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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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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7 15:5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现场报道] 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连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09:03]  
<br>[新华网现场报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张学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李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09:05]  
<br>[新华网现场报道]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09:06]  
<br>[新华网现场报道] 本次听证会听证陈述人:一、从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的听证陈述人:中国石油化工公司抚顺分公司腈纶化工厂工人马肖、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工王伟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田永祥、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公务员申东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钢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税务部职员江泓。[09:09]  
<br>[新华网现场报道]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许建国、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吴志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员宋景昌、山东省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张玉霞、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声雯、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分公司职员杨钦、福建闽江学院院长杨斌。[09:12]
<br> [新华网现场报道] 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07厂经济师房立刚、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职员徐明富、山西省太原市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曲矿职工郭贵林、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职工樊小斌。[09:13]
<br> [新华网现场报道] 二、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 三、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邹震 四、东、中、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的代表: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09:17]
<br>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各位同志、各位朋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现在开始。在这一排就座的是13位听证人,他们是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就是本人,我是杨景宇,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同志、乔晓阳同志、委员李连宁同志、沈春耀同志。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同志、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同志、刘积斌同志,委员张学东同志、李主其同志。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同志、副主任李飞同志、安建同志,听证会由我、刘积斌同志和胡康生同志主持。[09:23]
<br>[杨景宇]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我们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这是第一次,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出席今天会议的除了13位听证人以外,有听证陈述人28人,其中的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 [09:33]
<br> [杨景宇] 他们是从全国各地近5000名报名者中,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和职业都有适当的名额,带着不同意见的各方面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确定的。为了使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根据听证会的规则,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此外为了使更多的人士能够了解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在今天听证会现场还有18名旁听人,他们都是从公众报名者当中选出来的。公证规则已经发给各位,现在请工作人员宣布听证会纪律。 [09:34]
<br> [工作人员] 听证会纪律: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按指定区域就坐。二、关闭手机、寻呼机。三、听证陈述发言应当事先得到听证主持人许可。四、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五、新闻记者不得在听证过程中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采访。六、不得有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其他活动。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09:35]
<br> [杨景宇] 听证会纪律宣读完毕。下面按照我们拟定的发言顺序,由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首先请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代表作陈述发言。这两个部门的听证发言,可以合并使用时间,总时间不超过16分钟,他们自己分配时间,由工作人员提醒。以后的发言,请每个陈述人在发言前,按麦克风前面右手的键,发言完毕后请按左手键停止发言。下面先请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同志作陈述发言,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炤准备。 [09:37]
<br>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 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我作为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的代表,就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作陈述发言,对在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所作调整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调整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 [09:54]
<br> [史耀斌] 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因此,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09:55]
<br> [史耀斌]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鉴于目前税收征管等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当务之急是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问题。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800元/月调整至1500元/月的方案建议。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事关重大。 [09:56]
<br> [史耀斌] 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据了解,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09:57]
<br> [史耀斌] 二、确定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的依据。在确定扣除标准问题上,我们综合考虑了多种政策因素,力争做到科学合理。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为1381元/月,中部地区为929元/月,西部地区为1012元/月。 [09:57]
<br> [史耀斌] 因此,选择1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我们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做出的均衡选择,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城镇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今后,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 [09:58]
<br> [史耀斌]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 [09:58]
<br> [史耀斌] 纳税人数降低一半。工薪低于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将免于纳税,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分别交税5元、25元、125元、400元和1325元,所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1.25%、4.17%、8%和13%,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74%、39%、21%和10%。由此可见,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09:59]
<br> [史耀斌]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需要说明的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花到职工工资发放补助、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 [09:59]
<br> [史耀斌] 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也直接影响到部分地区的财政预算平衡。目前,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财政支出向“三农”、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公益等重点倾斜,因此,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再分配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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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5:52:11 | 只看该作者
