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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醒民:学人的堕落 学界的悲哀——也谈剽窃抄袭和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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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5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得今春在《光明日报》看到季羡林教授关于“剽窃文章的事,自古已然,于今为烈”的文字时,就想写点针砭时弊、匡正学风的文章。无奈思想沉酣于学问之中,一时难以转过弯来,此后也就不了了之。近日看到贵刊《遏制学术蝗祸——剽窃》,感慨良多。堂堂一名像样大学的副研究员、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这真是绝妙的讽刺,真不知他是怎么“宣传”的。以其昏昏,岂能使人昭昭?),为“图一己之私,获取名利”,竟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见不得人的“三只手”勾当,“其手法之恶劣,用心之大胆,实属罕见”。作为一位以学术研究为生命和己任的、有科学良心和正义感的学人,面对此情此景,我怎能继续沉默下去!  
  
无独有偶,《自然辩证法通讯》编辑部面对眼下学人的堕落和学术的失范,不得不在今年第2期和第3期发出“通告”:“本刊先前曾发生过有关作者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事件,近期又接连发现有关作者一稿多投(此类时弊在其他刊物也屡见不鲜,且有日益蔓延之势)。这不仅极大地干扰了本刊正常的编辑、出版程序,损害了本刊的声誉,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学术空气。”《自然辩证法研究》今年第4期也在《关于某些作者不良投稿行为的情况通报》中,罗列了个别作者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种种表现:抄袭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把同一研究成果写成数篇大同小异的论文,四处投稿……  
  
作为一名作者,我深受剽窃抄袭的侵害。我的关于世纪之交物理学“两朵乌云”的史料的发掘和论述,成为一些所谓学人抄袭的“重点对象”。在1980年准备毕业论文时,我找到了原始文献(1901年7月出版的英文《哲学杂志》和《科学杂志》合刊),纠正了开耳芬勋爵的演说是“元旦献辞”(实为1900年4月27日在皇家学会所作);第二朵乌云是“黑体辐射”(实为双原子和多原子气体的比热与能量均分学说的矛盾)的谬说(连著名的科学史家广重彻都弄错了),并大段地引用了开耳芬勋爵的言论。我的研究成果在8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为学界接受(这令我欣慰),但随后即在有关论文和著作中被为数不少的作者(有些还是名牌大学的教授)剽窃抄袭(这令我愤怒),有的还煞有介事地列出1901年的原始文献。我不否认个别作者(多数作者怕是找不到的)有找到原始文献的可能性(是“可能性”!有人有找到的“可能性”,也懒得去找,这哪有照抄方便?),但令人生疑的是,他们引用的开耳芬勋爵的大段言论怎么“译”得与我一字不差?难道“麦克斯韦妖”在这儿起了神奇的作用?我的关于马赫对经典力学批判的论述,关于皮尔逊的“批判是科学的生命”的论述,也是被剽窃抄袭的“重点对象”,我偶尔翻阅材料时,无意中就发现过数例。有的作者“机关算尽太聪明”,极力把自己装扮成钻研原始文献的研究者,装模作样、堂而皇之地列出英文文献。但是,这种拙劣的伎俩只不过是欲盖弥彰:译文不仅与我的一模一样,连引用的次序及承接转合的语词也完全雷同,甚至连我译文中的一点小疏漏也照抄不误。  
  
四年前,在《科学技术与自然辩证法》(1993年第6期)我曾撰文《要逐渐养成严肃治学的好学风》,不点名地揭露了深圳市罗湖区委宣传部(又是一个宣传部)陈先生在《论科学与非科学的互补关系》(同刊同年第5期)中,抄袭我的论文《善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今年新年伊始,在翻阅寄赠的《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NO.1)刊登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关系探析》一文时,感到有些文句“似曾相识燕归来”。经查证,该文剽窃拙文《科学精神的文化意蕴》(《光明日报》1995年1月26日第5版)达500字左右。记得当时我不禁目瞪口呆:作者原来也是一位陈先生,苏北某名牌大学的“年轻(40岁)有为”的“教授”和“系主任”!继而一想,自然辩证法界就这么几个杂志,他们居然斗胆在众学人的眼皮底下抄来窃去(要是抄袭剽窃之作发表在天南海北的杂七杂八的报刊上,天知道谁能发现!),是世风日下,人无廉耻?还是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或许是二者兼而有之?  
  
