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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抄袭背后的利益使不少人趋之若鹜,甚至达到不择手段的地步。然而,像象徐立博士这样,几乎原封不动照搬他人原文,达上十篇之多者,实属罕见!如果不是胆识过人,那就是自以为聪明;如果不是利欲熏心、愚蠢透顶,那就是掩耳盗铃,于是满腔热情地一步一步抄下去,从硕士抄到博士,从湘潭大学抄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反思中国的学术批评,不能不正视徐立现象。假的学术产品有两种:一种是伪,一种是劣。劣质的可以提高,而伪的产品的大量出现,已经证明我们的学术生态已污染到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如果假的劣的货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谁愿意呕心沥血来挣真币呢?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就是这个道理。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已逐步蜕化为换取名利的工具,缺少启示、真理,哪怕是一丝灵性的闪光也难以见到。文章愈写愈长,书愈写愈厚,假知识分子愈来愈多。君不见一些行政官员尽管不做学问,但他们的头衔并不缺少教授、硕导、博导称号。假知识分子泛滥的结果是知识分子地位的衰落。
所以,如果要改善知识分子的地位,那就从尊重知识开始。这里面有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良好的学术评价机制的及时建立。清算伪劣学术,正如我们每天打扫卫生一样,成为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义不容辞的日常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讲,学术批评网功不可没。
我注意到,徐立博士曾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后记中承诺要将“湘大明天以我为荣”变为现实,遗憾的是,其连续不断的抄袭行径不但湘潭大学无法以之为荣,反而以之为耻。抄袭的耻辱也殃及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校身上。
我们真切地希望徐立先生对其抄袭行为真诚悔过,并愿意看到他作出回应。批评和反批评是要靠事实说话的。
附:徐立先生抄袭举例
1、徐立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文,抄袭了发表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黄丽勤、周铭川同志的文章《盗窃数额的若干问题》,除作者增添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这部分内容以及对细枝末节的删减外,全文照录不误。
2、徐立发表于《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研究》一文,全文抄袭了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刘慧同志的文章《论我国的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第一章第三节:我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沿革;第三章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评价;第四章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仅仅在文章的开头有一百多字是作者的真迹。
3、徐立发表于《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3期《贪污罪未遂形态分析》一文,全文抄录自湘潭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陈斌同志的文章《贪污罪研究》第五章: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仅有个别文字的修改。
4、徐立发表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论复合行为犯罪的停止状态》一文,全文抄袭自湘潭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周红涛同志的《论复合行为犯罪》第三章第一节。
5、徐立发表于《理论月刊》2005年第4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一文,全文抄袭自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朱正余同志的文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第四章:罪数形态的认定。
6、徐立发表于《湖北成ren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略论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一文,全文抄袭周铭川、张泽吾同志发表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的文章《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7、徐立发表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的《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全文抄袭李杰豪、周铭川同志发表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收稿日期为2002年4月28日的《诈骗与骗取的悖论——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
8、徐立发表于《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12期的《伪证罪犯罪目的浅析》一文,全文抄袭湘潭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方桂荣同志的文章《伪证罪争议问题研究》第四章:伪证罪的犯罪目的问题,作者仅仅增加了文章的开头部分。
9、徐立的硕士论文《论保险诈骗罪》第三章第二节关于保险诈骗的行为的着手,第三节关于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同样是抄袭。参看列表第5、第6.
(感谢李志文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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