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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记者包丽敏)一文报道,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与其弟子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一书抄袭了商人王天成在数年前发表的两篇论文《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王天成查出,周抄袭、改写他的文章至少有36处,共四五千字。王说:“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窃取了我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根主线。”而周叶中接受采访时却说:此事“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 。记者追问下去,周叶中说是人民出版社编辑时根据某种“内部规定”删除了书中的部分注释, “我心中无愧”,“作者肯定没有责任”。
周的辩解在网上很快遭到质疑:就算有这种“内部规定”,就算这种“内部规定”对于出版编辑来说有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这听起来有点奇怪),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应该在删除注释的同时删除引文吧?这种最起码的注释规则难道编辑和(或)周叶中不知道?如果真是编辑删的,数十处只删注释而不删引文(遗漏一两处倒容易理解),甚至特意去掉引号,这似乎不像是编辑工作的失误,倒像是共同作案。《解读》一书的责任编辑对记者说 :“不方便说这个事情。”这可以看作是共同作案的另一个证据。
周教授应该知道,这种推委和回避并不能免除《解读》作者和出版社的侵权责任。否则,岂不是天下所有可能的共同侵权行为都可以用这样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了吗?民法上连共同危险行为都按共同侵权处理,本案周教授师徒和人民出版社都有明显的过错(民法上《解读》编辑的过错就是人民出版社的过错),即使不是共同故意作案,至少也是一方作案而另一方失察,承担连带责任理所应当。王天成可以起诉人民出版社或周教授师徒中的任何一个而获得全部赔偿。
尽管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并不能完全免除周教授师徒侵犯王天成著作权的责任,但从王天成对比的段落看,可以肯定周教授师徒的侵权主要不是因为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学术论著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要么直接引用原话,要么用自己的话概括他人的观点。把他人的原话改写少量词语,无论是否加了引号或注释,本身就是学术违规。如果改写少量词语后还没有加注,则应该认为这种改写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抄袭。根据王天成拿出来对比的那些段落,可以看出《解读》相应的段落只有少数照抄原话,大部分是改变了少量词句的,例如有一段跟王天成原文相比只是去掉了一幅括号,另一段只是把王天成原文中的序号1、2、3改成了其一、其二、其三,还有一段话把王天成原文中明显多出来的一个“即”字转抄过去了。这样的改写不可能是出于疏忽。如果真是因为责任编辑删掉了注释,那就只有一个可能:这些句子无论如何不能删,所以只好改写。难道王天成“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根主线”的说法并非虚言?
其实就算王天成提出的36处雷同都有注释,周教授师徒这本书就没有问题了吗?既非原话又非概括的学术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周教授从王先生一篇两万多字的文章中摘取了四千多字(周教授主要引用的是《论共和》一文),肢解、改写后并入到自己的书中,概括王先生的观点需要那么大的篇幅吗?这种行为再往前走一步,是不是可以走到把别人的整篇文章肢解后并入到自己的书中?一本专著是不是可以肢解不同作者的多篇文章(譬如一人一篇)后经过重新排列组合而形成?《解读》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引用王天成的文章,难道王天成的话是“**”时期的毛**语录?或者是王天成的文章成了周教授的研究或批判对象?如果是这样,周教授师徒这本书岂不是应该叫《王天成共和思想研究》或《王天成共和思想批判》?
参考资料: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217&type=1003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180&type=1003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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