[史耀斌] 三、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1、除工薪所得扣除外,个人还有其他专项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 [10:03]
<br> [史耀斌] 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但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下,难以归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专项扣除。 [10:03]
<br> [史耀斌] 在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时,我们会解决这一问题。2、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我们在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时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10:04]
<br> [史耀斌]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3、逐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设想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等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统一、规范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逐步改善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10:04]
<br> [史耀斌] 对于目前社会各界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改革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综合论证,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坚持国民普遍纳税原则,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我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10:05]
<br>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炤] 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火加召),现对财政部史耀斌司长的陈述发言作一点补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但物价也涨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 [10:07]
<br> [刘炤] 法律强调稳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这些个别条款,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起草草案,我们征求意见时,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有些人提出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阶层缴税的多,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 [10:07]
<br> [刘炤]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有的没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等等。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并要有相应的规定。 [10:07]
<br> [刘炤] 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 [10:09]
<br>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是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下面我将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观点陈述如下:在陈述中,我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我认为仍然偏低。 [10:13]
<br> [李声雯] 我的观点是(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一、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上海市为12631.00元、云南省为6837.01元。那么,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上海市为2050.84元、云南省为1267.06元。 [10:15]
<br> [李声雯] 从以上数据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省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10:16]
<br> [李声雯] 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 [10:16]
<br> [李声雯] 因此,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二、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10:17]
<br> [李声雯] 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 [10:18]
<br> [李声雯] 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相同收入情况下,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次,我认为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符合最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10:19]
<br> [李声雯] 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都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 [10:20]
<br> [李声雯] 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以上是我的个人陈述,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0:20]
<br>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我的观点是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论证其合理性。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思考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 [10:23]
<br> [刘剑文] (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 [10:24]
<br> [刘剑文] 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实证分析。要确定具体的标准,还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来最终确定。下面通过两组数据来对扣除标准作一实证分析。 [10:24]
<br> [刘剑文] (一)有权威人士对北京、上海、天津、沈阳、西安、武汉和成都等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该课题研究的统计数据表明,将包括食品、衣着、医疗、文化、交通、居住、日用杂品等7类18项的日常消费支出相加,得到月人均开支377.20元。如果加上5项被调查对象选中的耐用消费品的月人均开支为117.78元。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得人均月开支为494.98元。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是1484.94元。 [10:25]
<br> [刘剑文] 如果家中子女正在上学,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要加上教育费用月均224.24元。如果是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城市,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须加上取暖费月户均90.62元。综上,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生活标准是1709.18元;如果生活在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那么三口之家需要1799.80元。假设一个三口之家的夫妻俩都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将其每月基本生活支出由二人平均分摊,每人就是854.59元(北方为899.9元)。须注意的是,这里尚没有考虑老人赡养费用问题。 [10:25]
<br> [刘剑文] (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1143元/月。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为保证全国范围税收负担水平的大体均衡,还应将扣除标准在全国人均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调高。 [10:29]
<br> [刘剑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我认为,应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三、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1)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 [10:30]
<br> [刘剑文] (2)费用扣除标准的全国统一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这样,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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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5:53:41 | 只看该作者
[刘剑文] (3)费用扣除标准的进一步调整问题。费用扣除标准和公民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同时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这一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立法保留。这就排除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予以调整的问题。立法机关可以对费用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调整。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并不矛盾,法律及时修正,贴近社会现实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恰恰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 [10:31]
