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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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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3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到侵犯,特制定《南京大学关于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
 
一、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2、尊重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纂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  
 
3、坚持"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4、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正确处理科学研究和发明创作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遵守科研工作者的道德规范,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  
 
6、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学术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把学术研究规范化作为重要职能之一进行管理。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界定。社科处负责受理文科类举报,科技处负责受理理科类举报。  

三、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程序

本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校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校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社科处、科技处举报。收到举报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报道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坚定。如调查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 对于在科学研究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3、4、5、6条款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违反行为规范1、2两款,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博导);警告或暂缓硕士、博士论文答辩;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博导)或取消申请硕士、博士答辩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博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取消硕士、博士学位,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准申请学位,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时间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到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从严处置。  
 
五、本规定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学术论著引文标准(修改稿)  
 
第一条 引文亦称参考文献(包括隐含参考文献),事指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相关资料。引文表明研究过程与现有结论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引文分直接引文与转述观点两种形式。直接引文指作者直接引用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字句,该部分应用双引号标注;转述观点指作者将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内容用自己的语句表示,该部分也应标注。  
 
第三条 直接引文应在文中标注,同时在论著最后列出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与文中标注的引文源具有相对的顺序关系和绝对的同名关系。
 
第四条 在写作过程中,对自己的重要影响的论著,均应列入参考文献。
 
第五条 引文一般应直接引用参考文献。  
 
第六条 引用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献资料,均应按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进行标注;引用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资料、私人通信等文献,也应明确标注。  

第七条 学术性专题研究论著应分别列出最早、最新以及过程性的相关参考文献,并对引用文献中涉及的观点、方法、原理有所凭借,有所讨论,有所拓展。  
   
第八条 引文标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责任者、参考文献名称、出版发表地点与时间三大部分。  

 
第九条 主要责任者指对被引用文献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超过两人时,注出前两名责任者姓名并加注"等"字样。主要责任者为国外作者,标注时应先注姓,空一格后再用缩写字母标注。主要责任者不明确时,或标注"佚名"二字,或者缺省。  
 
第十条 标注参考文献名称时,若原文献有副标题,则应加注副标题。  
 
第十一条 标注中的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二条 参考引文格式:  
 1、引文源于著作:主要责任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2、引文源于论文集、丛刊:析出责任者,析出篇名,见:原论文集或丛刊责任者,原论文集或丛刊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引文在论文集或丛刊中的页码。  
 3、引文源于报纸: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报刊名称,发行年份,月份,日期(版次)。  
 4、引文源于杂志: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杂志名称,发行年份(期号),引文在杂志中的页码。  
 
第十三条 参考文献表以正式出版或发行的著作、丛刊、杂志为标注单位,其标注格式为:著作或报刊名称,主要责任者,出版或发行年份,出版或发行月份(丛刊与杂志加注期号,如"(4)";著作加注出版地,如"南京:")出版或发行者,出版或发行年份。  
 
第十四条 参考文献为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论著,一般不作标注,如有必要标注可参照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注格式进行标注。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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