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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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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3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吕小蓬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该书是吕小蓬女士的博士论文,原名《古代小说中公案因素的文化探析》。作者以这篇论文于2002年7月在首都师范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导师段启明先生。吕小蓬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教师。

笔者关注这部“资料翔实、角度新颖、视野开阔”、“颇有新意与创见的学术专著” (见该书封底介绍语)是有原因的,因为笔者早在吕小蓬获得博士学位3年前即1999年7月在北京师范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截止到2002年7月,笔者还曾在国内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研究论文近20篇[1],文章写得如何且不管,从其它报刊多次转载的事实来看,在学界还是有一定影响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它还获得了吕小蓬博士的肯定:“你在公案小说研究上取得的成绩,我也很赞赏。”(见吕小蓬2004年9月10日致笔者的信)毕业后,笔者对公案小说研究领域的新进展也一直特别关注。

尽管两部博士论文无论是论题、研究范围乃至研究思路、方法都基本相同,笔者博士论文“在时间上撰写在前,这是毫无疑问的”(见吕小蓬2004年9月10日致笔者的信),并发表过近20篇相关研究文章;尽管吕小蓬博士对笔者的公案小说研究“很赞赏”,但从《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相关研究论文对该书的写作几乎无任何启发和影响,这表现在:作者除了在绪论中讲到近年来公案研究的研究动态时,提到笔者的两篇文章《清代中后期出版业的发展与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繁荣》、《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悬念设计与叙事策略》外,全书再未有一字提及笔者在这一领域的任何研究成果。该书后的主要参考文献列举了许多有关公案小说的研究论著和论文,同样没有列举笔者在公案小说研究方面的任何成果。

但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笔者在通读了吕博士的大作后,十分吃惊地发现,该书与笔者的博士论文有太多的相同之处。经过认真比勘,笔者不无痛苦地得出如下结论:笔者有关公案小说的研究不是对吕博士的大作毫无启发和影响,而是启发和影响太大了,因为它不仅在很多地方深受笔者的启发和影响,稍加引申发挥,而且在很多地方直接抄袭了笔者的博士论文。该书如果将绪论也算作一章的话,共9章,其中有7章的内容涉嫌抄袭,抄袭的程度是相当严重的,经笔者查实,在《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存在着三种形式的抄袭:一是具体语句的抄袭,一是引文、论据的抄袭,一是观点、思路、论证方式的抄袭。

以下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详细举例,标明页码,并加以说明。为论述的方便,这里将吕小蓬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简称吕文,将笔者自己的博士论文简称苗文。

                                     一

先说具体语句的直接抄袭。在吕文中,有不少语句直接由苗文而来。以其绪论部分对公案小说研究的回顾总结为例:

其最早及直接的诱因和学术背景是晚清西方侦探小说的译介和小说界的革命(苗文第1页)
对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关注是随着晚清西方侦探小说的传入和小说界革命开始的。(吕文第2页)

有西方侦探小说的参照与新小说理论的指导,公案小说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苗文第1页)
当时的不少研究者开始以西方侦探小说为参照、以新小说理论为指导。(吕文第2页)

七十年代在海外却形成一个研究公案小说的小热潮。(苗文第7页)
海外在七十年代形成一股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研究热潮。(吕文第3页)

标志着公案小说的研究开始走向系统和深入。(苗文第8页)
标志着对我国公案小说的研究开始走向系统和深入。(吕文第5页)

从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中,明眼人不难看出其间存在的极为明显的承袭关系。这些语句所包含的内容并非人人皆知的文学常识,如《狂人日记》的作者是鲁迅、《子夜》的作者是茅盾之类,而是笔者对大量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之后形成的观点,其中包含着个人的劳动。因此,这类字句的抄袭也就意味着观点的抄袭。

实际上,吕文绪论部分不过是将苗文的绪论部分简单缩写而已,其基本框架和观点皆由苗文而来。其中有不少文章她并未看到,比如在列举《〈百家公案〉与戏剧考论(上)》一文时,其注释内容为“见萧相恺《海峡两岸明清小说论文集》,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看过这本书的人都知道,《海峡两岸明清小说论文集》是一本学术会议的论文集,萧相恺先生的《〈百家公案〉与戏剧考论(上)》为其中的一篇,他怎么成了全书的作者?显然这是没见过原书的张冠李戴之举。

具体语句的抄袭在其他章节尚有不少,如

《折狱龟鉴》中也有包拯断割牛舌案的记载。(苗文第21页)
《折狱龟鉴》中有包拯断盗割牛舌案的记载。(吕文第74页)

成书、刊印时间较为集中。(苗文第24页)
成书、刊行时间较为集中。(吕文第79页)

这类小说的读者对象一般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仅识文字者”。(苗文第26页)
这些短篇小说集的读者对象是“仅识文字者”。(吕文第83页)

最典型的莫过于《律条公案》。该书在首卷收载《六律总括》、《五刑定律》、《拟罪问答》、《金科一诚赋》及七件执照、保状类文书,后面才开始载小说故事,编排体例颇似法律类书。再如《廉明公案》,其105则公案中竟有64则只有状词、诉词、判词,而无故事叙述,超过半数,显非小说体制。(苗文第28页)
《律条公案》甚至在刊载小说前,于首卷首先记录了《六律总括》、《五刑定律》、《拟罪问答》、《金科一诚赋》及七件执照、保状类文书,而《廉明公案》105则中仅有状词、诉词、判词而无故事的达64则之多。(吕文第82页)

在中国古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苗文第105页)
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吕文第164页)