作为一家严肃刊物的编者,我们除受剽窃抄袭之苦外,也深受一稿多投之苦。现在,科技发达了,为一稿多投者创造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复印机一开,多份稿件瞬时即出;电脑一按,同一个成果不费吹灰之力即可被打扮成数篇论文;然后撒向各处,“愿者上钩”。去年我们《自然辩证法通讯》就数次与兄弟刊物“撞车”,既浪费了宝贵的学术资源,又败坏了我刊的严谨声誉。有时稿件正在审阅或审阅完毕,作者突然来信说已在或将在它刊发表,使编辑们的辛苦化为“白劳动”。这还算是“好的”,有时已排出校样,或即将送厂付印,突然发现作者的稿件已在它处刊用(可是这些可爱的作者还佯装不知,继续寄回校样),只得临时撤稿、换稿,弄得我们手忙脚乱、方寸大乱,严重地冲击了编辑出版的正常秩序。凡是稍有常识的学人都知道,学术界有一条不成文法,即一稿不能多投。一稿多投也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而且就对编者的干扰而言,一稿多投还要甚于剽窃抄袭,因为它为数甚多,且难以预先发现。除非作者声明,你根本无法判断一篇来稿是一稿多投稿件,而一稿多投的作者恰恰向编者隐瞒这一点,先欺骗编者,继而欺骗读者。  
  
我从1981年在《自然辩证法通讯》做编辑,就我刊而言,在整个80年代似乎没有发现剽窃抄袭和一稿多投的违规者,其他刊物反响似乎也不强烈。进入1990年代,此类丑闻开始萌生、发展,近几年似乎达到无以复加、不可收拾的地步。社会上的假冒伪劣和急功近利,搅得学术界已不是世外桃源、一片净土了。相当一批学人面对权力崇拜和物欲横流,早就神不守舍,“身在曹营心在汉”了。何必“脚踩两只船”犯难呢?你想威名远扬,就去做官好了;你想腰缠万贯,就去下海好了。何必在学术界混,何必“心在天山,身老沧州”呢?在学术界,你没有“金钢钻”的真本事和甘坐冷板凳的硬功夫,是不会有什么出息的。与有些行业相比,你就是费10倍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见得有大名有大利可图。  

  
当前,急功近利、浮躁轻薄已成为学界和学人的痼疾。不纯化学术氛围,不驱除畸形心态,就难以产生一流的成果和一流的学人。为此,我在几年前就写了《自然辨证法研究者要有好学风》和《警惕市场对于自然辩证法研究的误导》(分别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年第10期和增刊)。目前,最好集中力量从铲除已经泛滥的剽窃抄袭和一稿多投的流弊作起。要明确认识到,剽窃抄袭者与梁上君子实无本质上的差异:后者是偷盗他人的物质财产,前者是偷窃他人的精神财产。一稿多投是严重的欺骗行为,是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文章转载另当别论)的贪欲作祟。在这方面,要下大力气严肃整治。

我曾起草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编辑部通告:“为了匡正学术流弊,遏止学术失检,净化学术氛围,整饬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本刊今后对于剽窃抄袭者和一稿多投者一经发现,将作如下处理:1不刊用,不发稿费或追回已发稿费。2责令违规者向读者和被侵权者作出检讨,直至诉诸法律。3将有关情况通报违规者所在单位,并公开曝光。4三年内不受理违规者稿件,并与兄弟刊物联合实施。”我们还明确敬告作者:“1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译著、译文,务请注明参考文献和引用出处。2本刊不接受一稿多投稿件。”这样,违反第一条,无疑属于剽窃抄袭;违反第二条,当然构成欺骗行为,理应都在打击、制裁之列。  

(原载《方法》1997年第7期;感谢李醒民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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