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铁路司法改革6月底截止 “两院”扎堆移交地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5-23 08:3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播到腾讯微博
2月25日,行人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外看公告。南山/CFP
转播到腾讯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3日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完成铁路运输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向地方的移交。eg365/CFP
  在6月底的大限来临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
  5月4日,重庆、云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5月5日,湖北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5月10日,宁夏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
  此前,青海、陕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地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都已移交地方。北京、山西等地的铁路检察院,先于当地铁路法院交由地方管理。
  在传出改革声音多年之后,铁路司法改革终于全面付诸实施,而且有截止日期。据多家媒体报道,铁道部已表态,称对铁路两院的经费保障只维持到今年6月底。
  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数十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然而,这场改革并非没有难度,如薪酬体系的重构就激起不小的议论,一些铁路司法机构划归地方管理后,业务指导的跨行政区域也被认为留下了隐忧。
  曾两次参与铁路司法改革调研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认为:“这场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我支持现在的方案。”
  台阶上下分头管理导致问题重重
  中国的铁路司法机构设立模式借鉴的是苏联模式。
  年近古稀的陈振东1984年1月到铁路检察系统工作,2000年2月才离开。他曾担任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见证了中国铁路司法机构曲折的发展历程。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的铁路司法机构经历了“两立两撤”的历史进程。
  第一次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是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和铁路专门检察署。
  然而,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原因在于案件太少”。
  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这一“独立王国”很快就被打破。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分别对铁路运输法检两院进行业务指导。
  陈振东说,这次改革的原因在于,铁路部门设立的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不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而两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地方司法机构也能办。
  但这样一改,由于条块不分、领导不明,导致体制更为不顺。比如,铁路案件经常有跨区域的特点,这跟地方院在地域管辖范围上存在交叉,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导致案件管辖上的冲突。
  为此,陈振东曾撰文呼吁恢复或重新组建铁路运输检察院。
  对于体制上的不顺,全国第一个划归地方管理的铁路司法机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有深刻感受。该院侦查监督科书记员刘洋、办公室主任宋新春等人在刊发于2011年的一篇论文中介绍,在地域管辖上,铁检面临很大问题。
  该文称,以太原站为例,太原铁路司法机关对于在太原站及其周边地区刑事案件管辖的界定为:“以太原站步行通道出站口的台阶为限,台阶上归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台阶下归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结果,这种界定造成太原站及其周边地区案件管辖“山头林立”。2010年时,太原站的管理共涉及四家派出所:属于铁路的车站派出所和属于地方的站前、庙前、小五台派出所。2011年,虽然站前、庙前、小五台派出所合并组成文庙派出所,但铁路与地方之间的协同配合仍不顺畅。
  多头管辖的结果是,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或案件流失。太原铁检院2005年办理过一起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徐里古伙同达日让里里加加从成都往太原运输毒品,2005年8月31日晚,里里加加携带毒品从成都乘坐1486次旅客列车前往太原。9月2日5时许,当列车到达太原站后,徐里古伙同犯罪嫌疑人阿火热沙前往太原火车站出站口接应里里加加时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72.84克。
  刘洋等人称,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阿火热沙的过程中,考虑到铁路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问题,若在台阶以上抓捕,涉案毒品相关交易尚未结束,无法获取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若是将抓捕过程移至台阶下进行,就面临着没有执法权限的问题。
  太原铁路公安在权衡之后,只好选择涉毒团伙在车站台阶上准备交易时实施抓捕,由于阿火热沙此时没有接到毒品,被抓后,他拒不承认贩毒、买毒的事实。
  结果,此案为了确保案件管辖,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在公诉环节只能对嫌疑人阿火热沙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最终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后果。
  兰州铁路某基层法院法官刘明认为,这个刑事案例可能是个案,不过,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存在地方法院有管辖权,铁路法院也有管辖权的局面,如果地方法院案件量较大或是案件本身比较复杂等原因,便会出现推诿的情况。