据近代法制史家沈家本的考察,“《唐律》于奸人非持仗拒捍者,不得辄杀之也”。到了元代,“始有同时杀死奸夫奸妇不坐之律。《明律》盖因于元,特设杀死奸夫律一条,并增入止杀死奸夫一层,视元为更宽矣”。清代亦因袭宋元的规定。(苗文第114页)
据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古代法律上对杀奸行为的认可始于元代,“《唐律》于奸人非持仗拒捍者,不得辄杀之也”。至元代“始有同时杀死奸夫奸妇不坐之律。《明律》盖因于元,特设杀死奸夫律一条,并增入止杀死奸夫一层,视元为更宽矣”。清代亦因袭宋元的规定。(吕文第151页)

在蒲松龄《聊斋志异》的《金生色》中就写到这种奸杀的荒谬性。妻子与人苟合,丈夫杀死奸夫,本想宽恕妻子,但母亲提醒他:“捉奸而单戮之,子且奈何?”于是,他“不得已,遂又杀妻”。然后,丈夫以执奸自首,被“薄责释讫”。(苗文第115页)
《聊斋志异·金生色》也侧面写到“杀奸杀双”法律的荒谬性:丈夫杀死奸夫,本想宽恕妻子,却受到母亲的提醒:“捉奸而单戮之,子且奈何?”不得不将妻子也杀死,自首后被“薄责释讫”。(吕文第152页)

设计一一报复,将使女、妻子分别推入水池、酒楻淹死,并陷奸夫以死罪。(苗文第115页)
设计报复,将使女、妻子分别推入水池、酒楻中淹死,又以盗窃罪诬陷奸夫。(吕文第152页)

在礼部举行的科举考试中,设有明法一科。(苗文第155页)
在礼部举行的科举考试中,设有明法一科。(吕文第42页)

上述语句由于承袭关系十分明显,算不算抄袭,读者一望可知。还有不少语句虽然稍加改窜,但还是能看出其中明显存在的承袭关系。这里再举几例:

宋元话本的说话用的是平等、朋友的口吻。(苗文第36页)
从话本中说书人的口吻来看,他们采用的语气是最平易的。(吕文89页)

经唐代的不断酝酿推动,公案小说在宋代达到成熟,并随着中国古代小说的发展而出现文言与白话的分野,至此,公案小说始分成文言、白话两支。(苗文第77页)
古代小说发展至宋元时期,形成了文言和白话两个系统,其中的公案因素自然也就构成了两个分支。(吕文第59页)

矛盾冲突主要有两种:一是子女与家长的冲突,一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冲突。……背盟者都是男方。(苗文第106-107、109页)
矛盾冲突却不在于青年男女与家长之间的外部冲突,而在于一方(通常是男方)违约导致的青年男女的内部冲突。(吕文第170页)

在悔亲骗奸类小说中,女儿表现出强烈的反抗意识。(苗文第108页)
小说中女主人公对悔婚表现出强烈的反对。(吕文第174页)

有婚约者的反抗只是要求维护合乎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盟约。(苗文第108页)
坚守婚约的女子是按照伦理道德的规范实现自己的人生。(吕文第176页)

语句被稍作修改后,凝结着别人心血和劳动的观点也就变成了自己的,这是什么行为?除了抄袭,还能有哪个词语能概括这种行为?

在该书的序言中,其导师段启明先生特别提出,近30种表格为其特色。但这里不得不说的是,其中有的表格系抄袭笔者的表格而来。比如笔者在博士论文中谈及“三言”、“二拍”“有些篇目还直接从公案短篇集中取材”,指出“研究者在追溯‘三言’、‘二拍’的故事源流时,较少提及”,并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个人的新发现,选择其中的6篇作品列表介绍(见苗文第33页),这种内容及形式的表格以前从未有人制作过。吕文不仅不加说明地直接抄袭了笔者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将笔者的表格抄了进去(见吕文第84页)。请看如下两个表格:

  小说篇名   收载书名      故事出处    收载书名
滕大尹鬼断家私   古今小说           滕同知断庶子金   廉明公案
陈御史巧勘金钗细   古今小说   陈按院卖布赚赃   廉明公案
玉堂春落难逢夫   警世通言   妒妾成狱   海公案
况太守断死孩儿   警世通言   谋陷寡妇   海公案
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醒世恒言   汪县令烧毁淫寺   廉明公案
夺风情村妇捐躯 假天语幕僚断狱  初刻拍案惊奇   僧徒奸妇或韩大巡判白纸状  海公案或诸司公案


  篇名   出处      来源
《陈御史巧勘金钗细》《古今小说》卷2    《廉明公案·陈按院卖布赚赃》《龙图公案·借衣》
滕大尹鬼断家私 《古今小说》卷10 《廉明公案·滕同知断庶子金》、《龙图公案·扯画轴》
玉堂春落难逢夫 《警世通言》卷24 《海公案·妒妾成狱》
况太守断死孩儿 《警世通言》卷35 《海公案·谋陷寡妇》
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醒世恒言》卷39 《廉明公案·汪县令烧毁淫寺》《详刑公案·蔡府尹断和尚奸妇》
夺风情村妇捐躯 假天语幕僚断狱  《初刻卷》26 《海公案·僧徒奸妇》《诸司公案·韩大巡判白纸状》

上表为笔者所制,下表为吕文所抄。需要说明的是,“三言”、“二拍”从明代公案短篇小说集取材者远不止这6篇,笔者为了说明问题只有选择的列举了这些,何以吕文表格中所列从篇数到篇目与苗文所列完全一样,其中存在的问题自不难看出。

