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享]国公笔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10 16:4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邮箱里发有的同学说收不到,那我把它发到论坛里吧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 导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认清国际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产生的历史来源和特点,明确国际法的渊源,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
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难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各国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它有四个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1)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2)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所承认。
(3)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则,实在法学派则认为是“国家意志”。我们认为:国际法放力的根据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因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受拘束。各国意志就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也不同于国际礼让,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是由强制力加以保证的。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私法,因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形成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有国家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有拘束力的国际关系行为规则。在古代埃及、古代中国、古代希腊、古代罗马,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民族主权国家在欧圳的兴起,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8年)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近代国际法便由此产生。从1648年到1917年,国际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确立了大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各国杰出的法学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并使之日益系统化。近代国际法逐步发展成体系完备的一个法律部门。

19世纪末叶,欧洲各资本主义强国重新瓜分世界,掠夺和侵略战争使资本主义初期所确立的某些进步原则和制度遭到削弱,而帝国主义时期产生了一些与它相适应的反动原则。与此同时,国际法传播到欧洲以外许多国家。尽管有过编纂国际法的努力,第一改世界大战破坏了一系列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战后国际法有所发展,产生了非战、反对侵略等进步原则,但法西斯阵营的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了国际法的一些重大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重申并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下,确立了大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60年代以后,大批新兴国家的诞生,促进了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际法出现了许多重要分支。总之,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国际组织的增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而尤其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复杂,这些就是当代国际法发展的社会动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就是把国际法,或原来分散的个别条约和习惯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法典化,即将它们系统化纳入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典之中,或者编纂成许多专题的个别法典。            
国际法的编纂有非官方和官方两种,前者由法学家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后者由各国政府举行国际会议或经由国际组织制订国际条约而进行,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主要方式。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历次大规模的国际会议,虽是不定期的但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及其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了经常性的编纂工作获得显著的成果。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是:(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者学说。许多学者认为此条也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条约。有些法学家又将国际条约加以区分:一种是多数国家参加缔结的,以创立新的,或改变现有的,或编纂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为目的的国际公约,可称为造法性条约,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另一种是两个或少数国家参加缔结的,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可称为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如果许多契约性条约作出同样或类似的规定时,这些规定就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而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
通例(惯例)经过一定时期的重复,被各国认为有拘束力,就成为国际习惯,构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更古老的渊源,在形成近代国际法的内容中占较大比重。国际习惯未经编纂之前是不成文的,为了查明国际习惯法,必须从外交文件,各国立法、判例及其他文件中寻找证据,现代确认国际习惯法的证据更多重视某些国际组织的决议。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5-18 06:00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