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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长平
文章来源:《欧洲》2002年第1期
内容提要:以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在国际体系层次上考察了国家利益的建构问题,认为国家的身份和利益是由国际社会的政治文化来确定的,但他没有考察国家利益在国内层次上如何建构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考察应该包括国内层次领域,而建构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方法也完全可以延伸到国内社会。因此,本文选取了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两大因素作为国内建构的变量,考察了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对国家利益的建构作用,建立了国家利益建构的国内层次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 建构主义 国家利益 国内层次
国家利益的确定与变化问题,是国家利益研究中比较薄弱的方面。在国际关系理论方法中,理性主义方法认为国家利益是外生、给定的,没有对国家利益的确定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而90年代后兴起的国际关系建构主义方法主张,国家的身份和利益是建构的。以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则认为,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社会的政治文化建构的①。从研究方法上看,温特和新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肯尼思·华尔兹一样,仍然是将国家假定为一个单一性的整体,在体系层次上研究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等的建构问题。
然而,建构主义学派的其他学者对温特使用的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温特应该重视国内因素的建构作用②。笔者认为,温特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替代新现实主义的体系理论,而不是确定国家身份和利益形成的理想模型,因此可以将国内因素化约———假定国家是单一性的整体。但确定国家的身份和利益,似乎不能回避国内因素的作用,温特本人也承认这一点,“国家身份的形成也受到国内政治的重要影响③”。国内学者秦亚青教授提出的判定国家利益的“理想类型”———即从国内系统、国际系统和最高决策者个人3个层次判断国家利益,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④。当然,秦教授主要是从国际系统的结构来判定美国的国家利益及其支撑的霸权政策,化约了国内系统的结构和进程。其他建构主义者的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实证分析①。考虑到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模式来分析国家利益在国内层次上的建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尝试把建构主义的理论方法引入国内层次,以补充温特用体系层次方法确定国家利益的不足。
一 国内层次上国家利益建构变量的选择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建构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方法而存在的,其研究对象和领域很广,如家庭、国内社会、国际体系等。温特的议程只是把“国际体系”作为其研究的问题领域,探讨的是国际体系的观念结构、民族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等变量之间的互构关系,并据此建立了他自己命名的“关于国际体系的建构主义理论②”。但在国际关系中,建构主义的研究领域远不止这些,它至少还可以延伸到国内社会。那么,国内层次上的哪些变量可以影响国家利益的确定?如何选取它们?本文借鉴罗杰·希尔斯曼等人在研究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出的“黑匣子模式”来选择国家利益建构的变量。
罗杰·希尔斯曼等人先后提出了经典的“黑匣子模式”和改进后的“黑匣子模式③”。经典的“黑匣子模式”提出政策制定只需要考虑权力的作用,认为“就其动机、目标(利益)和行动而言,一切黑匣子都是相同的。不同在于它的力量的强弱④”。在改进后的“黑匣子模式”中,希尔斯曼等人认为以下一些因素对国家的决策有效:(1)国际格局以及国家在这种格局中的相互作用;(2)意识形态、文化、民族性格;(3)政治领导人及其公民在情感上受到历史经历的强烈影响以致影响到国家本身的行为方式,如“慕尼黑心理”导致了在谈判中不愿意让步的态度;(4)决定国力强弱的诸多因素,有时重点研究战略地理学;(5)试图改进政策行为的逻辑,研究讨价还价的过程,设计各种政治战略中的行动⑤。改进后的“黑匣子模式”既包括了物质性因素,也包括了观念性因素。同时,有些因素并非存在于国内层次,而是存在于国际体系层次上,如国家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国家的相对实力等。
尽管影响决策的因素并不一定可以影响国家利益,我依然假定上述所有因素同样可以参与国家利益的确定。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由于建构主义具有鲜明的理念主义倾向,考察的是观念、文化等因素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因此本研究不考虑物质性因素,如国家实力、地缘位置;(二)正如前面所限定的,我是在国内层次上进行本项研究的,因此也不考察存在于体系层次上的因素,如国际格局、国家的相对实力等。综合以上考虑,我在这里选取了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两个因素作为在国内层次上建构国家利益的两大变量,假定它们对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可以发生建构作用。
二 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
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长期以来,学界、政界总是具有将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对立的偏好。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立实际上就反映了这种区分。不少学者在比较冷战时期与冷战后的国家冲突的原因时,一味强调冷战时期是一种意识形态冲突,而冷战后则回归到国家利益的竞争,其潜在话语就是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本质上是对立的。国家在追求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往往要牺牲国家利益;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必须在国际关系中淡化意识形态的色彩。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将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二元对立的观点,无疑影响了我们对意识形态与国家身份和利益关系的理解。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果真有这样鲜明的关系结构吗?以下我们通过考察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及政治功能来分析二者的关系。