                                            二

再说引文和论据的抄袭。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和他人著述,并予以合理摘引,注明出处,作为重要论据,以增加文章说服力,这是必要的。但不能不看原书,不核对引文出处,直接将别人著述中已摘引、编排好的引文、论据拿来为我所用,而且连起止、省略处及编排方式都完全一样,这种行为只能称作抄袭,代表着一种很恶劣的学风,特别是别人著述中根据论证的需要,将其他研究者同一篇文章或多篇文章中的一些语句摘录、编排在一起,以形成一种连贯的观点,这本身就包含摘引者的劳动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这个“任何方式”显然包括引文和论据的抄袭。不幸的是,在吕小蓬的大作中可以找到不少这种引文、论据的抄袭。现列举如下:

黄岩柏先生就认为:“唐传奇为公案小说产生并成熟的时期。”卜安淳先生也明确指出:“唐传奇标志着中国小说的真正成熟,也标志着公案小说的成熟。”(苗文第11页 )
有研究者认为:“唐传奇为公案小说产生并成熟的时期”,“唐传奇标志着中国小说的真正成熟,也标志着公案小说的成熟。”(吕文第12页)

有的研究者甚至明言:“直到唐代,在较有名气的传奇之中,我们还看不到一篇真正的公案小说”,“真正的具有文学价值的公案小说则是产生在宋元‘说话’艺人之中。”(苗文第12页)
有的则针锋相对地称:“直到唐代,在较有名气的传奇之中,我们还看不到一篇真正的公案小说”,“真正具有文学价值的公案小说则是产生在宋元‘说话’艺人之中。”(吕文第12页)

郑振铎先生曾撰文描述从宋元话本到明代拟话本的这种变化,他认为:“最古的话本并不曾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苗文第35页)
“最古的话本并不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吕文第69-70页)
郑振铎在评价宋元话本向拟话本的转变时,曾说“最古的话本并不曾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吕文第90页)

沈家本从七个方面指出这条律文的不合情理和背谬抵牾处,“奸淫有伤风化,从重惩创,固属扶持世教之心。第人之不善,千汇万状,奸罪其一端耳。其重于奸罪者何限,乃他罪皆无许人擅杀之文……独此例则杀人不必科罪”,世俗更有杀奸杀双之说,于是既杀奸夫者,必杀奸……更有因他事杀人,并杀妻以求免罪者”。(苗文第115页)
沈家本从法理上详细论证了这条律文的荒谬性:“第人之不善,千汇万状,奸罪其一端耳。其重于奸罪者何限,乃他罪皆无许人擅杀之文……独此例则杀人不必科罪”,“世俗更有杀奸杀双之说,于是既杀奸夫者,必杀奸妇……更有因他事杀人,并杀妻以求免罪者。”(吕文第151页)

引文摘录的起止、编排如此一致,连省略的地方都不例外,这恐怕不能用偶然巧合之类理由所能辩解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吕博士不看原书,不核对引文出处,直接把笔者博士论文中使用的引文、论据抄来为其所用。作为一名受过多年学术训练的博士,这样做意味着什么,吕博士不会不清楚吧。

这里举一个吕小蓬不看原书,直接抄袭笔者博士论文并且抄错的例子。该书第四章《宋元小说中的公案》第一节《法制化推动下的公案变迁》前半部分的内容(见吕文第53-55页)系直接据笔者博士论文宋元公案小说部分改头换面而来(见苗文第13-15页)。其中谈到《疑狱集》一书,由于吕博士不看原书,对这部书并不了解,只能顺着笔者的话说,其引文、论据自然也直接抄。比如笔者说“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该书本诸史传,‘采自古以来有争讼难究、精察得情者’,‘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擿奸慝之事’”(见苗文第14页)。于是吕博士就说:“记载历代明贤平反冤狱、抉择奸慝、折狱精悉的案例”(见吕文第54页),并将“抉擿奸慝”错抄成“抉择奸慝”。

笔者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折狱龟鉴》所云:‘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于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庞杂。’”吕博士自然也跟着照抄,由于对材料不熟悉,结果忙中出错,将《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折狱龟鉴》的话注释成“《疑狱集·序》”(见吕文第54页第5条注释)。先出的《疑狱集》去批评后出的《折狱龟鉴》,关公战秦琼,这也太荒唐了吧。可以想见,笔者如果出错,吕博士肯定也会跟着出错。《疑狱集》的作者笔者写成“和凝、和蒙”,其中“蒙”字是错的,应该是左边一个“山”字旁,右边一个“蒙”,结果吕博士也跟着错。笔者没说的地方,吕博士一说就错,比如她认为《疑狱集》一书对所收案例“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见吕文第54页)。明眼人都知道,《疑狱集》根本不是一部法医学著作,该书只是摘录前代案例而已,并没有加按语对所选案例进行任何评价,哪里会有“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何以连连出如此多的差错,唯一的解释就是吕博士没有看到过这本书。

