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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无论是年初还是年末,北京大学都是学术新闻的一个亮点。2001年4月27日,北京大学召开“树立北大文科精品意识”大会,“大力”倡导“树立文科精品意识”,高喊“拒绝平庸,倡导精品”的口号,由此而引起学术界和舆论的强烈反响。据当时新闻媒体报道称,北大全体文科教师在大会上做出了郑重的承诺——“消除赝品,拒绝平庸”,并表示“在北大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进程中,绝不允许腐败渗入学术领域”(王衍诗、张莉:《北大全体文科教师郑重表示绝不让学术腐败渗入北大》,《光明日报》2001年4月28日;并详见《博览群书》2001年第7期“本刊特稿”专栏文章《北大人言:拒绝平庸 倡导精品》,第4-11页,北大副校长何芳川、北大人文学部主任袁行霈、北大社会科学部主任厉以宁、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诸教授的大会发言)。
事隔8个月后,2001年12月27日,北大常务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教授“在一个研讨会上直斥急功近利与浮躁学风”( 萧喜:《北大副校长直斥浮躁学风》,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15&type=1003/2001-12-28),再次引起新闻媒体对北大的关注。然而,几乎就在韩院士斥责急功近利与浮躁学风的同时,一位署名“晓声”的北大学生怀着对北大极度失望的心情,揭露了北大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在自己的学术著作《想象的异邦》中,大量剽窃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哈维兰(W.A.Haviland)的《当代人类学》一书的严重事实(详见《社会科学报》2002年1月10日)。
发生如此令人震惊而又极为恶劣的学术腐败事件,对于反对学术腐败口号喊得如此响彻云霄的北大,对于高擎反学术腐败旗帜的北大,无疑是个绝妙的历史讽刺。这样一种融两个极端于一身的学术现象,这里姑且称之为“北大现象”。
“北大现象”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反对学术腐败问题的深思。
北大反对学术腐败,可谓大张旗鼓,而且至少从学校高层领导来说,是诚心诚意要与学术腐败决裂的,但严重的学术腐败事件还是发生了。这就由不得人们不深思:学术腐败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地根除屡屡发生的学术腐败事件?解决学术腐败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在关于学术腐败事件(包括与此有密切联系的教育腐败)的媒体报道和学术腐败问题的议论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和意见:一是“自律论”,一是“同化论”。
自律论者认为,学术腐败的根源在于学术界学者群体中出现了职业道德危机和道德沦丧、精神危机和精神堕落。鉴此,遏止和根除学术腐败,主要应寄望于学者在职业道德上进行严格的自律。为此,自律论者提出“贵在自律”的口号,呼吁学者“身为学者、以学术为业,就理应在道德操守上率先垂范,起码也要守住为人为学的伦理底线”,提倡“以德治学的精神”(杨玉圣:《贵在自律——做学问应坚守学术伦理》,学术批评网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96&type=1000/2001-11-19。冯纯柏:《提倡以德治学》,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79&type=1003/2002-01-02)。
同化论者认为,学术腐败的根源在于社会,其咎不在学者个人。具体来说,在同化论者中,或认为“学风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学术腐败是社会上的浮躁风气与商业上的投机心理对学术研究的严重侵蚀”所致(兰亚明、杜景南:《南大十六位博导“反腐宣言”》,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51&type=1006/2001-11-16);或认为学者之堕落,乃是因为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未能经受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孙国英等:《知识圣殿不容玷污》,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814&type=1007/2002-01-05);或认为现行的学术管理体制、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称职评聘制度、高等院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等实行“数目字”管理,“大专院校增长过快”,“急于求成,追求短期效应”,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权力下放,“片面强调提高职称和学历水平”,各类学术评奖活动过多过滥(葛剑雄:《清除学术腐败和不良学风的外部条件》,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400&type=1003/2001-12-01。张颂之:《当代学术腐败的社会性根源》,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81&type=1003/2001-11-22),诸如此类的外部环境因素,都逼使部分学者走上拼凑、抄袭之路。正如《南方周末》一篇题为《知识圣殿不容玷污》的文章所说,教育部门“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上正面和反面的东西都会在教育领域反映出来。可以这么说,社会上刮什么风,学校里也会掀起什么浪”(孙国英等:前引文)。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加强相关的立法,用一套外在的非象征的控制系统来约束学者的学术活动及其行为,最终达到“使坏人无法横行”的目的。
自律论和同化论的区分,当然不是绝对的。自律论者在强调学者道德自律的重要性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外在规范和体制的他律的作用;同化论者在强调他律和清除学术环境的意义的同时,也没有否认道德自律的重要性。只不过在分析学术腐败的根源,探索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方略,认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与各项制度建设何者为当务之急时,各自有所侧重而已。
笔者基本赞同自律论者的意见,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学术腐败问题,必须坚持以德治学为主、依“法”治学为辅的方针,走以德治学之路。
