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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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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4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题记:  

因往宁应诉,故《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延误了。恰好一个非常好的朋友,参加了12月11日上午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案的庭审。事后,我与友人加以对话。以下是对话的要点,也可以看作是该案的法庭实录。  

                                              2007年12月12日 凌晨  

   

问: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变更其诉讼主体。这是怎么回事儿?  
答:在李世洞教授作第一被告的案子中,沈木珠教授夫妇本来是诉学术批评网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但是,如同我在答客问中引用孙晓莉律师的结论,学术批评网既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不适合做被告。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常识。  
      沈木珠院长作为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殊荣的获得者、作为现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理应懂得上述常识,让人大跌眼镜。  

问:法庭是什么态度呢?  
答:从现有的事实看,也许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本来就不该接这个烫手的山芋。当我们买好自京往宁地机票、一切准备就绪时,大约是10日上午十时左右,我接到本案主审法官沈法官的电话、告知沈木珠院长夫妇请求变更诉讼主体、询问是否同意其请求以及是否需要改变开庭时间时,我当即表示同意并且按原定时间开庭,因为我认为这本来就是一个事实并不复杂、是非明确、适用法律关系明确的案子,没有必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问:可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似乎是有很大的瑕疵的呀?  
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确乎如此。面对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到了法庭上还知道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如撤消对原起诉状中的第二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的起诉等,但我至今尚未拿到其新的起诉状),法庭应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也应另行起诉,重新立案。关于这一点,我的两位代理人孙晓莉律师、李毅律师都在法庭上作了明确的阐述。  

问:请向没有机会出庭的朋友介绍一下双方的“嘉宾”吧?  
答:原告方出庭的是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南京财大国贸学院教授张仲春先生。代表第一被告、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出庭的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和本人;本人特别幸运,不但是第一被告李教授的代理人,而且还是当事人:由原来的第三被告“升格”为第二被告,本人的代理人是孙晓莉、李毅两位才女律师。  

问:如果把庭审当作一场法律Show的话,除了你们六位“嘉宾”外,还得有“主持人”、“观众”等。能介绍一下吗?  
答: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沈菁法官一人审理。沈法官是南京市十大优秀法官荣誉的获得者,年轻,干练。法庭不大,能坐三十来人,除了少数来自南大、河海大学、南师大、《法制日报》的朋友外,其余为清一色的南京财大法学院的男生和女生,因此就旁听者的受教育层次而言,即使不是最高的,可能是相当之高的。可惜,因为法庭的布局不是像北京那样、原、被告双方不是面对面(而是正面面对法官)、因而难以看到这些南财法学院的年轻学子的表情。  

问:确实是蛮有意思:旁听席上几乎是清一色的大学生,同时有来自三个大学的四个法学教授当面鼓、对面锣地对垒,能不精彩才怪呢!  
答:就像孙新强教授所说的,虽然是法学界的同行,但以这样的身份、在法庭这样的场合见面,还是令人遗憾的。  

问:老兄此前见过沈木珠教授夫妇吗?  
答:此前只是在南财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上看过沈木珠院长的身份证照片,未曾有机会见过真人,而他的丈夫张教授,连照片也未见过。  

问:第一次见面,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印象如何?  
答:沈木珠院长的形象要远远比身份证的照片鲜活得多,尽管人过中年,但还是相当有气质,儒雅,有修养。想当年,能够当选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能是吃素的吗?至于沈院长的丈夫,也就是张教授,第一印象也很深,个头不怎么高,敦实,长发,与沈院长的慈眉善目不同,此公眼睛里有凶光,像高傲好斗的公鸡,春风得意、目空一切、自得自信的样子,身体语言有些怪异(比如在整个庭审阶段,他的右手一直比比划划,或者指着我方或者法官、书记员),特别慷慨激昂,不愧是做过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的高人。  

问:我也觉得张教授像黑道上的,流里流气,自以为是,简直是三无人员——无知、无耻、无赖!  
答:我可不敢这么说。不然的话,张教授又要告我侵犯他的名誉权了。  

问:那有什么可怕的?  
答:老兄不知道吧?当年某副教授到武汉某大学工作的时候,因为有人写文章说其是“三无人员”,被告上法庭,而且赢了。  

问:乖乖!这老先生是不是因为打这个官司尝到甜头了?  
答:也许是吧。  

问:我旁听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和老兄的案子的审理,发现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对于李教授的文章看得特别重要,这是不是不正常啊?  
答:百分之一百零一不正常。  

问:此话怎讲?  
答:张仲春教授反复强调:在他看来,由学术批评网蓄意策划、对其进行系统诽谤的特大案件中,李教授的文章乃“压轴的扛鼎之作”,李教授是武汉大学这样的名牌大学的知名学者,而据张教授说,李教授居然说他们夫妇是抄袭。  

问:果真如此吗?  
答:否!  

问:为什么?  
答:因为在李世洞教授的大作中,从未说过沈木珠教授夫妇是剽窃者。  

问:奇也怪哉。他们为什么非要把这个“剽窃者”的帽子戴在自己的头上呢?  
答:莫名其妙。非要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这就叫“对号入座”,也可以叫“自取其辱”。  

问:沈院长夫妇说学术批评网根本就不是正当的学术批评,是这样吗?  
答:作为一个运行了近七年的网络学术平台,学界同仁已有共识,即学术批评网是一个纯学术的公益性的专业网站,其宗旨即“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问:法庭调查开始的时候,老兄为什么问沈院长是哪一年出生的?  
答:沈院长在提交法庭的证据中,企图证明因为学术批评网发布了李世洞教授的文章而使其名誉受损,因此拿出她当选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的荣誉说事,她说她获得这个殊荣的时间是“1955年”。  

问:真实情况呢?  
答:这是一个问题。所以我问法官我可以向沈院长提一个问题吗?  