<br>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税务部职员江泓] 对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本人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扣减额至1600元,并取消各地区自行浮动的权利。我从3个方面阐述:1、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2、如果提高扣减额,要提高到多少。3、是否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 —、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大家都从最低消费支出水平的角度进行了论证。这是一个基本的理由。本人对这一问题作3个补充:1)从宏观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有利于直接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 [10:39]
<br> [江泓] 而这一阶层的收入增长会很快转化为购买行为,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需求会抵消中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并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至关重要。2)从微观的、效率的角度来看,维持一个较低的起征点必然会将许多低收入者纳入征税范围。对于低收入者的征税,众所周知,产出的税收收入少但政府投入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均高,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位职工的工资是1500元,按原扣税标准应缴个人所得税45元。 [10:39]
<br> [江泓] 但是,企业用于计算申报的人工成本,在征收中税务部门投入的审核工作的人工成本,稽查工作的人工成本都是相当高的。另外各项纸张等杂费的支出也相当可观,单是打印一份税单,当前使用的碳写复印纸税单成本在1.5元至2.5元之间。其他的纸张成本还未计算在内。如果从投入和产出比来看,国家对这部分低薪者征税并不划算。3)由于各地对个税均有一些地方的调整,如果中央不主动作出新的规定必将削弱法律的权威和中央的权威。二、如果提高扣减额,要提高到多少。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不是越高越好。这当中有个度的问题。 [10:40]
<br> [江泓] 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让低收入阶层减少税负。但是,从每个个体来看,实际上高收入者由于适用的税率高他从税改中获得的税收减少数量上是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如果扣减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一名月收入两千元的职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45元左右;另外一名月入在20000元的职工可以实际减少个税140元左右。而国家的税收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如果税收改革过于激进伤害到了国家财政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能力,那么实际上低收入阶层会成为税收改革的牺牲者。 [10:40]
<br> [江泓] 所以,改革的度就是不影响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那么国家财政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有关报道,从原先800元的起征点到议案中提议的起征点1500元,有个初步的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会减少200亿左右。这个数据对总盘子超过1700亿的各人所得税来看影响不大,所以应该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从公开的统计数据来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来自广州、深圳、北京等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这些地区实际上早就将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提高到了1200、1500甚至更高。 [10:41]
<br> [江泓] 如果最终方案定在1500元,实际上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最高的广东省而言,不是减税而可能是增税。如果按1500元的方案执行,实际的税收收入影响可能会低于200亿的测算数据。但1500元这方案执行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让广东省现在1600元的扣减金额降下来。硬要纳税人提高税负是很危险的一个决定。如果广东不降,那么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要么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方案是不是可行? 应该可行!上文分析过1500元的方案对国家财政而言是比较稳妥的方案,完全可以再提高一点。 [10:41]
<br> [江泓] 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方案则是弊大于利。 三、是否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有些专家支持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扣减额上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的几个理由:1)保障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实际上这混淆了一个基本的概念,到底是谁服务谁?如果看一下税收成本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税收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收入的地区都是在欠发达地区。如果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维持这一现象的存在,那这些地区的经济永远没有改善的可能。 [10:42]
<br> [江泓] 2)发达地区生活费高昂,所以扣减额应该比欠发达地区高。但是,更高的扣减额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去发达地区,那岂不是贫困地区更加贫困?这难道是我们制定政策的初衷吗?在我们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如果要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业务,人才是个关键问题。但是调派人才,每个员工必然会碰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0:42]
<br> [江泓] 举个例子,公司调广东的管理人员去西安,该员工在广州1600元的扣减额,到西安是800元的扣减额。为了开发中西部地区难道还要个人多上税?当然公司要补贴。接下来公司会发现一个事实:原来去欠发达地区拓展业务,很难说工资成本必然会降下来,甚至可能是工资成本增加。所以,这是一个税收政策导向的问题。另外,从过去的经验我们可以得知,允许各地浮动,这将是无休止的地区间竞赛。一旦失控,中央难以维护权威性。综上所述,本人建议提高扣减额至1600元并取消各地区的自由浮动。 [10:42]
<br> [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 我的观点是:全国应统一减除费用标准,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是适当的。首先,我认为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的一个税种,其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即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当然也调节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 [10:48]
<br> [陈栋] 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高收入地区确定较高的减除额,低收入地区确定较低的减除额,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那么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就全国而言存在的问题有:(一)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将被征收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他们本身就因为身处较艰苦的环境,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生活质量较低,却要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较多的税,这合理吗?(二)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 [10:49]
<br> [陈栋] 比如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时,新疆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上海为3000元,新疆1500元,那么,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 [10:50]
<br> [陈栋] 众所周知,新疆的工作、生活条件不如上海,可实际所得却被减少,这是在鼓励专业人才服务新疆,还是在遏制?是否与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呢?再比方说,一个演义团体在发达地区演出后,又来到欠发达地区演出,由于交通、通讯、设施、条件的制约,演出成本显然比在发达地区时要高,而演出结束后,又因为欠发达地区个税减除额较低,要缴纳较多的税,欠发达地区本来就存在文化生活不丰富的问题,演出团体因为收入减少,更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表演,这能和国家努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国策相一致吗? [10:50]
<br> [陈栋] (三)如果允许浮动,那么在同一省(区)内仍存在较大贫富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收入差距明显,那么是否应该让各城市各自确定一个减除额?让在大城市居住的少交点,在小城市居住的多交点,这样合适吗?也许还有人会提出,在高收入地区,生活水平较高,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理应根据生活水平确定较高的减除额。 [10:52]
<br> [陈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经济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和输出,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棉花等,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能源问题一直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发达地区长期享受着西部廉价的能源和原材料,而所生产的成品又以市场价格销售到西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东西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10:52]
<br> [陈栋] 发达地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发展了经济,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通过多纳点税,给社会一定的回报,平衡社会分配不公,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纳点税,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难道不是体现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吗?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 [10:53]
