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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 瀚:涂怀章事件的疑问与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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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1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涂怀章教授因小说《人殃》获罪“诽谤”,被武昌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有诽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此事引起巨大社会反响,武汉作协发表声援声明,履行了一个行业协会的职责,令人尊敬。

武昌区法院应该将判决书上网,这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这样便于社会参与讨论,并因此而可能使二审法院能更加谨慎,司法应该独立,但是这种独立并不意味着享有批评豁免权。目前,人们对此案的评论是自由的,即使评论错了也可免责,那也是因为司法文书不公开,评论出错理应由法院承担责任,在社会面前,司法有义务证明自己判决的正当性,如果不出示有效证据(即其判决书和相应的质证过程),人们对它的评价即不受约束,司法缺乏公信力也就活该。

本案如其他一些案件,提出了“小说是否能够构成诽谤罪”这一严峻主题,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本案自诉人何以认定小说中的人物就是自己?法院采信何种证据可以认定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对号入座?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名誉权要保护的就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如果某人因为他人捏造事实构陷泼污和人格侮辱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这时我们就说这个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了。

锁定一个人使他在权利意义上成为独一无二的对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说出其姓名和一定时期的身份(同名同身份者除外,需要再加其他条件才能特定化),第二种方式是不公布这人的姓名和身份,但详细描述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包括真实的地点、真实的事件、真实的其他人物、真实的时代背景。

这固然是一种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对号入座法,而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中,在人们一般的社会生活观念中,常常并不需要上述这么严格的条件就足以使人们产生丰富的联想,并且这些联想能够达到作者的目的,这可以说是上述第二种方式的变种。这种变种的存在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例如人们比较爱管闲事,喜欢三姑六婆、嚼舌头,喜欢传播那些子虚乌有的小道消息,这种社会环境四个字足以概括,无聊、庸俗。

涂怀章小说事件所发生的背景,在自诉人眼里正是上述第二种方式的变种,即作者既没有公开说出自诉人姓名,也没有真实的地点、事件和其他人物,按理说自诉人没有理由认为涂怀章教授写的就是他们,但为什么还是被自诉人起诉,甚至得到法院一审的支持,根据报道,甚至“《人殃》发表后,自诉人中有人的丈夫被气病住进了医院,有人的妻子因无法接受书中不实的描写与其离婚等。”(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6日,《小说诽谤13名老同事 湖大教授涂怀章一审被判刑》)

一般的社会看法虽然可以随意联想,谁也奈何不得,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跟他们一样,没有准确的证据支持就去一同联想,从司法技术的角度看,武昌法院要认定涂怀章教授构成诽谤罪是极端困难的,可以说几乎不可能,法庭至少要论证即使涂怀章教授的小说人物不符合上述两条特定化形式,但确实足以使认识自诉人的人们看完小说后,自然会将他们视为自诉人。不说别的,至少有效证人证言的采信就是一个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自诉人应该提供几乎众口一词的证据,认为《人殃》里的相关小说人物就是自诉人,同时证人还需要说明自己看法的合理性,观点证人有义务解释其产生某种观点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其观点也就不能成立,证言因此也就无法成立。

除了上述,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司法除了维护当事人正当法律权利之外,尚有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引导某种健康的社会观念、社会伦理。

《人殃》是非常典型的小说,人物、地点、事件,都是虚构的,其艺术真实是一种逻辑和情感的真实,不是能够进行现实对应的具体人、事的真实。因此,读者本身就不应该随意想象小说人物就是现实人物,可以说一切现实主义的作品在生活中必然有所本,不可能完全凭空虚构,因此,如果将《人殃》简单地进行这种虚实对应(我们尚未看到这起案件的判决书,因此只能是假定),会造成一个严重恶果,就是一切现实主义题材的小说可能都会构成诽谤罪,这样一来,小说所具有的抽象批判功能被人为地降到婆婆妈妈的水平上,而作家们也再无法判断自己的现实主义作品会不会造成对听风就是雨的那些人所谓的“诽谤”,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作家不敢再写现实主义题材的小说,这种司法的泛滥将是现实主义小说的终结。


撇开这起案件的具体司法不论,仅仅从抽象的意义上探讨,司法的社会观念引导功能不是可有可无的,在这种因小说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诽谤罪诉讼中,司法应当考虑到,司法有义务将社会大众看待小说的视线从没出息的鸡零狗碎引导到对更大更深问题的上来,尽量引导社会不要去追逐无聊的流言。

希望武昌区法院尽早公布自己的一审“成果”,让人们鉴定一下到底你们具有极其严谨的法律素养还是和街头巷尾的三姑六婆(抑或三叔六爷?)一样无聊。

2005/12/30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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