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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与学术评审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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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1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运用程序正义的理论,结合中国学术活动中专家评审的实践,论述了客观公正是专家评审的首要价值、正当程序是实现公正评审的唯一手段。同时,讨论了按程序正义设计的学术评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分析了会议评审的程序规则、通讯评审在专家评审中的地位以及网络评审在网络时代是专家评审的必然发展趋势等问题,阐明了公正的专家评审制度对防止学术腐败和促进学术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学术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的专家评审活动越来越多,研究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及评奖、科研机构和学科学位点评估乃至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都离不开专家评审。由于专家评审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它已成为科研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成为学术领域中一切行政决定的基础,并有最终取代后者的趋势。如何组织好专家评审,特别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情况下,使专家评审纳入法治轨道,真正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是学者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因此,将专家评审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制度构造和运行机制,对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观公正是专家评审的首要价值

在科研活动中,专家评审是对评审对象(机构、人员、课题设计、研究成果等)是否符合一定科学标准及其符合程度做出权威性评价的过程。科学性、客观性和目的性是专家评审的主要特征。所谓科学性,是指评审标准的学术性,非学术标准不是专家评审考虑的问题;所谓客观性,是指评审结论必须符合评审对象的实际情况,歪曲性评价是专家评审的大忌;所谓目的性,是指评审结果总是服务于某种科研管理活动的需要,因而可以给评审对象带来或不带来某种荣誉或利益。
     
上述特征相互制约,并通过目的性对评审对象的直接压力而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其一,专家评审可以激励评审对象努力达标,如按照一定的科学标准,加强机构建设,加强个人专业修养,完善课题设计,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等等。在这个作用过程中,目的性与科学性契合从而保证了评审的客观性,客观性又反过来强化了科学性。这是专家评审应有的社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公正的专家评审是学术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二,评审对象由于利益驱动或为了缓解压力,可能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干扰专家评审,如托人情、请客送礼、谎报数据等等,试图以人为因素来削弱评审的客观性,从而获得不当的荣誉或利益。在这个作用过程中,目的性与科学性分离而使客观性受到削弱,而歪曲性的评价又反过来削弱了科学性。这是专家评审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公正的专家评审起着阻碍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学术腐败现今已成为学术界谈论的热门话题。何为学术腐败?有人说,它是人们对各种不道德、不诚实学术行为的一种针砭,抄袭、拼凑、制造“学术泡沫”都是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 有人揭露,目前“评奖中的非学术因素越来越多。评奖活动开始前,各种各样的请托活动早已暗中进行,有的给评委送礼,有的请领导人出面说情;评委之间也是你投我的票,我投你的票,你照顾我的关系,我照顾你的关系。” 总之,学术腐败概指一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堕落行为。剽窃、弄虚作假、走后门等等,都是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学术腐败的危害性,在于污染圣洁的学术殿堂,破坏学术研究的规则,腐蚀学术队伍的机体,阻碍学术大师的产生,遏制一个民族思维能力和思想水平的提高。因此,它是学术事业发展的大敌。正如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一样,学术腐败扰乱学术秩序、阻碍学术发展。由于学术腐败产生于作为社会精英的知识分子内部,它对社会机体的毒害作用、对大众的示范作用更加令人担忧。

学术腐败的产生既有外因又有内因。从外因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不健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弥漫的急功近利等道德失范现象,是学术腐败产生的社会土壤。从内因看,学术腐败与学者共同体缺乏自律机制以及管理部门的评审制度不健全有关。学术腐败与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背道而驰,违背科学工作者的良知,所以必然为真正的学者所唾弃。这是一个学风建设的问题。然而,克服学术腐败仅靠学者自律是不够的。正如有的学者一针见血指出的,学术腐败同“管理工作没有跟上” 还有直接的关系。就是说,学术腐败有制度上的原因。刘大椿教授指出:“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社会法规和政策制度,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功能不健全的专家评审制度,不仅会给滥竽充数和投机取巧者以可乘之机,造成不当得利的后果;而且还会使原本符合评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因担心评审不公正而无可奈何地加入“走后门”的队伍,从而使学术腐败演变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专家评审的制度设计、政策法规的建立完善,乃是维护学术规范和克服学术腐败的治本之法。

