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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2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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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马丁·怀特的学生,赫德利·布尔赋予国际社会三个目标,首先是免受伤害,再者是遵守与实现达成的协议,其次是保护私有财产。他并认为这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elementary)、第一位的(primary)和普遍的(universal)的目标。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布尔和怀特所走的道路是截然相反(diverging) 的。怀特主要考察了大量的其他的国家系统(当然也包括了早期欧洲国家系统的形成),而布尔则主要考察一种国家系统——欧洲国家系统以及它如何转变为全球国 家系统,和它的机械论、制度以及道德困境。而布尔和沃特森的《国际社会的扩展》在某种程度上基本上兼顾了这两个方面。(23)布尔从国家组成国际社会这个 基本观点出发,分析了世界秩序或国际秩序如何得以维持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他尤其认为,如果国际社会不存在,那么国际制度将不能发挥作用。事实上,布尔考 虑的是要使国际制度正常发挥作用,必须以国际社会的存在作为其背景。他认为,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等国际社会的制度,同国际秩序的维持有着密切 的关系。他在探寻世界政治中的秩序这一问题是,发现在现代多国体系的历史中有三种相互竞争的思想传统:①霍布斯主义的或现实主义的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 一种战争状态。②康德主义或世界主义(universalist)的传统,它认为在国际政治发生的场所是一个潜在的人类共同体。③格老秀斯主义或国际主义的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是发生在一个“国际社会”中的活动,或者是发生在一个由于其它成员在无政府状态下苛求秩序因而就能够形成秩序的共同体中的活动。对于此,有的学者(如Nicholas J. Wheeler and Tim Dunne)则认为布尔更多的是一个普世主义者(universalist),因为他们认为布尔的着眼点更多的是在于整个人类中其个体的福利(welfare)。(24)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出,布尔的这三种视角(或)传统预示了构成国际关系学科基本内容的各个分支学科:国际政治、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我们也可以看出,布 尔对国际社会无政府体系的论述显示出,秩序既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它实际上反映了三种因素同时存在:为获取权利而开展的战争与奋斗,跨越国境的团结一致与 相互冲突以及相互合作。
对于布尔的这种观点,巴里·布赞就理解为是国际社会不必在各国拥有一致的文化这一基础上生成,而可以通过交往中逐渐培养出来的共同利益观和整体归属感来塑造。(25) 他同时指出,对于无政府社会中潜在的进步,布尔是变的逐渐悲观的。布赞认为,一旦国际社会的存在成为现实,那么国际关系将进入一个更自觉的状态。他同时指 出国际社会不仅是理解国际关系的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思考角度,而且也是促进国际政治发展的一种政策。事实上,布赞则更倾向于运用“世界社会”(world society)来代替“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的概念,因为“国际社会只有在世界社会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意义”,“如果没有世界社会提供最起码的帮助,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怎么可能转化为国际社会呢?”(26)
到了今天,同样来自西方的学者亚历山大·温特在构建其时下流行的建构主义观点时说:“我认为,无政府状态在宏观层次上至少有着三种结构,属于哪种结构取决于什么样的角色——敌人,竞争对手,还是朋友——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我借鉴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和英国学派的语言,把这些结构称为霍布斯结构、洛克结构和康德结构。”(27)英国学派对后世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从中可见一斑。
当然,英国学派也并没有把视野仅仅局限于对国际社会的理解上。他们也详细论述了国际干预问题和人权问题;深刻剖析了欧洲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向全球体系扩张 的过程以及世界范围内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的特征;全面透视了“文明”的标准问题以及对联合国也做了专门的立项研究。
