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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长和
文章来源:复旦国际政治研究论丛第1卷《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上海远东2001年)
内容提要:国际制度理论是八十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研究中公认的最具影响、最富生机也是最有增殖能力的理论。本文首先从国际思想史意义上追溯国际制度研究的思想渊源,认为当今的制度研究与早期的格劳秀斯思想和"有组织的和平主义"理念是分不开的;文章第二部分将既有的制度研究分为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并就两者的主要区别做一剖析;文章第三部分简单地概括了国际制度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文章最后一个部分对既有国际制度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其未来的研究趋向作了展望,认为国际制度的绩效问题,国际制度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经济变迁问题,是未来国际制度研究最有价值的几个领域。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 旧制度主义 国际治理国内政治
战后国际政治实践中出现的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是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作用的加强。各种各样的国际制度,也即在许多国际议题领域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或许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还有国际组织,[1]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动责任和权利,其利益的维护和扩展,对国际社会诸多问题的管理和治理,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理论上与其相对应的是,国际制度研究成为当今国际关系分析中最为时髦的领域。在近二十年来的国际政治学界,如果说有什么理论流派能和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的经典现实主义和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新(结构)现实主义理论(neo-realism)相对话和抗衡的话,那么这一流派非国际制度理论莫属。正如温特(Alexander Wendt)和杜瓦尔(Raymond Duvall)所说的,“国际制度”这个词,已经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话语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词。[2]
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中,对国际制度理论做一简单的回顾和总结,并对国际制度理论的未来研究趋势,作一展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各个部分在逻辑上并不强求连贯和一致。第一部分追溯国际制度理论的思想渊源;第二部分将既有的国际制度研究分为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两部分,并揭示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所在;第三部分论述国际制度对国家行动的作用,以及它们在国际社会问题治理中的意义,说明国际制度的存在对国际秩序的维持为什么是有意义的;第四部分通过对既有国际制度研究的几个薄弱环节的阐述,展望未来国际制度研究的方向。
一、国际制度理论的兴起及其思想渊源
早期的国际政治学者,主要致力于研究国际法、国家间的协约和协定、外交协调体制以及国际组织等因素,也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制度,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中的意义。最早的理想主义以及后来的功能主义都强调,通过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合作和世界和平是可以得到逐步保障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段时间,强调权力或强权的政治现实主义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国际政治世界中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大部分学者和政治家们,对通过国际制度维持国际秩序与和平,抱着深深的怀疑态度,认为在一个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的国际政治现实中,诸如规则、规范、国际法乃至国际组织之类的国际制度,是不具有足够的权威去保证国际政治生活中的秩序的。
但是不管怎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的三个半世纪,国际政治实践中的一个经久不变的趋势,是国际制度作用的持续加强。特别是战后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相互依赖的深入,国家间交往密度的增加,以及全球公共问题(诸如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生产和扩散、生态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经济体系的稳定等)的兴起,迫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规范、规则、国际法、国际组织等国际制度力量,在管理国际相互依赖和治理全球公共问题中的意义。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国际制度无论在诸如军备控制和国际安全的高政治领域,还是在经济交往和民间跨国交流的低政治领域,都发挥着日趋显目不可替代的作用;理论上,今天已经很少有人再会去争论国际制度究竟对国家外交行为和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起不起作用这样的问题,相反,人们关注的是,国际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到底是怎样对国家的外交行为和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产生作用的。人们在理论研究兴趣上的这种转向,反映了当前国际政治研究在经历了现实主义近半个世纪的一统天下之后,出现对传统研究主题回归的趋势。[3]
尽管国际制度在国际政治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较为系统地从学理上对国际制度进行研究,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一般将“国际制度”等同于国际组织,[4]部分因为这个词在英文中本身就具有“机构”、“组织”的含义,所以那时候的国际制度研究,是从属于国际法和功能主义理论的,所谓的“国际制度法”,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法”,而对国际组织的研究,则是早期以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的主要研究兴趣所在。所以,在思想史意义上,今天的国际制度理论的思想传统可以追溯到格劳秀斯的国际思想,以及自十七世纪以来影响至今的“有组织和平主义”(an organized peace)的理念中。格劳秀斯的国际思想格外重视国际关系的社会背景,认为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行为主体(国家)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则,没有这些社会规范和规则的约束,或者没有对这些社会规范和规则的尊重,国际社会就会处于持久的混乱和失序状态中。各种各样的制度因素,象规则、规范、国际法和行动原则,对国家之间的共存和合作,对主权的维护,以及对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体系的存续,都是必要的。[5]可以说,当今强调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准则、规范甚至组织的制度研究,与早期格劳秀斯这种国际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另外,自17世纪以来影响至今的“有组织和平主义”思潮,也可以看作是今天国际制度理论的重要思想源泉。这股思潮表现在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圣皮尔、边沁和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人们希望通过组建超国家的组织以结束欧洲连绵不断的王朝战争的和平主义理念。[6]尽管“有组织和平主义”的理念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屡遭挫折,但是它的精神魅力仍然不减,它的思想,通过我们今天最为熟悉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理论得到了伸张和延续。而国际制度理论之所以能在20世纪70年代日益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功能主义在早期所做出的开拓性研究密不可分的。
