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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多处修改 患者伤害自身取消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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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9:0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改1
患者伤害自身取消复诊权利
专家称很少有患者会提出自己是精神病
一审草案对两种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区分,草案首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等行为,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如果患者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可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对于上述规定中患者可以要求复诊的规定,二审草案予以删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解释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意接受住院治疗,一审草案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在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予以删除。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医学专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ren员提出意见,认为患者提出自己是精神病的很少,再做复诊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容易出现问题,有时候非医学界的人士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修改2
患者伤害他人取消二次鉴定
“诊断、复诊、鉴定、重新鉴定”程序被简化
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因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和近亲属除了有要求复诊的权利,如果其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另外指定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二审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表述,即与一审草案规定的“一次诊断、一次复诊、一次鉴定、一次重新鉴定”四个程序相比,二审草案将其简化为“诊断、复诊、鉴定”,简化了一次鉴定程序。
将“二次鉴定”简化为“一次鉴定”是鉴定程序中一个大的变化。有关人士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做两次鉴定,按照现在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可能在两个月以上。实际上精神病人如果急性发作需要住院,一般不到两个月。这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患者病情已经稳定或者已经治好,鉴定还没做完,鉴定机构很难确定患者当时是否需要住院。而且这个费用是由患者自己承担的,可能损害患者权益。
人大常委会
【议程】
精神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天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简称“二审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二审草案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对于被强制收治的患者,一审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二次鉴定”的制度,二审草案对此做出修改:对于因伤害自身被强制收治的患者,取消复诊权利;对于因伤害他人被强制收治的患者,删除二次鉴定的规定。
更大的变化在于,在一审草案中,两次鉴定均被定性为司法鉴定,二审草案对此做出修改,将其定性为医学鉴定。这意味着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今后不走司法鉴定途径。
修改3
强制收治患者不走司法鉴定
专家称病人应不应该住院不是司法问题
与此同时,二审草案还做出修改:对于因伤害他人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复诊后如对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与一审草案相比,二审草案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实际上是明确将鉴定的性质确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
据了解,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很多人大常委会组成ren员提出意见,各部门和地方也都提出意见,认为这个鉴定不应该是司法鉴定,而是医学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应该发生在诉讼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病人有病没病,应不应该住院,这是一个医学问题,不是司法鉴定问题,让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在性质上容易发生误解。
二审草案在排除了伤害自身的患者要求复诊的权利,同时删除了伤害他人的患者要求二次鉴定的权利之后,为充分保护患者权益,草案增加了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家说法
引入司法鉴定将造成混乱
司法部霍宪丹提出,对精神障碍诊断产生的争议,草案最初的解决方案是: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到其他医疗机构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的,由精神科专家委员会作出医学鉴定。后来国家信访局要求把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但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来讲,不宜作为救济手段引入非自愿治疗程序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具有医学和法律双重属性,主要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问题。患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是一个医学问题,应当由医学专家做出判断。同时,由于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具有鉴定对象特殊、专业自身发育不足以及跨学科、跨领域的特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意见也不是绝对的,不能让各方面都认可。
北京市卫生局贾培旗提出,司法鉴定与医学诊断完全是两个概念,规定患者或者近亲属对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会造成混乱。
回龙观医院杨甫德提出,目前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只接受公检法机关委托,并需要依靠公检法机关调取有关证据。一审草案的规定与现行做法不一致,会带来问题。
□数说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编制床位6273张,实际开放床位7066张,床位使用率143.65%,平均住院358.51日。目前,世界上平均精神科病床4.3张/万人,我国平均1.12张/万人;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56799人(当年新建档4872人),需要精神科药物治疗的为45521人;
截至今年6月,北京市各专科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8784名,安康医院强制收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431名,北郊医院收治住院的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1096名。
□其他草案
我国将建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
问题电梯索道有望强制召回
本报讯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昨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一词虽然看似陌生,但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煤气罐等均属这一范畴。此外,如航天航空器、核设施、防爆电气、高层吊篮等也属于特种设备。
草案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去年7月,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一部电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扶梯自行倒转,瞬间大量乘客被强行拖拽、拉扯,造成多人挤压。事故导致一名13岁男孩遇难,30多名乘客跌倒受伤。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电梯召回的相关规定,此次地铁事故的电梯生产商奥的斯公司事后也没有召回相关产品的打算。
在频发电梯事故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监局表示,问题电梯强制召回有望实行,正在考虑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制定召回制度。
此次出台的草案规定,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在公共场所、人口密集等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者对其管理、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开展定期和日常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对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实习记者王玲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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