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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汉堡规定:住房闲置三月必须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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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6:4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国内有专家称,“房子闲置7年,可以学习德国做法,把房子收归政府”,这番言论引起广泛关注。不过一名德国网友在微博上辟谣说:作为德国人,他从来没有听说过这项政策。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首先保证租户利益
  据笔者目前在德国获得的资料,并没有找到与房子闲置7年将收归政府法律,但在历史上,德国确实有类似的规定。据一些年长的德国人介绍,在70年代的西德,当一个人有很多房产并且空置的时候,是必须出租给别人的。
  当我追问,这不是和“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违背吗?德国人解释说,在他们的法律中,对于租户,也就是“人”的权益的保护是在房子之上的。一栋房子如果没有人居住,就可以随意买卖,但只要有租户,必须首先保证租户的利益。
  罚款调控闲置房屋
  目前,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准许征收财产”,并且对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政府才会没收公民房产,即使没收,也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德国近年来也面临着闲置房屋很多但租房越来越难的问题。政府虽然不能随意收回个人房产,但可以通过罚款的方式进行调控。德国各个州的情况不同,政策也不一样。
  提出强制出租草案
  在这个问题较严重的北部港口城市汉堡,2012年当地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住房闲置时必须申报,如闲置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必须出租,否则业主会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
  今年4月,汉堡又提出了一个草案,对于被处罚款但仍特别顽固的业主,房屋可能会被强制出租。
  分析人士指出,这主要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目前草案还在讨论中,尚有待州议会通过。同时大家也在思考三个月就要处以高额罚金是否太苛刻,期限可能延长为四个月。但无论如何,租房群体对这样的决策表示欢迎,他们认为这样的信号对于减少空置房屋非常重要。武诗韵
(原标题:汉堡:住房闲置三月必须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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