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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我诉周叶中、戴激涛剽窃我的拙作《论共和国》、《在论共和国》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第33审判庭宣判了。判决结果是: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驳回我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如此惨败的结果,可能不出许多有洞察力的人的意料,但却是我和我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先生所难以思议的,因为我们最了解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尽管此前有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例如禁止媒体报道、不给旁听机会,等等。
就在7月17日晚上,我与刘军宁博士通话时,还说我应该不会败诉,因为事实太清楚了,如果判我输,意味着法院为一个剽窃者付出政治代价。刘军宁博士说,“是啊,那就把体制也牵扯进去了”。
当我看到判决书上的结果时,过了好几分钟以后,才接连说了几句话:“荒唐!”“法院为什么要为这种事情付代价呢?”“这个案子将会在司法史上有名,因为荒唐而变得更有名了”。“此时此刻,著作权法已经被停止实施了”“在大学校园剽窃之风愈演愈烈的时候,你们的判决鼓励了什么?”
晚上,我在“世纪学堂”上看到一个网友的评论:“我们之所以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那是因为心底还残存着某种希望。周叶中案的判决.让心存天真的人们万念俱灰。”这句话所表达的对现实的绝望,颇有点让人心酸。
这是一个政治判决,而不是一个司法判决。看来,我是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因为我的历史,因为我的特殊身份。
这样做是否公平,虽然常人的想象力是有限的,但每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做出判断,正如本案案情之简单、事实之清楚,即便是个盲人,摸一摸也知道是非对错。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真相,我针对判决书中那些热昏的胡话,整理了一份材料附录如下。它包括了我的基本证据、剽窃者的辩解和法院的观点。
此案在5月12日开庭审理时,《财经》杂志曾发表这样的评论:“学术打假、反剽窃问题不得不诉诸司法解决,周案或可成为中国学术自律与他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样本。”
现在,样本出来了,似乎不再可能改写成另一个样本。为了一个剽窃者,法律被叫停了。
附录:盲人都能判的案子——抄了还是没抄
按语:2005年11月23日,我在网上发表《博导,还是“博盗”?——武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和学生抄袭剽窃纪实 》,列举了36段文字作为证据。今年3月15日,诉至法院时,提交了一份“抄袭清单” ,其中包括46段文字。去年11月,周叶中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包利敏采访时,声称自己完全遵循了学术规范,是人民出版社将所有注释删除了,原因是我的身份。但在应诉时,周叶中等又换了说法。他们声称涉案段落是自己“参考借鉴”其他学者的著作、文章独立创作的,回避了为什么他们的表述与我的雷同,还声称涉案段落是“公知知识”、“学界通说”,按照学术规范,可以不加注释。法院在判决书中也附和了周、戴的所有无耻抵赖,宣称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证实,人民出版社删除了4处涉及我的注释,其中2处在“抄袭清单”之内,但法庭也认为人民出版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以下内容,依照法院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次序排列。
一、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经比对,其中7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周叶中、戴激涛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7处。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代理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主张其中有5处,即第33、34、35、38、45处,在表述上差别很大,不构成抄袭。
第三十三处:
原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4页)
被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日益强大的生命力。——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5页
第三十四处:
原告:古代混合国家??????它们所表达的共治、平衡、牵制的愿望,是永远值得发扬光大的。——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主义所表达的共治、平衡、牵制的愿望,永远值得发扬光大,永远值得今人景仰与借鉴。——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7页
第三十五处:
原告:以人权为原则实行法治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更好地体现了这些观念和精神,从而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这些观念和精神历久而弥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4页)
被告:共和理想??????属于全人类,而不仅仅属于西方;共和主义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弥久而愈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值得当代中国宪政事业品味和借鉴。——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7页
第三十八处:
原告:古代共和主义可以定义为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织政府,由代表这些成份的几个部门分别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制主张和做法。——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主义的特点是,由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织政府,由代表这些成分的几个部门分别行使政府权力。——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09页
第四十五处:
原告:共和政体需要公民美德、公共精神,需要良好的道德习俗来支撑。——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20页)
被告:共和国需要公民美德、公共精神,需要良好的道德习俗来支撑。——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0页注:此为《论共和国》全文六条结论之一。
二、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明分别是哪9处。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代理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主张有20处,即第2、3、4、7、8、9、10、14、15、16、17、25、31、32、36、39、40、41、44、46处,系公知的历史知识和学界通说,无需加注释。
第二处:
原告:哈林顿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而是一个土地所有平衡论者,他非常注意政府制度的经济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亚里士多德有相同的视角。他认为,无论哪个阶级占有了半数以上的土地,单凭经济上的需要也会控制政府。如果国王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如果少数贵族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的就是混合君主制。他是在英国内战时期写作的,他认为那时土地所有权已转移到了中间阶级手中,所以,英国迟早会变成一个共和国。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哈林顿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哈林顿主张选举“天然贵族”,即主要是绅士来领导共和国,因为他认为平民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拉平经济差别的手段。——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作为一位共和主义者,哈林顿一开始就极度关注政府制度的经济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亚里士多德有相同的研究视域。在他看来,无论哪个阶级占有半数以上的土地,单凭经济上的需要也会控制政府。如果国王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如果少数贵族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应的就是混合君主制。他认为,英国内战时期,土地所有权已转移到了中间阶级手中,而平民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拉平经济差别的手段。所以,英国迟早会变成一个共和国。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哈林顿主张选举“天然贵族”,即主要是绅士来领导共和国。——摘自《解读》第一章第9页