<br>  [陈栋] 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 [10:53]
<br> [陈栋] 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其次,我认为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符合最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10:53]
<br>  [陈栋] 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都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 [10:54]
<br> [陈栋] 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以上是我的个人陈述,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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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5:57:50 |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度假区管委会职员宋景昌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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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既要考虑利用税收手段积累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更要充分体现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体系、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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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二、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即“ 劫富济贫”原则。我认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应当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资薪金收入的主体恰恰是基本的产业工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其维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维持生命,保证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确定应该体现对广大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救济,贯彻“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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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三、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从额度控制的角度上说基本上等同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来论证和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最具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来论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适当。首先,统计数据的人均消费支出应当只是直接消费支出,对人们因未来收入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做出的消费准备(比如城镇职工因购买房屋、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原因进行储蓄)没有量化计量,基础数据不够全面。其次,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只适宜论证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的绝对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的扣减额度由于其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们不能够推断出能够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减额度就一定是合理的。第四、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不能够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测算,估计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8068元,工资指数为1.1344;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14530元,消费支出指数为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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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利用以上数据分析,2005年 50%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6元,基本上等同现阶段初步确定的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显然,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标准无法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同时,以上测算还没有考虑法律的长期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滞后影响。因此该标准额度应当在现初步确定1500元的基础上做大幅度的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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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比较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8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该标准是当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85倍,但其仅仅经过了短短的12年时间,就远远落后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考虑当时职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数偏小,现在职工的收入水平较高、基数较大,可以适当降低预留发展空间,但也应当留有起码100%的发展余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连续和相对稳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以3000元左右为宜。换一个角度分析,以前述数据为基础并假定工资以及消费增长幅度平稳不变。可以测算出,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将在5年左右低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在12年左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也就是说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稳定期间,基本保证了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测算,1500元的标准不具有相应的稳定期间,没有合理性。以上,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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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5:59:50 |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r<br>
<br>    各位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下面我作陈述发言。我们的意见是: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并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扣除费用标准。理由有三:第一,提高扣除标准,是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虽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2004年全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4年增长了67%,广东的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从广东近几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实际看,执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因此,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广东全省平均基本生计支出的实际。
<br>
<br>    第二,提高扣除标准,是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分配职能统一的举措。一是从征税对象上看,将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据抽样调查,2005年8月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占80%,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把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重将降低到38%,降低42个百分点。二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将实现“两个提高”。即中高收入者纳税人比重将由20%提高到62%;中高收入者纳税额比重也将相应提高,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三是从收入的影响程度看,为财政可承受的程度范围内。实施新扣除标准后,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8%。广东将减少20亿元左右,占广东税收收入的0.7%。均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br>
