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权威主义政治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仅仅是第三世界后发展国家在早期现代化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特殊政治形态,是现代化过渡时期的暂时现象。在低度政治参与的条件下,新权威主义政体的政治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大众传媒、*会、结社等公共领域的控制,以及执政党对各级政权、选举过程的有效掌控来实现的。从发展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低参与度的体制有助于抑制过度政治参与膨胀,保证改革启动期所需要的政治稳定,然而却也无法避免权力配置封闭性所造成的政治腐败和权力失范。新权威主义政体无疑对这些内生性矛盾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社会结构深层次矛盾如果持续积累,就会极大削弱大众对社会体制的政治认同,从而造成转型时期的政治合法性危机。所以,虽然新权威主义政治确立了现代政党体制和技术官僚制度,但其实质在于始终不放弃利益集团对国家的独占形式,并充分运用国家的暴力潜能来维持少数人统治的特殊地位。政府主导、国家深度介入经济过程的发展模式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也助长了少数权贵、财阀势力集团的形成,大规模、弥漫性的寻租行为几乎到处可见。譬如韩国前总统卢泰愚执政期间,共收取多达2359亿韩元(约合3亿美元)的贿赂,青瓦台总统府成了政界与财阀进行钱权交易的场所;同时期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政权则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贪污集团,其家族垄断了国家经济命脉,掌控着包括金融、贸易、投资、税收在内的众多经济大权,权力高层腐败严重。这些积重难返的政治弊端提供了东亚政治转型的动力机制。但更为重要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社会的持续分化,作为民主化中坚力量的中产阶级不断壮大,公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削弱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打开了新权威主义政治的缺口,逐渐改变着原有的政治生态。所以亨廷顿才断言,“从长远的观点看,经济发展将为民主政权创造基础。从短期看,迅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危机会瓦解权威政权。”[7](P82)当民主逐渐成为全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追求的政治目标,曾经柔化了的权威政治体制不能再作为民主的替代品时,政治转型的趋势就是不可逆转的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宪法改革的浪潮。菲律宾、台湾地区、韩国、泰国等许多东亚权威政治体制也先后步入了转型期,不同程度地开始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形成了一股民主化潮流,并且成为世界民主化第三次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政治转型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政治体制的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强人统治色彩日渐淡化,政治权威的基础逐步回归宪法规范,政府更迭、政治运作愈加注重法治,军人政权纷纷向文人政权转变,军队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弱。”[8]譬如1986年菲律宾重建了文人政权;泰国1992年“五月风暴”后,建立了新一届文人政府;1992年金泳三当选为韩国总统,标志着军人政权的结束。第二,从一党制逐步走向政党竞争性选举。譬如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放党禁,逐步完成了向政党竞争制的转变;韩国的金泳三、金大中都是以反对党身份当选为总统。第三,“伴随制度化参与渠道的建立和扩大以及政治文化的发展,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加大,个人自由、个人权利观念增强,立法系统的发展削弱了行政系统的主导地位,议会日益成为社会各种利益及其代表讨价还价的场所。”[8]虽然这一转型步履蹒跚,但多元民主体制的雏形已初步或大体上确立。
东亚政治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修宪或立宪的方式来实现政治改革,这种思路实际上反映了社会理性力量的增长。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在上世纪80年代全球民主化浪潮中,东亚国家宪政改革的特色表现为,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得到了普遍强化,东亚各国和地区大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修改宪法、建立宪法法院、强化司法审查制度、平衡立法机构权力等措施,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政治结构由行政集权向分权制衡体制方向发展,许多国家从传统行政主导的国家变成了由专门法院制约的宪法至上国家。譬如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家,都是通过改宪、制宪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一轮乃至多轮的和平移交政权,逐步确立了新的多党制反复游戏规则,民主主义的政治框架虽然还不很完善,但却正在逐步走向稳定和成熟。“亚洲各国的经验表明,把违法的权力之争转变成依法的程序之争,把一纸空文的宪法转变成名实相副的宪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关键。”[9](P12)