笔者博士论文后有个附录,名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研究论著、论文目录》,主要收录20世纪中国公案小说研究的论著、论文。这既是笔者博士论文写作的一个副产品,同时也意在为其他研究者提供方便。显然,吕博士是看过这个索引的,她本可以根据笔者提供的线索去查找这些著述。但是她没有这样做,而是图省事,不看原书原文,直接把笔者索引所提供的文章题目和出处抄上。比如该书第3页赵景深《关于石玉昆》一文的注释为“写于1940年,载《银字集》,永祥印书馆1946年版”,阿英《明刊〈包公传〉内容述略》一文的注释为“写于1940年,载其《小说三谈》,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这两条注释特别强调文章写作时间与刊载年代的不一致,与书中其他文章出处的注释方式明显不一样,何以如此?这是因为她直接照抄笔者的索引,而不明白笔者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笔者编制这个索引,其中的论文部分是严格按照写作时间来排序的,故对写作年份特别注意。吕博士在该书中只是简单列举这两篇文章,没必要这样做,但她一味抄笔者的索引,所以才出现了这个怪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就是照抄索引这样简单的工作吕博士都会抄错。这里举两个例子。比如该书第4页《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一文的注释为“《哈佛亚洲研究》第35卷1975年,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这个注释有些怪,既然这篇文章发表在《哈佛亚洲研究》杂志,何以又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原来它也是由笔者的索引而来,但抄错了。笔者的原文是这样的:“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马幼垣(美)/哈佛亚洲研究卷35,1975,中译文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意思很明白,该文原文为英文,发表在《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后来的中译本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她自作聪明,少抄了“中译文”三个字,结果就弄得让人莫名其妙了。笔者编制索引为了排序的缘故,强调了该文英文本和中译本发表的时间,吕文只是简单地列举文章,没必要注释这样详细。由于笔者绪论部分谈到这篇文章时没有加注,吕博士只好到索引里找了。后来谈到明代公案短篇小说集时,笔者加注释了,内容为“《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二),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一九八零年版”(见苗文第),吕博士果然跟着照抄,连笔者省略该文副标题“《龙图公案》考”的做法也跟着学(见吕文第80页)。

再比如笔者索引中有两篇文章,著录内容为:“读《三侠五义》札记/吴小如/文艺学习4/1957”、“《施公案》是怎样一部小说/傅璇琮/读书月报4/1957”。“4/1957”的意思是1957年第4期,吕博士似乎没有看懂,结果全改成“1957年4月”(见吕文第3页),弄得不伦不类。经笔者比勘,该书第2-7页的大部分注释系由笔者的索引抄来,不少文章吕博士根本没有看过。这样来做公案小说研究的综述,只能用弄虚作假来形容了。这样的情况在该书其他部分还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三

最后再说观点、思路及论证方式的抄袭,即高级抄袭,这也是该书存在问题最为严重的地方。笔者从做硕士学位论文开始,为公案小说研究前前后后准备了6年,确实是下了不少功夫的,在借鉴参考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凡借鉴参考之处,笔者在文中皆予以注明,以示尊重和感谢),也提出了不少新的观点,它是笔者花费不少心血、劳动得来的成果。吕博士不愧是行家里手,笔者博士论文中的出采之处往往被她看上,然后不加任何说明地据为己有,写进自己的书中,不知情者还以为是她的独创,殊不知三年前这些观点笔者都已经一一提出并论述过,有些还早已公开发表。

比如关于公案小说的概念界定问题,这是研究公案小说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学术史上的一桩公案,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对相关材料的解读不同。笔者受孙楷第先生的启发,提出“上读、下读皆是不通,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记载本身有问题”,“《都城纪胜》的记载有语意不通、文句缺乏照应之病,《梦粱录》的记录承其而来,更有词语错误、脱落文字的现象。因此,在没有新的材料和解释出现之前,《都城纪胜》、《古杭梦游录》、《梦粱录》所载说公案情况不足为确定其具体内容范围之证据,这是一种谨慎稳妥的做法。要弄清公案何指,还得另找门径。”(苗文第17页)笔者这一观点受到博士论文评议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即吕小蓬指导教师段启明先生的肯定:“认真梳理和辨析史料,对史料的疑点及前人异说不回避,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言之成理,是本文的突出特点,例如《都城纪胜》中‘说公案’三字究竟为‘上读’或‘下读’的问题,本文作者即‘另找门径’,提出自己的思路。”(见段先生为笔者博士论文所写评议书)后来笔者将这一观点告诉萧相恺先生,得到他的肯定和鼓励,于是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这一部分内容单独抽出,以《说公案辨》之名刊于《明清小说研究》2002年第1期,随后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02年第9期全文转载。

但是,到了吕小蓬的大作中,这一观点却变成了她的,在该书第一章《古代小说中的公案》中,她将笔者的研究思路重新演练了一遍,最后得出结论“考虑到中国古代典籍的复杂性和这段文字的含糊性,我认为它属撰写或誊写过程中疏漏的可能性极大,因而不足以作为界定公案内涵的直接依据”(吕文第22页)。笔者提出这一观点并加以论证,已经有3年时间了,并得到吕小蓬导师段启明先生的肯定。连文章都已公开发表并被转载,现在一下竟成了“我认为”,成为吕小蓬博士的研究成果,好象笔者根本不存在似的。如此抄袭,也过于明目张胆了吧。

笔者在介绍《洗冤集录》这部书时,指出该书“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直是官吏审案判案的必备指导用书,有些公案小说中开棺检尸的场面描写,往往与《洗冤集录》一书内容吻合,于此可见其与公案小说的间接影响关系”,并强调“这一点以往的公案小说研究者还没注意到”(见苗文第15页)。但这一新发现到吕博士的大作中就变成她的了:“为公案创作提供了最直接、鲜活的、丰富的素材,其中的法医学理论成为宋元小说中公案的重要勘断手段,其中的逻辑思辨也为宋元小说中公案的创作开启了一扇智慧之门。”(见吕文第54-55页)表述的方式不同,但观点却是一样的。吕博士能提供在笔者之前发现《洗冤集录》与公案小说关系的证据吗?

