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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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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4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题记: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李世洞教授和学术批评网的两个案子中,均以侵犯其所谓名誉权为案由。那么,李世洞教授侵犯了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吗?对此,李教授已经在《风马牛不相及——三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指控》等回应文章中一一做了辨析,天津师范大学谭汝为教授也做了客观分析,我本人也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四)》中加以说明。一言以蔽之,这完全是沈木珠院长夫妇在春风得意之后的“无事找事”(谭汝为教授语),我甚至想,断言此举乃是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得意忘形之后的“金陵春梦”,又何尝没有道理呢?
     接下来,我将和友人在问答中探讨:学术批评网侵犯了沈木珠院长夫妇的名誉权了吗?
                                            2007年12月9日 11:01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能成立吗?
答:否。

问:何也?
答:诉讼主体不适格。

问:此话怎讲?
答:关于这一点,孙晓莉律师的解释深入浅出、简洁明了:因为学术批评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沈木珠院长夫妇把我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是闹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笑话的。

问:学术批评网在沈木珠教授夫妇案中分别做了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是不是程序上有瑕疵啊?
答:还是让我引用法律专业人士即孙晓莉律师的观点来回答老兄的疑惑吧:从程序上讲,沈木珠教授夫妇“将学术批评网两次作为被告起诉是有问题的,同一个案件针对同一个被告进行两次起诉,我认为这是滥用诉讼权利,南京法院根本不应受理”。

问:难怪我这个不是吃法律饭的人总觉得沈院长和他的丈夫张教授的诉状怪怪的,原来连诉讼主体都没有搞清楚就上阵了,还有程序上的问题,乖乖!
答:这有什么奇怪的?少见多怪,见多了,就不怪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说学术批评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是这样吗?
答:沈木珠院长夫妇起诉状中的第一段话是:“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刊发了匿名人‘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下简称《金许成文》),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我们就先从这段话说起。
      学术批评网确实发布过金许成先生的上引文章,这是事实。这篇文章是针对身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的沈木珠教授以及她的丈夫兼同事、该院教授张仲春先生发表的“部分论文”以“‘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等,一言以蔽之,即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学术问题。如果说该文“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就理应针对金先生的文章列举的事实加以反驳,即像与人为善的李世洞教授建议的那样,“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据理力争,对其“诬蔑诽谤”之词加以反驳,此其一。如果沈木珠教授夫妇果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金许成先生确系对其夫妇“进行诬蔑诽谤”,那么沈教授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不是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的方式讨说法,而是企图通过一纸诉状和当地的媒体炒作先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的帽子扣在批评文章的作者头上,很可能是适得其反,恰恰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此其二。


问:对不起,插一句:沈木珠教授夫妇为什么不起诉金许成先生呢?
答:我也纳闷得很。不过,这得请教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而且鼎鼎大名的沈院长夫妇。

问:沈院长夫妇知道金先生吗?
答:据南京财经大学优优网转发的署名记者“束宇”的报道《我校俩教授告网站索赔50余万》说:“在记者的追问下,夫妻俩透露,其实,他们基本知道匿名发帖人是谁,该人就在学校工作,是内部人士,双方之间有矛盾。”

问:既然如此,他们为何舍近求远、把远在武汉的李世洞教授和北京的你老兄告上法庭而没有把和他们同在一个学校工作的金许成先生告了呢?
答:可能是觉得外来的被告好欺负罢?或者,对金先生是否“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也许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拿不大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起诉状的第二段呢?
答:第二段还是围绕着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声称金先生“为制造原告‘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虚假事实,捏造了原告‘以每年几十篇的速度发表法学论文’的谎言;为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偷换概念,捏造了原告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诬蔑原告‘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

问:越来越有故事性了。Go on,please.
答:第一,说“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虚假事实”,这一说法本身就是“虚假”的。根据金先生的前述文章,沈木珠教授的同名文章《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几乎是同时分别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5期和《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者约15700字)。再如,沈木珠教授的同名文章《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同时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3期和《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3期(据说只有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请问,这难道不是再典型不过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吗?金先生批评“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第二,起诉状说:金先生“为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偷换概念,捏造了原告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诬蔑原告‘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
      首先,如果要指控金先生“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在上述文章中,金先生列举了署名“沈木珠”或“沈木珠 乔生”或“乔生”[按:“乔生”是沈院长夫君的笔名]发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倘沈教授夫妇不服的话,只要提出其署名作品不是“‘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的充分的证据,那么金先生的“捏造”或“诬蔑”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是否“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的问题,作为作者,应该是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加清楚、心知肚明的。不然的话,如果非要同行或者同事一一拿出抄袭剽窃的比对表来,窗户纸一旦捅破,那麻烦可就大了。
      其次,起诉状中所谓“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沈教授夫妇可能也理解得不怎么准确。金先生的原文是:“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现象是: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
      从上引相关的全部文字来看,金许成先生批评的是“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也就是说,在“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这一问题上,“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总而言之,金先生批评的是有关刊物在重复发表问题上的“失察之责”。即使金先生确实批评错了或者这些刊物不幸被冤枉了,那么主张其权利的也理应是、而且也只能是上述刊物,请问:沈木珠教授夫妇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利替这18家刊物(其实不止18家)主张权利呢?
      最后,也就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犯糊涂,因此沈木珠教授夫妇才在其诉讼请求中提出了所谓“判令被告……向……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的荒诞请求[按:此处的“诽谤”应为“被诽谤”,有意思的是,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经常词不达意]。
      第三,起诉状说:金许成先生“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
      事实是:尽管《海商法比较研究》的作者确实是沈木珠教授,但该书是1998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问题在于,沈教授却在6年之后又在《现代法学》2004年5期发表《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一文,而该文“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约7000字雷同,”有什么可光彩、显摆呢?
      请注意:金许成先生明明用的是“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字样,但我们可乐的沈木珠院长夫妇非要说成是“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这不是沈院长自己往自己的头上扣屎盆子吗?因为人家分明用的是白纸黑字的“抄自”二字,但法学院院长沈教授却急不可待地把“抄袭”的罪名扣在了自己的头上。如果说此乃“做贼心虚”、“不打自招”、“心甘情愿”的话,那么至少也不应该倒打一耙,指责金许成先生“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罢?

问:确实可乐!相当之可乐!
答:其实,除了可乐,我还觉得可悲呢!想想看:就这么点儿重复发表、上不了台面但也塌不下天来的破事儿,本来也就是身边的几个人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一笑了之,但现在倒好,不但风风火火地到法院找救命稻草,而且还动员当地的媒体狂轰乱炸,生怕全国人民不知道这对教授夫妇曾被人批评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一样。你说,作为法学院院长和作为法学院院长的丈夫的法学教授,这不是很可悲的吗?

问:可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觉得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了呀?
答:这对可乐兼可悲的法学教授夫妇确实是这么自我感觉的。但感觉归感觉,事实又是如何呢?容兄弟稍后再略加分解。

问:哈哈,你老兄还卖起关子来了?
答:对不起。“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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