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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犯罪人员信息库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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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08:3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杨维汉)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这个文件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
“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个文件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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