再如笔者的博士论文在第七章及其他部分论及公案小说的基本类型时,根据作品的实际及《醉翁谈录》的启发,将因婚恋性爱引起的公案分成私情公案与奸情公案两类,指出小说作者对两类公案态度的不同,同时对其中的一些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它们各自的特征和风格。在此之前,没有研究者作过这样的区分,更谈不上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这也是笔者觉得满意且出采的地方。不幸的是,吕小蓬在其书中第六章《小说中的公案模式研究》中将笔者的这一研究思路、观点完全照搬了过去,不仅具体观点、思路、论证方式一样,所举作品、引文论据一样,就连部分语句都一样(前面已经列举过一些)。

这里举两个具体的例子,第一个例子:笔者认为“公案小说对青年男女间的私情要宽容开明得多,其描写也较有情调,有些还写得富有诗情画意”,“这表现在小说中的主人公多为才子佳人,才子要么长得‘眉清目秀,丰神俊雅’,要么‘言词文雅,气象雍容,人物超群’;佳人也是“有沉鱼落雁之容,闭月羞花之貌”,‘性淑有貌’。这种才子佳人型的人物形象设计,显然带有较多的个人理想成分;其次,从作品的情节安排来看,虽然私订婚约之举为法律和社会舆论所不容,要闹到官府,但历经磨难后,总能免于刑律的惩罚而达到大团圆的结局。不少作品戏剧性强,格调明快,带有轻喜剧色彩”(苗文第106页)。再看吕文,“这一类型往往用喜剧性的手法、笔调”,“这类公案带有明显的浪漫色彩,一是在人物形象上,爱情的主人公一般都被赋予作者理想的特征,男子通常是眉清目秀,风流俊雅,女子则花容月貌、端庄贤淑”,“二是在案件结局上,均以判才子佳人大团圆收场”(吕文第167-168页)。

第二个例子,笔者在分析导致奸情的原因时,提出如下观点:“从女性一方而言,依小说中的描写,导致们她通奸的诱因,除作品强加的天生情欲旺盛及道德品质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几个社会因素。一是夫妻的不和美,妻子对丈夫不满意而另寻新欢”,“从这类描写中可以看出,使妻子走上通奸之路的有丈夫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再者,丈夫因经商或做官而出现的缺席,使其他男人有机可乘,利用她们不暗世情、难奈寂寞、容易冲动的心理特点而达到目的”(苗文第116页)。再看吕小蓬的分析,“这种家庭悲剧发生的真正根源:一是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悲剧的真正制造者,其实正是作者视为社会规范的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制度。……二是本夫常年在外导致的闺房独守”(吕文145-146)。

吕小蓬的导师段启明先生在博士论文评议书中曾表扬笔者“讨论明代公案小说集发展到拟话本中的公案小说这一过程时,即不乏深刻精彩之论。这些见解,对整个中国小说史研究都是有意义的”。但笔者这些“有意义的”观点,三年后,却成了吕小蓬的囊中之物。前面所列的那个表格已很能说明问题,这里再补充一个例子。笔者在这部分谈及拟话本公案小说时,指出其断案官员的形象与宋元话本小说中有着很大的不同,“宋元公案话本中,官员只是一个没有质感的形象符号,代表法律与争议,其审案、判案也极其简单,往往三言两语带过,只具有一种象征意义”。到了拟话本小说,“出现了各类面目各异、真切可感的审判官员形象”,“有些篇目则走得更远,写出清官身上的缺陷,甚至将审判官员写成反面形象”(苗文第34-37页)。到了吕文中就变成了“前代小说中官吏往往千人一面,只有类别特征而不具个性特征”,“他们只是作为一个标签出现,在公堂上拍响惊堂木,下一段判语,起到完成故事、完整情节的作用”,“‘三言’‘二拍’中,官吏形象受到了作者的重视,成为被自觉塑造的艺术人物。一方面作者往往在一个故事中塑造几位面目不同的官吏,以对比手法塑造人物,使其形象多面化、立体化”,“另一方面,开始刻画‘灰色’官吏形象”(吕文第97-98页)。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吕博士心里应该很清楚。

此外,关于公案小说各个阶段文化背景与发展特征的描述、关于明代短篇公案小说集的论述,关于公案侠义小说合流的文化根源、关于判词及案例编撰对公案小说创作的影响等方面,皆存在类似情况。由于上面已列举了大量例证,足以说明问题,限于篇幅,笔者这里就不再逐一举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举例证,其中有不少笔者还未公开发表,却被吕小蓬抢了头功。

笔者由于写作时间不够,原计划中的《公案小说中的超自然描写及其文化意蕴》一章未能完成,但已写了一份提纲,介绍笔者的主要观点及研究思路,并呈请答辩委员会批评指正。不幸的是,三年之后,这些观点和思路已经变成吕小蓬博士本人的研究成果了。其第七章第二节《公案与鬼神文化》就是根据笔者的这份提纲写成并加以发挥的。比如超自然描写这个提法,先前的研究者多称神判或鬼神描写,笔者觉得不够确切,提出了这个新的提法,结果被吕博士直接拿来,她倒成为首创者了。其他许多新的想法和观点也是如此,还是直接列举原文看看笔者的写作提纲与该书的渊源关系吧。

有较为严重的模式化、雷同化的现象。(苗文)
呈现出模式化倾向。(吕文第223页)

公案小说中的鬼神等超自然描写有几种模式。(苗文)
超自然描写在公案中的常见模式。(吕文第224页)

