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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关于给外商“国民待遇”问题\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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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国民待遇”极有可能成为我国对待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取向。\r<br>一般认为,国民待遇包括如下内容:(1)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互惠对等基础上的外国人待遇标准,任何外国人都不得强迫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外国人也不得要求比内国人更多的法律保护;(2)国民待遇是有条件和有限制的,其条件与限制的范围界定属于内国国家主权的范畴,不存在国际上统一的标准和惯例;(3)给予外国人不低于内国人的待遇,仅是就一般原则而言。各国既可以通过特别法令规定某些权利只准内国人享有而外国人不得享有,也可以规定某些权利只准外国人享有而内国人不得享有。\r<br>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具体内容由国内法规确定,并不要求给予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待遇完全一致,条件是这种差异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非歧视原则是GATT国民待遇的指导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有例外。\r<br>TRIMS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只包括国内税和国内规章两个方面,并以不妨害其在GATT中已有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其目的仅仅在于避免TRIMS给贸易带来不利的影响,以便推动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不断自由化。\r<br>GATS: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在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当中。\r<br>TRIPS: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多边公约中,国民待遇早已是一项得到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制度。TRIPS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之意义,仅仅在于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相互妥协和促进的关系。\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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