20世纪70年代初,哈斯(Ernst B. Haas)和鲁杰(John G. Ruggie)分别在题为《论体系和国际机制》和《对技术的国际反应:概念和趋势》的文章中,[7]首次提出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问题。这个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国际制度研究在学术途径上开始发生重大的转变,因为这个概念,也即后来著名政治学家克拉斯勒(Stephan D. Krasner)在《国际机制》一书给出的定义,是指既定国际关系领域中形成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的程序”[8],它突出了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一词中本来所具有的“规则”、“规范”的含义(而这个含义在过去一直为人所忽视),从而使人们在制度研究中由过去对国际组织的兴趣逐步转移到更多地关注各个问题领域中的“规范”、“规则”等因素在国际社会中的意义。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国际机制研究的兴起,代表着国际制度研究试图以一种更广的国际治理的理解来取代过去对国际组织的理解。[9]另外,近30年来国际制度研究的成功之处还在于,它借鉴和吸取了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成果。经济学中的新制度学派着重研究在资源稀缺和交易费用高昂的条件下,(产权)制度以及制度安排是如何对人类的行为产生诸种不同的影响的。[10]这一学派有时也被人们冠以“新政治经济学”(New Political Economy),它不仅对微观经济理论研究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也波及到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史学和政治学研究等领域。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国家理论、法和经济学研究,对主流国际制度理论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主流派国际制度的代表人物,美国政治学会的现任主席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在回顾其个人的学术经历时坦率地承认,他对国际制度和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主要受到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界风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11]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引入,为国际制度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由此导致制度研究在学术上的转向的意义在于,它使“制度”或者“机制”成为一个分析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概念,以及相应发展出来的“国际制度安排”、“国际制度绩效”、“国际制度变迁”等概念,为今天国际制度理论的形成和完善构建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二、新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
近20年来国际制度研究的繁荣,主要体现在多元的研究方法上。在制度研究的重要文献《国际机制》一书中,克拉斯勒概括出三种不同的国际机制研究模式:结构主义的或现实主义的;被修正的(modified)结构主义或被修正的现实主义;格劳秀斯传统的。[12]1987年,哈格德(Stephen Haggard)和西蒙斯(B. Simmons)在一篇总结国际机制研究的经典性文献中,指出机制分析的四个方法,即结构主义的机制观;战略和博弈论的机制观;功能的机制观和认知的(cognitive)机制观。[13]而国际制度研究的主流派代表人物基欧汉则将过去近二十年来国际制度研究的方法概括为两种,即理性选择的研究法(rational approach)和反思性的研究法(reflective approach)。[14]另外,德国图宾根大学里特尔伯格(Volker Rittberger)等人将过去的制度研究方法概括为三种,即以权力为基础的(power-based)机制理论,以利益为基础的(interest-based)机制理论和以知识和观念为基础的(knowledge-based)机制理论。[15]
这里,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这些五花八门的制度分析途径做详细的说明,重要的是,我们如何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上,澄清既有的制度研究在学理上最重要的分野在什么地方。前面提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制度研究在理论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向,这种转向,或者说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上的转向,既有认识论上的因素,也有方法论上的考虑。制度分析在认识论上的变化和方法论上的转向,是我们将当今的制度研究划分为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所在。[16]那么,何为新制度主义,何为旧制度主义呢?
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的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最早是由马奇(James G. March)和奥尔森(Johan P. Olson)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概括出来的。[17]一般来说,政治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关注的是国内政治中的政治决策,特别是政治制度(political institutions)的运行方式是怎样影响政治后果这一主题的。[18]它们把国内各种政治制度假设为因变量,这与早期政治学研究中把国内政治制度假设为独立变量的制度分析(也即旧制度主义)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以国内各种政治制度为对象的研究法,如研究各国的宪法、总统制和内阁制、政府的中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等。
而国际政治分析中的新、旧制度主义,研究的共同主题是由规范、规则、原则、国际法甚至国际组织构成的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和国际社会的秩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对这一主题的关注下,两者在对国际政治本质的认识和研究取向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我们划分新旧制度主义的理由所在。
第一,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方法论上的不同。新制度主义对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观察,是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的基础上的,而旧制度主义对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观察,主要是从方法论集体主义(methodological collectivism)的途径出发的。