“意识形态”是18世纪末由FaGuo哲学家德·特拉西在其著作《意识形态原理》中首先创造出来的,他认为意识形态是关于观念的科学,指的是一种关于特定使命的科学学说;力图通过抑制人的偏见,并以理性至上的思想武装人,最终达到服务人、拯救人的目的。特拉西本人曾设想意识形态应是中性的、技术性的概念,但是后来还是赋予了它很高的道义价值和使命感。在特拉西之后,“意识形态”作为一个概念被给予了不同的界定和解释。综合起来,主要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内涵。曼海姆在其著作《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区分的两种意识形态实际上包括了广义和狭义的内涵。狭义的内涵实际上就是曼海姆提出的“特殊的意识形态”,根据他的解释,“当‘意识形态’这一术语表示我们怀疑我们的论敌所提出的观念和主张时,这一概念的特殊含义便包含在其中。那些观点和陈述被看作是对某一状况真实性的有意无意的伪装……这些歪曲包括:从有意识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地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①”。国内学者王逸舟认为,“特殊意识形态”一般都以国家为背景,它总是带有抬高自我、贬低对手的内容特征和通过国家宣传机器向大众强制推广的形式特征②。
广义的意识形态被界定为一种建立在明确的世界观之上的自我规定和自我辩护的信念体系,它也是曼海姆界定的“全面意识形态”,指的是一种世界观或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彻底信奉。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意识形态并不限于某个阶级和集团,它是普遍存在的,包含着一整套对世界的看法和理解。经济学家诺思曾分析了理解意识形态功能的3个要点:(1)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时间精力)的方法,个人用它来同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个人的决策过程简化;(2)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正义、公平等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这显然意味着存在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几种对立着的理性认识或意识形态;(3)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③。意识形态的主体可以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反映的是这些团体中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认识、思想、信仰和价值。它是这个团体中每个成员对周围世界以及团体本身的认知体系,反映了该团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为团体的集体行为提供合法性辩护,同时也对个人行为提供一整套约束。但是在任何国家中,作为政权合法性依据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有一种。它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意识形态是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特征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饰现实的联系④。这里实际上体现了意识形态的狭义内涵。同时,作为广义上的意识形态也的确构成了政治行为的终极目标。如美国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不仅作为国内的主流价值观,而且通过各种途径把它推广到国外。
从意识形态的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它与国家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首先,根据建构主义理论,利益的判定来自身份的确定。国家存在多重身份,包括团体身份、类属身份、角色身份等①,其中类属身份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广义)意识形态。信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其类属身份不一样,必然导致国家利益的不同。在这里国家利益与(广义)意识形态不仅不是对立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构造国家身份而直接成为国家利益的导向。以美国为例,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不仅为美国两党政治提供合法性支持,而且本身已成为其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通过意识形态的视角,发现、选择它的国家利益。对美国政府和人民来说,意识形态———民主、自由的价值观都关系到美国的安全,它已经成为美国国家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近年来观察到的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在美国国家利益判定的问题上,同样都强调战略安全利益和民主自由价值观的输出,由此导致了两党政策取向趋同的现象。
以上我们考察的实际上是广义的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至于狭义的意识形态,它是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如果我们接受现实主义关于国家利益的确定是追求政治权力,那么“正是政治的本质,迫使政治舞台上的演员利用意识形态来掩盖其行动的目标,政治行动的直接目标是权力②”。这就表明,狭义的意识形态只是将意识形态作为追求国家利益的工具,它改变的只是国家的政策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意识形态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构成了一国的国家身份和利益,它对国家利益事实上起到了建构作用。狭义的意识形态只是作为国家谋求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很难区分一国对某种意识形态的遵守是出于追求自我利益的需要,还是真正认识到它就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导致了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复杂性。
三 政治文化与国家利益
温特强调国家间的政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温特区分国家间政治文化的标准是根据对暴力的不同理解,所以温特提出了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那么一国国内的政治文化对国家利益将产生什么影响?每一个社会都把自身特色的规范和价值观传给它们的社会成员;同时社会成员根据习得的观念、习俗和文化,对政治系统的运作提出自己的要求,对政治系统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提出希望。这种有关政治系统的信念、象征和价值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简单地说,政治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关于政治生活的心理学③。政治学家西德尼·维伯把政治文化定义为“由得自经验的信念、表意符号和价值观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规定了政治行为所发生的主观环境④”。维伯主要是从人们如何看待政府的角色以及政府应该如何组织的角度定义政治文化的。阿尔蒙德和维伯在《公民文化》中对政治文化进行了更详细的概括。它们是“使用文化概念许多含义中的一种,即对社会对象的心理取向。当我们谈到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时,我们指的是:作为被内化于该系统居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之中的政治系统”①;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对象的取向模式在该民族成员中的的分布,这种取向涉及到对象和关系的内在化方面。它包括:认知的取向,也就是关于政治系统、它的角色和角色的承担者,它的输入和输出的知识以及信念;情感的取向,或关于政治系统、它的角色、人员和行为的感情;评价的取向,关于政治对象的判断和见解,特别是那些涉及价值的标准和准则,可以和信息和感情相结合的政治对象②。对政治文化内涵的界定,各位学者虽然莫衷一是,但是基本上都认为政治文化反映的是民众的一种政治心理,涉及到对政治系统的认知、情感和判断。