以韩国为例。第六共和国(1987年至今)为了引进更加民主的政治程序,对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根本改革,1987宪法恢复了1960年设置的宪法法院。1988年后宪法法院的运转成为韩国宪政史上最引人注目的政治革新,它所起的作用影响相当深远,直接为金泳三文人政权的更迭作出了贡献;同时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公众对宪法、法律以及总体上对法治的态度。宪法法院的一个重要改进是允许有关各方在普通法院拒绝其审查请求时,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宪法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立法是否合宪和宪法请求书。迄今为止,宪法法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裁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违宪。自从1988年9月重新设立宪法法院至1999年9月,宪法法院共受理了4658件诉案,其中,对2088件作出了判决,在审查中驳回了2305件案件。在所受理的有关立法是否合宪的案件中,宪法法院裁决了708件,其中264条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违宪,大约37%的裁决导致了立法的无效或部分修改。这一数字象征性地表明了司法审查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力。[10](P22)因其积极的作用,宪法法院已极大改变了公众和官员对宪法和政府权力的态度。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意味着宪政的发展,就宪法问题的积极讨论已给公共领域输入了新鲜血液。过去,独*政治和缺乏宪法裁决使宪法规范仅限于教条,而今,宪法裁决已成为法律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而这种复杂的转变过程有两个步骤至关重要:“第一,在朴正熙被暗杀后建立的全斗焕政权为了获得合法性而作出让步,规定了较短的总统任期以及通过改宪延长任期的决议不得适用于在职总统本人。后者是一项完全程序性的规定,与著名的平分蛋糕一一让切割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以免出现分配不均—的设例很相似,即宪法承认总统有权根据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变任期规定,但他本人却无法从中直接获得个人利益。其结果,宪法的效力得到加强,韩国在1987年第一次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转移。第二,经过各种曲折之后在1987年改宪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重点审查和处理法律条文内容是否违宪的问题,以防止执政党利用多数席位推行议会专制,歪曲法治主义。”[9](P12)正是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真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宪法才在实际上具备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态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再如印度尼西亚。尽管1954年的印尼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但是没有民主政治的保障,司法制度只能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必须服从苏哈托政府的改革目的。由于司法依附于腐败的政治,导致司法本身的腐败。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苏哈托政府****之后,印尼大选开始了新的宪政设计,并于2001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宪法修改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是建立独立的法院来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政治民主。[11](P304)为了保证司法权独立于政治系统,2000年印尼在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了特别法庭—宪法法院和人权专门法庭(Adhoc Human Rights Courts),宪法法院的裁决涉及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分歧、政党的解散、选举争议和弹劾总统的程序等。同一时期,泰国也以立宪的方式开启了民主化的进程。炳(Prem Tinsulanonda)将军在连任两届总理之后急流勇退,泰国过渡到了文人政权,并于1997年制定了新宪法,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判委员会和行政法院双重结构的司法审查体系,其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以此来解决历史上持续不断的军事政变难题(1932年以来泰国大约经历了19次政变,有16部宪法)。[12](P29)在这部学者们广泛参与制定的新宪法中,试图通过法院来稳定维持宪政秩序,宪法同时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法官遴选程序,对法律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司法审查方式。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上述东亚各国宪政改革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虽然一部分权威政体的政治精英迫于压力而主动采取了变革措施,如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亨廷顿把民主化的这种特征归纳为“妥协、选举和非暴力”。[7](P203)但多数国家的政治转型却是伴随着群众运动和流血冲突。例如,韩国民主改革之前的全斗焕时期,为争取民主斗争的“光州惨案”、“六月抗争”运动付出了上千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代价;而1987年宪法的制定也得益于不断高涨的民众抗议活动:在1987年6月10日至26日的半个月间,韩国各地共爆发2145次示*,参加人数达830多万。在群众运动不断高涨和权威统治内外交困的背景下,执政的民主党代表委员卢泰愚不得已在1987年6月29日发表了著名的八点民主化宣言,继而于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了《大韩民国宪法》,由此才开启了韩国政治转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