学术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免。西方人从根深蒂固的“人性恶”理念出发,着力于建设防止学术腐败的评审制度。有人说诺贝尔奖能有今天的知名度,与其建立了一套面向全球的严密评审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让诺贝尔奖的篮子没有漏掉20世纪全球最优秀的科学果实,从而在自然科学领域树立了最高权威。 享有盛誉的美国学术论文匿名审稿制,力求在全世界聘请权威专家对每篇稿件进行通讯评审,并规定主编对稿件刊登只有否决权而无擅自刊登权。1997年,笔者作为中国高校社会科学代表团成员访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一位期刊主编在给我们介绍匿名审稿制时反复强调:匿名审稿制是发现高水平论文的唯一有效办法。没有匿名审稿制,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这表明,在学者自律和制度规范之间,美国人更相信制度的作用。

我国学术领域的专家评审工作已开展多年,公正性作为评审制度的首要价值日益成为大家的共识。但中国传统文化比较重视学术风范的榜样作用,忽视防腐败的制度建设; 受其影响,在某些专家评审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往往停留在原则上,而缺乏程序规则方面的保障措施。

二、正当程序是实现公正评审的唯一手段

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属亚里士多德“分配性公正”的范畴。 “分配性公正”要求按一定比例关系,即由城邦按人的地位高低、等级优劣对公物进行分配。这种按不平等标准进行的“平等”分配,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虚伪公正。与此不同,罗尔斯则强调正义要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然而,“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不可兼顾性” 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通过牺牲形式或程序的正义、只追求结果的正义来解决: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这种以结果为指向的解决办法称为“实体正义”。但是,抛开正当程序而追求个别的结果正义,往往会在获得某一个别正义的同时造成新的个别不正义。所以,“实体正义”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扩大了矛盾。二是通过考虑程序自身存在理由以及区分合乎正义与不合乎正义的程序,来追求过程和方法的正义。“这种在程序层次上成为考察对象的正义,可称为程序正义。” 它强调公正程序对公正结果的保证作用,只要程序公正,结果的公正性就不容质疑。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我们的专家评审制度无疑应按程序正义来进行设计。不过,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不完善的和纯粹的三种形式, 确定以哪一种程序正义为模型是个复杂的问题。

完善的程序正义理想色彩太浓,它要求手段和目的之完美结合。在具体的专家评审中,这种完美结合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很难做到。因为完善的程序正义要求统一的分配标准适合于每一个体,但在实际的专家评审中,高度抽象的评审标准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一个别评审对象,而人们又不可能为每一个别评审对象制定个别标准。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只有判断结果正义的标准,却没有保证这一结果实现的程序。我国专家评审长期存在的重评审标准、轻评审程序的传统,就很像这种重目的轻手段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忽视了评审专家作为人会犯错误,如果没有严密的程序制约主体的评审活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可能误入主观随意性的歧途。

纯粹的程序正义可用游戏来说明,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方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该被认为是公正的。比如,运动员和裁判员只要没违反比赛规则,那么,双方队员就应该接受比赛的胜负结果,而不能怀疑这个结果的公正性。同样,在专家评审前,孰之优劣是不确定的,但只要大家都承认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并严格按程序走完评审的全过程(如阅读评审材料、发表评审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其结果的公正性就不容质疑。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平的程序而仅有评审标准,不一定得到正义的结果;但“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 因此,遵守程序规则是得出公正评审结论的必要条件。

根据纯粹的程序正义建立的专家评审制度包括三个要素:⑴规则的先建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作必须在评审前确定。这些规则的确定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取得共识,并以部门管理法规的形式颁布。正式颁布的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而随意变通执行。⑵专家遴选的随机性:评审专家固定化、专家名单的公开化,是对公正评审的最大威胁。评审专家一旦固定化和公开化,就会使得有些人将“XX(机构)专家评议组成员”作为学术头衔堂而皇之印上名片,就会给试图行贿者、托人情者以可乘之机,再难保其中立性。⑶程序规则的监督性。应建立程序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管理部门应向监督部门汇报程序规则的执行情况,接受质询。监督部门有权受理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在法治社会,“程序是法律的中心”。这种以程序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坚信实质正义是无懈可击的程序的一种意料之中的派生物或副产品。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程序公平就是在同一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它在专家评审制度中的价值在于:第一,在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保证评审对象(人、机构、课题设计、研究成果等)受到公正对待,平等竞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第二,以一套公正的程序规则来保证科学的评审标准得到贯彻。第三,它使评审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只要程序公正并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便可以接受评审的结果。