就公案小说而言,身为仕宦阶层的文人士大夫与一般民众对鬼神现象的态度是不一样的。(苗文)
戏曲小说的作者比较复杂,既有士大夫,也有下层文人、民间艺人、其创作目的、思想方式、审美情趣往往迥异,因此对其作品中公案的超自然描写也不可“一视同仁”。(吕文第234页)

它使作品带有一种离奇、神秘的气氛,具有一种独特的艺术魅力,对读者有一定的吸引力。(苗文)
这些超自然描写不仅使故事情节离奇,还能渲染出恐怖阴森刺激的氛围,无疑能够满足不少观众、读者的猎奇心理和欣赏趣味。(吕文第235-236页)

对公案小说而言,采用神鬼等超自然模式有不仅是理念信仰使然,而且还有艺术设计方面的用意。首先,它是情节得以发展、完结的一种便利方式。总的来看,公案小说中采用超自然模式的作品中的案件多较为复杂,因古代法医水平、侦探技术的限制,许多案件无法审结。古代公案小说喜欢选取较为复杂离奇的案件,但这类案件审结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作者就陷入一种创作上的两难困境:一方面要选取难度较大的案件;一方面又要解决这些案件。一旦现实中的手段不能奏效时,往往采取超自然的手段。(苗文)
超自然描写是构建公案情节的需要。中国古代小说戏曲的作者在描摹公案时,为了引人入胜往往编制出复杂的案情,这样就面临着如何结案、完成故事的难题。古代的法医水平、断案手法十分有限。……对相当一部分公案作者来说,利用鬼神破案、结案只是他们构建复杂公案情节、顺利完成故事的有限手段之一。(吕文第237-238页)

笔者超自然描写部分只写了一份提纲,就被抄去那么多,如果全部完成,肯定又被吕博士抄得“遍体鳞伤”。

判断抄袭通常还有一种有力的证据,那就是原作中有疏误,抄袭者也跟着出错。笔者博士论文篇幅较长,有20多万字,写作时间仓促,难免出错(将来在出版时将一一改正)。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出错的地方,吕文也往往跟着出错。前面已举了好几个这样的例子,这里再举一例:笔者在谈及唐代判词的发展时,有如下一段话:“现存唐代的判词主要见于当时人的文集、类书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王维的《王右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等文集都收入一些判词,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则为判词专集。保存判词最多的当数《全唐文》和《文苑英华》二书,前者所收判词主要从后者中移录。特别是后者,在其从卷五百零三至五百五十二的五十卷中,共收判词一千多则。”(苗文第158页)其实这段话说得不够严谨,因为《全唐文》、《文苑英华》并非“当时人”所编,是应该加以说明的,不然容易引起误解。巧的是,吕小蓬博士的大作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疏漏:“不少当时的文人集、类书中都收录有判词,白居易的《甲乙集》、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皆名声遐迩,《文苑英华》则收录判词五十卷,多达一千余篇。”(吕文第43页)两者的因袭关系如此明显,错误也很一致,恐怕并非偶然吧。

具体观点、思路、论证方式、引文、论据以及语句的抄袭之外,该书整体上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也是来自笔者的博士论文。


先看笔者博士论文《内容提要》部分对研究思路、方法的概括:
   论文借鉴社会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视角,重点关注这类小说文本所反映出的大众文化心态及其在创作、刊印、流传过程中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避免作价值高下的简单评判式研究。

再看吕博士本人对其研究思路、方法的概括:
   借鉴历史学、法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通过模式分析、文化分析、个案分析、对比分析等多种手法,对小说中公案进行外部研究,考察历史、文化变迁带给它的深刻影响,并揭示它所显示的独特的大众文化心态。(第8页)

尽管表述方式不尽相同,但明眼人不难看出,两篇博士论文整体上的研究思路、方法、完全一样,甚至连一些关键性的词语都相同。在笔者的博士论文之前,还没有一部公案小说的研究专著采用这一研究思路和方法。

笔者的博士论文分三个部分:绪论部分是对公案小说研究状况的回顾和前瞻,前5章为公案小说发展史的梳理,后4章为公案小说专题研究。在已经出版的公案小说研究论著中,没有一部采用这样的结构框架。而吕小蓬的博士论文与笔者的这一安排完全相同,可见其整体设计和框架结构也是从笔者的博士论文而来。

经笔者查验,吕小蓬是主要依据笔者当初参加答辩时提交的博士论文来进行抄袭的。

在学术研究中确实存在着英雄所见略同的现象,但如果所见有太多的相同,而且相同的程度太大,那就不正常了,因为两个性别、年龄、秉性各异、生长经历、知识结构、学术训练都不相同的人不可能对问题的看法如此一致,表达方式也不可能如此相同。而吕小蓬的大作与笔者的博士论文恰恰有着太多、太大的相同,从整体的研究思路、方法,到局部的学术观点、思路到论证方式,从引文、论据到具体的语句,皆是如此。这也太不正常了吧,需要说明的是,直到目前为止,笔者还从未见到过吕博士。

虽然吕博士称其大作“摆脱了传统的‘公案小说’的研究视角,而把公案视为各类小说构成中的一个文学因素”(见该书后记),但实际上公案小说依然是该书的主要和核心内容,并占了该书的大部分篇幅,也就是说,该书与笔者博士论文的论题和研究对象基本相同。而且此前出版的黄岩柏先生的《中国公案小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已将其他流派小说中的公案因素纳入讨论范围,因此其博士论文也就没有什么新意可谈。三年前已有一部与自己题目、研究对象乃至研究思路、方法都基本相同的博士论文,且很多观点与自己一致,无法超越别人,就没必要再来做重复劳动,缺乏原创性和独到见解的博士论文根本就没必要写。《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即使硬要写这样的博士论文,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受到他人的启发影响,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也应以适当的形式加以注释说明,遵守学术规范,表示对别人劳动的尊重。但吕小蓬并没有这样做,她采用了最为便捷也最为恶劣的抄袭手段,直接把别人的研究成果不加任何说明的拿过来,据为己有。作为一名在高等学校接受过多年正规学术训练的研究生,竟然对学术规范和他人的劳动如此漠视,公然抄袭别人的研究成果,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吃惊和愤怒,由此可见当下的学术风气败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连博士论文都敢这样公然抄袭,这样的人将来怎样进行学术研究,怎样给学生以身作则、传道解惑,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忧虑。

