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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理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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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21:5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认定“法理台独”?
如何认定“法理台独”? 让到来米长长见识。

认定“法理台独”,并不是一个简单地事情,而是一个涉及对“台独”概念、法律解释与政治考虑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问题。

既然有“法理台独”,就等于有“事实台独”的存在与认可。同时也有“激进台独”与“务实台独”、“战略台独”与“策略台独”、“工具性台独”与“目标性台独”的区分。目前大陆最担心的是“法理台独”,即陈水扁通过“宪政”改造或“制宪”完成台湾的“法理独立”。

那么何为“法理台独”?借用法律术语就是陈水扁当局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形式,实现“台湾独立”,也就是通过修改“宪法”或制订新“宪法”,完成“台湾国”的法律层面的建构。但在实务层面,则可演变为复杂的政治操作,在政治与法律结合之后,对“法理台独”的界定就变得复杂起来,会出现不同的解读。这里就存在“直接法理独立”(“显性法理台独”)与“间接法理独立”(“隐性法理台独”)问题。“直接法理台独”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修改“宪法”,以改变“+++国国号”为陈水扁所讲的“台湾新宪法”;二是“冻结+++国宪法”,同时制定“台湾新宪法”;三是以更直接的“台湾共和国宪法”取代“+++国宪法”。“间接法理台独”则相当复杂,可能有多种方式。一是不改变“+++国国号”,但将“+++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改为“属于台湾全体住民”,将“+++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改为“只限于台澎金马”或“只限于台湾”。二是“冻结”“+++国宪法”相关条款,增加新的条款如陈水扁在元旦讲话中提出的“台湾是我们的‘国家’,土地面积三万六千平方公里。台湾的‘国家主权’属于两千三百万人民,并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修改现行“+++国”行政区划,将其“主权”与管辖范围规范在台澎金马,并改设为“四省一特区”。甚至可能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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