今天主流的国际制度研究,借助最有力的分析工具是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有时也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政治的经济理论(economic theory of politics)或者新政治经济学(new political economy),简单地说,它“使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利用逻辑和演绎,研究理性的行为主体如何将他想要得到的东西的机会最大化,是对非市场决策行为的经济分析”[19]。以理性选择(以及博弈论[20])为基本分析工具的国际政治中的新制度主义,按照布罗洛·弗雷(Bruno S. Frey)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一文中的概括,大致具有三个特征:首先,个人或个体(individual:在国际社会中表现为国家或其他行为主体)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被假定是有理性的(rational),即行为过程是有选择的,旨在根据个人的效用功能实现最大的纯收益。其次,这种理论将个人的行为解释为关注于他或她所面临的限制因素的变化,即偏好(preferences)被假定是永远存在的。个人被认为是能够对选择进行比较的,能够找到替代的可能性,而且能够进行边际调整。最后,强调精确性(rigor),有时则强调正式性(formal),其结果是使其研究的命题至少在理论上能够经得起经济计量和政治计量的检验(econometric and politicometric testing)。[21]因此,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硬核”是对个体行为和态度的假定,它把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个体(个人、公司、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看作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功利主义的实体,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而这个理论“硬核”的保护带则由一些辅助性的假设组成,例如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资源的稀缺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性等。[22]
而国际政治中的旧制度主义,主要是遵从“社会学的途径”,或者以方法论集体主义为出发点,认识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旧制度主义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含义是,它预先假设一种“国际社会”的存在,这种国际社会是由国际制度构成和组织的,假设个体(国家或其他行为主体)行为是被动的,是在国际制度系统下决定的,强调的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决定意义,并假定个体行为只能,也只有通过它在社会体系、规范和制度中的地位(position)才能够得到解释。[23]
所以,旧制度主义的理论建构,按照布赖恩·巴里(Brian Barry)关于当代社会科学中理论建构的两条途径,是依据“社会学模式”建构起来的理论;而根据“经济学模式”建构起来的理论,则按照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和理性主义(rationalism)的途径解释整个人类的行为。[24]前者在方法论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的”(collectivism),而后者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的。新制度主义代表的是理论建构的经济学传统,而旧制度主义代表的则是理论建构的社会学传统。
其次,因为第一种区别(方法论),导致两种研究途径在对待国际政治生活和国际社会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国际社会是由国家的理性选择行为来“建构”的,而不是象旧制度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由国家所“组成”的,所谓国家的体系(system of the states)。[25]个体选择的模式,强调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形成的一种洛克和霍布斯式的“契约的途径”(contractarian approach)的意义,因为在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环境中,个体相互之间为了解决“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或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进行不断的谈判和协调,通过制度的选择和安排,达成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的契约和准则,从而组成一种“国际的”社会,形成一种秩序,以保护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因此,所谓制度的形式,国际社会的构成,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无非是在个体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而进行不断的博弈和选择,最终达成复杂的制度安排来完成的。[26]
旧制度主义则不同。旧制度主义也认为存在一种国际社会,但是这种国际社会不是基于个体的理性选择完成的,而是基于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的规范组成的。旧制度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早期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有组织的和平主义理念以及今天影响很大的“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后者将“国际社会”的最初范围仅仅限定在西欧,认为主权国家、共享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使西欧最早形成了一种“国际的社会”,而这种国际社会是在其不断的扩张中,将主权观念和近代起于西欧的国际法思想推及世界其他地方,最终将越来越多的非西方世界包容进去的过程中完成的。[27]如果说新制度主义是在“冲突”的意义上理解国际社会形成的契约途径的话,那么旧制度主义则主要是在观念和价值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理解国际社会形成的。
所以,新制度主义是关于国际制度形成的一种动态的理论(dynamic theory),强调个体选择和博弈,强调国际制度生产、安排和变迁的过程,它试图解释为什么在有些领域存在国际制度而在有些领域没有国际制度,为什么有些国际制度具有很强约束力而有些国际制度则没有,为什么有些国际制度时时处在变迁的压力下而有些国际制度则非常牢固,等等。而这些问题是旧制度主义所没有回答,在其分析框架下也不能回答的问题。旧制度主义则是关于国际制度的一种静态的理论(static theory),它不关心国际制度的变迁,以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变迁,旧制度主义认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国际制度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至于为什么国际制度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环境中能够生产、维持和发生变迁,旧制度主义并没有在学理上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在前两个差别的基础上,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第三个区别在于两者对制度种类,以及这些国际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看法上。旧制度主义者关心的是构成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国际社会领域中的“宪法性的”(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s)和本质性的制度(fundamental institutions)安排,例如主权制度、均势、国际法、战争制度、外交制度和大国协调体系等,[28],这类国际制度对国家行动和国际社会体系的维持具有指导性和统率性的意义,例如主权制度决定了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29]主权制度对国家之间在具体问题上的机制,战争制度对于防止武器扩散机制,均势状态对于国家间的协调机制,就是基本性的国际制度,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只有在前者的基础上才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意义。[30]而新制度主义关注的则是各种特定问题领域的机制(issue-specific regimes),以及这些机制的生产、安排、绩效和变迁问题,例如象奥兰·杨(Oran Young)对国际环保机制的研究,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对国际安全机制的研究,基欧汉对海洋和石油机制的研究,等等。
就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旧制度主义者大多强调宪法性和本质性的制度安排对获得一种国际秩序的意义,认为这类制度的建设和维护是国际秩序最可靠的保障。而新制度主义要着力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在一个给定的制度环境下,国际制度在国家行动和实践中的作用,就是说各个问题领域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国际机制,对降低国家间沟通的交易成本,促进信息的交流,汇聚国家间的预期,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否以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31]