所谓“依‘法’治学”,是指学者必须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来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活动。这里的“法”,不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而是学术界学者们自己制定的“法”,即学术规范。学术规范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而是学术共同体内逐渐形成的、具体的、能够操作的一系列条文和规定。为此,学术界尤其是学术期刊编辑出版部门必须着手组织人力,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写作、编辑和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同时参照国外的同类著作或手册(如美国的《芝加哥手册》),编制一部系统的、严格的、可操作的关于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写作、审阅、发表和编辑、出版的技术性学术规范手册。在此基础上,各学科依据该规范手册制定出适应于本学科特殊情况的学术规范手册。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学术规范有案可查,有“法”可依,规范学者的学术研究活动,预防学者在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写作时凭感觉行事和侵害他人著作权、版权的行为的发生,即发挥学术规范的他律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学术规范手册的颁布和严格施行,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堵塞假冒伪劣的学术产品的诞生通道,又能逐渐培养和增强学者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从而使学术规范起到应有的自律作用。
所谓“以德治学”,就是要加强学者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重建学者的职业道德和学术伦理,持之以恒地在学者中进行普遍的学术道德伦理教育,以使每一个学者牢固地树立起道德自律意识。以德治学是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健康发展之根本。对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以德治学具有和学风问题同样的重要性,因为它“涉及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科学能否为现代化建设和振兴中华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国社会科学未来发展前途的问题”(李铁映:《关于学风问题的思考》,《学术界》2001年第5期,第7页)。但与主要以他律的途径发挥制约作用的学术规范手册的编制相比,它又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之所以强调学者自律,提倡以德治学,是因为:
第一,不管制度多么健全,体制多么有效,要发挥其约束作用,最终还是靠人去执行,靠人去运作。而一项好的制度在施行过程中或走样,或被束之高阁,或被各种各样的“对策”消解,成为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所在皆有。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写作、发表、编辑、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但真正严格执行的却不多,而且不执行者还有充足的不执行的理由,并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一套规范。
第二,学术界中发生的事情,必须依靠学术界自己来解决,学术界也应该有勇气、有能力解决自身发生的问题。而学术界的主体是学者,所以,从根本上说,最终还是落实到学者个人,对于发生在学者个人身上的诸如抄袭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问题,最终须由学者自己去解决。在这里,种种以外部因素为名的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生活在同样的外部因素干扰之中的学者,并不是只有你一人。正如“逼良为娼”只是自我开脱罪责一样,把主要责任都推到社会身上,都归咎于外部环境和土壤的因素,实际上是在为作奸犯科者开脱罪责。即以“逼良为娼”而论,同样被这样那样的环境所“逼”,为什么别的女子不“为娼”,而你要去“为娼”?同样生活在被“逼”的恶劣环境,为不为“娼”,完全取决于基于个人道德观念、伦理观念、价值观念等基础之上的个人选择。企图不劳而获,惟利是图,惟名是崇,没有利义廉耻之心,没有罪恶感,那么即使外部环境不“逼”,也照样会投身“青楼”。一个人没有了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扭曲了人生价值观念,还有什么事情是做不出来的?
第三,强调学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道德自律,大力提倡走以德治学之路,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分层管理与控制的思想相一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礼是用以约束社会上层的,通过礼的运作让士、君子以上的人物不自由。换言之,对于社会上层,主要通过道德说教的途径,使他养成自觉的道德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而达到既充分发挥他的潜能,又有效地控制他的行为,防止他违规和犯罪的目的;而外在的法律控制和惩处手段则是次要的。换言之,对于处于社会上层的士、君子以上的人物,只能用一套类似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 Bourdieu)所讲的“象征的控制系统”来要求他们。而所谓“礼不下庶人”,根据徐复观先生的“很深的了解”,是说不要拿一些道德说教来对待老百姓,那是害了他们(曾明珠整理:《儒家与自由主义——和杜维明教授的对话》,载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年10月第1版,第79页)。因此,套用徐复观先生的话,对于现代的“士”阶层即学者,如果拿外在的法律、学术管理体制等来约束他们,那是害了他们。
按照自律论的要求,一个学者,若被人揭发出有学术剽窃行为,就应该感到可耻,就应该有勇气承认自己的抄袭行为,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向有关被侵权者声明道歉,向读者做出深刻的检讨,辞去职务/职称,并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关于这一点,原复旦大学校长杨福家院士就曾举过这样一个发生在国外的的例子:“1999年,一个非常有名的教授被聘为波士顿大学传播系主任。上课时,他给学生们讲了一段非常精彩的话,刚说完,就下课了。课后,一名学生找到校长,说:‘这段话我在别的杂志上见过,教授没有说明这段话的来源。’校长找到教授核实,教授当即提出辞职。尽管他不是不想说这段话的出处,而是因为铃声响了,来不及说。最后在其他老师的挽留之下,学校免去了这位教授的系主任职务。第二天,一上课,这位教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学生们道歉。”(《原复旦大学校长自曝“家丑”——为了声誉 我很严厉》,见世纪中国·世纪沙龙http://www.csdn618.com.cn/page/china/shalong/2001-03-31)。在中国的大学讲堂里,教师讲课时不交代材料和学术观点的出处,可谓司空见惯。若都像波士顿大学传播系主任这样毫不犹豫地主动提出辞职,必然绝大部分人得“下岗”,离开大学讲台。在目前,让绝大部分大学教师因此而下岗,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让已经被指证在自己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中有剽窃现象的教师主动提出辞去担任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导、硕导的头衔,则是完全可以实施的。
由王铭铭事件而引发的“北大现象”,能带给我们哪些深层次的思考?我们从“北大现象”中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笔者基于自律论的考虑,提出了坚持“以德治学为主,依‘法’治学为辅”的设想,旨在抛砖引玉,祈望引起学术界广泛的讨论。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2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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