<br>    第三,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计标准的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计支出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的不公。抽样调查显示,广州市2005年上半年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4350元,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如果按一个家庭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分期付款15年计算,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2959元,而在梅州市,每月只需712元,广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又如子女上幼儿园和上小学,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分别要600元和200元,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以上两项支出,广州市分别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这种现象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同样存在。对这个问题,近几年广东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均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从国际惯例来看,欧美国家也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既然确定扣除标准以生计必须支出为基准,而生计支出又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差距,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差距,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真正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因此,建议授权省一级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在工资、薪金1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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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0:13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同志发言:我个人观点,减除费用偏低,在15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800—2000元。支持我的观点理由有两点:1、前瞻性不足。2、照顾农民工农轮工实际生活费用偏低的问题。关于前瞻性不足有三个比较来说明。\r<br>
<br>    1、1993年工资超过800元/月的只占1%,现今超过1500元/月工资的远不只1%的水平。与此对比,明显没有前瞻性。因个税全面修订尚不成熟。2、消费支出。国统局:去年为1143元,此为1500元减除费用的主要依据,表明有前瞻性,主要说的是负担率的问题。3、专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的分析则是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按照当时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应与现在的8000元相当,至于这点用什么标准词语表述我说不来,也明显地表明了,没有前瞻性,而减除费用低。用以上三项支持第一点前瞻性的问题。
<br>
<br>    二、费用调高。照顾农民工、农轮工的实际情况。我是从煤炭企业来的,想说的是这部分人的实际情况,轧焦一线大部分是农轮工,具体比例多大我没有资料,但肯定的是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又有一个较大的比例,是他们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1人上班负担3—4口人的实际生活费用,照顾了这部分实际收入情况,也体现了这提高减除费用的根本目的:中低收入者,这群人现在都实际生活在城市,他们是一群城不城,乡不乡流浪群体,相对费用又在增大,让这样困难的群体负担更多的税负,说明费用确系偏高,如能提高,减下来的税费确确实实是在增加他们的收入。\r<br>
<br>    建议:1、将修正案(草案)中1500元的减除费用提高到1800元—2000元。2、将税法中第一纳税级别的500元拉长至1000元,税率降低为3%,或者是在第一纳税级别前在增加一个级别,纳税额还是1000元,税率还是3%,现行的税率级别依次后移。我是一名普通的轧矿职工,又是一名基层代扣税的直接操作人员,以我的亲身经历将身边的实际情况向大会作了陈述。\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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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0:44 | 只看该作者
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同志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委员、听证人,我是来自广东东莞市的一名普通外来打工者。对于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我个人表示赞同。东莞市共有500万人口,其中外来务工者约有400万。东莞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1200元,按照我的收入来说,如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每月可减少税金几十元。虽然金额不是很多,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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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首先,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这一数字多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与此同时,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
<br>
<br>    其次,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心,对工薪阶层来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次调整的所得税的起征点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如果以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那么,会有很多人能进入“免征额”以下的区间,也就是说,他们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意义还是很重大的。\r<br>
<br>    此外,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征收,便于国家统一管理。同时,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在欠发达地区,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对此问题,我个人认为,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r<br>
<br>    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西方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实际上,无论是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也会有人说太低了,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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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1:14 | 只看该作者
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发言:我的具体意见是维持现有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明年开始实行指数化,同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5%的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0-500转变为0-4000元,废除对外籍人士的附加扣除,实现减除费用标准的内外并轨。 其理由如下:
<br>
<br>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征税门槛)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数额应当有一个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法理。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即个人所得税功能所决定的扣除额决定原则。如果像1980年或1993年立法时那样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对高收入者甚至特高收入者的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应当定得很高,征税范围只能包括特别高的收入阶层,起码应当与针对外籍人士的4000元扣除额拉平,当时每月800元的扣除额,虽然叫做费用扣除但实际上不是费用扣除,是一个征税的门槛,当时每月生活费用达到800元的人很少。国家发展到今天,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相对普遍课征的税种,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地方第二大税种,承担着重要的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财政性税种,承担财政收入功能和一定调节作用,那么这样功能定位情况下,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回归其本来面目。\r<br>
<br>    (二)综合费用扣除是属于生计扣除范畴,就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作用,从税务行政讲,就是减少应纳税额微不足道或应纳税额低于征收费用的纳税人数目;从纳税人负担能力上讲,就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减除费用标准(生计扣除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而不能以职工平均工资或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基础。例如美国2004年单身申报的标准扣除全年为4850美元,但美国平均工资3-4万美元。\r<br>