三、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制度因素
今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外交行动与国家之间互动的一个中心问题;在全球经济相互依赖日益加强的进程中,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需求,以及国际制度对管理国际相互依赖中出现的公共问题,是我们时代国际关系发展面临的最紧要的课题。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不理解国际制度的特征,不认真对待国际制度环境的事实,我们就无法全面地认识国家外交行为和国际关系变迁的趋势。
就国际制度与国家的关系而言,首先,国际制度限定或者扩大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动的范围和空间。在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中,国际制度界定了行为者的决策环境和行动方向。国际制度环境传达的信息使制度中的成员体认到它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它知道什么(信息结构),它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什么样的行为是国际制度禁止和惩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国际制度所鼓励和提倡的,如此等等。制度提供的信息结构,从消极的意义上讲,通过义务性和具有共同约束力的条款,限定行为主体不负责任的自由行动可能对其他行为主体产生的消极后果;从积极的意义上说,通过赋予成员以权利,提倡、鼓励和指导行为主体按照理性的原则判定短期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以相互可预期的模式行动,扩大行为主体的行动空间。国际制度这些具有禁令性的含义,对国际政治生活朝着秩序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如卡帕拉索所说的,它们“提供了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行为者学会调整其利益和信仰的认识和理解能力”[32];它们改变着行为主体的认知和态度,并且必要的时候提供了维护秩序所必须的组织能力。
其次,国际制度一经产生,就会具有持久的功能价值,对国家的外部行为甚至国内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作用能力。就是说,国际制度主要是由国家创设的,但是这并等于说,国际制度就不能对国家的行为产生反作用力;国际制度主要是由国家创造的事实,并不否定国际制度就不能对国家的行为产生独立的影响能力。制度不仅仅反映构成制度的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偏好,而且制度自身也会影响这些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偏好,制度是行为主体的构成对象,但同时行为主体本身也成了制度的构成对象。[33]正如基欧汉所说的,“制度的变迁始源于人类的行动,但国际制度一旦建立以后,它们却能够对国家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34]。因此,国际制度一经产生,它们就会形成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约束力量,某种意义上,在今天的国际政治生活中,是制度而不仅仅是制度的订立者,对国家、公司甚至个人施加着越来越大的权威。[35]
最后,进一步说,国际制度通过赋予国家以权利,以及对国家行动的约束和控制,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原则与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对国家行动的具体含义在于,随着国家对国际制度依赖程度的增加,其对自己在国际社会中身份的建构和再建构,愈来愈是在对国际制度的判断、评估、比较和接受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建构过程,是国家在国际政治生活中被逐步制度化的过程,它意味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奉行的行动原则,是根据其对自己在社会处境中的角色意识,以及部分按照他者的期望和承认等标准来确立的。通过对国际制度的学习、接受和融入而发生的制度化的过程,使国际制度规范逐步内化到国家内部的决策过程中,从而潜移默化地培育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感,改变国家利益和行动的偏好结构,确定国家政策和行动选择的原则,这就是劳埃德所说的制度的内化功能,[36]也是温特则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强调的“国际的国家”(international state)形成的道理所在。[37]因此,国际制度反映了集体性的陈述和规范性的框架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国际制度除了对国家的政策和行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外,它们还对当今国际社会中日益突出的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际相互依赖的加强,在各个行为主体的交往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象环境、国际安全、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核扩散危机之类的全球公共问题,这些问题的公共性在于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具有很强外部性效果的,个体对其常常是漠不关心的。一般来说,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越强,它们之间面临的这类公共问题就会越多。全球公共问题的涌现,使国际政治生活处于类似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的状态,因为这些带有公共物品特性的全球问题由于极强的外部效果,在没有中央权威的国际社会中,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个体不大可能主动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去解决这些问题。换句话说,尽管各国之间存在解决全球问题这样的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共同利益逻辑上并不必然能够保证各个成员进行成功的合作和集体行动,将其转化为现实。这就是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38]
因此,如何克服和解决全球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成了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公共性问题能否得到治理的关键。显然,在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可以承担解决这类问题的公共权威机构,象国内社会中政府在公共物品供应过程中所扮演的作用那样。但是这并不是说,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因此就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必须以一个中央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实际上,正如许多学者的分析所揭示出来的,集权的强制的途径只是解决公共物品供应不足的一种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39]全球公共问题可以借助非集权的途径达到治理,这个途径就是各个独立的个体在许多议题领域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而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国际制度安排。[40]
可以说,当今国际社会中的绝大部分国际制度,都是为了满足全球公共问题治理的需求而创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对于克服各国之间在全球公共问题合作上所面临的信息障碍,确定议题的审议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国家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汇聚行动和政策预期,以及提供合作的激励性机制等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例如,在国际环保领域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制度安排,对全球生态和环境问题的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技术上对加强和促进全球经济交往,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反劫机公约和引渡条约对于跨国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的威慑作用;《核不扩散条约》对防止核技术和核武器的扩散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具体到不同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的特征和功能可能有所差别,例如在技术和经济的低政治领域,国际制度发挥着广泛的作用,而在政治和军事安全的高政治领域,国际制度则处于严重的短缺状态,即使已有的国际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这并说明制度是不起作用的,相反,它提出了制度建设和优化的紧迫性问题。