问:法官怎么说?  
答:法官同意我提问。我问沈木珠院长:“请问沈院长是哪一年出生的”?  

问:沈院长怎么回答?  
答:沈院长亲自、得意地说是1955年。   

问:你怎么回应的?  
答:我说:沈院长,您不会在出生那一年即当选为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吧?  

问:她怎么说?  
答:她说是笔误。我说,连这么重要的证据,作为法学院院长,你都搞错了,你如何让法庭相信你提供的证据是确实无误的?何况,你提供的这些所谓的证据,只是复印件,既没有法律公证,也没有原件可以比对。这叫我们如何相信你的证据呢?  

问:有一点我印象很深,即张仲春教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比方说他认为在李教授的心目中,他们夫妇就是全国性的三大抄袭剽窃案之一。老兄怎么看?  
答:记得我在庭辩中是这样回应的:打官司,不是打想像,就是说,你张教授再有本事,又如何能知道远在武汉、素不相识的李世洞教授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呢?打官司,也不是打逻辑。打官司,靠的一是证据,二是法理、法条。  

问:那么,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什么?  
答:我们先谈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一案。就本案而言,因为李教授在一篇学术评论中举了三个例子中的第三个例子涉及沈院长夫妇,结果成了第一被告。  

问:这不是有点儿荒唐?  
答:荒唐透顶。  

问:庭审中,沈院长说因为学术批评网发布了李教授的文章,她的压力很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有道理吗?  
答:没有任何道理。众所周知,像我们这些大学教授,睡不着觉,乃至失眠,是职业病,看不出沈院长失眠与李教授大作的任何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两者之间有关联性,也不能凭借能言诡辩的沈院长的一面之辞,起码得有权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问:张仲春教授说:李教授的文章是把他们两口子“订在剽窃的耻辱柱上”。是不是太过敏感了?  
答:正是。按照心理学的解释,这也可能就叫“做贼心虚”、“不打自招”。  


问:沈木珠院长说,“如果法院庭审判决他们是剽窃的话,李教授再慢慢批,我没有意见”,但现在就说夫妇剽窃,是不是该打折扣?  
答:学术和卖衣服不一样,卖衣服可以打折扣,是为了促销。剽窃问题全然不同,要么没有抄袭,要么抄袭,不可能打折扣。如果万一不幸被证明是抄袭,那就是不可不扣的学术不端问题。能打折吗?  

问:记得张仲春教授说他们是自己重复自己的,怎么能叫“克隆”呢?  
答:请问研究知识产权的张大教授,按照你的高见,不叫“克隆”,该叫什么?  

问:沈木珠院长夫妇说:学术批评网发表金许成、史豪鼓的文章,如果杨玉圣不能提供这两个作者的真实信息,那么就只能说是杨玉圣写的。  
答:这是最荒诞不经的逻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署名权是作者的权利。作为学术网站的主持人,我没有权利、也不可能要求作者署本名。再说,我也不能透露投稿作者的信息,否则即涉嫌侵犯作者的隐私权。  

问:沈院长夫妇说:你老兄是主张“学术批评必须要署本名”的?  
答:大错特错。我主张“学术批评应当署本名”。请注意:“应当”跟“必须”,是完全不同的。  

问:李教授侵犯了沈院长夫妇的名誉权了吗?  
答:无论是根据事实还是法条,李教授都没有也不能侵犯这对教授夫妇的名誉权。  
      第一,李教授作为武汉大学一个老资格的历史学家,与任教于南京财大的沈教授夫妇,既非同事,也非同行,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因此,李教授没有也不可能有主观故意侵权的意图。  
      第二,李教授是对一种学术现象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是一个学者的学术使命、学术责任的担当,而作为著名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难道有免于被批评的特权吗?记得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对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准确把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进行严厉鞭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学术交流与学术争鸣。”“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沈木珠教授夫妇,尤其是作为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荣誉获得者、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财大法学院首任院长的沈教授,她本身早就是一个带有公众人物性质的法学名家,因此应当有勇气、有自信面对来自学界的学术批评,包括正面的褒奖,也包括反面的批评,甚至包括负面评价。  

问:你老兄作为第二被告,有何感触?  
答:可遇而不可求。  

问:听说贺卫方教授说过这个案子将“创造历史”?  
答:是的。无论谁输谁赢,这个案子在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名誉权案等方面,都将为法治的中国经验留下痕迹。  

问:你本人发表李教授的文章,构成了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侵权吗?  
答:否。   

问:请解释一下。  
答:我本人作为学术批评网的创办人暨主持人,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有关规定,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无论是从事实还是法律来讲,都没有也不可能构成侵权。  

问:法庭不是想做调解吗?  
答:法官为此做了努力,但原告拒绝法庭调解。而我方本来也不同意调解,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是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因此无论是李世洞教授还是我本人,都不会也不可能拿原则作交易。   

问:一审何时判决?  
答:不知道。  

                                                 2007年12月12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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