第四 对英国学派的几点评介
首先,在理解了英国学派(或国际社会学派)的“国际社会”这个核心概念之后,可以看出,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被视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的,这个国际社会显然是“欧洲中心论”(Eurocentric perspective)的翻版,即根植于源于欧洲的国际体系以及对大英帝国的追忆,而且这一理论显然夹杂着英国人在二战之后从国际体系的大国序列中消失的失落感。就连有些西方学者也认为,这种国际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就象一个同心圆(a dual circle),处于核心的圆是由欧洲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它们是平等的并且有着共同的文化;而处在外部的圆则是基于一定的规则、利益和制度与欧洲国家有联系的其他国家——但不具有共同的文化、规则、利益和制度。(28)事实上,布尔最为担心的仍然是随着占绝对支配地位大英帝国权势的衰落,同时伴随着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迅速发展,国际社会能否在20世纪里存在下来。“布尔产生这种观念的根源可以上溯到,他对支撑欧洲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会在20世纪全球化过程中衰落(shrink)的深深担心。” (29)同时整个英国学派在谈论到英国对外侵略、建立殖民地的那段历史时,也多用委婉语“海外的扩张”、“欧洲国家社会在全球的扩展”、“全球政治的单一化”、“一体化”、“融入”、“欧洲国际社会的全球化”等来代替。因此,英国学派所提出的“国际社会”用“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community)来表述似乎更为确切。这也是为什么怀特、布尔这些老一代的学派先驱对一定要创造出一个不同于“国际体系”的“国际社会”概念的根本原因。
在他们眼中,欧洲列强在相互交往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不适用于它们与诸如东方的王国、伊斯兰世界的酋长国以及非洲的部族等较为弱小的国家或政治实体之间 的关系的。他们认为当今的国际社会如果有一个文化基础的话,那么这个基础指的显然不是什么全球文化,而应该是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大国的文化。基于此,我们可 以看出,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决不是一个多样化的和谐世界,而是一个英国价值(包括基督教价值观)主宰的世界,这个国际社会的原型是曾经辉煌的大英帝国及其 附属地,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进入这个国际社会。这与中国传统哲学中所主张的“和而不同”是相背离的。
事实上,英国学派的这种观点是在十九世纪以后,英国生物学家查理·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等进化论者提出的把单纯的一系列进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欧近代文明作为所有文化顶峰的文化一元主义的现代“变种”。这一主张反映了存在于近代产业社会的 各种状态中物质文化和生产社会的特征。“从提高物质文化的观点来看,它没有把所有文化加以同等对待;在其价值方面,也只把民主主义和自由视为人类最高的普 遍价值和目标。”(30)在近代则是由于欧洲列强凭借其现代技术和工商业优势来侵蚀、瓦解或重新塑造了世界其余地区的经济生存方式。欧洲基于其先进技术、 社会政治组织和扩张主义精神优势的那种军事力量击败了非西方民族的几乎所有武装抵抗。同时,欧洲文化则严重地动摇或损毁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世界众多人口对本 土文化的自信,影响或左右了他们、特别是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甚至思维方式。(31)对于此,布赞也毫不掩饰的认为,“欧洲民族优越论”是一个事实,因为成为第一个世界政治中心的既不是美洲,也不是亚洲与非洲,而是欧洲。所以欧洲的历史表明了这种优越论是由欧洲历史本身的发展所证明的。对于此,甚至当今西方学者如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仍然认为“普世文明”一词可以指西方文明中的许多人和其他文明中的一些人目前所持有的假定、价值和主张。这可以被称为达沃斯文化。
对于国际社会有西方学者同时指出,“即使当整个世界都接受了英国学派所描绘的这种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那么每个国家怎样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和价值标准去定义和实施这些目标呢?” (32)以及对于如何区分利益(interests)和价值(values)等这些,英国学派的作家显然给故意忽落了。