没有这些制度安排,国际相互依赖关系就会非常脆弱,全球公共问题的管理和治理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国际社会中的公共问题的治理,是在复杂的国际制度网络中展开的。在一个无“国家”的没有中央权威存在的国际社会(stateless society)中,制度正在对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41]正如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所说的,“国际社会中治理被视为多数协议形成的一种规范系统,它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正式授权和具体批准的情况下贯彻实施某些集体行动项目”。[42]通过国际制度安排实现全球事务治理的途径,是对传统的通过市场途径的自发管理模式和通过政府途径的强制管理模式的发展,它反映了人们试图在市场的自发治理途径和政府的强制管理途径之外,寻找人类事务管理的“第三条道路”的尝试。
四、建制、改制与转制:国际制度研究的未来趋向
已故英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家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在国际制度研究刚刚兴起的时候,曾认为国际制度研究只会是“昙花一现的东西”(a passing fad)。[43]然而近二十年来,从汗牛充栋的国际制度文献,以及国际制度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日益兴盛的景象上,可以看出国际制度研究非但不象斯特兰奇所说的成为明日黄花,相反,国际制度研究已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公认的最具影响、最有生机也是最富增殖能力的理论。
但是,今天的国际制度研究,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这些薄弱环节,是未来国际制度研究必须正视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未来国际制度研究进一步发展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下面指出的三个国际制度研究趋向,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每一个研究主题都与其他研究主题紧密相关。
建制:合法性与国际制度的绩效理论
如果说,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人们关于国际制度的辩论集中在国际制度对世界政治究竟起不起作用这个问题上,那么在今天,人们关注的问题已经不是国际制度是否对世界政治起作用,而是国际制度是怎样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世界政治产生作用的。[44]这个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国际制度的绩效(institutional efficiency)问题,或者说,是既有国际制度的优化和改进以及新国际制度的建设问题。
在既有的大部分国际制度文献中,国际制度的存在被预先假定是合法的。人们在提出“制度起作用的”这个命题的时候,实际上隐含地假定这些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因而是起作用的。因此,既有的国际制度研究对制度的绩效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制度的建设、改造和变迁问题关注的不够。应该说,一种完善的国际制度理论,必须提供全面的制度变迁的动态理论。
提出国际制度的绩效问题,从反面使我们注意国际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制度失效和制度失灵(institutional failure)的现象。可以说,国际制度绩效问题和国际制度失灵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国际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制度,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国际制度都是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的,也不是说所有的国际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不会违背当初设计时的初衷而走样,更不能保证所有的国际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瘫痪(例如历史上的国际联盟)和失灵(例如冷战时期的联合国)的后果。诸多现象,需要我们在下一步研究中必须更多地注意国际制度的绩效问题:为什么人们在制度的生产和设计过程中,不能选择最优的制度安排?为什么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失效的现象?为什么制度实施的结果往往有违设计者的良好初衷?为什么有些制度能够正常运行而有些制度则很难,两者之间有比较研究的价值吗?等等。为了丰富未来的国际制度理论,我们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当前关于制度绩效理论的研究,集中从影响制度绩效的内生和外生变量入手。这些变量如国际系统中的权力配置状况、国际制度所处的问题领域的性质、与制度供给国和参与国内部政治相关的问题、信息的短缺、收益分配问题等等。[45]实际上,根本上讲,国际制度的绩效问题与国际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并不必然就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就我们看来,国际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化解为以下几个问题:(1)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可能基于强迫性的威权,例如霸权国家的领导权;(2)国际制度的合法性最重要的是源于自身所能给行为主体带来的收益;(3)国际制度的合法性还可能源于国家间的行为习惯和传统。一般来说,当强迫性的威权开始消逝时,或者制度因为环境的变化不能提供预期的收益时,以及维系制度的习惯和传统开始式微时,既有制度的绩效问题就会变得严重起来。
与组织化程度很高的国内社会相比,国际社会处于严重的制度短缺状态。而既有国际制度的绩效问题,又与国际制度的维持和变迁联系在一起。这也正是我们强调“建制”问题的意义所在。
改制:国际制度与发展中国家
研究国际制度的绩效和合法性问题,不可避免地引伸出第二个问题,即国际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我们把它概括为“改制”问题。在过去的制度研究中,虽然有不少国际制度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论著,[46]但是与制度生产和变迁理论的丰富文献相比,这个领域并未得到更多的重视。而这个问题在马丁和西蒙斯、基欧汉等最近的展望国际制度研究议程的文章中,都未予以充分的注意。[47]
这个问题所以这么重要,因为国际制度大多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分配含义。国际制度很大程度上界定并反映着国际社会中的基本财产权关系,它们决定了谁可以用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可以得到什么,不可以得到什么,以及能够得到多少。[48]正是凭借这种财产权关系,决定了在国家间博弈过程中,强国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弱国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大国总是力图维持和保护有利于它们的国际财产权制度。所以,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通过对这类规则制定和修正过程的控制,使自己在国际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占据有利的地位;而那些弱小的国家,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国拟定的规则,参与一场貌似公正的竞技游戏。