政治文化作为支持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心理因素,其功能包括:它是政治体系存在和维持的基础,影响了政治体系中政治制度的模式选择,决定了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制约了政治体系的变革和发展③。从政治文化的内容和功能中我们可以发现,政治文化对国家利益的形成、演变可以产生某种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但从长期看,它可以通过各种复杂的建构机制,建构某一国家的国家身份和利益。
首先,政治文化涉及到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如果某一政府不能得到公民的合法性认同,那么该政府做出的任何决策就很难符合公民的意愿,也不可能取得公民的认同。在这种情形下,由政府认知的国家利益就难以得到公民的认可。
第二、不同的政治文化可以有不同的国家政治制度模式,而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确定国家利益行为主体及其关系的不同。例如,日本和美国虽然都选择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但是在政治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则有所不同。日本国民人出于对天皇的特殊情感和价值取向,认为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是国民的精神支柱。日本政治文化的这一特点,使得美国在二战后对日本政治体制的改造中仍然保留了天皇的地位,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对北美13个殖民地的人民来说,英王是残暴统治的象征。因此,在美国独立战争后,没有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政体,而是建立了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这两种不同的政体使得日本与美国在确定国家利益的行为主体时,存在着明显差异。天皇在日本国内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权力干预政策的制定,也没有权力确立日本的国家利益;但是美国的总统却具有最高决策者的地位,是确定美国国家利益的最后变量。因此,不同的政治文化对国家利益的确定产生了不同的作用。
第三,政治文化的不同功能决定了对国家及其利益的不同认知。阿尔蒙德根据政治文化的功能确立了体系文化、过程文化和政策文化3个层次④,其中体系文化指政治体系的成员对于政治体系以及体系的政治权威和权威人物合法性的政治倾向。它包括社会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意识、对体系内政权以及权威人物的认同与否。这都决定了体系生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国家认同意识的危机,就有可能引发重大的政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如在南联盟科索沃的阿族人***就是一个例证。
过程文化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过程的一整套认识和评价,主要涉及对社会成员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力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阿尔蒙德和维伯在《公民文化》中区分的3种类型的政治文化就是一种过程文化,它包括参与型、臣属型和地区型。在参与型文化中,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关心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认同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相信自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治。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可以有效地维持民主的政治体制。在臣属型的文化中,人们尽管知道自己是国家的公民,也关心政治,但却是以一种被动的方式卷入的。个人只是受政治影响的客体而不是一个政治的积极参与者,这种文化很难产生和巩固民主政体。在地区型的政治文化中,人们没有觉得自己是国家的公民,只认同于周边的事物,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没有自豪感,没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激情。在地区型的政治文化中发展民主是非常困难的。这3种类型的过程文化,直接决定着体系成员为实现目标同他人合作的意愿。个人特别是精英人物之间以及体系内各集团之间的疏远和敌视很可能导致政治冲突,并给正常的决策过程造成困难。因此,这3种过程文化意味着建立不同政治体制的可能性,而不同的体制建立必然导致对国家利益认知和实现的不同。
政策文化是指政治体系成员对公共政策的倾向模式,即在选择什么样的政治行动来实现社会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标上,政治体系的成员所表现出来的倾向。它对国家利益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例如,是通过街头的示*抗议,实现某些政策目标,还是通过院外压力集团的活动对政策施加影响,就反映了不同的政策文化。
总之,一国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变化,不仅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而且从长远看,它必将影响公共舆论、选民投票、利益集团、政党政治,从而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确定和改变产生影响。如果说,意识形态是通过政府作为主体确定国家利益的,那么政治文化则是通过社会的、民间的力量,通过公民对国家和政府、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府运作进程的认同而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的。
以上本文初步探讨了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与国家利益的建构关系。通过图表可以比较温特在体系层次上的框架和本文的框架(见表1)。当然,本文的目标是建立研究国家利益在国内层次上如何建构的分析框架和模式,其他相关变量也完全可以放到我的框架中,以求更客观、科学地确定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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