其次,英国学派在批判美国国际关系“物质性”,而过分强调观念、文化在国际关系中的因素时,我们对这种文化凝聚力的作用以及其出发点也应该产生思考。历 史告诉我们,文化的凝聚力有时是非常脆弱的,它很容易被战争状态所摧毁。纵观人类历史,文化在国家间关系所起到的作用是很重要,但它从未成为国家或民族关 系中的最主要的因素。从冷战后的世界现实来看,使国家间产生凝聚力的主要因素仍然是经济利益和权力平衡关系方面。从中也可以看出英国学派的出发点和终极目 并非简单的强调文化因素,其主旨则是以文化因素消解国际政治的真实意义,其实践结果必然是推动西方“核心国家”联合同类文明以打击、遏制异类文明。
再者,如上所述,英国学派在强调习惯法在国际社会中维持国际秩序的作用的同时,对习惯法性质的界定是很混乱。事实上习惯法不是法律,因为我们在讨论习惯 法时显然是与处于法律体系当中并且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进行对比而来的,从中可以看出它既不是国家制定或积极认可的,也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当然也无法得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我们也无可否认习惯法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法的性质,起着法的作用和规范。实质而言,一 个国家也当且仅有一个法律,因为在国家制定法之外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可以与国家法并驾齐驱的或者说是附属于国家法的另外一个所谓的“习惯法”的存 在。事实上无论是在维持国内人们生活还是在维持国际社会当中人们交往时,真正起作用的并不是这种所谓的“习惯法”,而只能是国家法以及各种习惯或其他各种 规范。同时,笔者认为,我们也不应该把各种规范随意地、人为地、想当然地把它“加冕”为法,更不应当把“法”作为商标任意贴在各种名称上,这样做大结果只 能是“泛法律主义”,结果只可能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在国际交往中自觉不自觉的产生误导和误解。
再者,我们知 道,布尔对均势的论述,是从法泰尔对均势的定义出发的,既是“没有一国处于优势地位或能对其他国家发号施令的状态”。据此他把均势具体形态分成了四种,并 给予了经典的阐释。但是,他同样认为“如果强国一定要向弱国扩张的话,那么从维护国际秩序的角度来看,强国之间不爆发战争要比爆发战争略胜一筹……”,在 他后来的论述中,布尔显然认为均势的作用更多的是维护国际秩序,“但是我一直在阐述的理论并不认为国际体系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均势倾向,只是为了维护国际 秩序而需要保持均势”(33),并且对这种作用深信不疑。即使在布尔论述国际社会时也同样认为,维护国际独立的目标应从属于国家社会本身独立的目标,也就 是说维护特定国家的独立地位应该服从于维持体系本身的生存这个目标。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学派事实上是赞同国际社会中的“森林法则”存在的,并且不允 许被侵略的国家有反抗的权利,至多只能有“沉默的反抗”。
再者,如斯坦利·霍夫曼就指出,布尔在分析权利和国 际社会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其论述是不大清楚的,尽管在冷静地分析秩序与正义(特别是人权)关系的时候,对此做了一些解答。他认为,布尔没 有深入探讨“共同利益”这个具有争议性概念的含义,也没有解释这个共同利益到底从何而来(是外部制约的结果呢,还是内部压力的产物?)以及如何变得具有约 束力?(34)这当然也是整个英国学派的一个缺陷。再如布尔在讨论规则的合法性时就认为,如果规则具有合法性,那么其效力就不需要依赖于制裁或者强制性措 施。在这里,布尔既没有定义什么是“合法性”(是合乎国际社会中的共同规则呢,还是合乎国际社会中的共同制度?),当然它与现实也并不符合。在很大程度 上,可以说英国学派的研究还仍然处于前科学的状态,他们津津乐道的也仅仅是一个乌托邦式的“国际社会”,同时他们又反对理解现实的国际社会。这样一种方法 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哲理的思想,但是对于人类知识的积累和对国际关系事实与规律的探索来说是不会有大的帮助的。
最后,英国学派所标榜的学术价值中立也受到了更多的质疑。回顾英国学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第一代英国学派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活跃的,而这个年代正是大英帝国全面走向衰亡的年代。而第二代英国学派所活跃的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 代初也正是英国国内修正主义者围绕“帝国道德”进行大争论的年代。因此,尽管英国学派竭力宣扬自己的学术研究不是政策研究和时政研究,但是从中可以看出, 事实上,他们的学术研究并没有摆脱政策研究和时政研究的影响,反而可以说正是由于受对帝国命运所产生的忧虑的驱使,想尽力影响英国的政策走向的一种学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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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1-1
(34)[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1-1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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