                                              四

如此严肃的事情,自然要格外慎重,正如吕小蓬博士所言:“抄袭与否是严肃的学术问题,并非某个人的一面之词就能论定的。”(见吕小蓬2004年10月25日致笔者的信)笔者之所以敢下这样的结论,自然是有着充分的依据。依据就是《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新近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前者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五)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后者“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眼下全国各高校师生正在讨论学习,吕博士作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交流学院的一名教师,对这一规范应该是熟悉并遵守的。就让我们看看规范是怎样规定的。该规范在学术引文规范中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在学术成果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如何认定抄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一文有详细的规定,那就是“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该文同时还谈到抄袭的形式:“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上述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都存在着。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的规定,低级抄袭又可分两种:一是照搬他人著述的语句文字,或改头换面,或原样照搬。这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拙劣的一种抄袭形式,因为它最容易被发现;一是引文、论据的抄袭。即自己不看原书,将别人使用的材料和论据直接照搬,孰不知这里面也含有原作者的心血和劳动;高级抄袭则体现为学术观点、思路及论证方式的抄袭,即“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人们往常多注意低级抄袭,高级抄袭则因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现,人们的关注还不够,但实际上它更为恶劣。

                                          五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吕小蓬博士是否看到过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相关学术论文。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从上面所举的诸多例证不难看出,两部博士论文之间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因袭关系,白纸黑字,这是谁都无法否认的。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吕小蓬的指导教师段启明先生1999年曾任笔者博士论文的评议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时,他1996年还曾任笔者硕士论文《清代公案侠义小说论》的评议人,对笔者的研究情况相当了解,笔者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都是亲自送到段启明先生手上的。几年后,当他的弟子吕小蓬要做与笔者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十分接近的研究题目时,他会不会把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硕士论文给吕小蓬看呢?

再次,公案小说是吕小蓬博士论文的主要和核心内容,她应该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动态相当了解。笔者此前写有博士论文,且已发表此类论文近20篇,从情理上说,她不应该只看到其书中所列的那两篇。

最后,从吕小蓬本人的言论也可以证明她看过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相关文章,且相当了解和熟悉。比如她在2004年9月10日致笔者的信中写道:“你在公案小说研究上取得的成绩,我也很赞赏。”如果她没有看过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相关文章,怎么会对笔者在公案小说研究上取得的成绩“很赞赏”?既然很赞赏,博士论文又写在笔者之后,为什么除了在绪论提到笔者两篇文章的题目外,再看不到笔者的名字及相关成果?在2004年10月8日致笔者的信中,吕小蓬又表示:“我想待你的大作正式出版后,我可以撰写并发表一篇书评,一来就你近年的公案研究成果加以综述,对你的著作做客观的学术评价。”可以想见,如果对笔者的研究情况不了解的话,怎么能够对笔者“近年的公案研究成果加以综述”。显然,吕小蓬是看过笔者的博士论文及相关文章的,而且相当了解,“很赞赏”,达到可以为笔者的近年研究做“综述”的程度。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其大作中对笔者及研究成果根本不提呢?这是不是有意回避呢?如果不是心虚,有抄袭嫌疑,有必要在大作中这样刻意回避笔者吗?

由于笔者的博士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都有收藏,吕小蓬又在北京学习、工作,她要看到是十分容易的。

从上面所举诸多例证可以看出,吕小蓬的博士论文全方位地抄袭了笔者的博士论文,而不是像其书中所显示的那样毫无关系,这实际上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吕小蓬在正文乃至参考文献中一直回避笔者的真正原因。这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笔者的博士论文还未公开出版,将来出版时,由于时间在《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之后,会给人造成笔者抄袭吕小蓬的误会,这无疑会给笔者造成严重伤害和很多麻烦。但就是这样一部存在着严重抄袭问题的博士论文,竟然能公开出版,并且还得到“资料翔实、角度新颖、视野开阔”、“颇有新意与创见”(见该书封底介绍语)这样高的评价。显然,吕小蓬的这本书是当不起这样的评价的。

                                            六

发现吕小蓬的抄袭事实后,笔者从2004年1月开始与其进行交涉,但直到现在为止,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此前,笔者听从一位长者的劝告,准备内部协商解决,并曾将此文的初稿托其导师转交吕小蓬本人阅读,希望她能正面回应,进行反驳、申辩。但吕小蓬并未这样做,只是一再表示要和笔者面谈,或笔者去北京,或她本人来南京。后来又提出让笔者参加她的科研项目。这种表态背后的意思读者诸君自不难体会。在得知笔者博士论文也要出版的消息后,她又提出要为笔者写篇书评,对笔者“近年的公案研究成果加以综述”,“做客观的学术评价”(见吕小蓬2004年10月8日致笔者信)。