当然,程序正义并不意味着实质正义。作为形式正义的公平有时候会变成虚伪和专横的东西,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或程序暴政。因为真理有时候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在评审程序规则中规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从效率而不是公平角度所作的设计。罗尔斯对将程序正义绝对化有很大的保留。他说:“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 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说是推崇程序正义的人放弃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不如说是人们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受到自己认识和实践能力的限制,而做出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妥协。比如,通过投票的办法选举政治领导人、确定某一议案、决定一项基金的资助、一项研究成果的获奖,都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都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正义可能在少数人手中。但是,只要投票表决之前,大家都接受了表决的规则和程序,就必须接受投票表决的结果,并且不能认为多数人的决定是不正义的。因为绝对的正义可望不可即,人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对和绝对的关系,绝对的实质正义不能孤伶伶、赤裸裸地存在,它只能存在于相对的实质正义之中,必须披上形式正义的秀美外衣。就是说,实质正义存在于程序正义之中,正当的程序起到了“错误过滤器”的作用。

三、会议评审的程序规则

尽管通讯评审的公正性已得到广泛承认,但在大规模的研究成果评奖活动中,参评成果的送达尚有技术上的困难,难以通过一次通讯评审定乾坤。因此,一些特殊的专家评审活动常采用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从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考虑,会议评审应遵循以下程序规则:
     
1、随机遴选专家规则:会议评审应在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以取代“职业”评委。评审要公正,评审专家就不能固定化、职务化、公开化。例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的评审、研究成果评奖、重点研究基地评审、重大项目的鉴定等评审活动,均在评审前一个月才挑选专家并要求其严守秘密。这项措施防止了人情关系影响专家评审。

     
2、评审组专业化规则:项目评审、成果评奖、机构评估应在二、三级学科内组成专家组,极限是一级学科。目前有些专家评审会采取分大组的方法,把经济学、哲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一级学科混编成一个评审组,并要求全体专家对某一评审对象进行投票,这难免使评审流于形式。

3、回避规则:回避规则旨在消除非学术因素对专家评审的影响,其价值在于保持评审专家的中立性。回避包括两个范围,其一,本人回避:申请者不能担任评审专家。目前某些评审会允许评委自己评自己,甚至出现了“不参加评审,就拿不到项目,就没有资金”等怪事 ;其荒谬性如同允许裁判入场参赛一样。要做到本人回避,必须废除评审专家的固定化和职务化。其二,本单位回避:与评审对象关系密切者应采取一定的回避措施。例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地考察规定:“专家组成员要对自己的行程严格保密,一律自行乘出租车到教育部指定的校外宾馆食宿,严禁被考察学校人员到机场、车站接送评审专家;严禁被考察学校任何人员进入专家驻地与考察组人员接触;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考察组和教育部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钱物。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禁令者,此次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对象没有任何与专家组接触的机会,保证了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4、讨论规则:专家评审会一般分为讨论和投票两个阶段,投票表决应建立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程序中的讨论规则为例:规则1:逐个讨论,不得有未经讨论的申请参加投票。规则2:充分尊重三级学科专家的通讯评审意见。因评审会规模有限,某一级学科评审组由若干二级学科专家组成,对三级学科等专业领域内的申请相对缺少发言权。规则3:对通讯评审淘汰的申请如需复议,须经1位专家提名、3位专家附议。复议是弥补通讯评审失误的措施,应避免用复议来谋求单位利益或照顾个人关系。规则4:本校专家不对本校申请者主动发表意见。规则5:“一票肯定”规则:为充分尊重每位专家的民主权利,避免争论不休,在讨论差额投票表时,只要有一位专家坚持某项申请应进入投票,则该项申请就可进入《投票表》,该申请最终是否通过由投票决定。实际结果是,个别专家坚持进入投票表的成果,投票时均未获法定多数票通过。规则6:记录规则:指定专人记录,其他人不记录,记录纸会后交回。这是保密规则,目的是保障专家畅所欲言的权利,避免讨论情况泄露。
     
