概念可以遵循现象主义质定义两条路径,本文第二部分将详细描述这两种路径。 [2] Lawrence Ziring e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political dictionary, the 5th edition, Abc-clzo Inc., 1995, P.327. [3] Melquiades J. Gamboa ed., A diction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iplomacy, New York: Oceana Publications, 1973, p.156. [4] Steve Smith, “Paradigm Domina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a Social Science”, in Hugh C. Dyer and Leon Mangarian eds,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State of the Art, Macmillan Press LTD., 1989, p.6. [5] 叶宗奎、王杏芳主编:《国际组织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6] [美] 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林茂辉等译,《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7]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pp.3~4.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 [9] 蓝良明:《国际组织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10] 梁西:《现代国际组织》,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11] 郑建邦:《国际关系辞典》,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 [12] 宋新宁、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13] 颜声毅:《当代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页。 [14] 胡德辉等:《现代心理学》,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73页。 [15] Marianne Weber, Max Weber, Tuebingen: J. C. B. Mohr, 1926, pp. 347~8. 转引自Hans J. Morgenthau (Revised by Kenneth W. Thompson),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Brief Edition, cGraw-Hill, Inc., 1993, p.11. [16]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42页。 [17]细心地读者由此可以看出,本文舍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纯粹本质主义式定义方式。此外,就概念定义理论而言,通常所见的概念定义,或者是真实定义或者是语词定义,真实定义就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定义,语词定义就是规定或说明词语的意义的定义。具体请参阅: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44,48页。由于语词定义属于技术范畴,本文对此不予涉及,本文所使用的现象主义和本质主义定义都是指真实定义。 [18] 参见朱建民:《国际组织新论》,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3页; Clive Arc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83, p.1~3. [19] Hans J. Morgenthau (Revised by Kenneth W. Thompson),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p.299. [20] 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30th edition, 1993-1994, p.1690~1692. [21] Ibid. [22] 参见:Leroy Bennet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 6th edition, Prentice-Hall, 1995 ,p.3. [23] 颜声毅:《当代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九章第三节关于恐怖主义的论述。 [24] 时殷弘:“9·11后三项重大问题的思考”,《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第44-47页。[25] Charles Pentl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Roles”, Paul F. Diehl ed.,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atterns and Insights, Richard D. Irwin Inc., 1989, p.14. [26] 参见蒲俜:《当代世界中的国际组织》,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27]参见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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