第三处:
原告: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以及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就是共和的“混合均衡政体”。——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页
第四处:
原告: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可贵。——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和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著作,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尊贵地位以及当时备受崇奉的状况。——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13页
第七处:
原告: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议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加强了民主成分比例。——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192页)
被告: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其中,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公民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议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实际上均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因而加强了民主成分比例。——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3页
第八处:
原告: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斯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法律思想源源不息的主流。——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6页
注:此处原告后来发现韦尔杰里奥似乎不宜于与其他人相提并论,但被告抄袭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跟着出了差错。
第九处:
原告:“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古典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宪法”、“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即由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混合均衡政体。——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6页
第十处:
原告:严格意义的古代共和国是混合均衡政制,混合与均衡就是它们组织政府的总原则。具体言之,古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是:1、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份即君主、贵族和平民,2、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组成民众大会,选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为其准备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4、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民众大会的决议与立法。——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古代共和国是混合均衡政治,混合与均衡是它们组织政府的总原则。……古代共和政体设置的具体方案是: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分即君主、贵族和平民;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议事机构);公民(男性)组成公民大会,选举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公民大会的决议与立法。——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7页
注:此处是原告从一位海外作者作品中概括出来的,并非全是原著原话,但被告不经核对原著就直接照我的引用,以原告注明的出处为出处。
第十四处:
原告:贵族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并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于公共事务,更容易在管理上体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此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一般而言,贵族拥有富足的财富和显赫的家庭背景,他们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贵族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更容易在国家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精英治理有着直接关系。——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0页
第十五处:
原告:不过尽管古罗马是贵族共和国,它毕竟有正式的制度构架以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性混合均衡政体显然也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虽然古典共和国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国,但它们有着正式的制度措施试图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而且,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混合均衡政体显然更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3页
第十六处:
原告:共和理论在历史上首先是以混和(均衡)政体思想的形态出现的。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理论在历史上首先是以混和均衡政体思想的形态出现的,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它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5页
第十七处:
原告:这里只说古代作家即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前面所说的纯粹民主,即古代作家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1、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对政局的影响很大;党派纷争、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2、智能水准偏低。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坐桩也降低政府智能;3、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穷人占据优势,财产安全无保障。对民主政体这些缺陷的揭露与批评,我们很容易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作家的著作中看到,古代作家们因此认识到不能只按民主原则组织政府,而普遍推崇包含了民主因素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主义就这样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古典共和滥觞于对古典民主的批判,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们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其一,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严重影响政权格局;党派纷争和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其二,智能水准偏低。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执政也易降低政府智能;其三,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在对古代民主政体缺陷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典共和主义者开始认识到,只按民主原则组织政府是不行的,因而普遍推崇包含了民主因素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主义就这样水到渠成地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6页