  陈光中教授说,铁路司法机构与地方司法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割块管辖确实容易引发案件管辖的争端,这也是没改革前铁路司法机关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之一。
  此外,陈光中还认为,铁路司法机构人事任免也有问题。改革前,铁路司法机构人员由铁路人事组织部门按铁路正式职工序列予以任免,部分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及中级法院的院长并未经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程序,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普遍,“这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任免程序严重相悖”。
  “儿子审老子”有违程序正义
  无论是陈振东还是陈光中,都认为铁路部门办司法,更大的问题在于司法公正问题,因为这违反了司法上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很多跟铁路司法机构打过官司的人士都表示,“胳膊肘往里拐的倾向太明显了”。
  因多桩公益官司闻名的山西人郝劲松就曾跟铁路司法机构较过劲。2004年9月,他在北京开往上海的列车餐车上消费100元,他索要正式发票,餐车服务员只给了一张收据。
  郝劲松据此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补开用餐发票,并书面道歉。开庭中的一个细节让他印象特别深刻。
  在宣读法庭纪律时,郝劲松拿出瓶装水喝了一口,却被法官厉声喝止。郝劲松辩称,他参加过多次庭审,没有哪个法庭的纪律说不能喝水。“但法官告诉我,这是他们自己的规定”。
  法院一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理由是他不能证明自己索要过发票。被告北京铁路局提供的3名证人都是该次列车的餐车服务员,他们作证郝劲松没要发票,要的是收据,法院予以采信。
  2004年11月,郝劲松在办理退票过程中,被收取两元退票费,又无正式发票。郝劲松心想这次自己没坐火车,不用告到铁路法院去,所以就在北京东城区的法院起诉了,没想到此案还是被移交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他再一次败诉。
  2005年2月,郝劲松在北京开往太原的列车上买了60多元的物品,这次索要发票时,列车员干脆连收据都没有,只是手写了一张“收据”。如同“白条”般的手写“收据”由于舆论反响太大,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向原告郝劲松补开60元正式发票。
  几场官司下来,他也看到了铁路部门利用铁路法院充当了自己的法官,铁路法院变成了“铁老大自己开的法院”,审判实际上变成了“儿子审老子”。
  一个铁路检察院退下来的检察官也告诉他,在现行体制下,铁路检察院反贪工作开展不起来,“他说,查一个科级干部要向铁路局汇报,局里安排他出差了,就挂起来没法工作了。查的都是很小的案件,比如盗窃案件,铁路腐败的都没听说过,法院的审判结果都需要向上汇报。”
  为此,郝劲松把矛盾对准了铁路司法。2005年10月,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以《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由,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
  跟郝劲松有类似经历的是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张进德。2006年7月28日,他和同事李绍章在济南乘火车回上海,由于坐票已售完,他们每人花了125元购买了站票,一路站了14个小时。
  2006年8月,张进德、李绍章两位教师分别起诉上海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要求返还差价款。
  “我们觉得,在火车上,躺着、坐着、站着乘火车舒适度完全不同,票价应当有差别。”张进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既然卧铺票和座位票在价格上有很大差异,站票也应有差异。
  然而,他们起诉后,一个毕业于他们学校的铁路法院法官劝他们不要起诉,说铁路法院是铁路部门的下属单位,肯定不适合受理。7天后,铁路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此事竟无疾而终。
  “这是我们亲身体验到的在铁路法院状告铁路部门的艰辛,我很清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正是铁路运输法院的建制本身。”张进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那次起诉后,他就发表文章,呼吁铁路法院应当去掉“铁路”身份,同铁路系统剥离,“釜底抽薪式的铁路法院体制变革才是根本之策”。
  更大的质疑在于,2008年9月,在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乘客曹大和被列车长和列车员用胶布捆绑导致死亡,列车长黄建成最终被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这引发了社会的强烈质疑。同年,16位公民联署将《关于对铁路系统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提交至全国人大。
  陈光中教授说,他在调研中发现,很多铁路司法机构都出现过管辖异议的质疑,在北京铁路中级法院,甚至有当事人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理由是全体审判人员都与铁路部门有利害关系。“铁路司法机构涉及的案件都是与铁路有关的,它们又由铁路部门养着,严格说来,独立性比地方法院确实要小得多。”
  刘明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在一线办案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对他们身份的质疑,“也就是铁路局作为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又在案件里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在诉讼中,虽然我们尽力向当事人做出解释,但不解大于理解。”
  陈振东也表示,铁路司法机构在人事、劳资、财务等行政关系上与铁路局关系紧密,两院办案经费、日常开销由同级铁路局划拨,铁路司法干部也是铁路局职工编制,“他们没法不从感情出发去执法”。
  陈光中说,随着国家司法建设的进步,这种企业办司法的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这种制度老受社会抨击也不好,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必须改。”
1  上一页  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2012.03.12
2012.02.22
2012.02.21
2012.02.20
2011.07.23


:换一换  武汉晚报 时代商报 海南特区报 每日新报 兰州晨报 生活报 张锡磊 罗昌平 宋英杰 雷军 新闻哥 新闻百科 小Q看世界 微讯 全球连线 中原网徐秀丽 徐超 李伟宽 关国锋 魏城全部收听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23 05:21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