其次,国际制度还具有重要的程序性意义。所谓程序性意义,是指国家关切的议题,根据既定的国际规则程序,决定其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样的行动步骤,由国际社会来协同解决。国际制度的程序性含义在形式上具有公正的特点,表面上似乎代表着一种程序正义,但是要知道,决定议题及其解决程序先后的,往往是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由于国家的实力在国际游戏规则的建制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大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喜好和偏爱,对自己最关切和利益攸关的议题,通过自己设置的规则程序,优先给予解决;而对弱国所关切的问题,则往往因为不合理的程序安排,不能得到及时的审议和解决。弱国在国际社会中会经常发现自己的议题因为发达国家的拖延和怠慢而被置于一边,因而始终不能提到真正的解决议程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制度的程序霸权问题。
国际制度的分配性和程序性含义,决定它们是构成国家“软权力”(相对于军事、资源、经济生产能力等构成的“硬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对这些国际制度运用的熟练程度,对其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程度,往往决定着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空间。美国在今天世界中的地位,某种程度上是依靠其控制核心国际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而确立的。而这种分配性和程序性的含义,对国际政治中的强势国家和弱势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争端,强国和弱国在几次联合国海洋法谈判问题上的僵局,今天富国和贫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等等,本质上都是因为国际制度的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在今天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国家之间围绕既定国际制度的改造问题的争端和冲突越来越多。这是我们必须予以充分注意的一个重大问题。
转制: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
国际制度研究的最后一个趋向,是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我们看来是“转制”问题,也即当国家接受国际制度,在国内执行国际制度时,它必然要对传统的国内结构——如果与国际制度的运行相悖的话——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国际制度会对国内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使接受国承受短期的调整成本问题。国内问题因此带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影响的痕迹。[49]
如果我们从全球的视角而不是仅仅从国内的视角来研究国内政治,那么在今天全球化背景下,我们会发现任何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威权国家,也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内部问题受到国际因素影响的痕迹越来越深刻。国家因为接受并在国内执行国际制度而不得不对国内政治经济结构进行转制和调整,是其中最有研究价值的一个例子。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国家对国际制度的依赖越大,那么其国内问题暴露在国际领域就会越多。因为国家接受某种国际制度,一方面意味着权利,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责任。国家加入国际制度并在国内推行这些国际制度,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原本属于主权管辖下的国内问题多多少少成为一个国际关切的问题,从而被提升到国际层面上去,[50]这对传统国内政治系统中的决策模式和程序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些从既定国际制度中得到更多好处的利益集团,可能迫使政府将更多的决策转移到国际层面上去,置于多边的协调框架下去讨论;而外部的制度性力量(如政府和非政府间组织)则会相应地导入国内决策过程中。[51]诸如国家的关税调整、利率变动、汇率升降等问题,今天已经愈来愈多地成为国际的问题而不单纯是国内的问题,就是例子。由此,国家的内部问题受到外部制度性力量隐蔽的和公开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干预,而这种干预“以国际制度的名义”来判定则是合法的。
第二,当中央政府决定接受一项具体的国际制度时,往往意味着其必须对国内许多既有的政治经济安排做必要的变动和调整,对已有的利益集团和联盟进行重组和变动,从而带来巨大的转制和调整风险问题,这种转制成本如果处置不当,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引发严重的国内政治和社会危机。例如,一国在加入某个国际环保机制时,它就必须要对国内一些被该机制禁止的污染产业的环保标准做调整,而这种调整必然涉及到一些产业部门的既得利益。转制问题对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大部分制度设计和安排,是由一种被称为“深嵌的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52]的理念主导的,或者说主要是在西方国家主宰下进行的,后进国家在进入发达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式的国际经济制度中时,内部政治经济结构必然面临巨大的转制风险。
第三,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可能因为既定国内制度安排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国际制度会对任何国家的内部政治经济社会都会产生影响,包括政府职能在全球化下的压力和变革,对行政部门效率的考验,对传统利益集团格局的冲击,对国家主权和国际规则关系的重新认识,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转换,等等。但是,这种影响在那些多元民主国家和中央集权国家之间,在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和分散型的国内结构之间,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家之间,在国内制度功能健全完善的国家和国内制度功能瘫痪失衡的国家之间,作用的过程和产生的后果都可能是不一样的。这既是国际制度研究下一步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样也是比较政治学研究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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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双周讲座”为本文初稿提供了一个公开讨论的机会,国际政治系的陈志敏、任晓、彭勃、刘建军、蒋昌健为本文初稿提出了许多批判和建设性的意见。我对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认识,还受到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的冯绍雷先生的启迪。另外,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系的斯耐德尔(Duncan Snidal)以及杜克大学政治系的基欧汉(Robert Keohane)为我提供了一些资料和写作建议。在此对上述各位一并致谢。
[1] 这是广义的国际制度概念。就我个人的理解,我倾向于将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简单地定义为“国际社会中的游戏规则和准则”。在许多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人们(例如诺斯等人)也倾向于从狭义上将institution定义为规则,并将institution与组织(organization)严格地区别开来。但是本文的一个目的是对既有的国际制度研究做文献上的评述,所以我们采用广义的(但也有很大争议)的国际制度概念。另外,在英文的国际制度文献中,用来表述“国际社会中的游戏规则”的另一个词是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国内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国际规制”或“国际体制”)。在不影响分析的情况下,本文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国际制度与国际机制这两个词的。
[2] Alexander Wendt and Raymond Duvall, “Institu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in Ernst-Otto Czempiel and James N. Rosenau, eds., Global Changes and Theoretical Challenges: Approaches to World Politics for the 1990s, Toronto: Lexington Books, 1989, p.51.