<br>    (三)如何确定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以往立法只考虑城市居民。但是,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城市居民所得税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个共和国中,农民也是主人。我们要从二元的立法、治国观念中解脱出来,真正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将农民考虑到立法实践中,将他们作为个人。那么,考虑中国目前最低生活费用,不能只在城市里找,应当考虑全国的情况。因此,研究中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出发点应当是一般农户(不是特困户或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结合城市一般家庭(排除困难户和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再考虑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即既考虑财政收入,又作为收入调节手段)。具体计算时,可以按照《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分阶层〔分别农村和城市,分为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最高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乘以就业者(劳动力)平均赡养家庭成员数量(城市近似为2人、农村按3人),除以12,就可以得出每个阶层的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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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我认为目前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800元,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以上家庭。排除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以下家庭和一般农户,广大纳税人均有纳税能力,符合公平原则;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在目前各地实际减除标准高于800元情况下,为了减轻法律实施的难度,建议开始实行指数化,同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5%的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0-500转变为0-4000元,废除对外籍人士的附加扣除,实现减除费用标准的内外并轨。这样多数人按5%税率课税,一方面纳税不心疼,不会因为减除费用标准的实际降低而增加过重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可便利源泉扣缴,节约征税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避免造成违法,各地擅自提高标准,不仅不受处罚,而且还受鼓励的现象发生。\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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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1:26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吴志才同志发言: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每月1500元作为扣除额较低,建议调到2000元。本人是农民工,个人收入1500元/月左右。来自重庆。以我为例,每月的生活支出情况为:房租150元、伙食费360元、通信费70元、交通费35元、衣物85元、交际费200元、其它100元,共计1000元左右。这是我单身的支出。
<br>
<br>    在西部较发达城市重庆,每月1000元的生活支出是非常平常的。按每月1500元收入计算,去掉生活开支仅余500左右,而仅余的500元里面还有医疗、住房、子女上学,父母和自己的养老等将来必备的开支,与全国其它城市相同的是农民工在这里仍然处于社会低层,在生活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它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因为在私营企业里面,企业主都没有为生产一线的职工购买任何福利方面的保险和发放其它方面的福利待遇,员工只能通过加强自己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自己的工资收入。\r<br>
<br>    目前在全国出生在6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的农村居民,由于当时受出农村贫穷和后来大学并轨的影响,而被迫走入社会的农民工,在全国普遍存在且占据相当大的群体,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矿山开采、工厂中的特殊岗位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他们受生活所迫,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让自己超负荷的工作,每月收入也可以达到1500—2500元,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却令人心寒。据了解,他们吃的三餐大部分是以廉价蔬菜为主的,且大部分是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烹制。\r<br>
<br>    而他们的住宿是在又脏、又潮湿的工地,用废纸箱和烂麻布当床,更不用说什么福利待遇;在与他们的简单交谈中发现,他们的情感生活非常单调,就是为家而工作。而大部份农民工希望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且表示在有时间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愿意参加社会活动。从上面调查中不难发现,农民工看似收入在增长,却过着艰苦的生活,而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工虽然在城里工作,但与城里的居民相比缺少劳动保障和家的感觉。因此在农民工利益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照顾,让他们更好的安居乐业。让这部分人减少社会压力,从而调动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这也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r<br>
<br>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人口贫富悬殊距离加大,因此为防止不和谐因素出现,应该充分利用好这次个税改革的机会来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农民工不仅是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群体,所以可适当倾斜,这也符合国家重视“三农”的大政方针。同时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GDP的增加在快速增长,希望本着以人为本,充分为弱势群体着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r<br>
<br>    我这里再讲一下个人的观点,我们刚才谈到从1500元调高以后,可能对高收入者不公平。这里讲的公平要看怎么看,比如现在的高收入者,我觉得应该认为三分人力、七分收益。这七分收益大部分是靠农民工在城市里创造的价值,应该是完全受益的。\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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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1:41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张玉霞同志发言:大家好!我个人赞成采用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该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1.应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好的税制应是尽量简化的。个税费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地区间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及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平税收环境的创造。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2. 1500元标准是合理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现状并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为确保收入分配基本公平及社会大局稳定,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幅度不宜太大。 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当前我国职工人均收入及生计费用。04年人均月收入为1400元。据预测: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生计费用开支总额不到1200元,到2009年才将上升到1551.17元。另外,加上约为270元的“四金”优惠,1500元的标准实际相当于1500+270=1770元,因此该标准不但不低,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据社会调查显示,67%的受调查者的费用扣除额意愿在1600元到2000元之间。因此,1500元的标准与纳税人所认同的标准基本一致,并与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现执行的实际标准接近。\r<br>
<br>    二、该标准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 。个税收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税源。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正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转变,个税的重要性迅速提高,目前已跃居第四大税种。2002至2004年,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平均为一半左右。专家测算个税费用扣除额调至1500元,将损失200亿元的财政收入,虽在承受范围内,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状况仍不乐观,过高的费用扣除将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
<br>
<br>    三、该标准能增强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纳税人得到财产权保护理应付出的代价,是其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低的费用扣除有利于培养纳税意识。今后一个时期,工薪收入还将不断增长,将个税费用扣除额定在1500元,对增强我国公民普遍依法纳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r<br>
<br>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循序渐进。1.我国的个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多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保证。此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仅仅是第一步,暂定为1500元是可行的。2.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物价上涨、国民收入普遍增长等各种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定几十年不变,所以暂定为1500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3.建议:随着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的逐步透明化,征税程序与征管手段的规范,可以考虑在未来两三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一次大幅调整到3000元或者更高,并保持数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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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综上所述,我认为1500元的标准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并有利于社会安定、财政稳定以及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的增强。综合考虑,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当前的一个较好选择。 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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