第二十五处:
原告:现代共和国相对于古典共和国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普遍采取颁布宪法典的形式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人权法案。人权法案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政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人们常说的“限权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受宪法宣布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这些基本人权。实际上,基本人权本身应该被理解、被尊奉为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人权是宪法秩序的一部分,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7-198页)
被告:各共和国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并在宪法典中庄严规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宪法,尊重人权。宪法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国家权力的运行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同时也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有限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受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事实上,基本人权本身就应该是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至关重要。近现代宪政实践雄辩地证明,对于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追求是形成宪政秩序的基本标尺,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0-121页
第三十一处:
原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将正义的渴望与混合均衡政体联系起来,似乎包含了这样一个重要思想:要实现给予每个人、每个集团其应得的份额,有赖于个人、集团的参与。——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3页
被告:将正义的渴望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就包含了这样一个重要思想:要实现给予每个人、每个集团其应得的权利和财富,有赖于个人和集团的共同参与。——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51页
第三十二处:
原告:共和主义??????它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的绝对权威,它主张分散政治权力,与集权主义形成鲜明对立。它相信节制、平衡、妥协、温和的价值,无论是谁的权力,它都想掺点会有效的抗衡因素或者说“杂质”进去。在古代,共和主义试图将君主对人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结合起来,从而吸收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长处并矫治它们的弊端。这样便有了稳定、强盛、辉煌的罗马共和国。——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它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的绝对权威,主张分散国家权力,与集权主义形成鲜明对立;它相信节制、平衡、妥协、温和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力,它都想掺点有效的抗衡因素进去;它吸收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长处并设计了一系列共和制度来矫治其缺陷和弊端,特别是近现代,从而诞生了稳定、强盛、辉煌的共和国。——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75页
第三十六处:
原告: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人民亲自掌握管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着人民亲自掌握国家事务的决策权。——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99页
第三十九处:
原告:法治主义则可定义为以体现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即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和做法。……共和主义历来都是主张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的发展、成形,一直与共和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述基本定义为理念的法治主义,也不能不要求适合自己的政制构架。现代共和国的分权制衡政制,有两个直接来源,一是古典的混合均衡政制,二是法治主义。没有法治主义,要形成分权制衡的思想是不可想象的。现代共和政制浸透了法治的精神,顺理成章地成为法治的前提。好政府产生好法律,坏政府产生坏法律。现代共和政府是人类迄今所找到的现实可行的最好的政体,它最有可能产生好的法律。现代共和政府也是可以自我节制的政府,所以,它也是最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良法控制之下的政府。要实现法治,必须先建立共和政体。——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法治主义则可定义为以体现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即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和做法;共和主义历来都是主张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的发展、成形,一直与共和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现代共和国的分权制衡政制,有两个直接来源,一是古典的混合均衡政制,二是法治主义。现代共和政制浸透了法治的精神,顺理成章地成为法治的前提。现代共和政府是人类迄今所找到的现实可行的最好的政体,它最有可能产生好的法律;现代共和政府也是可以自我节制的政府,所以,它也是最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良法控制之下的政府。因此,要实现法治,必须先建立共和政体。——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15-216页
注:此处,原告第一句话录入时多了一个“即”字,成了病句,被告抄袭也跟着原告出错。
第四十处:
原告:民主必须坚持,但民主必须受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7页)
被告: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必须受到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惟有民主共和国,才是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19页
第四十一处:
原告:亚里斯多德在其光照古今的《政治学》中就曾辟出专章,讨论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曾辟专章讨论了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3-254页
第四十四处:
原告:整个社会道德心灵的觉醒与彰显程度,以及统治者是否有足够的公民美德和风范,会极大地影响到宪法文本中的政府体制是否能化为现实,是否能超越个人野心、派系纷争而良好运营生存下去。——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6-217页)
被告:整个社会公民美德的觉醒与彰显程度,以及国家治理者是否有足够的宪法美德和风范,会极大地影响到宪法文本中的政府体制是否能化为现实,是否能超越个人野心、派系纷争而良好地运营生存下去。——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0页
第四十六处:
原告:共和政府则不同。它乐于塑造公民,自由人,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这当然不是说一旦颁行了宪法,公民美德就完全不成其为真正的问题了,美德无往而不需要精心培养;也不是说在颁行宪法之前,提公民美德为时尚早。在争取颁行宪法的过程中,先进的人们就应该考虑到现代政制在道德习俗上的要求,提倡与之相应的公民风范、行为模式,并且,致力于争取自由的精英人物应该首先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公民风范。……社会的呼声、制度的力量与个人的修养结合起来,过渡就可以避免不幸的曲折与反复。——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7-218页)