由于吕小蓬刻意回避抄袭之事,将其界定为误解和论文写作先后的问题,并拖延时间。笔者拒绝了她的这些要求,要求她必须承认抄袭,写道歉书,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吕小蓬见没有含糊的空间,突然变脸,竟然说“在事实上拙作与你的博士论文之间不存在任何抄袭”,将笔者的内部解决方案说成是“敲诈”,并声称“由于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我正常的工作、生活,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反映情况,并坚决地运用法律武器,对一切侵犯我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刑事、民事责任,以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吕小蓬2004年10月25日致笔者信)。

到底是全方位的严重抄袭还是不存在任何抄袭,相信人们在了解真相之后自有公论。事已至此,为保护个人权益,为端正学风,笔者郑重提出如下要求和呼吁:

第一,吕小蓬必须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负责,向笔者公开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首都师范大学有关学术机构应重新评估、审查吕小蓬这部存在严重抄袭问题的博士论文。
第三,中央编译出版社停止发行并收回这部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著作。
第四,保留追究吕小蓬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也希望吕小蓬博士对笔者的这篇文章能给予正面回应,既然不承认有任何抄袭,就应当对笔者在文中所指出的全部抄袭事实逐一进行合理、有效的反驳、申辩,“任何”一词是什么意思,吕博士心里应该很明白。笔者所言如有诬陷、造谣及歪曲事实之处,自当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最后要说明的是,笔者对自己的言行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不代表刊载此文的网站、报刊的立场。

                                   七

写完此文,笔者还有一些感想不得不说:

博士论文的抄袭现象近年来屡有发现,报纸杂志也揭露了不少,但一直未能禁绝,反而愈演愈烈,成为一种十分恶劣的学术风气。显然,吕小蓬的抄袭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孤立现象,从其表现形态来看,它很具代表性,充分暴露了目前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学术成果发表及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为什么这一丑恶现象屡屡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止?显然,这不仅仅是抄袭者个人道德品质的问题,必须将这一现象放在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进行考察。

首先,它与当前浮躁、混乱的不良学术风气有关。博士研究生正处在学术研究的起步阶段,受外部学术环境的影响很大。而当下的学术研究环境恰恰是不能让人放心的。一些高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为了评职称、申请项目、得奖,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请客送礼,或弄虚作假,或侵吞他人成果,等等,并已逐渐形成风气,成为屡试不爽的潜规则。虽然不断有研究者进行呼吁,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以前报刊披露抄袭等事情时,学界还多表示震惊。现在披露这些事情,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甚至有些麻木了。学风从整体上败坏到这种严重的程度,要学生们出污泥而不染,不出问题,那是很难做到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不良学术风气的熏陶下,一些人丧失了是非感,没有意识到抄袭、剽窃问题的严重性。比如吕小蓬全方位严重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面对如此明显的事实,竟然还敢理直气壮地说“在事实上拙作与你的博士论文之间不存在任何抄袭”,并反过来说笔者侵犯她的权益。如果在学风良好、对抄袭行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她还敢这样做吗?想想也觉得可怕,如果年轻的学子们从学术研究的起步阶段就开始染上抄袭等恶劣风气,将来还能怎么指望他们传承文化薪火,负担其学术研究的重任?

其次,现行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也存在严重问题。近年来,各个高校不断扩招,研究生的规模急剧扩大,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又没有跟上,结果造成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大面积滑坡。不少研究生不愿意下功夫学习,找不到好的论文题目,又无法超过先前的研究者,只好采取抄袭的手段。而现行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在不少高校已沦为纯粹的走过场和形式,学术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无法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显然,一些高校这种宽进宽出的培养方式实际上是在助长不良的学术风气,人为降低了抄袭等不良行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自然会有人投机取巧,蒙混过关。

事实证明,以数量取胜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是根本行不通的,它只会败坏中国研究生培养的声誉。否则中国的研究生数量即使达到全世界第一,但决不会是一种光荣,而只能意味着耻辱。

再次,我国目前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还不够完善、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虽然明文禁止剽窃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抄袭、剽窃的事实认定问题、对抄袭行为的具体惩处问题等。由于没有可供操作的程序和规则,许多学术研究中的丑恶现象得以蒙混过关,研究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致于形成侵权者理直气壮,受害人反倒忍气吞声的怪现象。这也是这些年学术风气日趋混乱、败坏的重要因素。

鉴于当下种种丑恶、混乱现象已严重干扰了学术研究的正常发展,严重损害了中国学术的声誉,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规章制度,从研究生抓起,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混乱局面,建立起一套完善、健全的学术评估、出版机制,为研究者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学术研究环境,不给那些不劳而获、弄虚作假者以可乘之机。

但愿吕小蓬这样的抄袭现象不再发生。

注释:
[1]主要有《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悬念设计与叙事策略》(《通俗文学评论》1996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1997年第3期转载)、《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传承与创新》(《广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清代中后期出版业的发展与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繁荣》(《编辑学刊》1997年第2期)、《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繁荣与清代北京曲艺业的发展》(《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与清代中后期大众文化心态》(《通俗文学评论》199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1999年第3期转载)、《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研究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与古代判词的文体融合及其美学品格》(《齐鲁学刊》2001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1年第2期摘录)、《明代短篇公案小说集的商业特性与文学品格》(《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文学报》2001年4月5日以《“公案小说”编纂之原由》为名摘录)、《寻梦逐欢市井间—公案小说在宋元时期的成熟及其文学特质》(《海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中国古代文言公案小说的演变轨迹及其文学品格》(《许昌师专学报》2001年第6期)、《说公案辨》(《明清小说研究》2002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02年第9期转载)等,限于篇幅,这里没有全部列举出来。

(感谢苗怀明博士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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