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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网在2004年12月4日、6日和11日先后刊载了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苗怀明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吕小蓬就后者博士论文“抄袭案”所展开的批评和反批评的三篇文章——《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对〈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一文的答复与声明》和《再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驳吕小蓬的所谓“敲诈”说》,笔者对其中的是非曲直不敢妄加评论,因为这样严重的指控需要业内独立和权威的人士做出评判,像笔者这样的外人不该置喙。让笔者感兴趣的是争议过程中所卷入的人与事。
这个事件有两主角。主角一:苗怀明,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1999年7月在北京师范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主角二:吕小蓬,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副教授。2002年7月在首都师范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古代小说中公案因素的文化探析》。该文后以《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为题,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这个事件还有三位配角:段启明,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他是吕小蓬的导师;张俊,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他是苗怀明的导师;萧相恺,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明清小说研究》杂志主编,古代小说资深研究专家。
据苗怀明说,由于他对公案小说研究方面曾下过多年的功夫,对本专业研究动态十分关注,所以在“朋友”处得知即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出版后,急忙购买一本,对比自己的博士论文,发现该书的“抄袭相当严重。”但是,在“吃惊”之余,苗怀明没有直接与吕小蓬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交涉联系,而是“随即将此事告诉”萧相恺先生。在向萧先生具体指证吕小蓬书与自己论文的“相同之处”后,萧先生让苗怀明查找更多、更为充分的证据,“并打电话将此事转告吕小蓬的导师段启明先生。”苗怀明没有给出这一过程的具体时间,但从下面段启明就此事在2004年1月16日给苗的回信看,肯定是16日之前。也就是说,在吕书出版(1月)的第一时间,他就得到该书。
在段启明的答复中,他又把苗的导师张俊拉进来了:“怀明兄:萧老师已转告我,您发现吕小蓬的书中用了您的论文中的思路和观点,我立即请吕小蓬进行查对,目前她正在作。昨天去见了张俊先生,告知此事,因吕小蓬的论文张先生评阅过,我们都极关注,我们希望您能把发现的问题告诉我们,即把吕书与您的论文中的相关页码见示。因为我们两人年纪都大了,查对起来很慢,而又不想听吕小蓬的‘一面之辞’,只有给您添麻烦了。近年来,您在学业上作出很多成绩,我们都很高兴。何时来京,欢迎到舍下相聚。谨祝春节好。段启明 元月十六日匆匆”。从这封信来看,段的态度很显然非常积极。但是,将张俊先生提出来,增加了此事的复杂性。“吕小蓬的论文张先生评阅过”,这暗示着,作为苗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张俊认可了吕文。这里有两种可能,或是他已经忘记了自己三年前的弟子苗怀明写了些什么,或是认为吕文没有抄袭现象。遵照萧与段两位前辈所嘱,苗于4月中旬写出揭发吕小蓬抄袭文章的初稿,将自己所发现的部分抄袭证据列举出来,并表示希望吕小蓬能进行正面回应,予以反驳、申辩。“同时表态想在报刊上公开此事,说明真相”。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苗不仅把文章寄给段、张两位先生,同时还“呈请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董健先生等资深专业人士指教。”正是在表示要付诸舆论以及多位“资深专业人士”获悉此事的背景下,事态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同在北京的段、张两位教授对此事进行沟通(“昨晚,恰巧段启明老师来一电话”,见张俊给苗怀明的信)后,他们分别(5月12和16日)写信给苗,转达了吕表示的“直接沟通”“交换意见”的看法,他们显然都是希望苗能够接受吕的这一意见。
这里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段的态度。在给苗的第二封信中,他的语气完全不同与一月的第一封信。他写道:“苗怀明同学:来件收到,已遵嘱转交。吕小蓬同学近期将与您交换意见。谨此奉复。段启明 五月十二日月”。它从原来中国学界通讯中典型的“称兄道弟”的亲切表述,变成了官样文章。这当然让苗怀明“感到惊讶”。“因为段先生看完笔者的揭发文章后,并未表明他本人对此事的态度,再者也未见吕小蓬表明态度,进行辩解、反驳,只是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
