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政治权力的运用
一、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
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一下前人对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的讨论。
目的:1)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回答1:从柏拉图开始,大部分理想主义者对权力运用目的的回答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回答2:极少部分的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为了自己或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回答是最为彻底而系统的。其中阶级观点的提出表明,人是划分为阶级的,不存在超阶级的全体利益。政治权力运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区别在于谁是统治阶级,人数的多寡。
回答3:功利主义者的回答或现实主义者的回答:不会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但可以争取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治权力的运用,与政治一样,应当是一种妥协,而不应是一部分人/阶级压倒另一部分人/阶级。
目的:2)政治权力的运用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的道德、本性得到提升,还是让他们过一个更加富庶的物质生活?
回答1:绝大部分圣贤的回答是前者,即让被统治者/人民变得更好。可以这样讲,几乎所有的宗教或理想主义都带有某种禁欲主义色彩。
回答2:一部分现实主义者、相对主义者、非理性主义者认为是使人过得更好:理由或是人的劣根性不可改造,或是最终目标不可知。
原则或方式:
暴力/强迫性的与非暴力/强迫性的。
在任何社会中,政治权力运用的原则/方式都首先是暴力/强迫性的,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便是如此,它的运用必然要以暴力/强制为依托。
当然,政治权力的运用也可以有非暴力/强制性的一面。说服奖酬固然是一种例子,但我们更多见的是用官方的意识形态来规范、诱导被统治者的行为的方法来达到运用政治权力的目的。但归根结底,暴力和强制都是政治权力运用原则、方式的本质特征,是非暴力形式的基础和依托。
依法的或不依法的
在初始意义上,政治权力是一种暴力/强制性力量,它的行使未必需要法的依托,也不以依法为前提: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不依法律而行使。而依法行使权力的历史一是比较晚,二是即使如此,也未必存在于一切领域、一切方面。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否依法与是否暴烈不呈简单的函数关系。
在现代意义上,依法行政的优越性是不容置疑的,它减少了不确定性,保护了被统治者的利益。
而政治权力的依法运用的最大优点是限制了统治者的行动自由,限制了政治权力本身。
二、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控制与支配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过的那样,政治权力的运用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行为的一种控制,是对他们自由的一种限制。他们的行为因此被分成了允许的/不允许的、正常的/不正常的、合法的/不合法的。
按照政治社会学家们的结论,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两种形态:首先是外部控制,即一系列的、在外部强制性地加于他们意志之上的规章制度。它可以是制度性的,如法律法规;也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如行为规范、语言、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这种外部控制规定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对制度性外部控制的来源比较容易判定:是立法者。社会文化性的外部控制来源则比较难以定位,它更多地是习惯法。
与之相对的,也有人的自我控制、自我限制,即个人主动地将自己遇到的外部限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自我的限制。
按照Parson的角色理论,控制可以通过社会角色的派定而实现: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因其所处的地位而不得不担任不同的角色(一个人经常是几个角色的复合体),每一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行为方式。个人自由因此受到了限制,而社会/政治权力通过对角色的派定实现了对个体的控制。
Bourdieu应用了另一个概念:行为方式。在他看来,在那些规范性很强的社会中,尤其是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是由习俗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共同决定的:行为方式+社会环境=人的行动。按照他的定义,行为方式是一个继承了过去的一切经验、持久的、可以流传下去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外部,尤其是政治权力对个人的限制和支配。如个人不遵从此行为方式,将受到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双重惩罚,所以在社会学观察中,很少有人能逃脱行为方式的制约。
Dahl, Crozier, Chazel等人喜欢运用“资源”这个概念。认为权力的运用便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占有和支配政治资源。综合分析他们的理论,政治资源可以被区分为以下几类:1)与物质财富及服务支配权有关的资源:包括金钱—人类一切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的基础;包括分配权,不仅仅是劳动果实的分配,也包括岗位、工作的分配。2)与文化、精神的支配权有关的资源:包括对资讯、对传播媒介的控制权;声誉与名望;合法性。3)与对强制性力量的占有有关的资源:包括对军队与警察的控制;立法权。
另一些学者更倾向于使用统治/支配(domination)这个概念。这派学者先有韦伯,后有如Bourdieu之类的新马克思主义者,Bourdieu认为domination 比exploitation更能体现政治的实质,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
韦伯认为,权力这个概念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又有其不足:它只是描述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行使权力的人得以使自己的意志得到实现。但权力概念并没有指明行使权力的人用何种资源来压倒他在实现自己意志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反抗。统治这个概念则将重点放在了他所运用的资源及受到的限制上。换句话讲,它的着眼点在于可以使权力得以有效运用的社会秩序。用韦伯自己的话:“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韦伯将统治的方式进行了分类,主要是分成了三大类,并重点考察了它们的合法性。
韦伯认为,合法统治有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传统的、魅力的。
合理的统治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力的合法性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这种统治方式的经常例子是国家机构,但也包括大的公司、教会乃至政党,其典型方式是行政官僚体制。合理的统治的可信性的核心在于它是合法的:你不是在服从于它,你只是在服从法律;你不是服从于统治者个人,而是服从于一个非个人的、合法的、经常是你自己同意的制度,其目的是满足管理的职能。
传统型统治的基础或合法性存在于传统、习俗、集体记忆、历史之中。由于时间的推移,由于条件反射的建立,人们认为这种政治权力是自然的,是应该服从的,而不再去探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这种习俗、信仰可以通过教育的手段一代代地传递下去。
这种统治的典型形式是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关系,是领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按照韦伯的观点,在20世纪的欧洲,这种统治方式已经成为历史。但其遗留痕迹可以从人们的某些行为中观察到,即人们仅仅因为习惯、习俗的力量而服从。
魅力型统治与前两种统治类型的区别之一是:后者可以是或一般是非人格化的,前者的基础则是个人的魅力、吸引力。是一个具有超凡能力、魅力的领导人凭借人民对他的仰慕而行使政治权力。它可以是一个部落、城邦中的煽动家对群众的吸引,是宗教领袖对教徒的吸引,或是一个动辄举行公民投票的政治家对人民的吸引。比起前两种统治方式,魅力型统治不够稳固、稳定,仅凭统治者的技巧和魅力,如给人民及官僚一些物质利益,如在他们之间造成冲突和混乱以便需要裁判者、救星和希望;但是也可以相当有效,特别是当人民处于狂热状态时。还要指出的是,这种统治类型与前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经常重合。而当领导人失去魅力时,特别是权力交接时,该方式又经常回归到前两种正常轨道上来。
Stewart Clegg在其著作《Power, Rule and Domination》(Londres, 1975)中继承了葛兰西的新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统治便是对权力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在他的心目中,统治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剥削概念相似,但内涵更加宽泛、更容易理解。统治不仅指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包括对传播手段和强制手段的控制。能否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内掌握统治权,决定了一个阶级在该生产方式内的不平等地位。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多数政治学家持一种相当现实主义的观点,将政治权力的运用简单地理解为控制、支配与统治,而这与统治者是否执行了有利于被统治者的政策并不矛盾。事实上,当被统治者的利益得到重视、保护之后,或者最好是在他们心目中有一个与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时,控制与支配才是最为有效的。 |
|