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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逆行执法致3死5伤案昨日宣判 两路政执法员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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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9-1 11:4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速路逆行执法致3死5伤案昨日宣判
两路政执法员被判有期徒刑

相关阅读:南宁路政执法车涉嫌拦车引发车祸 导致3人不幸身亡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庾琳 通讯员 彭情宝  

  两名路政人员开着执法车,在高速公路上两次逆行,逼停一辆大货车,造成小型客车追尾致3死5伤,该案经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南宁路政执法车涉嫌拦车引发车祸 导致3人不幸身亡),于8月30日宣判: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3年。  
    
  两路政人员负事故全责  

  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骏和叶永新被带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2011年5月3日晚,自治区高管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在南宁环城高速公路开展治超等综合执法工作,副大队长叶永新带领马骏等3名执法人员在南环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执法。  

  当晚10时许,刘永耀、杨强、杨全生、张齐先后将各自驾驶的重型拖挂大货车,依次停靠在距离玉洞收费站入口匝道600米的绕城高速的应急车道内。得知情况后,叶永新指派马骏驾驶桂AGG635路政执法车,两人一同前往检查。  

  法庭就事故案发经过,通过动漫画进行视频演示。通过视频可看出,执法车从玉洞收费站入口上到绕城高速上行线后,沿着应急车道逆行至第一辆货车前,叶永新下车对停靠车辆进行检查,马骏打开警灯将车开出应急车道沿行车道继续向前逆行。此时,第4辆大货车司机张齐看到有车逆行过来,便驾驶桂B33737重型半挂牵引桂B3216重型普通半挂车向左打方向,行驶至行车道欲离开。此时,执法车仍与张齐驾驶的车辆对向行驶,张齐车辆便打灯变更至超车道,马骏又驾车变更至超车道。两车面对面行驶,张齐车辆被逼停在超车道内。  

  恰在此时,被害人庞海强驾驶桂AJY51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而来,追尾碰撞张齐的车辆右侧,小客车失控后又与停靠在右侧应急车道内的大货左侧后部相碰刮。结果,桂AJY511小客车严重毁损,乘客庞海强、黄道宇、庞**3人当场死亡,王旭建、黄剑、黄艳萍、黄逸凡、包昌全受伤。  

  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二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法院认为,马骏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罪名定性一波三折  

  在逆行检查前,叶永新与马骏经简短交流,均认为顺行到达检查点,要绕行太远、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查处。在叶永新的默许下,马骏驾车沿着应急车道逆行。  

  法院认为,马骏、叶永新作为公务执法人员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  

  首先,《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马骏、叶永新超越职权,违反该办法设定执法地点。其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第三,马骏、叶永新在高速公路逆行检查车辆,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马骏在叶永新下车后,将车驶入行车道第二次逆行,此时他已看见张齐驾驶的车辆驶入行车道,亦看到张齐驾驶的车辆后面有来车的灯光,仍逆行拦截行驶的大货车并将大货车逼停,他明知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却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他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最初,良庆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马某,但后来又以滥用职权罪来对两人提起公诉,并表示,从主体方面来看,被告人虽不是国家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但两人均系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代表国家行使路政执法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其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对马骏以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纠正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法院判决,马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叶永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警示: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听到判决结果,马骏、叶永新二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提出上诉。  

  这次判决,没有涉及到死者家属的赔偿金问题。但他们表示,将另外进行民事起诉。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高管局于2011年6月20日已赔偿了3名死者家属各3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成为法院从轻处罚,对叶永新和马骏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  

  针对此案特点,法官当庭提出警示,任何人、任何执法部门均无权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两位被告人作为有多年路政执法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拦截车辆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但由于执法部门的特权思想作怪,在治理超载的利益驱使下,仍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违法执法、知法犯法,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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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9-1 11:41:21 | 只看该作者
意外抢得个沙发,正学车不是很熟,高速路上匝道是不能停车的,应急车道记不清了好象也不能停,总之为管小错犯大错肯定不对,执法人员傍个公职就放任了,N年前见过交警在十字路口红灯任意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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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9-1 11:41: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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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9-1 11:41: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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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1 11:42: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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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1 11:42:14 | 只看该作者
法官当庭提出警示,任何人、任何执法部门均无权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前几天才有交警这样做过,法官通知请看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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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1 11:42:46 | 只看该作者
执法犯法,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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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1 11:42:50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是政府赔不是个人赔?政府的钱都是从老百姓身上割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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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1 11:43:17 | 只看该作者

延安高速路大客车追尾死亡36人的惨剧谁来买单.
没有谁去拦那两个司机啊?
据调查报告说前后两个司机都违法.

要反思的是.
只要不能有效遏制超重大货车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和低速行驶.
悲剧仍旧继续发生.
高速路政执法不能管理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
谁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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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1 11:43:24 | 只看该作者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马骏、叶永新超越职权,违反该办法设定执法地点。




血的教训,在高速路上停放的大货车无疑是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
在高速路上违法停放的大货车该不该管?
路政执法不能上路去管,那么由谁去管?
下面这一家子冤魂该找谁偿命???


7月17日凌晨6时10分,柳南高速公路下行线713KM+300M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当天凌晨6时10分,司机邓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B129XX”的乘龙牌货车行至柳南高速公路下行线713KM时,发现车子有异响,便立刻靠边停车。邓某刚把车子停好,车上另外一位司机就拿着三角反光警示牌到车子后方摆放。

这时,一辆小车突然从其身边飞驶而过,紧接着就听到“轰”的一声巨响,这位司机回头一看,发现一辆小车撞上了自己的车尾部,立刻被吓得手脚发抖。

邓某也发现出了事故,便马上跑过去看,发现一辆车牌为“桂R029XX”的别克赛欧小轿车的整个车身完全塞进货车尾部下面,车身损坏很严重,车上有人死亡。邓某马上报警。高速公路路政、交警、南宁市消防队接到报案后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发现有3人死亡。因小车整个车身都塞进货车尾部下面,无法确定小车里是否还有人。

随后南宁公路交警五大队调来了施救车,把小轿车拖出。小轿车被拖出来后,现场的人都惊呆了。支离破碎的小轿车上还有两具尸体,车身布满血迹,地面上还有一只被撞断的臂膀。经过核实,这起事故死亡人数为5人(3女2男),属于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及死者身份正由交警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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