5、投票规则:⑴差额无记名投票。其严格形式是秘密投票,每个专家有不受他人关注的私人投票空间。⑵不得弃权。弃权票给多数票的确定带来一定困难。⑶计票监督:1人唱票、1人记票,2人监票。以保证计票的公正性。⑷计票前洗票。洗票对无票箱且投票人数较少的评审会十分重要,有利于保护投票者的权利。⑸所有专家在投票汇总表上签字认可。以便存档。
     
6、评审纪律:⑴专家只能在讨论会上发表意见,不得私下拉选票。⑵评审会结束后,专家没有向本单位领导和任何人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⑶违反上述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专家资格。专家评审也是评审专家的过程。 ⑷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被评审对象发表任何意见。
     
7、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实行“一票否定”,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如果确认公正性、客观性是专家评审的首要价值,对弄虚作假者一定要严处。

四、通讯评审在专家评审中的地位

通讯评审的重要性往往为人们忽视。实际上,与会议评审相比,通讯评审在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都有如下的明显优势:

实施回避比会议评审更容易和彻底。通讯评审完全从外校、外单位遴选专家,可有效防止将部门利益置于评审标准之上,提高评审的公正性。会议评审则需考虑评审组成员的代表性。

小同行评审可真正体现专业评审的特点。现代科学的发展一方面是学科综合的趋势增强,一方面又表现为专业划分变细,“隔行如隔山”的话语障碍愈益明显,无所不知的“万金油”式学术权威越来越少。通讯评审可在最窄的研究领域选择评审专家,适应了科学研究内容细化的发展规律。会议评审由于受到会议成本的限制,一般只能在二级学科选择评审专家,难免有的专家对评审对象无发言权。

可满足跨学科遴选评审专家的需要。学科划分是人们根据认识活动的需要对现实所作的一种主观裁剪,目的是通过不同角度的专门研究来把握事物的特殊性。但这种从学科出发的研究又受到人们知识结构和学科偏见的局限,常常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为了全面地认识事物,从多学科角度把握对象的综合性研究越来越普遍,因此,学科评审组对综合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和研究机构,可能产生评价不全面的问题。通讯评审可打破学科限制,跨学科选择评审专家,适应了学科综合的发展趋势。

通讯评审可以给评审专家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间和时间。专家可以反复阅读评审材料,到图书馆或在网上核查有关资料、数据。会议评审往往很难获得这些条件。由于经费有限、专家原单位工作忙等条件的限制,专家评审会的会期不可能太长,存在着评审过程粗糙等无法克服的缺点。

保密性强。通讯评审由个人独立思考、独立做出判断,减少了人际干扰。而在评审会上,专家自由发表
意见总有一定心理障碍。近年来专家评审会上评功摆好多、批评意见少、互相照顾情面而降低评审标准的情况屡见不鲜,个别评审会甚至开成“分赃会”,“人情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成本低。首先,通讯评审周期长,可以错开不同专家的工作时间,基本上不影响评审专家的日常教学和科研。会议评审则因时间集中总会影响一些专家计划内的教学和学术活动。其次,通讯评审节约了专家食宿、交通等开支。以会议评审平均每个专家每天开支500元计算,6天评审会每个专家3000元,100人专家评审会需30万元开支。再加上路费,这个数字还要翻一番。如果会议开得铺张,耗资就更加巨大。现在全国性的专家评审,由于学科多、评审材料多,会议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会期也更长,没有一二百万根本开支不下来,可谓劳民伤财。相比之下,同样规模(指评审材料数量)的评审,采取通讯方法其成本大致比评审会低50%-7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专家的评审费。

五、网络评审是专家评审的发展趋势

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专家评审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络评审是在传统的通讯评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评审方案,它弥补了传统信件评审的一些无法克服的缺点,从而使通讯评审的方法更加趋于完善。2001年夏季,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项目的立项尝试了网络评审。下面以这次实践所取得的经验来阐述一下网络评审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

1、关于公正性

此次网络评审共评审课题申请4200余项,从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5000余人。每项申请由5位专家评审,共在网上发出评审材料21000余份。网络评审采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收集和分发数据。

