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世洞:风马牛不相及——三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指控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4 18:2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先生指责和控告我侵犯其名誉权的事件,迄今已经一个月了。一个月来,为了应对法学家教授夫妇的挑战,我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思索和自省,特别是进行了换位思考。结果,我仍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这两位教授的名誉权,而且更加进一步感到他们把我当作控告对象、硬要“对簿公堂”,实在是找错了靶子,因此这是一场风马牛不相及、莫名其妙的起诉。

根据有关法律的精神,侵犯名誉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主观故意,即事先就怀有损害对方名誉的恶意动机;2,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法人;3,捏造或歪曲攻击、贬损对方的事实;4,使用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文字。
   
沈木珠教授夫妇指责和控告我侵犯其名誉权的唯一根据就是我所写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文章(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9日首发),我也就只能以此文为据进行分析,看看该文是否侵犯了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名誉权。
   
第一,从主观动机上看。在此之前,尽管这对法学教授夫妇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我根本不认识他们,既无现实中的利害冲突,更无学术上的对立争论,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任何矛盾,因此对其完全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也就根本不存在写此文对其进行污蔑和诽谤的主观动机。该文的出发点是,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术尊严,其动机完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我那篇文章不是专门针对二位先生的。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论述,“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对特定的人实施,亦即受害人在现实社会中是具体的、为社会公众所确知的。”“如果所指者属于不特定的人,即无法确定侵权行为指向何人,或者说根本不存在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那么,即便是有人自愿对号入座,也不能认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存在” ( 张名实编著《立案导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184页)。以此原则来看看被告的文章是否是专门针对原告的。

从该文标题《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就可看出,这是一篇论述一种不良学术现象的文章,属于一般的学术评论。再从内容分析,看过该文的读者,只要不带偏见都会肯定:它根本不是专门批评某个具体人的,而是评论在学术界反对造假、剽窃等不端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被批评者常以批评者“动机不纯”来反击对方并为自己辩护。

为了立论有据,文中曾举了三个例子,即一、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副教授在诉讼期间的一段谈话;二、我所工作的武汉大学周长城教授在批评事件发生后回答记者的一段话;三、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有关文字(之所以这么写,是因为我根本没看到更不可能引用二位先生的原话)。  

其中,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该段文字如下:           
      最近,当金许成先生写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对沈教授提出批评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代沈木珠教授给杨玉圣教授写信说:此文是该校“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见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2005年11月28日学术批评网)。既然是那“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所写,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内。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该文主要是引用储、徐两先生的“动机不纯”观点作为立论的一个事实依据。如果不是所引原文中本来就有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字,我不提其名也完全可以将文章继续写下去,丝毫不会影响文意的连贯性。这一点也佐证了该文根本不是专门针对他们的。

除了这段虽然有沈、张之名、但丝毫未牵涉对其本人著作、为人评价的文字以外,在该文中再也找不到有关他们的文字了。该文的主要篇幅用来阐述这一观点:抓“动机不纯”为自己辩护,是既困难又无效的。要达到为自己辩护,讨回清白的目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学习他们(指批评者——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这段话显然是针对所有已经和准备以“动机不纯”反驳对方的被批评者,不是显然没有、也不可能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

既然文章的主题和主体是就一种学术现象发表评论,怎么能说该文是专门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贬损沈木珠教授夫妇、侵犯了其“名誉权”呢?这不是没事找茬吗?这不是强加于人、硬把人往法庭上赶吗?

沈木珠夫妇这两位法学教授做出上述指责的唯一的依据是说我借批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给杨玉圣的信为名(细读拙文此段落,也根本没有批评储、徐二先生之意,仅是引用其话),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污蔑他们“剽窃”(原话见沈、张的起诉书第一段)。对此,我已在上面的叙述中做了回答,即引用该段文字是引用储、徐两先生的“动机不纯”的观点,只是储、徐两先生的原话中有其大名,为了忠于原文,才不得不提及的。但令人遗憾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不顾文章整体内容,片面抓住文章标题中的“剽窃”二字,硬说是对其进行“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污蔑”(见其起诉状),这不是指鹿为马、牵强附会、强加于人吗?既然文章整体上就是泛指一种学术现象,标题中的“剽窃”二字显然也是泛指一般,任何不抱成见的读者都会把它看作是泛指一般的学术现象,而不是仅指某个具体人。如果沈教授夫妇一口咬定这是针对他们夫妇两人的,那就请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我文章中此语是针对你们的。靠没有任何根据的想像、推理得出的结论,能有说服力吗?


须知,打官司靠的是证据,而不是推理和想当然。既然文章本来就不是针对任何具体的个人,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却硬要“对号入座”,硬说是针对他们自己,还硬要控告别人侵犯了他们所谓的名誉权,我相信人民法院的法官只能按照上面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原则办事,“即便是有人自愿对号入座,也不能认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存在”。

第三,拙文立论所依据的事实没有任何歪曲和捏造。就有关该文第三个例子(即引用的储、徐两先生的信)来看,文章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储、徐给杨玉圣教授的信中的原话。该信说:“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这段话至今还没见到储、徐两先生的公开否定——说这是捏造,是歪曲。既然没有公开否定,那当然应该认为全是事实,既然是事实那就应该按照1993年8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办事,“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这里还要特别指出:退一万步,即使该文章立论所依据的这一段话,被储、徐二先生以有力的证据证明是我凭空捏造,那也只能说是我侵犯了储、徐两先生的名誉权,与沈木珠教授夫妇没有丝毫关系。而且,也只有储、徐两先生才有权控告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沈木珠教授夫妇根本没这个权利,岂能越俎代苞呢?所以,沈木珠教授夫妇既未找准控告的目标,也未摆正自己的位置。

第四,从我这篇文章的文字看,除了摆事实讲道理以外,没有任何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一言以蔽之,作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同样是法学教授的丈夫的张先生所提出的 所谓本人“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开展学术批评,是克服目前学术界存在的一些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证学术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学术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对学术批评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完全可以展开争论,进行批评和反批评,即“笔墨官司笔墨打”。如果没搞清楚对方文章的真正意图,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就硬往司法程序上拉,企图靠法律来解决学术问题,这是不应该、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法庭如果支持这种不合理的起诉,必将严重打击已经困难重重的学术批评事业,使人们感到学术批评的“危险”,会给自己招来“麻烦和损失”,从而放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揭露和批评,人人争当“老好人”,个个都做“甩手派”,任由学术不端行为泛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只能给中国的科学和学术事业带来重大的损害。

我希望并相信受理该起诉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能够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沈木珠教授夫妇的无理起诉,以维护正常的学术批评秩序,捍卫法律与法院的尊严。                              
                                                      
2007年12月4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4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5 10:04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