被告:共和主义渴望塑造这样的公民——自由者,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这当然不是说一旦颁行宪法,公民美德就完全不成其为问题了,美德不需要自觉自律地精心培养和修炼。也不是说在颁行宪法之前,提公民美德为时尚早。在争取颁行宪法的过程中,先进的人们就应该考虑到现代宪制在道德习俗上的要求,提倡与之相应的公民美德、行为模式,致力于争取自由的精英人物应该首先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宪法美德。社会的呼声、制度的力量与个人的修炼结合起来,可以减少宪政进程中不幸的曲折与反复。——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1页
三、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经比对,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判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14处。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代理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称第5、11、12、13、18、19、20、26、28、30、37等11处“参考借鉴”“著名思想家”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 “撰写”而成,第6、23、24等3处“参考借鉴”崔之元先生《“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权》一文“撰写”而成,第27、42、43等三处“参考借鉴”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撰写”而成,第22处“参考借鉴”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一书“撰写”而成。
A 、被告方称“参考借鉴”“著名思想家”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 “撰写”的11处
第五处:
原告:共和主义是与一切集权政体相对立的一种政体,无论是个人、寡头还是多数的集权。——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20页)
被告:“共和”意味着与一切集权专制政体相对立,无论是个人、寡头,还是多数的集权。——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页
第十一处:
原告: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 、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页
第十二处:
原告:精英治理应该成为一条铁律,这与笛子要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一种好的政府制度应有择优、汰劣机制,为精英人物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明智的选择是让精英治理,但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受民众和宪法的牵制。——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5页)
被告:精英治理应该成为共和国不证自明的铁律,就像笛子应当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好的政体应当设计一套优胜劣汰的制度,让精英浮出水面,让精英为共和国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因此,明智的方法莫过于通过民众的选举以获得德才兼备的治理者,保证政体由国家最优秀的人来治理。即实现精英治理。当然,何谓精英,怎样选择精英,是由民众依照法律决定的。——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20页
第十三处:
原告: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挑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205页)
被告: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就此指出:民主制的选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民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 (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页
注:此处是原告从崔之元先生《“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一文中概括出来的,并非原著原话,但被告不经核对原著就直接照搬我的话,以原告注明的出处为出处,写上了“参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权》……”(文章标题有差错,把“三层分析”写成了“三层分权”)。
第十八处:
原告: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对民主的不信任、带有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1页)
被告:古代共和国多以混合均衡政体的形式治理,意在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共和制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民主是混合均衡政体的要素之一,它体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公民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0页
第十九处:
原告:雅典民主政体遭到古代思想家强烈抨击的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雅典民主政体之所以遭到古典共和主义者强烈抨击的理由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的治理形式,它并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的德行和才智。——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0页
第二十处:
原告:在现代共和国传统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并没有一同死去,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在现代共和国,虽然传统意义上的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却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1页
第二十六处:
原告:共和主义历来以主张公共利益著称,但只有共和政府与宪法的结合才使得国家更好地成为“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2页)
被告:共和主义历来以主张公共利益著称,但只有共和政府与宪法的结合才使得国家更好地成为全体公民之“共同的事业”。——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2页
第二十八处:
原告:宪政主义进一步彰显了突出了对人心的不信任。它不仅规定政府的形式,还要划定政府的权力限界,这些限界代表、官员不能自做主张逾越,也不能迫于选民的压力逾越。宪政主义包含了公民美德,但宪政主义是以法治保证公民美德。宪政主义者对公民美德无疑寄有希望,但宁愿假定代表、官员、选民随时可能丧失公民美德。时刻不忘人类心灵幽黯面,设法定制时谨慎防范,是立宪者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1页)
被告: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宪政认为:宪法是政府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宪法中不仅要规定政府的形式,还要划定政府的权力界限,强调政府权力有限,所有代表、官员不能自作主张逾越,也不能迫于选民的压力逾越。宪政主义包含了公民美德,……但宪政更明确、更突出地强调要以法治保证公民美德;宪政对公民美德无疑寄有希望,但宁愿假定代表、官员、选民随时可能丧失公民美德。因此,时刻不忘人类心灵的幽黯面,谨慎防范权力失范,是宪政的首要关注和基本内容。——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9-130页
第三十处:
原告:古代国家的混合均衡共和制,虽然本质上是贵族政体,但由于承认下层阶级参与政府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平等。——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6页)
被告:虽然古代共和国本质上还是贵族政体,而且对公民的身份也加以严格限制,但由于承认了下层阶级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更为平等。——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48页
第三十七处:
原告:宪法是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定宪法就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当人们设想将共和政府与法治结合起来,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时候,便感到需要一个从来不曾有过的政治法,这就是宪法。——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0页)
被告:宪法是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定宪法就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当人们设想将共和政府与法治结合起来,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时候,便感到需要一个从来不曾有过的政治法,这就是宪法。——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06页
说明:1、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实为原告《论共和国》之第4、5部分,著作权属原告王天成所有。杨毕业于北大法学院,是原告王天成一位师弟的硕士研究生。由于“近水楼台”,杨在1999年7月份得到了王天成《论共和国》的打印稿。同年底,杨没有事先征得王天成的同意,摘取了《论共和国》之第4、5部分,以“共和与民主宪政”为题投给《法律科学》杂志,于2000年5月发表。应原告的要求,杨君佐给法庭出具了两份书面证言,说明《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实际作者是王天成,著作权属王天成。但杨君佐以“部里有会”为由拒绝了原告要其出庭作证的要求(杨现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
2、连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看过杨君佐的证言后,都承认签名的真实性,但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宣称:“原告虽根据杨君佐的证言主张杨君佐发表涉案论文系经原告授权,故该论文著作权仍归属原告,但在杨君佐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当庭主张杨君佐涉案论文系抄袭原告涉案作品的侵权作品,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上述11处,周叶中、戴激涛在《解读》均未一一注明出自杨君佐“著”《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而且我们有证据表明《解读》被指抄袭的段落均出自原告《论共和国》、《在论共和国》网络版,而非纸质图书。
B、 被告称“参考借鉴”崔之元先生《“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权》一文“撰写”而成的第6、23、24等3处
第六处:
原告:斯巴达有两个国王,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及全体成年男性参加的“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斯巴达有元老院和两个国王,元老院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全体成年男性组成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的提案。——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3页
第二十三处:
原告: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并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分适度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分适度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10页
说明:上网查验崔之元原文可以看到,虽然崔之元也论及相同问题,但原告、被告与崔之元的表达有很大不同,而被告和原告的表达却一字不差。原告加了注“参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三期,第60—61页”,被告也用了相同注,但文章标题出了点差错:把“三层分析”写成了 “三层分权”。
第二十四处:
原告: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称道混合均衡政体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193页)
被告: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称赞混合均衡政体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10页
说明:在崔之元文章中找不到与原告表述雷同的段落,原告表述中加引号部分,系原告转引自崔之元文章,并注明了“转引自崔之元……”。被告照搬了原告表述(仅将“称道”改为“称赞”),并沿袭了原告的注解“转引自崔之元……”,但同样在文章标题上出了差错:把“三层分析”写成了 “三层分权”。
C、 被告称“参考借鉴”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撰写”而成的第27、42、43等三处
第二十七处:
原告: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司法机构在回应这个问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0页)
被告: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5页
说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虽涉及相同问题,但没有与原告表述雷同的段落,而被告的表述却与原告雷同。原告注明了“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第四十二处:
原告: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4页
说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虽涉及相同问题,但没有整段与原告表述雷同的表述,而被告的表述却与原告雷同。原告注明了“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被告也用了相同的注。
第四十三处:
原告: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194页)
被告: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4-255页
说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虽涉及相同问题,但没有与原告表述雷同的表述,而被告的表述却与原告雷同。原告注明了“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被告也用了相同的注。
D、 被告称“参考借鉴”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一书“撰写”而成的第22处
第二十二处:
原告: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统治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09页
说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一书没有与原告表述雷同的表述,而被告的表述却与原告雷同。被告亦没有加注说明该段出自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的联系。
四、法院在判决书中又宣称:“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7处,而且被告的“证据目录”、“答辩状”也没有可以对应的抗辩。但法院所说理由的荒谬——“比例较小”、“不构成实质”,可以用国家版权局的一个文件来回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 X 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说得很清楚:“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当然,法官可以说版权局的答复不是法律,可以嗤之以鼻,不过,如果法院的理由成立的话,任何文人都可以“小偷小摸”了,学术规范——去他妈的!
在说完上述企图混淆视听的胡话后,这份判决书便以法律的名义到达了其总结论。照录如下——
“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天成提出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原告王天成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民出版社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天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王天成负担(已交纳)。”
为了不冒犯法官,这里不照录法官的名字。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6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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