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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7 15: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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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耀斌] 三、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1、除工薪所得扣除外,个人还有其他专项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 [10:03]
<br> [史耀斌] 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但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下,难以归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专项扣除。 [10:03]
<br> [史耀斌] 在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时,我们会解决这一问题。2、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我们在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时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10:04]
<br> [史耀斌]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3、逐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设想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等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统一、规范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逐步改善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10:04]
<br> [史耀斌] 对于目前社会各界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改革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综合论证,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坚持国民普遍纳税原则,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我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10:05]
<br>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炤] 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火加召),现对财政部史耀斌司长的陈述发言作一点补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但物价也涨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 [10:07]
<br> [刘炤] 法律强调稳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这些个别条款,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起草草案,我们征求意见时,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有些人提出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阶层缴税的多,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 [10:07]
<br> [刘炤]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有的没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等等。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并要有相应的规定。 [10:07]
<br> [刘炤] 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 [10:09]
<br>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是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下面我将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观点陈述如下:在陈述中,我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我认为仍然偏低。 [10:13]
<br> [李声雯] 我的观点是(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一、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上海市为12631.00元、云南省为6837.01元。那么,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上海市为2050.84元、云南省为1267.06元。 [10:15]
<br> [李声雯] 从以上数据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省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10:16]
<br> [李声雯] 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 [10:16]
<br> [李声雯] 因此,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二、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10:17]
<br> [李声雯] 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 [10:18]
<br> [李声雯] 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相同收入情况下,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次,我认为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符合最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10:19]
<br> [李声雯] 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都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 [10:20]
<br> [李声雯] 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以上是我的个人陈述,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0:20]
<br>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我的观点是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论证其合理性。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思考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 [10:23]
<br> [刘剑文] (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 [10:24]
<br> [刘剑文] 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实证分析。要确定具体的标准,还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来最终确定。下面通过两组数据来对扣除标准作一实证分析。 [10:24]
<br> [刘剑文] (一)有权威人士对北京、上海、天津、沈阳、西安、武汉和成都等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该课题研究的统计数据表明,将包括食品、衣着、医疗、文化、交通、居住、日用杂品等7类18项的日常消费支出相加,得到月人均开支377.20元。如果加上5项被调查对象选中的耐用消费品的月人均开支为117.78元。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得人均月开支为494.98元。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是1484.94元。 [10:25]
<br> [刘剑文] 如果家中子女正在上学,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要加上教育费用月均224.24元。如果是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城市,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须加上取暖费月户均90.62元。综上,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生活标准是1709.18元;如果生活在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那么三口之家需要1799.80元。假设一个三口之家的夫妻俩都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将其每月基本生活支出由二人平均分摊,每人就是854.59元(北方为899.9元)。须注意的是,这里尚没有考虑老人赡养费用问题。 [10:25]
<br> [刘剑文] (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1143元/月。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为保证全国范围税收负担水平的大体均衡,还应将扣除标准在全国人均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调高。 [10:29]
<br> [刘剑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我认为,应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三、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1)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 [10:30]
<br> [刘剑文] (2)费用扣除标准的全国统一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这样,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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