[3] 国际关系理论出现对理想主义和传统主义回归的趋势,从最近关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文献上可以看出来。有关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演变的文章,可参考Anne-Marie Slaught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Dual Agend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pril 1993。有人把这种对传统主义和理想主义回归的研究,称为“新理想主义的”(neoidealism),见Errola A. Henderson, “Neoidealism and the Democratic Peace,” in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36, No.2, 1999, pp.203-231。
[4]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n Interdependence Work?” Foreign Policy, Spring 1998, p.83.
[5] Shah M. Tarzi, “The Role of Norms and Regimes in World Politics: A Grotian Perspectiv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XIV, No.3, Dec. 1998, p.73.
[6] 早期“有组织和平主义”理念体现在佩恩《当前和将来欧洲的和平计划》、圣皮尔三卷本的《欧洲永久和平计划》、边沁的《普遍和永久和平的计划》等著作中,而这一理念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一文中达到了顶点。对 “有组织和平主义”思想发展的概述,见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上卷),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4-40页。
[7] John G. Ruggie,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echnology: Concepts and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29, No.3, 1975; Ernst B. Haas, “ On Systems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 ” in World Politics, Vol.27, No.2, 1975.
[8] Stepha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Stephan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
[9] Lisa L. Martin and Beth A. Simmons, “Theorie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4, Autumn1998, p.749, p.737.
[10] 对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较全面的概述,请参考思拉恩·埃格特森的《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一书。该书对国际政治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途径,有非常精彩的概述。
[11] 根据基欧汉对自己的学术经历回顾,他认为自己在《霸权之后》一书中使用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概念和工具,很大程度上感谢他的同事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和他的学生蒂姆斯·麦考文(Timothy Mckeown),是他们促使基欧汉更加重视当代微观经济理论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参见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pp.27-28。
[12] Stepha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13] Haggard and Simmons,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ummer 1987.
[14]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r, Boulder: Westview, 1989, pp.158-179.
[15] And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1-7.
[16] 这个问题曾在温特和杜瓦尔的一篇文章中有过讨论,见Wendt and Duvall前引文第51-74页。
[17] 马奇和奥尔森关于政治学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的介绍以及对新、旧制度主义的区别,请参考James G. March and Johan P. Olso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8, No.3, September 1984, pp.734-749。最近关于政治学研究中的三种新制度主义的论述,可见Peter A. Hall and Rosemary Taylor,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Political Studies(1996), XLIV, pp.936-957。
[18] Paul J. DiMaggio and Walter W. Powell, “Introduction” in Walter W. Powell and Paul J. DiMaggio, eds.,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 p.5.
[19] 见Iain McLean, Public Choice: An Introduction, Oxford: Basil Blackwell Inc., 1987, p. 1。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理性选择与六、七十年代风行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是不同的,西瑟(James W. Ceaser)指出,其不同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为主义是一种注重个人行为的重复性、可见性和可量化性的实证政治学;而理性选择则是从一个有关人类行为的简单假设(利益最大化)出发,通过大量的无直接实证内容的抽象的理论工作——建立模型和博弈,推断出合乎逻辑的人类行为。第二,行为主义更多的是从政治心理学,例如从源自深层次的潜意识或者外界社会化刺激产生的精神需求,来解释人的政治行为,而理性选择并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非理性因素对人政治行为的决定作用,它强调人是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的。参见詹姆斯·西瑟:《****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1-92页。
[20] 将博弈论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学者有斯坦(Athur Stein)、斯耐德尔、鲍威尔(Robert Powell)、桑德勒(Todd Sandler)、泰勒(Michael Taylor)、谢林(Thomas Schelling)等人。
[21] Bruno S. Frey, “The Public Choice 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Winter 1984, pp.201-202.
[22] 新制度主义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基欧汉的《霸权之后》(Robert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一书中。
[23] James A. Caporas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 in John G. Ruggie, ed., Multilateralism Matters: 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602.