在“惊讶“之余,苗怀明并没有告诉读者这一变化的原因。实际上,合理的推测有两种可能性:1、段认为苗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吕的抄袭,小题大做;2、苗把材料给“董健先生等资深专业人士指教“做法,特别是想在报刊公开此事的表态,坏了学界“家丑不外扬”的潜规则。从吕小蓬反驳文章的陈述来看,这两个因素都存在。在看到苗的指责材料(估计是其导师给她的):“当即对双方的博士导师详细谈了我的看法、态度,并请他们转告苗怀明:他的‘抄袭’之说既不属实、也不能成立,如他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申请专家鉴定来解决问题,但如果在媒体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我则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看来,两位导师并没有听苗怀明的“一面之词”,也看不出他们推动吕认错的表示。对这个过程,苗怀明当然不知道。因此,当吕拒不认错、而是表示要与直接平等的“交流”时,苗怀明深感气愤。但是,他还是没有直接找吕理论,而是再度“把这一情况转告萧相恺先生,萧先生由于和段启明先生、张俊先生及笔者本人都是很好的朋友,他认为吕小蓬主动提出要“交换意见”,“交换一下看法,进行一下沟通”,表明其态度是想内部解决,既然如此,不妨给她一个机会,先不要把文章公开发表,并自告奋勇,表示愿意在中间做调解人。”
此时,苗、吕两人笔墨官司,还是场外围战,没有直接交火,但却把双方的导师还有一个萧先生等三位学界前辈卷入进去。苗解释了接受萧先生调解的原因:“笔者听从了萧先生的劝告,之所以同意,一是因为担心公开此事会伤及段先生,毕竟段先生是笔者一直十分尊敬的前辈学者,和笔者也较为熟悉,为笔者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答辩付出了很多劳动,笔者心存感激之情。伤及他是笔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一是笔者看到吕小蓬想“交换意见”,想来南京,或请笔者去北京进行面谈,并没有进行申辩、反驳,觉得她的态度还算可以,可以给她一个改过的机会,加上平日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时间精力有限,所以也不想将事态扩大;一是因为萧先生为人热情、正直,在学界有着很好的人缘和口碑,平日对笔者的学业、生活十分关心和了解,经常言传身教,笔者从他身上学习了很多东西,对他是完全信任的。“
一直到9月初,萧先生的调解没有起色,吕依然没有直接表态。苗本人的愤怒没有因时间的过去而消失,“觉得再也无法忍受吕小蓬这种遥遥无期的拖延,只得向张俊老师写信,提出吕小蓬缺乏诚意,虽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但迟迟没有消息,无奈之下,只好将此事公开,同时请他向段先生转告笔者的歉意。张俊老师很快将笔者的意见转告段先生。就这样,在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近4个月之后,9月14日,笔者终于接到吕小蓬写于9月10日的第一封来信。”
直到这时,这场笔墨官司的两位主人公才直接交火。据案发已经过去了9个月了。直接交火的结果是不欢而散,苗最终在12月将事件公布于众。从这个事件的过程可以看,一起并不复杂的学术争议事件,本来应该以当面锣对面鼓的直接讨论形式,来进行澄清和解决。在双方形成不了共识的情况下,再寻求制度或法律上的解决。但是,这场争议的两位主角却无意于此,而是采取了寻求过去导师和学界前辈的调处来“摆平”,将一起简单的学术争议引入到复杂的人际网络之中,无端消耗了其他人的时间和精力,但最终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还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发展到似乎需要靠法律来解决的“诽谤”或“敲诈”的程度。这大概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从这个事件中,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一,学术仲裁制度的阙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一个学者认为自己的权益(这这个事件中是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究竟该采取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似乎没有明确的渠道。苗怀明的第一篇文章曾经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但认为该法“虽然明文禁止剽窃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抄袭、剽窃的事实认定问题、对抄袭行为的具体惩处问题等。”实际上,这类专业性极强的学术争议并不适合用法律来解决,这可能也是为什么没有实施细则的原因。此类争议最有效的途径应该委托本专业学术共同体(在美国就是各个专业学会)来进行仲裁。随着学术的发展和繁荣(且不去管它是真繁荣还是假兴旺),随着学者维权意识的强化,此类学术争议在所难免。由主管部门,或者各专业学会来确立一套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程序来解决或仲裁学术争议已经刻不容缓。
第二,在制度阙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事论事的直接交流或许更为可取。苗怀明与吕小蓬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但似乎仍然不能摆脱与导师的某种依赖关系。事发后,苗首先求助于学界的前辈,随后双方又依赖“过去的”导师的协调。这绝非正常现象。虽然涉案的是博士论文,为原来的导师所指导,但是,博士论文的著作权是博士本人,而不是导师。导师并不对其中的任何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引入导师和学术前辈绝非好的选择。同时,这一事件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目前研究生培养制度中手工作坊式的“师徒关系”真的应该寿终正寝了。因为,复杂的师徒关系扭曲、甚至阻碍了正常的学术批评。就像苗怀明给吕小蓬信中所云:“我之所以同意和你交流,主要是看段老师的面子,否则,我早公开此事了。如果你不想公开此事,内部解决,则必须在承认抄袭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当事人就事论事的直接交流虽然更为可取,但这绝不应该是一般民事纠纷中的“私了”。学者有学者的尊严,但这种尊严应该是事实的澄清与责任的认定。当然,在特定的情形下,必要的经济赔偿乃至惩罚是必要的。
2004-12-14
(感谢任东来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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