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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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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0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题记: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三)》之末尾,曾提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子。该案同样是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在该案中,李世洞教授为第一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为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为第三被告。该案将于2007年12日11日上午九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世洞教授因远在武汉、且年事已高而不能出庭,山东大学法学院孙新强教授和本人将作为李教授的代理人而出庭。与此同时,本人还将作为第三被告当事人身份而出庭,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孙晓莉律师和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李毅律师将作为第三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也将按规定向法院递交答辩状。
      以下是围绕该案与友人的答问实录。
                                                  2007年12月6日 0:35


问:我现在才晓得,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张教授不仅诉了学术批评网做第一被告,而且还诉了学术批评网当第三被告,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答:我已经简单提到过了,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因于两年前在学术批评网发表《“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一文而有幸成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第一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因针对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沈履伟案而拟在该刊2006年第一期编发一组专题文章而请我推荐稿件,我即把包括李教授大作在内的几篇文章转过去了,结果因此而成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因发布李教授的文章而成为第三被告。

问:看来,你当被告不是偶然的?
答: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向我约稿、李教授的稿子是经我推荐而在该刊发表、该刊是因为发表李教授的大作而成为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是因为首发李教授大作而成为第三被告的来龙去脉看,确实不是偶然的。无论是李教授、《科学对社会的影响》还是学术批评网,都是基于对中国的学风问题的共同关注和深切忧虑而走到一起的,尽管在此之前,该刊与李教授和学术批评网以及本人从未有过任何联系(此后也是如此)。

问:有何感想?
答:借用天津市语言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谭汝为先生的幽默说法,此乃春风得意的沈木珠教授夫妇“待业青年去劳动局——没事找事”。

问:一天之内,将分别以第三被告、第一被告代理人和第一被告的三重身份在同一个法院应诉,有何感受?
答:此乃本人前半生的特殊人生际遇,可遇而不可求。

问:听说沈教授夫妇的诉状中闹了不少笑话?
答:笑话一大堆。我先举出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中出现的两个最明显的事实错误:
      第一,把李世洞教授的大作的标题弄错了:李教授的大作的标题本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但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状中误搞成所谓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不仅搞丢了原标题中“过而改之,善莫大焉”的双引号,而且还因把原标题中的“岂能”莫名其妙地弄成“岂有能”而变得语句不通了。
      第二,《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是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科学院主管的一份刊物,但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状中居然把该杂志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搞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众所周知,尽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从中国科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部发展而来的,但如今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都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两大科研机构,而身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教授和作为该院院长的丈夫、夫妻俩经常合作发表文章的张教授,居然始终分不清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不但在给法院递交的三份诉状中搞错了,而且此前夫妻俩联署的带有“最后通牒”性质的的函件中也搞错了),这可能是对某些自我感觉相当良好的人的莫大的讥讽了。

问:做了法学院院长、靠法律吃饭的教授夫妇,连把自己的一纸诉状也整得这般搞笑,我的肚子都快笑破了!
答:没事找事,黑色幽默,哭笑不得。

问:我来之前认真拜读了刚才你提到的李世洞教授的文章,又看了他最近写的两篇评论,我怎么没有发现李教授侵犯沈教授夫妇名誉权的问题呀?
答:不光你老兄看不出来,就是火眼金睛的孙大圣使出N多的武艺,也看不出李教授在哪里侵犯过南京财大法学院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所谓名誉权。

问:请兄细细道来,在下洗耳恭听。
答:在李世洞教授的大作中,涉及沈木珠院长夫妇的全部段落是:
      最近,当金许成先生写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对沈教授等提出批评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代沈木珠教授给杨玉圣教授写信说:此文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见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 2005年11月28日学术批评网 ),既然是那“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所写,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不纯”之内。   
      任何一个思维正常、具备现代汉语常识的读者,都会明白:
      第一,李教授通过括注,已经说明了上述文字是引自史豪鼓先生的文章,而史先生的文章是针对沈木珠院长的同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受沈木珠院长委托而写的对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公开批评。
      第二,在这段文字中,“沈木珠教授”字样一共出现了3次、“沈木珠院长”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沈木珠教授夫妇”字样一共出现了2次、“沈教授”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张仲春先生”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其中,李教授除了因文章写作的需要不得不使用“沈教授”字样、“沈木珠教授”字样各1次外,其余通通是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标题或者史豪鼓先生的文章中的引文出现的有关字样,因行文需要而不得不使用的。而且,李教授这些借用或使用上述有关字眼时,完全没有任何的恶意定性。
第三,如果按照沈木珠教授夫妇的逻辑、由于行文出现了其名字而把文章作者说成是名誉侵权而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上述段落中至少还出现了“杨玉圣教授”字样2次、“杨教授”字样1次。可是,我能因此把李教授或者金先生或者史先生告上人民法院吗?如果我也向沈木珠院长夫妇学习、步其后尘的话,我岂非神经不正常了吗?

问:越听越有意思了!有意思!老兄接着说!
答:我先喝口水,抽口烟,歇口气。
      李教授的文章,主要是针对当时一种现象即“那些被揭露有剽窃行为者及为其‘打抱不平者’,往往是不愿或不敢用‘以事实对事实’或者用‘以法规对法规’的办法答复揭露者并为自己辩护,而是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而言的。“姜是老的辣”,李教授此言,确实是有感而发,入木三分,一针见血。在随后举的三个例子中,除了上述引用的段落外,还有刚才说过的因抄袭剽窃受到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而怀恨在心、从而把后者告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天津外院副教授沈履伟先生(而且因沈副教授一审胜诉而几乎得逞)、和李教授同在一所大学任教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教授因涉嫌抄袭而被人批评、从而对记者声言“这件事情首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事件,它的背后有很多其他的因素……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周教授高就高在迄今尚未采取打官司的损召儿)。这都是引自当事人公开发表的言论或者其他专家学者的意见,这和名誉侵权有何干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李教授完全是从善意而非主观恶意的立场,而且还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提出了一个连法学家也不能不承认的结论:“在法院审案时的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对从‘动机’上所做的辩护词,如果没有其他的具体证据支持,一般都不会采信。因为它仅是主观推测不是事实。”因此,李教授才机智地举李敖先生的一句名言“别人骂你是王八蛋,我李敖比他们高明,我则证明你是王八蛋”为例而说明了如下一个放之学界而皆准的道理:“这话虽然有点‘流气’和‘痞味’,带有‘李敖特色’,但不能不承认却道出了一个真理:事实和证据是最有力的武器。它对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是如此。”
      一向为学严谨、为人敦厚、与世无争的好人李世洞教授,甚至还相当同情地向那些被批评者支了如下一个高招儿:“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此外,我还建议他们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来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还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接受批评为佳。”

      
问:俗话说的好:“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答:可惜,包括智商并不低的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内,偏偏把李教授的上述至理真言当作耳旁风,不仅听而不闻,闻而不见,而且见而不行,乃至反其道而行之,既不接受学术上的批评,也不用事实一一驳斥批评者,而是企图用法律来解决显而易见的学术争议,这不是舍本逐末、南辕北辙吗?

问:你刚才提到沈履伟副教授案,好像他最后还是在二审中翻了船,不仅一审判决被推翻,而且他还公开赔礼道歉。这从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答:这可以用两句俗话来概括:一是“陪了夫人又折兵”,二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问:够狠的。你老兄这不是在影射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运命罢?
答:天知道。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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