[24] 布赖恩·巴里:《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民主》,转引自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和变革》,武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
[25] 见Wendt and Duvall前引文第52-53页。
[26] 这种观点集中体现在斯坦和斯耐德尔的论著中,见Athur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Circumstances and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Duncan Snidal, “Coordination Vs. Prisoners’ Dilemma: Implic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9, 1985, pp.923-942。最近引人注目的是,许多学者开始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研究国际法形成及其特征的经济学含义,这方面有代表的文章是:Dunoff and Trachtman,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4, No.3, 1999, pp.1-59; Bhandari and Sykes, eds., Economic Dimens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omparative and Empirical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7] 关于西欧国际社会扩张和非西方世界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最经典的著作是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s.,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5。
[28]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p.74.
[29] Christian Reu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1, No.4, Autumn1997, pp.555-589.
[30] Duncan Snida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Bhandari and Sykes, eds., ibid, pp.491-494.
[31] 见Wendt and Duvall前引文第54页。
[32] 见James A. Caporaso前引文第602页。
[33] Robert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p.161.
[34] Robert O. Keohane, ibid, p.10.以及Robert Keohane and Stanley Hoffmann, “Conclusion: Structure, Strategy, and Institutional Roles,” in Robert O. Keohane, et al., eds., After the Cold War: State Strategi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Europe, 1989-1991,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401。
[35] 就如劳埃德所说的,是“规则本身,而不是规则的制定者,到处施加着最终的威权”,见Evan Luard, Conflict and Peace in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System: A Study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London: Macmillan, 1988, p.16。
[36] 见Luard前引书第19-21页。
[37] Alexander Wendt, “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8, No.2, June 1994, pp.384-396.
[38] 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9] 见Michael Laver, “The Political Solutions to the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in Political Studies, June 1980, pp.195-209。也可见Michael Taylor, 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实际上,“治理”(governance)是与“统治”(government)相对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在最近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中,这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词汇,它反映了人们对“统治”行为和“命令性”权威的怀疑和不满。所谓国际社会中的治理,按照罗斯瑙(James N. Rosenau)的定义,是指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途径,是指“在一些行动范围中的管理机制(regulatory mechanism),尽管它们未被授予正式的权威,但是它们却发挥着有效的功能”(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in James N. 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5)。“治理”与“统治”都是指一种有目标的行为,但是不同的是,有政府的“统治”是指借助正式权威包括警察力量来支持的行动,而治理则是指“由共享的目标所支持的行动,这种行动可能源自法律的或正式规定的责任,也可能不是,而且并不必然需要警察的力量来迫使人们服从”(上引书第4页)。
[40] 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对个体通过谈判和博弈而达成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特别见“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章。
[41] 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Stateless Socie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42] 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冯炳困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北京),1999年第1期,第94页。
[43] Susan Strange, “Cave! Hic Dragones: A Critique of Regime Analysi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ibid, 1983, pp.338-339.
[44] 见Lisa L. Martin and Beth A. Simmons前引文第730页。
[45] Oran You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Hard Cases and Critical Variables,” in James 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eds., ibid.斯耐德尔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对国际制度绩效研究作了极好的评述和展望,见Duncan Snida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Bhandari and Sykes, eds., ibid, pp.477-512.
[46] 例如Stephan D. Krasner的《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反对全球自由主义》(Structural Conflict: The Third World Against Global Liberalis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就是很有影响的一本代表作。
[47] 见Martin and Simmons前引文,以及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n Interdependence Work?” Foreign Policy, Spring 1998。
[48] 国际制度的分配性问题一直为人关注,这方面的重要论述可参考:Stephan D. Krasner, "Global Communications and State Power: Living on the Pareto Frontier," in World Politics, vol.43, April1991; James Morrow, "Modeling the Form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stribution Vs. Inform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8, No.3, Summer1994.
[49] 就我个人的理解,我们传统上强调的“国际问题的国内根源”的研究视角,在今天应该更多地转向“国内问题的国际根源”上。如果我们从“国际层面”的范式透视国内的政治经济变迁问题,相信会使我们传统的对国内问题的认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的,这种研究途径潜藏着大量的研究机会。见苏长和:《中国国际关系学:问题与研究方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北京),2000年第1期,第74-75页。
[50] 见Martin and Simmons前引文第747-749页。里斯-卡彭主编的《跨国关系分析的回归》以及基欧汉和米尔纳主编的《国际化和国内政治》两本书,对跨国行为主体(力量)介入国内政治经济生活都有精彩的论述,见Thomas Risse-Kappen, ed., 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s, Domestic 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25-32; Robert Keohane and Helen Milner, eds.,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Domestic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51] 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系统研究,可参考陈志敏:《非中央政府国际行为研究》(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博士论文1998年,未出版)第2章。
[52] “深嵌的自由主义”对战后国际机制设计的影响,是由鲁杰最早提出的,见John G. Ruggie, “International Regimes, Transactions and Change: 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 in Stephan D. Krasner, ed., ibid, 1983, pp.195-231; 也见John G. Ruggie, Construc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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