教育部级软件具有在专家库中自动选择三级学科评审专家的功能。机器自动选择评审专家的先决条件,是要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的专家库,特别要保证专家的三级学科代码和学术特长等关键词录入准确,以满足计算机自动检索专家的需要。教育部从1995年开始建设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目前专家库中已有1万名教授和4万名副教授,而且每年更新,这为网络评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遴选专家的软件程序按如下规则编制:第一,每项申请选5位三级学科专家评审,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专家3人,省属和其他部委属高校专家2人;5位专家分别来自5所高校。第二,本校专家回避;本课题组成员回避。第三,题目相同的课题申请由同5位专家评审,以比较优劣。第四,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的5位专家中,选择2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五,每位专家的评审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份。在21000份样本中执行这样的遴选规则,像过去那样用手工来做是无法想象的,而在今天,凭借计算机和优秀的数据库软件管理系统,凭借服务器的强大的运算功能以及互联网强大的传输功能,完全可以有效地执行这些规则,由此可见,网络评审是同网络时代相适应的一种评审手段。

网络评审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专家遴选环节上。从理论上说,21000份评审材料的评审专家遴选工作,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由于机器没人情味,绝对不会在选择专家时照顾关系。所以,完全由计算机随机选择专家是未来专家评审的发展方向。在软件更加完备的情况下,任何管理人员都不必复审机器遴选专家的结果,从而可使保密程度达到100%。当然,这次网络评审采用了人-机结合的方法,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复核工作,对更适合评审某一课题的专家作一些必要的微调,以弥补机器的不足。微调的专家大概在20%左右,主要是因为专家库中有关专家学术特长的关键词录入不完整,需要管理人员凭借自己对专家学术特长的了解来作一些修正。估计到2003年专家库的功能更加完善时,项目网络评审中人工调整专家的情况可以降到5%以下。

2、关于效率性

成本低。网络评审可大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节约人力看,传统信件评审靠人工收发申报材料、选择评审专家,最少需20人/月。评审材料送学校后,科研处和系所分发和回收材料的工时就难以计算了。我们首次尝试网络评审,工时已降到10人/月,效率提高一倍。经进一步改进,2003年使工作效率再提高一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从节约物力来看,传统信件评审,申报材料的纸张消耗以5000份申请计算,至少需用A4纸36万张(5000份×12页×6套),而网络评审只需1套印刷材料,用纸6万张,一次节约用纸30万张。这是向无纸办公的一个过渡。从节约财力来看,传统信件评审需申报单位派人报送申请材料,评审单位派人取回评审材料,路费和食宿费用不在10万元以下。

网络评审不受空间限制。传统信件评审往往遇到评审专家出差、出国等情况,评审材料到学校后,专家的替换率一般总在10%左右,这使管理人员遴选专家的工作无形中打了折扣。网络评审基本上不受专家所在空间限制,不少在美国、欧洲和港澳台访问的专家,身在异地照样上网评审。

网络评审使评审结果汇总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传统的信件评审汇总工作,需要人工录入专家打分情况,既费时又易误录。现在靠计算机程序汇总,瞬间便可完成且准确率达到100%。

网络评审不受专家所在单位限制,不仅可以在全国高校范围内选择专家,而且可以引入高校之外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传统的信件评审,受到信件收发以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配合等因素的限制,递送麻烦、回收困难。在网络条件下,只要校外专家进入专家库,一封确认信就可将非高校专家例如遴选范围,从而解决了系统内(如高校系统、社科院系统、党校系统)、地区内的专家缺乏权威性的问题,也增加了评审的保密性、公正性,同时,可以节约管理人员的大量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从长远看,网络评审使吸收国外专家参与中国学术评审工作不再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这为专家评审工作的国际化提供了条件。网络评审今后应走建立国家级乃至国际权威专家库、设立多用户终端的道路。

网络评审与学科资料数据库的结合将大大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以计算机支持的学科资料数据库具有强大的存贮和检索功能,它与网络的结合可以帮助评审专家更加深入地审查申请者对研究资料掌握程度,对申报课题和研究成果进行查新,从而有效地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

学术腐败现象的存在为我国学术评审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迫切的任务,这是一个破与立相统一的过程,建立公正的学术评审制度不仅是为了遏制学术腐败,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发展学术。我们要赶超学术发展的世界水平,如果不遵循世界学术发展的共同规则,那是难以想象的。实际上,在学术领域也有一个“入世”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可能改变某些关于学术研究的传统观念和方法。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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